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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2-22 16:14:20 山东省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规范
导论
道德
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构成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人们内在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道德的特征
道德具有非制度化的规范;借助于传统习惯,教育宣传,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具有发展和变迁性;是自律和内化的规范。
道德的功能
认识功能
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应有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中的规范和原则,从而正确的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
调节功能
通过评价等方式,从而指导和纠正人们的活动和行为,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
中华传统美德
当代价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内在要求,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道德修养的方法:学习,思考,践行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行为十大准则
师德
含义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与之相适应的是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行为品质。
意义
教师需要以德育人,以德育己,以德维护行业的形象,以高尚的师德影响社会
作用
调节作用(最基本的作用,调节教师的行为)
调节教师与教育事业之间的关系,促进教师爱岗敬业;调节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形成尊师爱生的教育氛围;调节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形成团结协作的凝聚力;调节教师与学校其他成员和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教育合力。
教育作用
教师的道德品质对学生的道德品质起示范作用;教师的道德品质对学生的智力,科学技术水平起促进作用;教师的道德品质对于学生培养审美情趣起促进作用;教师的道德品质对学生培养心理健康发展起促进作用。
导向作用
激励;控制;调整;矫正(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导)
促进作用
有利于社会职业道德的发展和从业者道德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美德的形成和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功德的发展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当代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最基本的要求);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核心);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为人师表(教师的内在要求);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师德的途径
师德修养的基本途径:加强学习,用于创新;用于实践,总结经验;互动交流,共同提高;内外结合,形成合力。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教书育人原则;乐教勤业原则;人格示范原则
教师职业道德的范畴:教师的理想;教师的义务;教师的良心;教师的公正;教师的荣誉;教师的职业技能;教师的幸福
教师的理想:事业心,责任感,积极性。如何实现教师职业理想?热爱教育事业,热爱生活,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六条)
教师的良心。知情意
良心的作用。道德行为前的指导作用,道德行为中的监督作用,道德行为后的评价作用
教师的公正
公平和正义。对等性,可互换性,依赖性
教师礼仪
礼仪的含义
礼仪,通常是指在人际交往中用以维护自尊,用以尊重他人的一系列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礼“所规范的是一个人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社会的基本的态度,”礼“的基本要求是要每一个人都要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并尊重社会,”仪“就是规范的表达形式。
教师礼仪,就是在教师教育以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与学生,家长,同事以及社会各方面交往时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交往礼仪
职业素养;表情;语言;手势;行为
依法治教
含义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的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主体是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部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凡是从事教育活动或有关教育活动主体都应该是依法治教的主体。
包括教育立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救济等方面,其中依法行政,依法治校都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巩固发扬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是党领导教育事业的直接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管理职能的需要/是全面促进素质教育的需要
实施条件
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严格公正的教育制度/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健全的有关教育民主与监督制度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教育法则统一原则
教师法治素养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通过调整教育社会生活而形成的教育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教育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按照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将主体间权利和义务联系起来的桥梁,是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 种类: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物质财富是教育的物质基础,非物质财富即人们进行创作活动中生产的产品,即智力成果。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师,学生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内容 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教育法律权利,包括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按照教育法规的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履行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革/消灭
教育法律责任
存在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法律责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恢复和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原则:事后救济原则/职权专属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途径
诉讼渠道(诉讼是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行政渠道(有行政申诉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两种行政渠道)/其他渠道(调解渠道/仲裁渠道)
教师法律救济制度:教育申诉制度(受到申诉书次日起30日内,与复议区分)/学生申诉制度,也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复查制度。 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构:教育行政机关/同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是执法行为)教育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教育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决定,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教育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特点包括:申诉的群体主要是具有教师身份的人/教师申诉以教师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教师对受损害的权利进行法律救济/申诉途径多样化
学生申诉制度主要特征:学生申诉制度主体身份的特定性/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教育者法律权利救济制度/学生申诉制度不仅仅是行政诉讼,同样包括民事诉讼。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职权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依法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法律救济活动总称。
特征:主管机关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指/被告举证,主管机关恒定,只能食物人民法院。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法律地位的含义: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学校的法律人格;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学校的任务和特点;学校法律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学校是公法人(公共性);学校法律地位的公益性;学校法律地位的多重性
学校的基本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就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条纹的形式设立的规范性文本政策,主要针对学校的开设和运行及各个参与人员享受的权利和义务/行为准则/学校发展等环节做出的规定,是学校发展的制度保障;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基本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中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教师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育惩戒权
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受到学校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法律责任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一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职业道德修养就是培养教师良好的道德品质的过程,道德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习惯是构成道德品质的基本要素,教师道德修养实际就是提高教师的师德情感/锻炼师德意志/培养师德习惯的过程
什么是四有好老师?
