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6法考柏浪涛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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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6-04-04 11:42:31刑法
总论
刑法论(10%)
刑法的解释
解释对象
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
解释效力
全人大作的立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的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解释的技巧(生产结论的生产线,只能择一)
平义解释:按照最平常的字面意思解释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词义射程范围;没有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是字面含义的一个子集
如刺探国家情报罪,情报应缩小解释为“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情报”
类推解释:词义解释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比如把性侵男性解释为强奸)
禁止类推解释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反义解释:通过正面表述,推导出反面含义
如:14周岁以上的人就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反推:小于14周岁的人不需要负责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 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义射程范围内,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义射程范围外,明显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解释的理由(质检部门的检查手段,可以并存)
文理解释:考察解释后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
体系解释: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体系是否合理
一词多义:如: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性病罪
多词一义:恐吓、胁迫、威胁、敲诈,都是以恶害相通告
同类解释:如昏醉抢劫、强奸等/及其他,就是“其他足以压制人反抗”的同类解释
当然解释
论证无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没罪,轻的就更没罪了)
论证有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有罪,重的就更有罪了)
轻重比较的两个行为,必须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 宠物和婴儿不能用当然解释比较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的保护目的(即是要保护哪个法益)为解释理由
如:聚众淫乱罪是保护公共秩序法益,非公开不应定罪
如: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罪,多加了一个未成年人法益
观点展示:1.客观题中,问唯一正确答案,按照多数作答 2.平分秋色的观点考查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推导是否自洽
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
解释技巧之间的关系是排斥关系,解释理由之间的关系是并存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两者冲突时优先保护人权)
刑法=犯罪+刑罚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
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也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成文的罪刑法定
1、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2、禁止习惯法:因为习惯法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
明确性要求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谦抑性、补充性、禁止处罚过重残虐)
注意:民法(及行政法)于刑法的关系
不是对立排斥,而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
罪刑相适应
量刑依据
报应刑:针对已然事实
客观危害性
主观恶性
预防刑:针对未然事实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个别化判断:追求一般正义的同时注意实现个别正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优先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挂国旗的船和航空器
国际列车、国际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
飞机和船只只实行旗国主义,火车和汽车不实行旗国主义
犯罪行为地
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地、教唆行为地、帮助行为的
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地、预备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共同犯罪角度:整体结果地、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害结果地,危险发生地
如:香港张子强案在内地买炸药,就可以被我国判刑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轻罪(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特殊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针对中国国家或国民、犯重罪(最低刑在3年以上)、双重(我国和他国)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如贩毒)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管辖权的竞合:优先属地管辖
时间效力
适用原则:从旧兼从轻(适用行为时的刑法,但如判决时新刑法轻的话,则用新法)
适用案件:未决犯(未判决的案件)
再审案件(从旧原则)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行为时,无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按司法解释处理
行为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新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
犯罪论(定罪)(80%)
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社会关系(法益)
犯罪客体不是指犯罪对象(行为对象)
犯罪主体:(1)自然人;(2)法人
客观要件:(1)行为;(2)结果;(3)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1)故意(2)过失
排除犯罪事由
排除违法事由:①正当防卫; ②紧急避险; ③被害人承诺;
排除责任事由:①责任年龄; ②责任能力; ③违法认识可能性; ④期待可能性
有没有干坏事?➡到底是不是坏事?有没有可能是正当的事?➡行为人是不是坏人?能不能谴责他?有没有可能宽恕他?
犯罪概念是一个阶段化概念,而不是一个终局性的点概念
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干了坏事;此时,对事不对人
最终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概念:干了坏事,并且是坏人;此时,对事又对人
案例分析方法:先客观、后主观的审查顺序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一、解释:T:大前提(法律规定) 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道德不能成为有无罪的标准。
记述(客观事实判断)和规范(需要价值评价)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贩卖,毒品
规范如:国家工作人员,淫秽物品
成文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都是不成文的
积极和消极(否定犯罪成立的因素)的构成要件要素
目前公认消极的只有一个:因被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客观的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受主观价值评价影响的就是客观的要素
客观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主观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二、认定:T1:小前提(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认定案件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三、推导:T1是否符合T(有罪无罪)。注意:要循环往复推导(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提炼案件事实,然后根据不同的大前提进行推导,有可能构成多个犯罪)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规定),则一重罪。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蕴含的利益
法益的解释功能
非法侵入住宅罪
多数说: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居住生活安宁状态
少数说: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居住者的进入许可权
保障人权
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
犯罪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只有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才构成犯罪
注意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获取时间特定)
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不属于定罪身份
如:黑社会组织者、犯罪集团首脑、蛇头不是真正身份犯
注意2: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也包括间接正犯。
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如:官员被妻子逼迫受贿,妻子只能定教唆犯,不定间接正犯
如:官员妻子收钱,官员坚决不同意,不成立受贿罪,都无罪
如果官员妻子不退钱
多数观点认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这钱属于贿赂款,行贿人丧失返还请求权
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影响量刑。
如:律师妨碍司法公正加重判刑
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法、司法、行政)>司法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身份与罪名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钱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收钱 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挪钱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判断标准:是否从事公务
判断公务的标准:第一,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第二,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单位
分类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金融诈骗罪中的纯正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不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
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子公司可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注意:单位(国有或私有)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资格,但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以自己名义犯罪 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主观条件
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而且是为单位整体牟利,给个别人牟利不算) 单位整体意志产生方式:1.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2.单位领导依据职权作出决定
关于主观罪过形式,单位犯罪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关于客观样态,与自然人犯罪没有区别,都是自然人实施。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主要目的是犯罪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关系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犯罪
法考书P29页上方图
模型1:单位意志+本单位利益(单位犯罪)
模型2:单位意志+成员个人利益(个人犯罪)
模型3:成员个人意志+本单位利益(个人犯罪)
模型4:成员个人意志+个人利益(个人犯罪)
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间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共同犯罪
