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2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义务的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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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2
用益物权
概念
权利问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
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取消
地役权
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开勇他人吐司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担保物权
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义务的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以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券的转移而转移,因债券的消灭而消灭。单三包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收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的赔偿金称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有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权的设定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假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改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物权法》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允许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房地产必须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
质权的法律特征
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质权的标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质权的类型
动产质权:可以设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示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统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形式留置权。
【提示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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