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篇知识产权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
编辑于2023-02-06 16:31:18 湖南这是一篇关于社工实务 第一章 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的思维导图,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是指适用干为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服务的、由朝向一些既定目标的系统化的系列行动织成的助人过程。这一过程通常包括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的思维导图,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是指适用于为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服务的,由朝向一些既定目标的系统化的系列行动组成的助人过程。这一过程通常包括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社区工作是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方法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发展的方法和活动,是以社区居民为工作对象或服务对象,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旨在确定社区的问题与需求,发掘社区资源,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实现自助、互助和社区自治,化解社区矛盾和社区冲突,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促进社区服务质量、福利水平的提高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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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社工实务 第一章 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的思维导图,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是指适用干为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服务的、由朝向一些既定目标的系统化的系列行动织成的助人过程。这一过程通常包括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的思维导图,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是指适用于为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服务的,由朝向一些既定目标的系统化的系列行动组成的助人过程。这一过程通常包括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社区工作是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方法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发展的方法和活动,是以社区居民为工作对象或服务对象,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旨在确定社区的问题与需求,发掘社区资源,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实现自助、互助和社区自治,化解社区矛盾和社区冲突,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促进社区服务质量、福利水平的提高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第四篇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定义
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对象
以“形式、结构、符号系统”等为存在方式的知识
3.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1)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2)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2)知识产权的性质
民事权利
(3)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1)对象或标的不同
2)权力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
3)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物”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给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
(1)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
(2)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5.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和现状
(1)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2)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
3)科学技术、知识产权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
(2)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专利制度的早期萌芽始自15世纪的意大利。
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已经初步确立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各种基本要素。
较系统的近代意义的专利制度,则以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为先河,是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
世界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法国1803年颁布了《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确认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该公约成为国家间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公约
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出现的国家一些互相保护著作权的多边条约,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又出现了一个著作权多边条约,即《世界版权公约》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开始于清朝末年。
第二章 专利法(下)
一、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的内容
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
第二,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第三,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手段
缴纳专利年费——基本义务
相应的实施义务
3.专利实施许可
(1)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独占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本人,都不得实施该项专利,只有被许可人享有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的许可方式。
排他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仅仅授予某一位被许可人,在该实施许可有效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再度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项技术,但专利权人本人仍保留实施权,即专利权人本人仍可以实施该项专利的许可方式。
普通实施许可: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则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专有实施权,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其专利,而且还可不受限制地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2) 强制许可
第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有条件实施者的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且将出口到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四,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先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有重大进步且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反垄断目的
二、专利权的主体
1.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
(1)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2)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3)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2.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
(1)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
1)以单位的业务划分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的标准。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发明与和非职务发明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标准。
5)以岗位职责制和聘用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范围的标准。
(3)我国法律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权专利权人。”
3.专利权的归属
(1)自由发明:发明人
(2)共同发明:共同发明人
(3)职务发明:单位
(4)委托发明:合同优先原则;无约定或不明——受托方(发明创造人)
三、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纠纷的解决方法
(1)专利行政纠纷
(2)侵害专利权的纠纷
(3)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4)专利合同纠纷
2.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首先,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权利方案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
其次,比较前述所有与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和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
最后,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均为肯定,则构成侵权。
第三章 商标法
一、商标法概述
1.商标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商标的概念
商标就是商品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定义: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它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
(2)商标的特征
1)商标必须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只有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之上,用来表明其来源并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才是商标。
3)商标是一种可以人为感知的符号。
2.商标和专利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1)权利授予的机关不同。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商标权由国家商标局授予。
2)保护的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授予最先申请人,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求具有首创性;商标权获得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商标要具有识别性。
