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3
2021年经济基础的知识总结,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等内容。
编辑于2023-01-06 10:25:00 湖北省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概念
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通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1、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3、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机构设置
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集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的禁止的行为)
经营者达成反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允许的行为)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上述1-5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订经营者局域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退订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注】上述行为除了(1)外,其余均涉及“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
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市价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2、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规定了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提示】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条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行为包括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
监督监察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特征
主体:经营者(强调经营性和营利性,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
行为:违法性
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混淆行为
指经营者实施的,隐忍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具体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暗中(非明示)给对方折扣、中间人佣金;未入账(账外)
3、虚假商业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包括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霹雳、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湖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非现金的物品胡总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关系。具体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并赔偿被侵害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前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从事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抢劫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对产品这一概念要明确;
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立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使用该法规定。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提示】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富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中法律责任形式。
产品责任
含义
专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第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即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也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