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导论,犯罪论、刑罚论)
内容为刑法总论。是根据柏浪涛老师2023年的课程总结出的笔记。将整个刑法总论体系化后形成的框架,方便大家整体把握。当然还会有法考考点的总结。如果大家希望节省网课花费的时间,可以从这里提前看一下相关板块主要会讲到什么。如果有刚学刑法或想要了解刑法基本原理的伙伴也欢迎来这里哦!
编辑于2023-01-14 17:46:55刑法总论
前言
道路选择:法考借鉴德日的新理论,方向不能错
底层逻辑: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建构行为模型:各种犯罪行为用模型套
分层:
刑法导论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一部分)
单行刑法(只有一部)
解释方法
解释技巧(生产结论)
平义解释:按字面含义解释
扩大(张)解释
例:运钞车属于银行的一部分
缩小解释
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据该罪所保护的法益)这里指能够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交通工具,网约车摩的等不算在内
类推解释: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成符合法律规定
例:强奸罪的妇女,解释成包括男性。是要被禁止的
反义解释:从反面去解释
已满十四周岁……构成……,则未满十四周岁,不构成……
解释理由(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文理解释
从文理解释上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
体系解释:
一词多义
例:“传播”一词在传播性病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里面的含义是否是一样的:不一样。在前者中的意思是“传染”后者指“媒体传播,使不特定人知晓”
多词一义
恐吓、威胁、胁迫、敲诈: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同类解释规则
例: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这里“其他方法”是具有暴力胁迫提取共同特征之后相匹配的方法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事物之间)
两年内三次盗窃则构成盗窃罪,则两年内盗窃五次一定也构成盗窃罪;但抢夺大熊猫和抢夺婴儿是不能比较的,人与动物性质不同
目的解释:根据一个罪保护的法益去解释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保障人权,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
具体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主义
禁止习惯法
民法可以适用习惯是因为民法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有意思自治原则;刑法不可适用习惯是因为刑法处理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要保护被告人利益,保障人权,有罪刑法定原则。
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
解释的时候不能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条文要有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或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的谦抑性);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个指标
法益侵害性(客观危害性)
可谴责性(主观恶性)
报应刑(针对已然发生的犯罪事实)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预防刑(针对未然的犯罪事实)
刑罚的效力
空间效力
首先要看境内还是境外的犯罪,境内只能是属地管辖原则,境外是属人、普遍或保护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如何判断境内外旗国主义:只要航空器船舶悬挂该国国旗,则不论停放在何处均属于该国领土(例外:不包括国际列车和国际长途汽车)
犯罪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有一个发生在我国,则我国可以管辖;犯罪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只要有一个发生在我国则我国可以管辖
例外:一个犯罪在实行行为发生国无罪,则教唆行为发生国只能无罪
属人管辖原则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中国可以管辖
但此时当地国家也可以管辖,要遵从属地管辖优先(因为取证方便)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国民实施犯罪,中国可以管辖
三个条件: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国民实施的;最低刑三年以下的重罪;双重犯罪原则(只有中国和该国均认为该行为是犯罪,中国才可以管辖)
普遍管辖原则
主要针对国际犯罪:种族灭绝,恐怖犯罪等(考察较少)
当几种管辖原则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时间效力
刑法条文
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未决犯)
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可以适用新法
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或再审案件不适用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
行为时无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来处理
行为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新的司法解释——按从旧兼从轻来处理
犯罪论(如何定罪)
犯罪是否成立
定罪的体系标准
犯罪构成理论(法考考两阶层)
客观违法阶层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犯罪
要求具有法益侵害事实的能力(不要求具备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有特定定罪身份,且该身份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
不真正身份犯
