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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的知识点概括、物权的变动以交付或者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的物权状态与真是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的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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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二编:物权
重点:物权的概念以及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变动模式,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法定原则
难点:物权法的特征,物权的优先原则,追及效力,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
罗马法的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
我国的物权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追及效力 保护方法的特殊性 优先效力 客体是特定,独立的有体物 法定性 排他性 对世性 支配性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概说
只能是有体物
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权利
有体物及‘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
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法律上可得支配的空间,能源与自然力【拟制物】,还可以是权利。(赞同此说)
法律依据:民法典总则篇第115条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上的物: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 狭义上的物:指人身以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物的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2:有体物 3: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5:具有特定性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物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3: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4: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种类物与特定物) 5:消费(耗)物和不可消费(耗)物 6:有主物与无主物 7:主物与从物 8:原物与孳息 9: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物的观念扩张
1:无形的自然力:点,热,声,光,风力等 2:特定的空间
种类物
1:货币 2:有价证券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近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
2: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包括法定物权和准物权
法定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 准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二,物权的法理分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调整人们对物的支配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承
物权法的性质: (1)私法 (2)财产法 (3)强行法 (4)普通法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地位 适用规则 权利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
1物尽其用 2保护交易安全 种类和内容法定
违反后果: 1物权的设立无效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力 3物权法无明确规定的因推定为禁止 3: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他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的,仍可产生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原则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交付或者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的物权状态与真是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的变动效力
内容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合法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内容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法就是承认该行为所产生的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效力1:权力正确性推定效力 效力2:善意保护的效力
物权的保护
特点
1侧重物权保护方法的同时,兼顾债权的保护方法 2物权的保护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物权保护以民事责任为主,兼顾其他法律责任的综合适用 4物权人可通过多种途径保护自己的物权,如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
特殊的物权保护方法
(一)确认物权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 5赔偿损失
物权变动
概念:民法典第208条
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 2多方行为 3双方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 2继承和接受遗赠 3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 4征收,没收 5基于法律规定(留置权) 6因添附取得所有权 7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而取得所有权
物权变动的模式
占有
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不动产
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折中主义
简易交付
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例如先借后买
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间接取得占有
出售后约定出让人仍使用该物品
指示交付
即动产有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不动产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依合意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构和登记资料的查询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进行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时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登记簿:是指由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物权变动以及先关事项记载于其上并保管 权属证书:是指证明物权的凭证,权属证书也可以作为权利存在的证据,但他不是确权的主要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其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表明不从产登记簿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1查验职责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实地查看职责 4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查询主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特殊登记的种类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列如房屋的面积,界址。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队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提出异议而进行登记 预告登记:是与登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占有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浮动主题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3: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6: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7: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8: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9:本权与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