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19CPA经济法第一章思维导图
2019年经济法第一章详细思维导图。详细具体包含所有精华考点同时红色标注。
编辑于2020-01-18 15:52:36经济法第一章
1.法律基本概念
1.法的特征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如度量衡),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2)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社会技术规范,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1)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2)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规范则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2.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解释】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解释1】《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只是说明了立法目的,不属于法律规范。 【解释2】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3】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②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解释1】《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3】《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规定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解释4】《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释1】《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1】《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解释2】《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3】《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2.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
(2)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释】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国家
【解释1】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2】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4)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1.物 物(如土地、机器设备、货币、有价证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并非旅客,而是运送旅客的行为)和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如合同之债)的客体。
3.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诸多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专利、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1.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3.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1.法治的价值在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2.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和完善法治,可以使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可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可以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全面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标准包括:第一,法的部门要齐全;第二,不同法律部门内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要齐备;第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要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
2.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需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同时,需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坚持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机制体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