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绝对理由
绝对理由是违反《商标法》上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公共利益,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具有绝对性,一般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绝对理由
含义
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公共利益,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具有绝对性,一般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
具体情形
恶意
相关规定:《商标法》第4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5/8条
适用要件:“不以使用为目的”——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依据合理推断无使用商标可能性。
排除适用情形:1⃣️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
考虑因素:申请人基本情况;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整体情况;商标具体构成情况;申请人行为;相关证据情况;其他。
适用情形
异议与评审程序
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申请人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普遍适用(同对“大量”的理解)
如何理解“大量”
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强显著性的商标。
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
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
行政区划名称(县级以下)、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
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大量提交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
恶意不因转让而消除
禁止使用
相关规定:《商标法》第10条
误认(第10条第1款第(七)项)
对特点
对质量、品质
对功能、用途
对种类、主要原料、成分例外:申请注册的标识、文字等所指的含义或物品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无行业关联性的除外。
对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
对内容、性质
对产地、来源
标志由地名构成或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发生误认的(可同时适用第10条第2款)。
标志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标志由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构成或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例外:指定的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标志包含国家名称,但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国,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标志包含企业名称,而该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与公众人物姓名(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适用要件:1⃣️标志或其构成要素与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2⃣️未经本人许可;3⃣️易导致公众误认。
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且未经许可,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与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名称(含规范简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未经主办方或主管单位授权,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不良影响(第10条第1 款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政治上不良影响
党和国家领导人
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地区或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
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或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
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论述、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会议
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
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名称或其领导人姓名
对我国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
国家重要建设项目的名称
货币的名称符号
不规范汉字、成语
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宗教
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
我国政党机关、军队、警察等职务、职级、职衔
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特有词汇
烈士例外:1⃣️含有其他含义;2⃣️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组织简称;3⃣️未形成特定对应关系。
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名人名称
地名(第10条第2款)
例外情形
其他含义强于地名
和其他文字形成整体后含义强于地名
两个以上的简称组成
普通地名的拼音
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特殊主体
缺显
相关规定:《商标法》第11条
仅有本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显(如广告语、纯数字组合、商品外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