有特定量刑身份,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举例:某公立医院的副院长,作为副院长谈药品采购,收医药公司的钱,算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定受贿罪;该副院长作为主治医师收病人家属的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单位犯罪
知识点:揭开单位的面纱:1.成立单位是主要目的就是犯罪;2.单位成立之初目的是好的,后目的变成犯罪
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
条件
主体条件
单位即使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BUT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需要有法人资格)
合伙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没有法人资格
单位的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但需具备两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去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自己所有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的意志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系问题
如何让区分单位犯罪和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主观上有单位意志,客观上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为单位犯罪,缺少任何一个则为个人犯罪
单位和个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和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个人犯罪
定单位里面主观人负责人的个人犯罪
处罚
原则上: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主管人、责任人),例外是单罚,只罚个人不罚单位
单位实施完犯罪后没了怎么办
解散、撤销等,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若原单位被合并,则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判断
对法益造成现实的危险
特殊:降低危险的行为和替代危险的行为均无罪。分析:降低危险行为本身不是危害行为,代替危险行为本身开创了新的危险流,是危害行为但有客观责任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例:降低危险:A在即将掉落的广告牌下,B原本可以一把将其推开,但内心想让A受伤,只是轻轻推了一下,广告牌砸中A左肩;替代危险:房子着火,家中无人只剩婴儿,A上二楼救下婴儿后发现无法逃脱,只得将婴儿从二楼窗户扔下,致其重伤
被害人自陷风险: A若危险的实行者是被害人,看被害人对该危险是否具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若都具有则成立被害人自陷风险。 B若危险的实行者是行为人,且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则需行为人负责。 C若危险的实行者是行为人,但行为人对危险不具有控制能力,则有被害人自担责任。
不作为犯
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
例: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作为或不作为都可能构成,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犯此罪)
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有没有创设新的危险
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罪。例: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成立条件
客观成立条件
应为
作为义务产生根据:法考采取实质的二分说理论(传统理论是形式的四分说)
能为
不为
重点:如果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则即使没有救助也不算不作为了
具有等价性
主管成立条件
既可以故意也可以过失
故意里面:有认识错误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过失
法律认识错误:故意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和实害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
行为犯和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
可以故意也可以过失
一个行为
与想象竞合犯的基础是一致的,都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只不过结果加重犯是在基础罪名上规定了加重情形,可以直接使用。而想象竞合犯需要两个罪择一重罪论处。
因果关系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
因果关系
因的问题
稍后进阶会讲
果的问题
稍后进阶会讲
因果之间的关系问题
介入因素
判断介入因素与死亡结果有无关系采用危险的现实化原理学说:1.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2.若不异常,则先行行为要对最终结果负责;若介入因素异常,则介入因素和先行行为是独立关系,看哪个对死亡结果的作用最大,则哪个行为要对死亡结果负责。若作用一样大,则都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例:大阪南港案
种类:1.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2.第三人行为(例:捞救生圈模型只要救助行为有救助可能性,则死亡结果据要算到阻断救助行为上)3.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只需判断先前行为有没有引起病的发作,如果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是在客观层面判断为有危害行为,还要再看主观层面)
客观责任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身有违法性
成立条件(五个):