甲单位与乙单位可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只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即:单位不能定罪的,可定罪直接责任人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
单位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有些司法解释并未遵守,只能将这些做法视为特殊规定)
单位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不能认定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个人犯罪,允许“串线”到个人犯罪;单位实施不纯正犯罪,不允许“串线”到个人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单位和个人)
对单位只罚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处罚个人(只罚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即使参与了单位犯罪,也不得处罚。数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例外:单罚个人(只罚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原因:会损害无辜职员的利益
单位没了
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的(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合并的,追究原单位责任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一: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1、有体性(思想无罪) 2、有意性(无意识反射不算) 3、有害性(法益侵害性)
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生活行为则没有
如:甲送乙大枣想噎死乙,乙果然被噎死,甲的行为不算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是指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低危险替代高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一步:
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是被害者
第二步:
被害人
主观上有无认识能力,客观上有无控制能力
都有=>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没有=>不是自陷风险,行为人负责
是行为人
第二步:
行为人
主观上有无认识能力,客观上有无控制能力
都有=>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者负责)
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同意接受实害结果。 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或重伤结果,这种同意或承诺也是无效的。
难点:救人或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
救贵重财物符合一般人价值观,不算自陷风险
不作为犯的分类
行为分类
判断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作为的构成要件:①积极地制造危险 ②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 通常性危险:指通常情况下能够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
作为
积极的制造危险,且能直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
如:刀杀、扔河里
反例如:拖走、藏起来属于不作为,消极的不消除危险
“持有”属于作为
持有毒品、枪支、假币
只要不维持非法持有状态,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
消极的不消除危险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丢枪不报罪、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证据罪、拒不履行判决罪
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作为构成,也可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
如:故意饿死婴儿,拔需急救病人电话线
如:开车撞人逃跑,受害人无人救助致死
如:开车撞人,把受害人隐藏,无人救助致死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对此最终以作为论处
注意:作为与不作为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当犯罪由两个独立的行为构成时,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对死亡结果只能处罚一次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可以相互组合
作为犯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不作为犯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的义务(应为)
实质的二分说: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包括:危险动物、物品、设施、过期食品、安全隐患产品
对(有监护监管关系)他人的危险行为监管义务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监护人有监管作为义务
多个作为义务人之间的先后关系
第一顺位监护人在场都不作为,不能期待第二顺位取去作为
如:丈夫看到妻子伤害岳母而不制止,甲女看到女儿遗弃自己的小孩,不构成不作为犯。
对自己(创设风险的)先行行为监管义务
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
排除事由:正当防卫造成伤害,不会成立不作为犯
防卫过当会成立(多数说:防卫人有防止防卫过当结果的义务)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定:监护关系、临时监护关系、直系血亲必须救(父亲救自己孩子)
乙帮甲遗弃甲刚出生的女儿,甲是作为义务人是实行犯,乙不是作为义务人是帮助犯
妻子和母亲同时落水,丈夫救妻子未救母亲,则对母亲属于不作为,在排除违法事由阶段,根据“义务冲突”排除不作为的违法性
多个作为义务人之间的先后关系: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法益甚至侵害法益,则不能期待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
职务、业务:职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警察阻止犯罪)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产生的特定关系(保管财务)
自愿救助行为:①自愿救助 ②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将弃婴捡回家)(相约共同爬山、探险等)
注意:相约打球等生活行为不会形成危险共同体,不会基于自愿救助而产生的特定关系,因此不会产生作为义务。
特定领域(主人救客人)
①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主人与客人) ②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有保护的义务
如:嫖娼案,一看,发生地点。二如果发生在酒店,看谁开的房。三地点在两人共同管理的房间,双方都没有救助义务。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如:自身难保,难以救人的不算不作为
不履行该义务(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对必死的不救,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主观要件
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甲误以为落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而不救,甲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不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不知法者不免责)
等价性问题(程度)
不作为与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能够相提并论、相同评价
应考察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提高危险会升级罪刑
故意的不作为犯也有既遂、未遂形态
客观要件二: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实害犯:某个犯罪成立必须有实害结果
如:生产销售劣药罪
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成立只需要具有具体危险
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放火罪
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结果犯: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结果加重犯
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罪,同时导致加重结果,刑法特别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且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性质不能相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不能认为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一、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4.虐待罪致人死亡 5.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 二、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续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 1.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2.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3.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4.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不同点:有无法律特别规定?想象竞合犯无特别规定,择一重罪论处;而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定基本犯(A罪),将B罪作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有法律特别规定=结果加重
无法律特别规定=想象竞合
因果关系: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导致 否则成立两个罪,数罪并罚
可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如:暴力致人重伤的行为是为强奸目的服务的
反例如:强奸后泄愤的,行为不是为强奸目的服务,应另行分析,数罪并罚
暴力行为+目的 伤害目的:故意伤害罪 取财目的:抢劫罪 奸淫目的:强奸罪
因果关系判断:介入因素两步走(详见因果关系章节)
注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客观要件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解决的问题:1.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问题(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而是既遂条件)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 3.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
因果关系的判断顺序
①先判断“因”是否符合要求 ②再判断“果”是否符合要求 ③最后判断因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体系审查思维
基本原理
第一层次:事实判断(归因)
自然事实(物理学、医学)角度考察因果关系
关于“因”的要求:必须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要件 ①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②行为制造的危险是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没制造危险(生活行为)/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警察追小偷)
关于“果”的要求: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假设的因果关系(不予承认)
重叠的因果关系(互不知情,共同叠加危害导致结果)
二因一果
双重的因果关系(互不知情,择一都可导致结果)
二因一果
当两个条件同时都能导致结果发生,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当两个条件导致结果的发生有先后顺序,后发生的条件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过失犯-结果避免可能性
如果作为仍然不能避免结果发生,可以免于归责
如:甲肇事逃逸,伤者虽经及时抢救仍死亡,死亡结果不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对甲不使用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关于结果的要求:该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
必须是现实发生的结果,假设结果不讨论
如:破坏刹车(假设必死),(实际)但却被泥石流致死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一项犯罪不可能保护所有法益,只能保护某一类法益,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
