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2021年经济基础的知识总结,包括公司法和公司概述;公司的设立与公司基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股份(权)转上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算和清算等内容。
编辑于2023-01-06 10:22:42 湖北省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公司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指由立法机关于1993年12月制定并于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性质、法律地位、财务制度、组织机构及其运作以及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第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第二,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第三,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公司章程对内是公司的“自治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外是公司的“宣言书”,公众可通过公司章程了解公司并做出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商业决策。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基本制度
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1)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独立。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已发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本公司登记机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作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由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制度
(1)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度。即公司名称权的取得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名称变更,须经变更登记。
(2)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经预先核准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生效。
公司住所制度
(1)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公司住所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3)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4)设有分支机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
(5)公司住所的确定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章程制度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订立公司章程市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3)订立公司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特别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息股东会并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2)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理和高管人员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依法转让出资或负分的权利。
(5)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7)公司会计账簿查阅。
(8)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0)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特殊情况包括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解散事由出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1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股东会
(1)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2)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按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按出席会议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一般决议经全体(出席会议)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经全体(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下列实现必须经全体(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董事会
(1)公司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
(1)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2)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行使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元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元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提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股份(权)转让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转让方式
1、股东转让奇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转让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该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是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回购的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算和清算
公司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例甲合并已后,甲存续,乙注销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例甲乙合并后成立新公司丙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解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已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用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
1、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因合并或者成立需要解散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测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预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提示】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五官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