起因条件:先要有一个不法侵害(不法性:侵害的要是个人法益,社会法益不算)(客观性:不管是作为的还是不作为的、故意的还是过失的、有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对自己的还是对别人的不法侵害,只要是存在客观层面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去制止了,都能成立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开始问题:设立防卫装置的问题,墙上插玻璃片,不算事先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开始前没有发挥作用,但不可防卫过当不可危害公共安全,苹果园外拉电网就是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结束问题:不法侵害的行为举止结束,且不法侵害的危险性也要解除。危险性解除的判断标准:从一般人行为时去判断)财产犯罪有例外追财行为:当场可以追上并抢回财务不算事后防卫。没追上,小偷摔倒了,追击者无罪。扭送行为:是合法行为,但不能为了泄愤殴打侮辱小偷
意思条件:主观上是为制止不法侵害。 否则是偶然防卫(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客观✔主观×)分为故意型和过失型。 有两种观点:防卫认识不要说(客观成立,不管主观上是否认识到,都成立正当防卫)和防卫认识必要说(客观成立,主观认识到,才成立正当防卫)。模型:乙正在拿枪瞄准准备杀丙,甲不知道乙正在杀丙,甲怀着杀人的故意枪杀了乙。按照前者甲构成正当防卫,按照后者甲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防卫挑拨:恶意利用正当防卫。结果不能算作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也不算正当防卫。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看谁先动的手,看地点。
对象条件:1.共同犯罪的问题。对实行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对教唆犯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就帮助犯而言,若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有攻击性(递钢管等)则可以防卫反击,若只是望风之类的行为则不可以反击。
限度条件:防卫是否过当问题:必要性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相当性标准:按照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重,可实施的正当防卫就越重。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所需的条件,客观要件要求发生过当结果。主观上对过当结果至少要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要求带凶器),杀死实行人都不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危险源。野生动物袭击、人的不法侵害。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危险。否则为假想避险。紧急避险既可以是受害人进行避险,也可以是第三人去实施避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有一定的紧迫性
意思条件:避险认识、避险意图。否则偶然避险:客观✔主观×。观点展示: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结果,不要求避险认识;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同时要求主观与客观。
不得已条件: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利益。收强制的紧急避险也成立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不能避险过当,保护的法益要大于等于损害的法益。保护的财产法益大于等于……,保护的生命法益不能比较,为救自己一命损害他人生命不能算作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阶层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明知故犯
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直接——明知加希望,间接——明知加放任。 2.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前者放任,后者主观不想让结果发生只是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过失
3.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前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 4.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分:相同点都没有遇见,区别在于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要从行为人主观的认识能力和客观的认识条件分析。 5.过于自信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区分:相同点是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可能性,区别在于有无避免的可能性。不可抗力一般都是地震海啸之类。
事实认知错误:主客观不一致
对象认识错误。标准案例:加看到前面站着仇人乙,一枪将其打死,结果其实站着的是丙。处理:故意杀人罪既遂。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甲想开枪打乙,结果枪拿偏了打死了路过的丙。具体附和说:事实就是,尊重案件事实。分别分析,想象竞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甲对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法定符合说:修改案件事实,将过失拟制成故意。甲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丙也有杀人故意(过失拟制成故意),择一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结合:1.刺杀太子案。甲想杀太子,打猎时想射杀马背上的太子,箭射偏了,打到马边上的太监。后听说太子死了,因为太子和太监互换了衣服。具体符和说:甲对马背上的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马旁边的人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附和说:对马背上的人故意杀人罪未遂,对马旁边的人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故意杀人罪既遂。