如:车祸逃逸后,他人拿走被害人财物,财物损失不能算交通肇事罪上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一是违反注意义务,实施了危害行为;二是造成实害结果;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未保持车距撞车吓死路人,路人死亡不能算到交通肇事罪上
如:醉酒驾驶压飞路中散落井盖砸死路人(行为与路人死无因果关系)超出了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范围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归责于他人。
交警指挥违章者停车不当,导致后车追尾的,不应该归责于司机
第二层次:价值评价(归责)
在第一层基础上,结果算谁头上,更公平合理(客观归责理论)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介入因素是指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因素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第二步-->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先前行为
介入因素作用大==>介入因素
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种类
被害人的自身行为
被害人自杀问题:第一步 自杀行为(在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选择自杀)第二步 直接自杀身亡 结论:被害人自杀身亡与先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
两个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这两个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第三人行为
前提条件是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 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结论:先前行为引发疾病发作,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个人
实施一个行为: 存疑时有利被告原则
如:灾难现场,拿走钱包,无法查明当时人是否死亡,死越早约有利
实施两个行为: 先分析可能情形,再汇总对比,“存疑有利被告”
如:先杀,后放火,无法查明死亡时间,死的越早约有利
两个人
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如:共同开枪,只有一枪致命,不论谁击中,两者都共同负责
单独犯罪
先分析可能情形,再汇总对比,“存疑有利被告
如:连环碾压死亡时间无法查明的,死的越早约有利
注意⚠️: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只是解决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 刑法与民法认定因果关系不同,刑事责任只有有跟无的区别。
主观要件
故意犯罪 认识因素(明知)+意志因素(故犯)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内容上的一致性),需要认识哪些要素
行为人自身特征
如:成立传播性病,需认识到自身有性病
行为的危险性
如:
行为对象的存在
如:打猎误杀,对象是猎物不是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会发生危害结果
如:窝藏、包庇罪,要求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分子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一个要素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否则不需要认识。
如:贩毒只要认识到对象是毒品即可,不需要认识是哪种毒品
如:故意杀人认识到对象是人即可,不需认识到是哪个人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时间上的一致性)
犯罪故意或目的,这种心理活动应以实行行为时为准。
如:甲计划守在乙家门口,等乙出门就开车撞死乙,甲开车前往乙家途中,不慎撞死一个行人,下车发现是乙。虽然甲事前有杀乙的故意,但是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开车撞击时没有杀死眼前行人的故意,甲导致乙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况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确定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也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认识到两个结果确定会发生,但主观上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客观上可以是两个
区分:1.概况故意是一个故意、择一故意是一个行为两个故意(想象竞合则一重) 2.概括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是不确定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择一的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只是一个(客观可以是两个)
罪过形式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 +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 ) +放任发生(放任=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
注意:间接故意必须是明知可能,不能是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两者都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区分标准:为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想结果发生。主要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如果采取了避免措施则表面不想结果发生。
总结
如果一个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够由直接故意构成(当然解释原理)
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发生危害结果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疏忽大意过失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如:将老鼠药放在桌上,被舍友误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分
区分标准:是否已经预见。应当预见≠已经预见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
如:倒车时,充分观察后,突然有小孩冲入危险盲区受伤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区分标准:有无预见可能性。没有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如:暴雨来临,船要被海浪打翻,船长极力操控,仍无济于事,船被打翻。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区分标准: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区分路线图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
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有结果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结果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
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也是位阶关系,即性质相同,程度不同。一个犯罪如果能够由过失构成,那么一定能够由故意构成;一个犯罪如果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够由直接故意构成。
主流观点认为故意与认识错误是反面关系。主客观相一致时,犯罪故意成立,当主客观不一致时,犯罪故意不成立,出现认识错误。所以当根据犯罪故意的标准无法认定故意时,不可以根据事实认识错误来认定故意。
事实认识错误
层层辨认
客观阶层的危害行为
没有危害行为
不能犯:把无人区的木桩当做仇人射击,客观阶层不具有危害性,不需判断主观阶层认识错误
有危害行为
主观阶层
缺乏犯罪故意型认识错误
看到有野兔,开枪,实际是乙
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错误(同一犯罪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无观点争议
如:以为是乙,开枪,实际是丙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重点是因果关系
结果的推迟发生。重点是因果关系
结果的提前实现。重点是着手
抽象的错误(不同犯罪认识错误)
分别分析两个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如 :以为是乙,开枪,实际是狗熊。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狗熊,不构成犯罪。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两步走区分标准
分析方法 第一步:对实害对象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第二步: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又叫:间接故意的类型)
处理办法:打击错误,有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
对打击错误定过失犯罪既遂/意外事件
法定符合说
对打击错误拟制为故意犯罪既遂
对于对象错误,没有不同
具体应用
1.隔离犯
P68
2.教唆犯
P68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主、客侵害法益种类相同)
对象错误
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人的姓名、身份等要素不是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杀错人属于动机错误,动机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存在,因此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杀人故意≠杀人动机,注重看位置,位置影响对死亡结果有无故意。
结论: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正常分析,不需要特别去记。缺点是便宜凶手,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
法定符合说:理念是侧重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既遂)。缺点是修改了案件事实,于现实不符。
只有对实行行为的打击错误有两种说法,对预备行为没有观点展示 两种说法平分秋色,没有多数、少数之分。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狭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客观: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故意既遂/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结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如:开枪没打中,但被枪声吓死,但开枪与死亡因果关系成立
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
前行为+后行为,实际上后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如: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抛尸水里,淹死乙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少数说:不异常
二因一果;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多数说:异常
第二步:前行为与后行为,谁的作用更大?
少数说:后行为作用更大
后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多数说:前后行为作用一样大
二因一果;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一个死亡结果,不能重复处罚,重罪吸收轻罪
注意:结果的推迟发生要求前行为与后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即前行为尚未形成终局形态。 如果前行为已经结束,与后行为没有联系,则需要两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
前行为+后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前行为是否着手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已经着手
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如:准备先用安眠药,再用绳子杀。但是安眠药放多了直接死了。既遂
总结各种错误类型的结合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结合
真题:甲欲杀乙,以为前面的丙是乙,开枪射击,致丙重伤,子弹继续穿行,穿行过树林后击中乙,乙死亡。如何分析?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如:甲看到乙站在悬崖边,向乙开枪,打偏了,子弹飞向旁边的丙,丙受到惊吓,失足掉下悬崖摔死。如何分析?
甲开枪打死人,实际是惊弓之鸟弄死人,也算是一种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为“丙受到惊讶而失足”这个介入因素不异常,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是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
结果的提前发生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如:妻子欲杀害丈夫,中午放一瓶毒酒在餐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递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不料儿子下午回家,喝了毒酒身亡。