3)权利保护期不同。专利权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 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2)联系
1)二者都属于狭义知识产权的范畴。
2)二者的性质相同,即都具有权利本体的私权性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的性质。
3)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
4)都具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5)都具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
3.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注册原则
(4)申请在先原则
(5)审查原则
(6)自愿注册原则
(7)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8)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二、商标权对象
1.商标的分类
(1)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
1)形象商标——(a)文字商标(b)图形商标(c)颜色组合商标(d)立体商标
2)非形象商标——音响商标
3)组合商标
(2)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
(3)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
1)等级商标
2)从属商标
3)备用商标
4)联合商标
5)防御商标
2.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积极与消极条件
(1)绝对禁止条件
1)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而禁用的标记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记。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外国国家和军队的尊重。国与国之间相互平等、相互尊重是被普遍接受的国际交往的准则,当然,各个国家对于以本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决定于各个国家国民的民族心理、习惯等多种因素。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和近似的标志。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2)禁止将具有不良生活影响的标志用作商标
(a)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b)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c)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3)关于地名做商标的禁止性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关于三维标志禁止作为商标的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上面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6)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
7)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2)相对禁止条件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积极条件
构成要素: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
显著性:商标的本质特征,也是某一标志成为商标或失去商标资格的最主要的依据
3.注册商标的积极意义
1)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
2)可以规避被人抢注风险
3)才能有效保护企业品牌形象
4)有利于形成和维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2.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2)禁止权
(3)转让商标的权利
(4)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3.商标权的特征
(1)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
(2)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的权利
(3)商标权的权利限制相对较少
4.商标权的主体概念及其范围
(1)商标权的主体概念
商标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
(2)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商标权客体的概念
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6.商标权人的义务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
7.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传来取得
8.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确定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
(2)自愿注册原则
(3)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
(4)优先权原则。
9.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未注册商标包括一般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它们分别依法享有优先注册权,在先使用权及专有使用权。
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假冒、虚伪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还包括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行为。 2)商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商业诋毁行为。 4)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7)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8)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
1.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
三、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
1.侵害商业标记的不正当竞争
(1)侵害未注册商标
(2)将注册商标用作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记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驰名商标
(4)恶意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5)恶意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6)恶意使用地理标志
(7)其他侵害商业标记的行为(比如恶意使用他人作品的标题、恶意使用他人网络域名等)
2.侵害智力成果的不正当竞争
四、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
1.知识产权人滥用实体权利的不正当竞争
(1)故意行使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权利
(2)不正当地行使其合法取得的权利
1)善意地取得企业名称权,但事后为了引起混淆,故意不规范使用,突出使用名称中的字号,侵害他人的商标利益;
2)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到期后,将该作品注册为图书商标,依据商标权禁止他人在出版物上正当使用该作品;
3)构成商业标记的符号具有固定含义,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该符号的原有含义
2.知识产权人滥用救济手段的不正当竞争
(1)恶意发送侵权警告函
(2)恶意诉讼或举报
(3)滥用诉前的临时救济
第五章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协定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1.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
(1)在国内法中通过专门条款规定直接适用国际公约或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为执行国际公约的规定,另行制定国内法。这种方式在涉及公法规范或国际习惯规则调整的领域使用。
(3)相关国内法律的制定提前参照国际公约,或对现行立法提前做出符合国际法规则的修改,使我国法律体系从整体上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4)司法机关执行国际公约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巴黎公约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伯尔尼公约概况、结构、适用范围与原则
(1)伯尔尼公约概述
《伯尔尼公约》在1886年诞生;我国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适用1971年文本
(2)《伯尔尼公约》的目的及保护对象
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3)《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2.《伯尔尼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1)有权获得优惠待遇的国家
(2)关于翻译权的优惠
(3)关于翻译权的10年保留制
(4)关于复制权的特别优惠
(5)关于发展中国家翻译权、复制权特别优惠的共同规则
四、知识产权其他主要条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2)版权保护的范围
(3)计算机程序
(4)数据汇编
(5)发行权
(6)出租权
(7)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8)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9)版权条约的限制与例外
(10)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
(11) 权利管理信息
(12) 关于条约适用的时限
(13) 关于权利的行使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1)表演者权
1)公约的独立性
2)定义
3)公约保护的权利的受益人
4)国民待遇原则
5)表演者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6)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财产权利
7)复制权
8)发行权
9)出租权
10)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2)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力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提供录音制品权
5)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6)公约的限制与例外
7)保护期
8)关于技术措施
9)权利管理信息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于1961年10月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及世界产权组织共同发起、缔结,1964年5月生效。
《罗马公约》是版权、邻接权国际保护中第一个世界性公约。只有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才能进而参加这个公约
4.《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协定书
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由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士和突尼斯发起、缔结、签订,
1892年7月正式生效。它是主要的国际商标公约之一,该协定是对《巴黎公约》中注册商标国际保护的 补充。
五、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知识产权协定概述
1994年4月15日由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国签订。
2.知识产权协定的结构特征、保护范围与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4)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原则及保护措施相适应,防止滥用权力原则 (5)最低保护标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