打击错误和偶然防卫的结合:甲和乙一起射杀丙,甲不慎射偏,打死了乙。甲的打击错误的行为分析:具体符和说:甲对丙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法定符和说:甲对丙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故意杀人既遂。但是甲在制止不法侵害上客观成立,主观不成立。按防卫认识不要说,甲对乙是正当防卫。按防卫认识必要说,甲对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为没有实害结果,甲无罪。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甲本来想A法杀乙,结果意外B法死了。和甲有因果关系,则既遂,无因果院系,则未遂。
一个行为,目的就是杀人
结果的推迟发生:前行为:甲要杀乙,将其打的重伤昏迷,以为他死了。后行为:将其扔致水里,乙溺水身亡。多数说:死亡结果与前后行为是二因一果。原因:后行为的介入因素异常,所以前行为和后行为是独立的,二者对死亡的作用一样大,二因一果。前行为定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后行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并罚,因为只有一个死亡结果不能重复评价,所以故意杀人罪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少数说:后因一果,认为扔进水中的行为对死亡的影响更大。前行为故意杀人的未遂,后行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两个行为
结果的提前实现:计划中前行为:甲想拿毒酒杀丈夫,放在桌子上就出门了。计划中的后行为:明天吃饭时递酒让丈夫喝。结果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毒酒死了。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丈夫死在妻子故意杀人犯罪预备阶段,所以不能定既遂,只能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但是可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例二(日本):甲想自杀,把家里浇了汽油,计划吸一根烟,吸完后点燃房子,但是打火机的火不小心引起了火灾,烧死了邻居家的几个人,自己却没被烧死。点烟的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已经算是着手实行了。所以可以定放火罪的既遂。
计划中有两个行为,前行为本不想杀人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不满十二周岁完全没有责任年龄;十二到十六岁相对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完全有责任年龄。十二到十六周岁分为两段:十二到十四:两个行为:杀人、伤害。两个结果:致人死亡、致人重伤(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程序上要经最高检核准。十四到十六:八种重罪要负刑事责任。杀伤奸抢投毒火爆。这八种罪指的是行为而不是罪名。有这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注意没有绑架,拐卖妇女儿童以及走私。
责任能力
程度:(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四)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精神正常时完全有责任能力,精神病发作时没有责任能力。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疾病。精神病已经丧失了自我认知能力,心理疾病还有一些自我认知能力。例:抑郁症属于心理疾病。例:受迫害妄想症是精神病。醉酒的人:生理性醉酒,完全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没有责任能力。吸毒的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1.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2.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未满十四周岁时实施伤害行为,满十四周岁有不作为的行为,则按不作为的行为定罪;3.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并不要求结果发生时要有责任能力。例:甲给乙寄毒酒时精神正常,乙收到毒酒喝掉时,甲精神病了。甲还是可以正常定罪。 例外原则:原因自由行为。甲一喝酒就会形成精神病的状态,他借助这一状态,强奸了小芳。要定强奸罪的既遂。
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客观主义立场:先看客观,再看主观(思想无罪)
定罪的方法
逻辑推导(三段论)
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结果
犯罪成立之后
犯罪形态(犯罪在时间上的发展问题)仅就故意犯罪而言
都是终局形态。终局形态分为完成形态(既遂)与未完成形态(预备、中止、未遂)。终局形态要求客观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一种犯罪行为只能有一个终局形态。1.既遂排斥中止2.既遂排斥未遂。3.中止排斥未遂。(例:甲中午欲奸淫对面女生,实施暴力时女生找借口让其晚上来,晚上甲再去时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住。甲只成立犯罪中止)4.未遂排斥中止(例一:甲欲杀乙,捅八刀后认为其必死,离去,后回到犯罪现场被乙的话感动送其去医院救活。甲成立犯罪未遂)(例二:甲欲杀乙,将其困在屋内打开煤气,后在院子中等乙死亡,一小时后认为乙必死,进屋看乙未死,后悔,将其送往医院救活。甲成立犯罪中止。)一定要先看前面的时间节点,看是否形成了终局形态,如果形成就不用看后面了。如果没形成再开后面。
犯罪预备
已经开始,还未着手,因为意外原因被迫放弃
区分预备行为与生活行为:犯罪预备对他人的法益多多少少有危险,生活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的法益无危险(一个人的犯意表示属于生活行为的范畴,两个人的密谋策划则就形成了合意,对他人的生命法益就有了危险,被迫停止后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考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分。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犯罪。主观条件:想不想继续犯罪。在能不能继续犯罪中有三种主要学说:1.纯粹的主观说。能不能继续犯罪完全看犯罪人的主观心理,他认为能继能继续,他认为不能继续就不能继续。(不合理)2.纯粹客观说。能不能继续犯罪要从客观角度来说。(不合理)3.客观说。能不能继续犯罪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