关于打击错误,对预备行为没有观点展示。妻子对丈夫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儿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偶然防卫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如: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第一打击错误角度。两种说法都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两种说法都认为甲对乙构成犯罪,只是罪名不同。第二,偶然防卫角度。防卫认识不要说和防卫认识必要说都认为甲对乙不够成犯罪,只是理由不同。先破后立,最终应按照偶然防卫的分析结论处理,甲对乙不构成犯罪。详细见法考书P91。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主、客侵害法益种类不同)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不同犯罪间的认识错误上,没有争议。
注意常考包容评价:主观/客观条件为A+B/A时,可包容评价为A
如:主观上想盗枪,客观上只偷得普通财务,按普通盗窃定罪
如:主观强奸尸体(身体),结果人(身体+生命力)活过来了,按侮辱尸体定罪
人身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儿童=>拐骗儿童
财产犯罪:金融诈骗=>诈骗,抢劫罪→暴力→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抢劫罪→胁迫→敲诈勒索罪
结论: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排除违法阻却事由Ⅰ:排除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一定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要求①行为具有违法性+②反击的行为必须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③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起因条件:面临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不法性
不法行为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野狗咬人只能紧急避险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的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侵害。
事态具有紧急性
只能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才允许私力救济
不法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
客观性
客观阶层修饰语:
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的不法侵害都可制止,成立正当防卫
如:甲制止交通肇事者乙逃逸,将乙打成轻伤(制止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主观阶层修饰语:
无论过失、故意、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
遇到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先采取躲避措施,若无法躲避,则可以反击。如果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可以直接防卫反击。
现实性
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肯定不能是故意犯罪,要么按过失处理、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注意⚠️:犯罪未遂也是犯罪 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则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予以排除 如:不法行为的实行者,因为自己的行为陷入风险,被害人不予施救没有违法性,不需要用正当防卫予以排除。
违约行为不具有不法性,对违约行为的反击不属于正当防卫 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属于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必须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因此劳动者拆毁自己建好的房屋不属于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
正当防卫制止的不法侵害,要求对法益制造紧迫且较严重的危险
事前防卫:对犯罪预备,如踩点,虽然已经开始了,但是不紧迫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
对犯罪预备可以紧急避险,如:把要去杀人的儿子关在家里
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①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②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如:私拉电网电死小偷,不是事前防卫,但因不具有相当性也不是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消除,不能要求太苛刻
如:昆山龙哥,追小偷扭送,夺回财物都是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视角判断
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犯罪人取得财物,但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防卫认识错误 (坏心办好事)
故意型偶然防卫:甲没意识到乙正要杀人,先把乙杀了
过失型偶然防卫:甲没意识到乙正要杀人,走火把乙杀了
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好 结果本位主义
防卫认识必要说: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杀乙救丙,整体是好的结果)
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因为杀乙救丙,整体是好的结果)
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主观防卫,客观认识错误
不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主观认识错误,客观防卫
观点展示
偶然防卫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猪队友帮倒忙案)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若甲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先分析打击错误,后分析偶然防卫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甲打死乙,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甲打死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没有制造坏结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作无罪处理。
防卫意图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如:甲看到仇人在强制猥亵自己女友,一方面出于报复心理,另一方面出于救助心理,攻击乙,将乙打倒。
缺乏防卫意思的另两种情形
防卫挑拨
甲欲侵害乙,故意现挑衅乙,促使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
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互相斗殴
结论一:斗殴无防卫,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例外:一方停止,一方突然升高级别。
结论二:斗殴有承诺,但是轻伤可以承诺放弃,重伤害及生命即使承诺放弃也无效。
相互斗殴与“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在正当防卫”的区分
第一,看谁先动手。 第二,看地点,上门打人。
对象条件:防卫手段只针对不法侵害人
针对共犯人
对直接实行犯可正当防卫,对帮助、望风、教唆不能,但帮助犯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①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 ②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③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针对物品
毁坏物品成立正当防卫,要求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
三种特殊情形
甲打乙,乙情急拿丙贵重花瓶反击,导致毁损
乙构成正当防卫(对甲)和紧急避险(对丙),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正当防卫。
甲打乙,乙情急拿丙贵重花瓶抵挡(没有反击),导致毁损。
乙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
甲拿丙的贵重花瓶打乙,乙用手臂抵挡,花瓶毁损。
乙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判断标准
第一、必要性: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根据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第二、相当性:要与侵害力度相当
防卫过当
成立条件
客观上: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上: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缺乏作为可能性不成立过失)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如:甲正当防卫后,乙受伤无侵害能力,甲不救乙,乙死亡---防卫过当
特殊如:甲正当防卫,乙倒地后甲补刀致死---防卫过当(适时但不适当)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注意: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是注意规定,给法官注意,不是特事特办。
行凶: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对物暴力不能实施最厉害的正当防卫,必须是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四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只能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自然灾害/他人不法侵害
对他人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
如:警察抓小偷,小偷为了躲避抓捕,闯入第三人的住宅。
特定职责不能紧急避险
如:消防员面临火灾,警察面对职责范围内的犯罪
可以为了保护国家法益、公共法益而紧急避险
假想避险
认识错误,按过失/意外事件处理
时间条件:正在发生,不能事前/事后避险
例外:比正当防卫更宽松,特殊情况下可以事前避险
如:甲儿子要出门杀人,甲把儿子锁在家里,不成立正当防卫,而成立(事前)避险
意思条件:避险意图、侵害意图 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无避险认识,无避险意图-偶然避险
观点展示
避险认识不要说:认为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认为不成立紧急避险
甲涉嫌毁坏财务罪-未遂(整体是好的结果)
有避险认识,无避险意图
如:为了救人,故意拿仇人的花屏砸凶手,成立紧急避险
有避险认识,有避险意图
如:为了救人,用陌生人的花屏砸凶手,成立紧急避险
“不得已”条件:避险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只能是补充手段,不能是优先手段。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如:甲绑架乙的孩子,要求乙抢劫银行。
对象条件:第三方合法利益
限度条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付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公共法益>个人法益或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
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
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多数人的生命?—原则上不能
例外:当这个人注定被牺牲,也即牺牲地位被特点化了,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法考书P92 1.起因条件不同:正当防卫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不局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等 2.时间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紧迫性高一些,紧急避险危险紧迫性低一些。 3.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事实;紧急避险必须针对另一个合法利益实施。 4.不得已条件不同:正当防卫防卫反击是优先手段,紧急避险是补充手段,要求不得已而为之。 5.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更宽松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更严格,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避免的损害。 6.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中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对正当防卫能否成立紧急避险?2024年法考试题 对他人的紧急避险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对他人的正当防卫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原则上不成立
