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清监察制度
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继承和完善前朝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最完整的行政监督制度,有助于加强官员监督,提高行政效率。当然也有一定的局限,因为来于皇权,是否能发挥作用取决于皇帝的素质。
清朝司法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包括:司法机关和人员、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结合清朝死刑知识结构图使用)、调处制度。
清朝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介绍了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以及市场管理这三个部分。
清朝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内容介绍了财产权,契约,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这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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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监察制度
机构
中央:都察院
统领: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落实:分道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
监察六部(科道):六科给事中
城区治安与监察:五城察院(官吏:巡城御史)
地方
监察地方统领(即总督、巡抚):右都御史、右副都御使
省及以下:按察使
机构职权
弹劾官邪、整饬纲纪(方式:巡察、财政审计、考核官吏)
重案会省、审判复核、监督决囚
巡查方式
巡察
驻察
监察法规
《钦定台规》
时间:制定于乾隆,嘉庆、道光、光绪曾增修
地位:清朝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监察法规
内容:分八类规章,详细规定了都察院的职权和监察纪律
《都察院则例》
性质:《钦定台规》的实施细则
内容:包括封驳、陈奏、京察等事项的具体处理规则
二者地位:使传统中国监察立法达到了新的高度
局限
来源于皇权,是否能发挥作用取决于皇帝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