常考情形:1.遇到熟人算中止,遇到亲人算未遂。2.害怕当场被抓而放弃算未遂,害怕日后被抓而放弃算中止。3.认识错误问题。模型:甲想盗窃,听到脚步声以为主人回家了翻窗逃跑,其实听错了,是邻居的脚步声。结论:有认识错误时看主观,定犯罪未遂。4.特定对象不存在问题。甲想在演讲会上杀乙,结果乙未参加,甲放弃杀人。甲未遂
中止行为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想成立犯罪中止只需要自愿放弃。 实行终了的中止: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采取防止措施。防止措施要有可能的有效性。比如捅人之后要把人送到医院,防止措施才算完成。
有效性
防止行为要有实际有效性。例:送医院得把人救活,人死了还是既遂。模型:先有一个犯罪行为,再有一个中止措施,再有一个介入因素,再有一个实害结果。结论:若介入因素异常,并且有救活的可能有效性,成立犯罪中止。
处罚问题
案例:甲想盗窃公司零部件,拆了机器,零部件到手,但未拿出仓库,后悔,将零部件放回后走了。算犯罪中止。但造成了损害结果,盗窃罪中止犯减轻处罚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若未造成损害结果,则应免除处罚。
预备阶段(未着手)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意志意外原因被迫放弃
区分未遂与预备:看是否着手(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形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着手的特殊问题
隔离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有间隔)的着手
总结:看邮寄物在邮寄途中有没有危险,有危险则寄出就算着手,无危险则收到才算着手。例:寄毒品欲杀人收到才算着手。寄炸弹寄出时就算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
以被利用人认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间接正犯成立犯罪未遂,被利用人未着手,间接正犯成立犯罪预备。
区分未遂与不能犯(无罪):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前者客观层面打勾,后者客观层面打叉。一句话,看危害行为客观上对法益有没有危险。不能犯例子:沙漠中的稻草人案。甲想杀乙,结果看错了杀了个稻草人。则甲无罪。
犯罪既遂
既遂结果的要求:原则上要求实害结果。行为对象的转移:涉及人身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替代性,需要分别定两个罪;财产犯罪保护的财产法益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可以直接定一个罪。时间阶段:犯罪既遂是实行阶段的实害结果,如果实害结果出现在预备阶段则不算既遂。因果关系:定犯罪既遂要求实害结果和先行行为要有因果关系。
实行阶段(已着手)
共同犯罪(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问题)
分类
作用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主要涉及处罚问题考的少)
结构分类:任意的共同犯罪(可以由一人或多人完成)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只有两个或以上的人一起才能完成)里面有一个小概念:对象犯、片面的对象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卖方)
分工分类:正犯:实行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正犯又分为:(数量上)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方式上)直接正反和间接正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者帮助者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的需要从属于实行者,二者犯罪以实行者构成犯罪为前提。犯罪形态上,教唆犯和帮助犯也要从属于实行犯。
间接正犯
与教唆犯的相同点:引起他人犯罪。不同的是间接正犯对实行犯有支配力。支配力的来源:1.强制手段;2.欺骗手段(欺骗他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标准案例:医生骗护士给病人打针将病人杀死。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案例:甲想杀乙,知道乙坐在屏风后面,指使丙拿枪打碎屏风并给其相应好处,乙被杀,甲间接正犯。欺骗被害人实施一个自损行为。案例:甲骗乙其宠物狗得了狂犬病,乙将自己的狗杀死,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3.法定身份(虐囚案,狱警让囚犯甲殴打囚犯乙。预警是虐待被监管人的教唆犯,但虐待被监管人罪是身份犯,问题是没有实行犯,所以只能给狱警定间接正犯,支配力来自于法定身份。囚犯甲构成帮助犯,帮助犯是不要求特定身份的。狱警和囚犯甲构成共同犯罪。)
教唆犯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客观层面成立条件:(一)引起正犯制造一个违法行为。模型:1.正犯早有此意。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2.甲想诈骗,被教唆抢劫,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3.甲被教唆“持枪”抢劫,教唆者属于持枪抢劫的教唆犯。4.甲被教唆抢劫“数额特大”财务,教唆者定数额加重犯的心理性帮助犯。5.甲想抢劫,被教唆盗窃,教唆者无罪。(二罪必须性质相同、程度不同)(二)教唆行为引起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则教唆犯既遂。模型:甲雇杀手乙去杀丙,乙引起门卫怀疑,杀死了门卫,仓皇逃离。乙针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针对门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想象竞合则一重。甲对丙构成犯罪预备(从属于实行犯),甲针对门卫(没有“引起”关系)无罪。主观阶层成立条件:故意教唆。