如:甲杀乙,乙反击、反杀,甲为了躲避反杀,抢来旁边丙的摩托车,骑走。甲的抢车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构成抢劫罪。因为甲面临的危险是甲自己故意招来的,刑法对其不予保护。如果乙的反杀变成事后防卫,则甲既可以紧急避险,也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问题的结合 (难)
甲、乙基于共同伤害的故意,欲伤害周某,甲用刀刺向周某,周某拉乙垫背使乙被刺死。
周某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周某的行为对甲没有不法侵害。 周某对乙构成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罪名为故意杀人罪,但应从宽处理。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与范围: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财产、名誉、人身自由、身体健康轻伤范围内可以放弃,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例外:承诺重伤,但是为了更重要他人或自己的生命权,有效 注意: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虽然经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触犯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
承诺时间:必须事前作出,事后承诺无效
被害人有承诺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承诺能力:幼儿与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承诺意思表示 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被欺骗导致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无效,如尹志平欺骗小龙女
背后动机错误-有效,如导演欺骗潜规则女演员
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有认识错误-有效
如:甲用短信问邻居乙,可否砍伐乙后院的一颗大树。乙用短信回复不行,不小心发成行。甲便砍伐了乙的树。乙的承诺对甲有效。
甲没有告知义务
如果乙问甲家里是否着火,甲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如不告知,乙的承诺无效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有认识错误,故意欺骗-无效
如:乙自己以为牛必死,请兽医安乐死,兽医知道有救却不救。乙承诺无效
兽医有告知义务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有认识错误,单纯利用-有效
如:乙以为家里着火,请甲帮助破门,甲知道真相没有告知,按照乙的请求照办,乙的承诺有效
甲没有告知义务,也没有积极作为的方式欺骗,只是单纯利用乙的错误。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成立条件:没有现实承诺、推定会承诺、牺牲法益小于保护法益、牺牲法益有权处分
与紧急避险竞合:即可以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同时也可以是紧急避险
没有亲属在场、陷入昏迷的甲急需截肢,否则有生命危险。医生实施了截肢。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和能力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
对所有犯罪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注意⚠️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1周岁 犯罪嫌疑人谎报年龄,司法机关可以进行骨龄鉴定,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满12周岁,就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年龄
12-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造成残疾
两种罪行,不限于两种罪名
经最高检查院核准,可判刑
14-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烧杀淫掠,伤贩暴投)
不判刑的:绑架、走私/运输/制造毒品(因为小孩一般干不了)
八种罪行,不仅限八种罪名,包括法律拟制和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
八种罪行的帮助犯、教唆犯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必要时:矫治教育
减轻责任年龄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
完全责任能力
完全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需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宽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法条没有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心理疾病(如抑郁症)≠精神病人,要负刑事责任。
完全无责任能力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例外:明知病理醉酒,利用此病犯罪的,需负刑责(原因自由行为)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 和盲人,有刑责可从宽(不能被称为限定责任能力或相对能力人)
熟睡的人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
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生理性醉酒,要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要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犯罪,可定过失
只影响犯罪故意、不影响责任能力
明知吸毒会产生幻觉,利用幻觉犯罪的,定故意犯罪
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与故意、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
准备开车去杀人,开车途中误撞死要杀之人(过失致死+故意杀人预备,想象竞合)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
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责任年龄应以行为时为标准(但事后有作为义务的除外,如:安装炸弹事后有拆除义务,否则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成立条件: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既遂条件:看最终结果与有能力时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未遂
有因果关系-既遂:发疯前砍几刀,发疯后砍几刀。二因一果,定既遂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注意: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时。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不知者不为罪)
构成要件事实产生认识错误(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排除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不免责)
对刑法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不包括行政法)
若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排除责任
例外:无知法可能性的可免责
法定犯(行政犯)的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免责
对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拓展:涵摄错误,既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也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是这两种错误的产生原因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
自然犯:自古以来就有的罪行,如:杀人、防火、抢劫、强奸等
推定:自然犯肯定有知法可能性,一般不可能免责
如:与幼女自愿发生关系,以为自己无罪的,不可免责
法定犯:援引行政法规来的行政犯,如:非法持枪,非法狩猎,非法经营
法定犯有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审查顺序上,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对构成要件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存在故意,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错误,有可能排除责任。 能否排除责任条件是: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听信有权机关得到书面正式答复无罪的,结果构成犯罪的可免责
听信法学专家/律师得到答复无罪的,结果构成犯罪的不可免责
幻觉犯: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实际上没有,不构成犯罪。
做题步骤
第一步:对构成要件事实有无认识错误(事实判断)
有事实认识错误
排除犯罪故意
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第二步:对刑法禁止性有无认识错误(法律评价)
有法律认识错误
有违法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责任
无法律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法考界观点:可不追究或从宽处罚
实践中还是会定罪处罚的
如:船夫被迫超载造成过失死人(否则会失业)
如:不能期待盗窃者不销赃,不能期待犯罪者不毁灭证据
犯罪形态
终局性形态
未完成形态
预备
未遂
中止
完成形态
既遂
形态分布图
开始
预备阶段
自动放弃:中止
被迫放弃:预备
着手
实行阶段
自动放弃:中止
被迫放弃:未遂
结果发生既遂
结论:着手之前无未遂,着手之后无预备,中止贯穿全过程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为了杀人买刀是预备行为,为了买刀而打工不是预备行为,而是生活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与单纯的犯意表示不同,只是说或者写日记,不算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由于意志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与犯罪预备的区分:关键区分在于着手
着手的判断标准
实质的客观结果说(法考观点)
预备:犯罪预备只需要有危险,着手: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已着手:犯罪未遂
抢劫和强奸罪:开始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算着手
反例:为强奸,躲在床下不算着手
反例:身藏凶器,对司机谎称去郊外,路上遇到警察而放弃
盗窃罪:入户盗窃,翻院墙不算着手,进门或撬门窗才算着手
诈骗罪:为诈骗伪造证据不算,开始诈骗才算
保险诈骗:为保险诈骗制造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才是着手
诬告罪:为诬告写材料是预备,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特殊情况
隔离犯
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如:寄处炸弹直接算着手(因危险性高)
如:寄出毒药算预备,中途被快递员打开吃了算意外事件(无法预料)
如:寄出毒药算预备,收到毒药没打开算预备,收到毒药打开算着手
间接正犯
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就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与不能犯的区分:关键区分在于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不能犯:行为对法益没有危险,主观有犯罪故意,无罪
对象不能犯
对象不存在/不在现场,如:荒漠把稻草人看成仇人开枪
手段不能犯
如:误信给人饭菜里加头发屑可以吃死人(又称:工具不能犯)
如:迷信扎小人
未遂犯:行为对法益有危险 ,主观有犯罪故意,有罪,但未遂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判断标准
主观说(少数说):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客观说(多数说):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
具体危险说(多数说):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客观危险说(少数说):从事后角度和科学专家角度判断(事后诸葛亮)
总结 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公式:从客观角度→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行为有无危险
犯罪中止
条件:自动性、采取有效措施
自动性
与犯罪未遂的区分: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做题时,需先判断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再判断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标准
客观说(多数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
自动放弃的判断标准
主观说(多数说):犯罪人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
限定主观说(少数说):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是出于真诚悔过
关于中止与未遂的常考情形
1.计划侵害陌生人。遇到普通熟人,放弃,是中止;遇到近亲属,放弃,是未遂。 2.害怕处罚。害怕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此时放弃,是中止。
认识错误
判断标准(主观说):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因欺骗产生认识错误
如果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没有认识错误,则属于不真正的认识错误,不需要考虑。