有理想信念,这是实现中国梦的思想基础,体现了思想育人的导向;有道德情操,这是教书育人的前提条件;有扎实知识,这是教师的起码要求,体现了知识育人的导向。
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规范
导论
道德
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构成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人们内在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道德的特征
道德具有非制度化的规范;借助于传统习惯,教育宣传,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具有发展和变迁性;是自律和内化的规范。
道德的功能
认识功能
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应有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中的规范和原则,从而正确的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
调节功能
通过评价等方式,从而指导和纠正人们的活动和行为,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
中华传统美德
当代价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内在要求,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道德修养的方法:学习,思考,践行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行为十大准则
师德
含义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与之相适应的是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行为品质。
意义
教师需要以德育人,以德育己,以德维护行业的形象,以高尚的师德影响社会
作用
调节作用(最基本的作用,调节教师的行为)
调节教师与教育事业之间的关系,促进教师爱岗敬业;调节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形成尊师爱生的教育氛围;调节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形成团结协作的凝聚力;调节教师与学校其他成员和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教育合力。
教育作用
教师的道德品质对学生的道德品质起示范作用;教师的道德品质对学生的智力,科学技术水平起促进作用;教师的道德品质对于学生培养审美情趣起促进作用;教师的道德品质对学生培养心理健康发展起促进作用。
导向作用
激励;控制;调整;矫正(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导)
促进作用
有利于社会职业道德的发展和从业者道德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美德的形成和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功德的发展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当代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最基本的要求);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核心);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为人师表(教师的内在要求);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师德的途径
师德修养的基本途径:加强学习,用于创新;用于实践,总结经验;互动交流,共同提高;内外结合,形成合力。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教书育人原则;乐教勤业原则;人格示范原则
教师职业道德的范畴:教师的理想;教师的义务;教师的良心;教师的公正;教师的荣誉;教师的职业技能;教师的幸福
教师的理想:事业心,责任感,积极性。如何实现教师职业理想?热爱教育事业,热爱生活,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六条)
教师的良心。知情意
良心的作用。道德行为前的指导作用,道德行为中的监督作用,道德行为后的评价作用
教师的公正
公平和正义。对等性,可互换性,依赖性
教师礼仪
礼仪的含义
礼仪,通常是指在人际交往中用以维护自尊,用以尊重他人的一系列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礼“所规范的是一个人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社会的基本的态度,”礼“的基本要求是要每一个人都要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并尊重社会,”仪“就是规范的表达形式。
教师礼仪,就是在教师教育以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与学生,家长,同事以及社会各方面交往时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交往礼仪
职业素养;表情;语言;手势;行为
依法治教
含义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的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主体是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部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凡是从事教育活动或有关教育活动主体都应该是依法治教的主体。
包括教育立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救济等方面,其中依法行政,依法治校都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巩固发扬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是党领导教育事业的直接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管理职能的需要/是全面促进素质教育的需要
实施条件
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严格公正的教育制度/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健全的有关教育民主与监督制度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教育法则统一原则
教师法治素养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通过调整教育社会生活而形成的教育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教育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按照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将主体间权利和义务联系起来的桥梁,是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 种类: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物质财富是教育的物质基础,非物质财富即人们进行创作活动中生产的产品,即智力成果。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师,学生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内容 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教育法律权利,包括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按照教育法规的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履行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革/消灭
教育法律责任
存在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法律责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恢复和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原则:事后救济原则/职权专属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途径
诉讼渠道(诉讼是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行政渠道(有行政申诉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两种行政渠道)/其他渠道(调解渠道/仲裁渠道)
教师法律救济制度:教育申诉制度(受到申诉书次日起30日内,与复议区分)/学生申诉制度,也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复查制度。 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构:教育行政机关/同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是执法行为)教育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教育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决定,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教育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特点包括:申诉的群体主要是具有教师身份的人/教师申诉以教师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教师对受损害的权利进行法律救济/申诉途径多样化
学生申诉制度主要特征:学生申诉制度主体身份的特定性/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教育者法律权利救济制度/学生申诉制度不仅仅是行政诉讼,同样包括民事诉讼。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职权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依法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法律救济活动总称。
特征:主管机关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指/被告举证,主管机关恒定,只能食物人民法院。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法律地位的含义: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学校的法律人格;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学校的任务和特点;学校法律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学校是公法人(公共性);学校法律地位的公益性;学校法律地位的多重性
学校的基本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就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条纹的形式设立的规范性文本政策,主要针对学校的开设和运行及各个参与人员享受的权利和义务/行为准则/学校发展等环节做出的规定,是学校发展的制度保障;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基本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中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教师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育惩戒权
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受到学校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法律责任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一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职业道德修养就是培养教师良好的道德品质的过程,道德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习惯是构成道德品质的基本要素,教师道德修养实际就是提高教师的师德情感/锻炼师德意志/培养师德习惯的过程
什么是四有好老师?
有理想信念,这是实现中国梦的思想基础,体现了思想育人的导向;有道德情操,这是教书育人的前提条件;有扎实知识,这是教师的起码要求,体现了知识育人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