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帮助犯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客观层面成立条件:(一)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六大模型:1.甲盗窃,乙给假钥匙,甲没用到但既遂了。乙不构成帮助犯。2.甲威胁乙给钥匙盗窃,乙的钥匙被偷,甲想别的办法既遂了。乙不构成帮助犯。3.乙将钥匙给了甲,甲的钥匙被偷,以其他方法既遂。乙构成帮助犯,但没既遂,构成犯罪预备。4.乙将真钥匙给了甲,但被偷人家门是开着的,被用到钥匙。乙构成帮助犯的犯罪预备。5.乙将钥匙给甲,甲自己操作不当钥匙断了,别的方法既遂,乙构成未遂。6.乙将钥匙给甲,甲成功盗窃。乙帮助犯既遂。主观层面成立条件:故意。甲想盗窃小芳家,骗乙他要强奸,让乙望风。就盗窃罪,甲构成既遂。乙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乙客观上没有帮助甲实施强奸罪,不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心理性的帮助犯:别人杀人,他在加油助威,给予心理上的支持。
犯罪时间不同问题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案例:甲抢劫,将路人打倒在地,乙路过,将路人身上的财务递给甲。乙构成甲的抢劫犯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但是乙不用定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因为不需对参与之前的行为负责。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甲乙共谋抢劫,乙迟到。甲将丙打成重伤,乙到达,将钱财从丙身上取出拿走。乙不是承继的共同犯罪,因为有事前的共谋。所以两人都应对重伤负责。
事后参与。甲抢劫完,乙骑摩托路过,将甲接走。乙不能构成承继共犯。但可以构成其他罪名。
中途退出。不能退成无罪的状态,至多退成犯罪中止的状态,但有条件:脱离共犯关系——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心里的和物理的。例如教唆犯中途退出需要打消犯意。若尽全力还是未打消,也算中止。帮助犯需要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间接正犯也需要消除物理和心理的贡献。
处罚规定
不是重点
罪数(犯罪在数量上的计算问题)
不重复评价,不遗漏处罚
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继续犯。典型: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重婚罪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法条竞合犯是指:触犯此罪则必然触犯彼罪。例如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导致了两个不同的罪名。例:盗窃胰岛素致病人死亡,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例:抢劫和入户抢劫。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关系,“入户”是加重情节。犯罪形态:情节加重犯也有既遂未遂等形态。如果基本犯的犯罪形态和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不一致:1.基本犯未遂,加重犯既遂。案例:甲带着抢劫的目的入户,但是没抢劫成功。则入户抢劫的既遂和抢劫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定加重犯的既遂,再从宽处罚一下。2.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甲欲强奸广场上的大妈,后中止,到私密的灌木丛强奸既遂。强奸既遂,在公共场合强奸中止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
有两个犯罪行为
结合犯。例:甲想拐卖乙,中途实施了强奸,后拐卖成功。只定拐卖罪,将强奸作为拐卖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结合犯的情形:拐卖+强奸=拐卖加重处罚;绑架+杀人=绑架加重处罚;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加重处罚;前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连续犯。性质相同多次犯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但多次抢劫不是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吸收犯。重罪可以吸收轻罪。但要做到不遗漏评价法益侵害。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典型:销赃。甲偷汽车,到赃车市场卖掉了。甲只定盗窃罪,后面的销赃行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算作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若欺骗买家,卖到二手车市场,就不算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了,要定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所犯的罪名不同,择一重罪处罚。手段与目的行为要是通常性,常见常发常伴随。例:为了实施诈骗而伪造证件。诈骗罪与伪造证件罪择一重。
刑罚论(如何量刑)
刑罚的体系
刑罚措施
主刑
管制:不剥夺自由,不强制劳动
拘役:短期剥夺自由,不强制劳动
有期徒刑:长期剥夺自由,强制劳动
无期徒刑:长期剥夺自由,强制劳动
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缓期两年变为无期)。不能判死刑的三类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为审前羁押和审判时以及审后执行之间。)四种情形:1.羁押前没有怀孕,然后羁押了,可以判死刑。2.羁押前怀孕了,羁押后流产,只要怀孕过就不能判死刑。3.羁押前没怀孕,挤压后怀孕了,也不能判死刑。4.判完死刑后怀孕,只能改为无期。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执行的顺序:第一位是赔偿被害人,第二位是民事债务(要求是正当债务,要求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第三位是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律师故意犯罪
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主要是没收犯罪工具,犯罪工具要有通常性,若偶然的用100万的SUV开车撞了茅草屋,这辆车不能没收,没有通常性。