如:甲欲绑架乙后出卖,乙欺骗甲有性病,甲信以为真,放弃。甲在提前条件“能够继续实施拐卖妇女罪”上没有认识错误,仍能够继续实施,只是觉得买不到好价而主动放弃,定中止。
如果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则属于真正重要的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如:甲强奸乙,乙欺骗甲有性病,甲信以为真,放弃。甲在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上有认识错误”,属于真正重要的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甲主观认为无法继续,被迫放弃,定未遂。
如果被欺骗者没有放弃犯意,犯罪未呈现终局形态。属于不真正认识错误,不需要考虑。
做题公式:对前提条件的认识错误(不能继续)→被迫放弃→未遂
口诀:正常情况看客观,认识错误看主观
特定对象不存在
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认为只能被迫放弃,定未遂
中止行为
行为实行终了:导致既遂结果的行为已经实行完毕
行为实行终了≠犯罪既遂,犯罪既遂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行为未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
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中止
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真实彻底放弃,非暂时停顿
行为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终了后,仅自动放弃不能成立中止,还需采取有效措施
已采取有效措施,救活的,算中止
未采取有效措施,自救的,算未遂
已采取有效措施,没救活,算既遂
已采取有效措施,介入因素导致没救活,算中止
如:被害人自己放弃生命/事故/医生严重过失
总结
中止的成立条件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可能的有效性
实际的有效性
有效性
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指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点危害结果,而不是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犯罪中止的模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多数说认为,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危害结果
有效性的例外: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阻断救助行为)→发生实害结果
第一步:介入因素若异常,则与先前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看谁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
总结
可能有效性
实际有效性
结论
范例
中止
甲用刀捅了乙,送乙到医院,救活
未遂
甲用刀捅了乙,扔包卫生纸后离去。乙被邻居救活
既遂
甲用刀捅了乙,送乙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介入因素
中止
甲用刀捅了乙,送乙去医院,遇到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
处罚
没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不是既遂结果,是中止前已造成的结果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
先前犯罪行为
中止行为
实害结果
这里说的损害结果指的是先前犯罪行为的,而不是中止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如:放弃盗窃行为,导致误伤他人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产生危险犯罪成立,造成实害结果犯罪既遂
如:在铁轨放石头犯罪成立,没实害结果前可以中止
如:在警方包围中直接被抓,构成未遂
发生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如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
因果关系 既遂要求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主要针对伤亡结果。财产犯罪应根据其行为结构判断
诈骗罪: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取得财物
敲诈罪: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取得财物
抢劫罪:暴力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处分财物-取得财物
强奸罪: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被迫被奸淫
如果缺少第三步,即使得手,也是未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买、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
实际控制就既遂,既遂后排斥中止
绑架罪/盗窃罪
实际控制就既遂,既遂后排斥中止
受贿罪
收下财物3万元以上(包括支票、购物卡、银行卡)但没取钱、不及时退回的既遂
及时退回、上交不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5万元以上,3个月以上不还都构成既遂
及时退回不构成犯罪
行为对象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因财产法益有可替代性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因人身法益有专属性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同一犯罪只有一个终局形态
成立条件:1、客观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2、主观犯意彻底消除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
不要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成中止行为
如:偷东西得手后后悔又送回,拐卖妇女儿后悔自己养或送回,仍是既遂
既遂排斥未遂
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其他人拿走的,不再成立未遂
如:甲盗窃乙的东西,被路过的丙拿走,是既遂
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已呈现终局形态
如:甲早上欲奸乙,乙骗甲晚上来一夜情,甲晚上来被抓,算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形态
如:甲早上欲奸乙,乙反抗让甲精疲力竭睡着,甲被抓,算未遂
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已呈现终局形态
如:甲杀乙,以为杀死了离开现场,因他事返回,发现乙未死后救活,算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形态
如:甲杀乙,等待乙死亡暂时离开,发现乙未死后悔再救活,算中止
重复侵害行为
关键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
判断标准: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
共同犯罪
核心
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客观
主观
2+4
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基本原理
分工分类
广义共同犯罪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狭义共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实行犯与狭义共犯的区分标准是:对法益的侵害不同 直接vs间接
做题顺序:先分析正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作用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
结构分类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两个以上行为人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二者构成必要的共同犯罪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
只存在于必要共同犯罪中
片面共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没有相互沟通,仅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况。
双方的参与意识是单向性的,而非相互的
继承犯: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的犯罪
仅存在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共犯过剩):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
既可发生在简单共同犯罪中,也可发生在复杂共同犯罪中
共同犯罪的原理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二、形式上的“相同性”,观点展示
法考多数说:行为共同说
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有连带性,就是共同犯罪
满足形式正义,不满足实质正义
法考少数说:部分共同说
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定相同罪名
满足实质正义,但不符合刑法规定
判断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一起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任务
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
一起实施实行行为
意思联络
若双方没有意思联络,成立同时犯
实行行为
但是,有些共同正犯虽然没有实行行为,但对法益侵害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如:甲从后死死抱住丙,让乙打,甲是共同正犯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既遂条件:①自己亲力亲为制造了既遂结果 ②自己为共同犯罪人的既遂结果负责
主观要件
故意
无法查明的情形
案情
结论
故意的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故意杀人,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
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需单独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过失的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各自过失导致子弹飞向丙,丙死亡
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需单独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故意的共同正犯。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都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共同过失案: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大野猪案)
要求故意且无罪说(少数说):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不足:不符合实质正义。 不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少数说):甲、乙构成共同正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足:不符合形式正义。 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多数说):甲、乙互相给对方造成的死亡结果都有心理性贡献,因此对对方的死亡结果都应负责。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符合实质正义,也符合形式正义,也被称为“结果归责说”。
共同正犯的种类
共同实行犯
其他起关键作用的共同正犯
物理型共同正犯
帮助犯<作用<实行犯
心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
老大指派型共同正犯
教唆犯<作用<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客观要件
引起+支配
强制手段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被强迫的人构成紧急避险,强迫者定间接正犯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犯罪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过失,定间接正犯,被欺骗的定过失犯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故意犯A罪,实现自己犯B罪,定间接正犯
如:屏风案-雇人射击屏风,实现杀屏风后的人
如:面粉案-甲给乙面粉骗乙是毒品,让乙卖给丙
乙不构成贩卖毒品(不能犯),不构成诈骗罪(没有故意),甲定诈骗间接正犯
欺骗他人自损
如:欺骗自损财务、欺骗对方陷入危险,定间接正犯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证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的定教唆、帮助犯
如:狱警指使犯人虐囚案
主观要件
必须是故意
正犯与共犯关系
共犯从属性(法考唯一观点)
认为正犯缺位时,共犯(教唆、帮助犯)对法益不具备侵害性,无罪
犯罪中止具有独立性:某个共犯人构成犯罪中止,其效力不能惠济于其他共犯人。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亲力亲为。
犯罪形态从属性
案情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
正犯的表现
共犯的结论
乙未去犯罪,无罪
甲无罪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中止
甲构成犯罪预备 若甲有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预备
甲构成犯罪预备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