刑法的裁量
量刑情节
加重处罚:再上一个型格内判刑。例:在三到七年内,判十年
从重处罚:在同一个型格幅度内从重。例:在三到七年内,判七年
从轻处罚:在同一个型性格内从轻。例:在三到七年内,判三年
减轻处罚:在下一个型格内判刑。例:在三到七年内,判两年
累犯
一般累犯:前面犯一个故意犯罪判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之后五年内又判一个有期徒刑。前后罪要求都是故意犯罪。前后罪的刑度都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度。(注意危险驾驶罪等较轻刑)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这里的刑罚只指有期徒刑,罚金之类的不算。另外,如果前罪判的缓刑,缓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一有期徒刑,不算累犯,因为缓刑等于是不再执行有期徒刑,不符合累犯的前提条件。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五年内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因为成功的假释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符合累犯的前提条件。前后罪的年龄都要满十八岁。
特殊累犯: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前后罪固定三种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形式组织犯罪。刑度:不要求。前后罪时间:没有五年内的限制。年龄:也要求前后罪已满十八周岁
自首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时间:犯罪成立后到被动归案之前。方式:主动将自己至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实供述: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特别自首:甲因犯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AB罪行的性质需不同。也就是余罪自首。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犯罪线索的要求:必须是合法来的
协助抓捕
数罪并罚
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吸收其它刑,无期吸收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管制。2.限制加重原则。3.并科原则。有期徒刑加管制分别执行。拘役加管制分别执行。4.附加刑的并罚。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就是不同种类。
特殊情形:1.发现漏罪,先并后减。例:先犯A罪,已经执行,执行期间,发现还犯B罪。把A罪的刑期和B罪的刑期加起来。下线是受刑中的最高刑,上线看总和刑期来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2.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对被告人更不利)例:先犯A罪,已经执行,执行期间又犯B罪。A罪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加上B罪刑期,算上下限,定刑期。
缓刑
暂缓执行,附条件的不再执行。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事实条件:没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如果判的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至少要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至少要坐十三年牢。
假释
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禁止适用假释的人:累犯和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这八种罪其中的几种加起来超过十年,也不可以假释。
法律后果:缓刑成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成功: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刑罚的消灭和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十五年;如果是五年到十年的话:追诉时效是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如果是无期徒刑或死刑,追溯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认为还是必须追究可以向最高检申请核准
追诉时效的计算: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故意犯罪,产生危险就是犯罪成立了,造成实害结果是犯罪既遂。例:寄毒品,寄出的那一天犯罪就成立了,算作起算日。过失犯是造成实害结果的那一天是犯罪成立,算作起算日。例外:继续犯和连续犯要从犯罪终了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犯A罪追诉时效期间又犯B罪,则A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
重复侵害行为
案例:甲向乙开枪第一枪没打中,欲打第二枪时看乙很可怜,就放弃了
个别考察说:第一枪定犯罪未遂,第二枪定犯罪中止
整体考察说:第一枪虽然没打中,但是并不是终局形态,因为主观的犯意没有消除,整体考察,第二枪结束后才形成终局形态,直接整体定一个犯罪中止就行。
两阶层与四要件
四要件有bug: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人。若A为未成年或精神病人,则从四要件分析A就不是犯罪主体。那么A的帮助犯就没法定罪。如果用两阶层来分析:在客观层面,A造成违法事实,犯罪行为成立,是实行犯。在主观方面,责任年龄不够等,存在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在看其帮助犯,由于存在实行犯(A行为本身已构成客观层面的“犯罪行为”),所以帮助犯可以顺利的定罪。
模型:10岁的狗蛋强奸了小芳,让一位老爷爷在边上望风
九个案例:
遗弃罪:“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组织卖淫罪:卖淫男也算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淫秽物品”淫秽直播也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