甲构成犯罪未遂 若甲有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
乙在实现阶段,犯罪未遂
甲构成犯罪未遂
乙在实现阶段,犯罪既遂
甲对既遂结果若有贡献,则成立犯罪既遂(有心理贡献也构成犯罪既遂) 甲若有中止行为,消除贡献,脱离共犯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对乙的既遂结果不用负责
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预备阶段,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脱离共犯关系,要求明确告知共犯人自己放弃犯罪的意图
实行阶段,要成立中止,要脱离共犯关系,原则上要求有效阻止共犯人
但是已经尽力了,则对共犯人的犯罪结果不用负责
经典例题:甲和乙合谋入户盗窃丙,在前一天踩点时甲发现丙是自己中学同学,心生悔意,将自己和乙的计划告诉丙。丙欲抓住乙,让甲告诉乙计划继续。第二天,甲让乙在外面望风,自己进去盗窃,后来和丙一起报警抓住了乙。
因为实现者甲在前一天已经构成犯罪预备的犯罪中止,乙构成犯罪预备后,甲、乙的共同犯罪已经结束,乙也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客观上乙的望风行为已经不可能对丙产生实际危险,不是危害行为,所以在客观上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考虑主格上是否有犯罪故意。
教唆犯
客观要件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因果性)
他人已有犯某罪意图,此时教唆犯该罪,不成立教唆犯
如:甲本来就准备杀乙,正好丙也想请甲杀乙,丙不成立教唆犯
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成立重罪的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成立数额加重犯的心理帮助犯
他人已有犯重罪意图,此时教唆犯性质相同的轻罪,不成立教唆犯
如:甲本来就准备杀乙,丙说打一顿教训算了,丙不成立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重罪意图,此时教唆犯性质不同的轻罪,成立该轻罪的教唆犯
如:甲本来想抢劫,丙说别抢劫去猥亵吧,丙成立教唆犯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因果性)
如:甲教唆乙杀丙,结果乙跟看门大爷吵起来把大爷杀了
正犯乙杀大爷属于实行过限,教唆犯甲只构成犯罪预备,不会跟着既遂。
主观要件
必须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
如:甲父天天抱怨诅咒村长,甲听到后单独动手杀了村长,甲父不构成教唆犯
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未遂教唆,无罪
如:教唆他人扎小人
处罚
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甲教唆乙(17周岁)盗窃,乙照办。甲构成教唆犯
甲教唆乙(15周岁,但证明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盗窃,乙照办。甲构成教唆犯,甲对乙没有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
甲教唆乙(8周岁,推定没有规范意识和独立作案能力)盗窃,乙照办。甲构成教唆犯,且甲对乙有支配力,构成间接正犯。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犯的主观要件
故意,共犯有支配力,成立间接正犯
如:咖啡馆老板指使店员看到甲来就帮助下毒,老板递咖啡给甲,毒杀之
正犯:老板故意杀人,共犯:店员故意杀人帮助犯
过失,共犯无支配力,成立教唆犯
如:咖啡馆老板指使店员看到甲来就帮助下毒,但忘记了,误杀了甲
正犯:老板过失杀人,共犯:店员故意杀人帮助犯
正犯的责任能力
无责任年龄和能力,共犯有支配力,成立间接正犯
如:10岁狗蛋强奸小芳,爷爷支配狗蛋
正犯不一定要年满18岁,有法律意识,能独立作案即可
有责任年龄和能力,共犯无支配力,成立帮助犯
如:10岁狗蛋强奸小芳,支配爷爷望风
帮助犯
客观要件
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的违法行为(因果性)
必须提供可能的帮助作用
如:给盗窃犯提供无用的万能钥匙,不成立帮助犯
必须连接到正犯违法行为
如:钥匙没交到正犯手里,就丢了,不成立帮助犯
促进到犯罪预备阶段
如:钥匙交到正犯手里,还没开门就丢了,成立犯罪预备帮助犯
促进到犯罪预备阶段2
如:钥匙交到正犯手里,门没关,钥匙没用上,成立犯罪预备帮助犯
促进到犯罪实行阶段
如:钥匙交到正犯手里,钥匙有用但方法不对,正犯撬门得手,成立犯罪未遂帮助犯
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的违法结果(因果性)
促进到犯罪既遂阶段
如:钥匙交到正犯手里,钥匙有用正犯开门得手,成立犯罪既遂帮助犯
帮助行为类型
物理性帮助
如:望风,提供信息
心理性帮助
明显促进才可以构成
主观要件
必须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帮助犯
如:甲想盗窃,欺骗乙说想强奸,请乙帮忙望风
乙不定盗窃帮助犯,也不定强奸帮助犯,应定非法入侵住宅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主观是否明知犯罪,客观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如:赌场卖茶叶蛋,不算帮助犯
如:不知情卖老鼠药,不算帮助犯
如:猜出来可能会谋杀,但还是卖了老鼠药,不算帮助犯(因为不紧迫)
如:明知马上要杀人,还卖凶器,成立帮助犯
四大角色的主观要件
角色 主观要件
帮助犯
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犯
教唆犯
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犯
间接正犯
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犯
共同正犯
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多数说),主观必须是故意 要求故意且无罪是(少数说),主观只能是故意 不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少数说),主观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正犯的责任年龄
正犯要与教唆犯、帮助犯、其他正犯构成共同犯罪,不要求该正犯达到责任年龄
共同正犯
正犯甲(有责任年龄)+正犯乙(无责任年龄)
正犯甲(有责任能力)+正犯乙(无责任能力)
帮助犯➕正犯
帮助犯(有责任年龄)+正犯(无责任年龄)
狗蛋抢劫小芳,指使老大爷望风
帮助犯(有责任能力)+正犯(无责任能力)
教唆犯➕正犯
教唆犯(有责任年龄)+正犯(责任年龄分情况)
教唆犯(有责任能力)+正犯(无责任能力)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二者是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位阶关系)
正犯责任能力
正犯要与教唆犯、帮助犯、其他正犯构成共同犯罪,不要求该正犯具备责任能力
帮助犯➕正犯
教唆犯➕正犯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
连带责任,前后结果都要负责
前后都有伤害,无法查明具体时间,前后结果都要负责
中途参与,承继共同
之前的结果不用负责
前后都有伤害,无法查明具体时间的,存疑时有利被告,中途参与的不负责
事后参与
帮助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如:甲抢劫后,乙刚好路过,明知甲抢劫仍帮助其逃离现场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销赃罪
如:秘书帮助领导取赃款,不构成受贿罪帮助犯,可能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帮助对象是证物: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责任划分: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消除自己的贡献
角色
要求
教唆犯
消除心理性贡献(打消犯意)
帮助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正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 预备阶段,消除心理性贡献,需要明确告知退出意思 实行阶段,要消除贡献,原则上要求有效阻止犯罪
片面的共同犯罪:暗中共同犯罪,另一方不知情
片面帮助
暗中帮助,如:乙暗中绊倒丙,帮助甲追杀成功
法考有观点展示
肯定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有意思联络,认为构成片面帮助犯
否定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有意思联络,认为不构成片面帮助犯。但感觉不合理故承认构成片面帮助犯。
片面望风:多数说认为物理性帮助只有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才能成立片面帮助犯,故片面望风不成立片面帮助犯。
片面教唆
暗中教唆,如:暗中故意把通奸照片丢在地上,导致杀人
法考有观点展示
肯定说:认为构成片面教唆犯
否定说:认为无罪
片面实行
暗中帮助,如:小弟提前明知,还暗中帮忙迷晕小芳,躲起来看老大强奸
法考有观点展示
肯定说(多数说):认为构成片面实行犯
否定说(少数说):认为不构成片面实行犯,单独定故意伤害罪。但承认构成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乙请甲望风,自己盗窃,要求看到主人丙回家就电话告知。主人丙回来甲进行阻拦打伤了丙,乙对打人不知情
多数派(肯定说)
分析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共同盗窃罪结合暴力行为定抢劫罪(片面的实现犯)
分析乙:对打人不知情,只定共同盗窃犯罪(实行犯)
少数派(否定说)
分析甲:共同盗窃罪帮助犯,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则一重
分析乙:对打人不知情,只定共同盗窃犯罪实行犯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有身份的才能构成正犯,无身份的只能构成共犯
有身份的实行,无身份者共犯
按实行犯来定罪(有身份者):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的定教唆、帮助犯
无身份的实行,有身份者共犯
按实现犯来定罪(无身份者):无身份者构成直接正犯,有身份者定教唆、帮助犯
A是A身份罪的实行犯,B是B身份罪实行犯
按实行犯来定:想象竞合,择一重
如:甲(投保人)串通乙(保险职员)共同保险诈骗
如:狱警指使犯人虐囚案
司法解释特殊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犯罪。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既两人只能定同一罪名。
不真正身份犯: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共同犯罪和不作为犯
先分析作为义务人是谁
甲是是监护人/扶养人有真正身份
如:甲请乙帮忙遗弃女儿,作为义务人甲构成不作为遗弃罪,乙构成遗弃罪帮助犯
如:乙威胁甲的女儿,作为义务人甲看到不理睬,构成不作为帮助犯,乙构成实行犯
如:甲对儿子盗窃明知不管,作为义务人构成不作帮助犯
并且在不作为帮助犯基础上构成正犯,因对结果超过帮助犯,起到正犯的作用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甲乙共同犯A罪,乙多犯B罪,判断标准: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如果超出则不负故意责任,但有可能负过失责任
共同正犯
不知情不用负责。但知情,不一定就要负责,还要看有无犯罪故意。
如:甲乙共同盗窃,乙强奸甲没阻止,甲只定盗窃不对强奸负责
因为:甲虽然知情,但无犯罪故意
正犯+教唆/帮助犯
甲雇佣乙伤害丙,告诫不可杀人,但是乙还是杀了丙
甲对故意杀人既遂不负责,但对过失杀人要负责,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析完作为,再分析不作为
若从作为角度得出否定结论,则需要考虑不作为角度
实行不足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重罪与轻罪
教唆/帮助重罪,实行轻罪,定教唆.帮助轻罪
教唆/帮助轻罪,实行重罪,定教唆.帮助轻罪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先辨认正犯认识错误类型,再处理
共同正犯
如:甲乙共谋杀博物馆长丙,甲击中珍贵文物,乙未击中
甲乙构成谋杀未遂,甲单独构成不同对象间的打击错误,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
正犯+共犯(教唆/帮助)
甲教唆乙杀丙,乙错杀了丁
乙属于对象错误,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杀人预备想象竞合
甲属于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甲教唆乙杀丙,乙爆破丙房屋杀了丁
乙没有认识错误(对丁概况故意),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丁)+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丙),想象竞合,择一重
甲属于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结论:定教唆犯
客观教唆,主观上是间接正犯,定教唆
主观教唆,客观上是间接正犯,定教唆
犯罪人成为被害人
共犯人成为被害人
如:渔网案,甲借乙船盗丙的渔网,结果把乙的渔网偷回来
先分析正犯甲:对丙渔网是犯罪预备,对乙渔网是对象错误(故意犯罪既遂)
想象竞合则一重
再分析共犯乙:对丙渔网是犯罪预备帮助犯,对乙渔网是被害人不用负责
如:甲女教唆乙男强奸丙女,结果甲把乙女强奸了
先分析正犯甲:对丙是犯罪预备,对乙是对象错误(强奸既遂)
想象竞合则一重
再分析共犯乙:对丙是犯罪预备帮助犯,对乙是被害人不用负责
正犯自己成为被害人
如:甲欲帮助乙偷车,结果把甲自己的车偷了
先分析正犯甲:对别人的车,构成实现阶段的犯罪中止;对实害对象,自己的车不构成犯罪
再分析乙:对别人的车,构成犯罪中止;对甲的车,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由于甲不构成犯罪,帮助者乙也不构成犯罪
共同正犯中,另一正犯成为被害人
如: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家,约定丙若追赶,就都朝丙开枪。甲朝丙开枪,实际是乙,打伤乙。甲没有看到丙。
先分析正犯甲: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乙有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再分析正犯乙:乙对丙构成犯罪预备;对实害对象,自己,无罪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主犯
主犯中的领导者-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者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1.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2.从犯的处罚必须“比照”主犯,所以对从犯的处罚可以轻于主犯
胁从犯
转化为主犯:一开始被胁迫,后变的积极主动,应认定为主犯
一般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可减轻免于处罚
不构成胁从犯:被胁迫身体和意志被完全剥夺,成立紧急避险
与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结合
除了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其他都可以互相结合
罪数(为了保障人权禁止重复评价,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
一个行为
继续犯(持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考点: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同罪名)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法条关系:一般与特别的关系,A与A+B的包容关系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法条竞合关系)
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
法条关系:中立的A与B的关系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关系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区别:前者是包容关系,后者是中立关系
处理规则:择一重罪论处
判断标准:一个行为触犯A罪名必然触犯A+B罪名的就是法条竞合
动态转换:特殊罪处罚力度小于一般罪时,转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
如:故意杀人中止和故意伤害重伤既遂
总结:罪名关系
A与-A,两个罪名对立排斥
不可能同时触犯,既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想象竞合
如:走私罪和传播性病罪
反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是A与A+B的关系,不是排斥关系
A与A+B包容评价,法条竞合
如: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招摇撞骗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务员的公信力
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
A与B两个罪名中立,想象竞合
如:强行卖唱,不给钱就抢钱。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是中立,想象竞合
加重犯
一个行为,犯两个罪,刑法规定一个罪名作基本犯,另一个罪名作为法定升格条件
加重犯的原生态是想象竞合
评价重心是加重部分
正常情况下(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一致),基本犯与加重犯是法条竞合关系
两者形态不一致时,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基本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定加重犯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再适用未遂或中止犯的规定,从宽处理
两个行为
结合犯
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
结合犯的原生态是数罪并罚
两个行为两个罪,刑法拟制为一个罪,一个罪作为另一个罪的升格条件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绑架罪,加重处罚
连续犯
同一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罪
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法条规定“多次实施”按照一罪处理
如:多次盗窃指的是两年内盗窃三次,多次抢劫,多次敲诈
吸收犯
重罪吸收轻罪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条件:不遗漏评价法益侵害,如果做不到,就必须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吸收犯的特殊情形
前一个犯罪既遂,又犯另一个罪,第二个罪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盗窃罪+销赃罪=盗窃罪
正常销赃,属于事后不可罚
欺骗性销赃,对买家构成诈骗罪
牵连犯
两个罪,一个是手段,一个是目的,而且具有通常性的特征
为了诈骗伪造证件,有通常牵连性,构成牵连犯择一重
偷证件然后去诈骗,无通常牵连性,不构成牵连犯,数罪并罚
刑罚论(处罚)(10%)
刑罚的体系
主刑: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种类:
管制:不关押,限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
劳动:可劳动,不强制,同工同酬
期限:3个月-2年-3(数罪并罚)
拘役: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
劳动:不强制劳动,酌量给酬
期限:1个月-6个月-1年(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剥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酌量给酬)
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实刑小于25年,总刑期35年以上的,实际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强制劳动(酌量给酬)
死刑:剥夺生命,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不适用不满18岁未成年人、孕妇、75岁以上老人(特别残忍致死除外)
死缓制度
没有故意犯罪,2年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2 年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累犯、8种暴力性犯罪
附加刑
可以独立适用,不能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没收违法所得,赔了补齐,赚了全缴
违法所得以行为时为准,违法所得收益以案发时为准
没收犯罪财物,包括:犯罪工具,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具有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有罪宣告,免于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伤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刑罚的裁量: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是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处罚
减轻处罚是在刑格以下处罚
以下,不包括本数
包括对主刑减轻处罚,也包括对附加刑减轻处罚
累犯
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在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和不满18岁不算累犯
特殊累犯:国恐黑(2011年开始生效)
除了年满18岁以外没有其他要求(间隔时间和有期徒刑以上都不需要),都成立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被动归案前
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投案路上被抓、等警察上门、司法机关未掌握证据前、家人送首本人未反抗的
绑着去的不算
投案对象: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单位、基层组织)
投案脱逃
自动投案脱逃撤销自首,构成脱逃罪,再自首一方面恢复自首,另一方面成立脱逃罪自首,想象竞合
被动投案再逃跑又回来,不构成前罪自首,构成脱逃罪自首
如实供述
如实:诚实供述自己的记忆内容,即使与客观犯罪事实不一致也算
有关法律适用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供述: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这些信息若不影响量刑,也成立如实供述
共同犯罪,只供述自己罪行,没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特别自首(因A罪被控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B罪行与A罪刑必须是不同罪行,而且两者没密切联系
AB罪行间不能有牵连、吸收关系
自首特殊问题
数罪自首: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也成立自首
交通肇事罪自首:没逃逸和逃逸的都可以自首
单位自首和犯罪中止:主管人员和单位集体同意派代表的,成立自首和中止
直接责任人自首中止的,只成立个人自首中止,单位定未遂
坦白与自首:
坦白是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已掌握的罪行
坦白一般只能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能减轻降格处罚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只需揭发客观阶层犯罪事实,不要求主观阶层(责任年龄能力、故意过失)
揭发盗窃数额不足定罪的、已过诉讼时效的、犯罪人已死亡的、都算立功
揭发“罪行”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不算立功
可以是自己作为被害人的罪行
揭发共同犯罪同案犯:不能是共同犯罪人
可以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
可以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好处:①成立自首 ②揭发犯罪立功 ③协助抓捕型立功
犯罪线索:买的算立功(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自己提供才算立功
非法手段获取不算立功
家人找到线索暗中告诉嫌疑人的不算立功
协助抓捕犯罪人:配合、辨认、提供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人信息的
提供基本情况,或司法机关以掌握信息不算立功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吸收后不执行该罪
死刑+其他主刑=死刑
无期+其他主刑=无期
有期+拘役=有期
限制加重:设定上限
有期+有期:单个有期徒刑是6个月-15年
情形1:总和刑期<20年的
上限是总和刑期,下限是个刑中最长的
情形2:20年<总和刑期<35年的
上限20年,下限是个刑中最长的
情形1:总和刑期>=20年的
上限25年,下限是个刑中最长的
拘役+拘役:单个拘役是1个月-6个月,数个拘役并罚最多1年(1-6-1)
管制+管制:单个管制是3个月-2年,数个拘役并罚最多3年(3-2-3)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有期+管制=有期执行完后执行管制(类型不同)
拘役+管制=拘役执行完后执行管制(类型不同)
附加刑并罚:不能吸收,同类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
审判阶段,宣告缓刑,暂缓执行,满足考验条件不再执行
对象条件:3年和3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不适用对象:管制、单处附加刑的没必要,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注意:与罪名的性质没有关系,除了累犯和犯罪集团要分子都可能缓刑
优待对象:不满18岁,孕妇,已满75岁的,且满足实质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先行羁押日期不能折抵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同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缓刑:
发现漏罪,撤销缓刑,重新并罚判断是否适用缓刑
又犯新罪,撤销缓刑,重新并罚,且不再适用缓刑
违反规定
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不成立累犯
减刑假释
减刑
对象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好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一半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从减刑裁定日起算
普通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的,不能少于15年,从死缓两年期满起算
限制减刑死缓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从死缓两年期满起算
限制减刑死缓减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从死缓两年期满起算
不适用对象:附加刑不能减,死刑属于特殊减刑
假释
对象条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管制、拘役不可),确有悔改表现好的
禁止适用:累犯, 8种暴力犯罪合并判刑(原判刑期,减刑后不算)超过10年的
8种罪: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强奸、绑架、抢劫、有组织暴力罪
烧杀淫掠,绑组暴投
假释禁止罪不包含国恐黑!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假释已执行期和考验期
有期徒刑:已执行期不能少于一半
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已执行期不能少于13年
假释考验期10年
普通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的:已执行期不能少于15年,从死缓两年期满起算
减为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10年
减为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
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
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可再假释
又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不再假释
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违反规定
假释期满可以成立累犯
执行阶段,裁定假释,满足考验后视为执行完毕
追诉时效
期限
计算
延长
中断(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