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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编辑于2023-02-08 16:21:27 四川省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章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意义和工作程序,第二节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目标体系,第三节 设计进度控制措施。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实施中的监测与调整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实际进度监测与调整的系统过程,第二节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第三节 进度计划实施中的调整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网络计划技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网络图绘制,第三节 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第四节 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第五节 网络计划的优化,第六节 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和多级网络计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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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选举制度的产生
1.选举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国公民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举和推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
2.选举制度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与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共同构成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三大支柱。西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又各有特色)
3.选举制度的产生:
(1 )选举在原始公社的氏族组织中曾广泛存在,氏族所有成 年男女通过氏族会议的形式决定重大问题。原始公社的这 种选举是一种“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
(2)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确立了作为代议机关的议会在国 家政治生活找中的地位,也相应地建立起产生代表的选举 制度,具有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起来。
(3)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了立宪君主政体,英 王威廉三世被迫接受了《权力法案》等。
(4)法国大革命之后制定的1791年宪法中规定了选举国民议 会和选举市乡政府官史的制度,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中世纪选举活动与近代选举制度的差异:
1 )前者受到地域、财产或身份的若干限制;后者无限制;
2 )前者最终结果由国王决定;后者取决于普选;
3 )前者的目的是制约王权、分享政治权力;后者是公民权的体现。
二、普选制的确立
(1)普选制,是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 种族、出身背景、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律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2)普选制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1、英国普选制的确立: (世界上最早确立现代选举制度的国家之一)
①1832年,英国议会迫于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争取选举权的激进运动,制定通过<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 这次改革新增选民主要是城市工业资产阶级;
②为争取自身权利,英国工人阶级于1837年掀起了群众性的宪章运动,其中成年男子的普选权成为首要目标;
③1852年,英国“责任政府”的原则最终确立,自治市的工人获得了选举权;
④1884年实行改革,颁布了《人民代表法》, 规定有10英镑的不动产就可享有选举权;
⑤女权运动与妇女争夺选举;
⑥1948年通过的《人民代表法》废除了英国长期实行的不合理的复票制;
⑦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又将年龄下降,使成年公民的普选权终于得以实现。
2、美国普选制的确立: ( 美国普选权最大的障碍在于种族歧视)
①制宪会议对财产资格的表述;
②罗得岛事件的影响与成年白人选举权利的确立;
③女权运动的发展妇女选举权的确立;
1920年美国通过第19条宪法修正案
④民权运动的兴起与黑人选举权的权利。
1970年 黑人的选举权才真正得到全面实现
3、法国普选制的确立: (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标准:是否缴纳土地税和人头税)
①第一共和国取消了消极与积极公民的区分;
②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确立了成年男子的普选权;
③第三共和国时期妇女参政呼声的高涨。
④1974年将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低为18岁。至此,法国的普选制趋于成熟。
三、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
(选举制度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1)选举是实现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的主要途径; (民主制的两种实现形式: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是被近代制度实践所证明的实行民主政治的最佳形式)
(2)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合法性是个政权是否真正稳定的内在基因)
(3)选举是民众政治参与和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方式;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普遍原则
1.普遍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一国之内,凡达到法定年龄,且按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普遍选举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学说:
(2)普遍原则是人民主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普遍选举原则的实现所遇到阻力最大,所花时间最长
2.阶段性特点:
第一阶段,在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晚期,通常都以某种社会等级的身份(如贵族、僧侣或地主)作为选民资格的限制条件,实行等级选举制。
第二阶段,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初期,等级选举制被有产者选举制代替,以一定的纳税额或财产和收入作为获得选举权的标准,因而只有有产者有选举权;
第三阶段,随着财产资格标准降低直至取消,成年男性选民的普选权实现,但仍然存在性别、种族、教育程度等歧视性限制以及复票制等问题,因而是部分的普选制;
第四阶段,成年女性取得同男性公民平等的选举权,种族限制逐步被打破,文化测验等废除,选民年龄标准降低,实现普遍的选举制。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普选权的具体化,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都有而且只有一 票投票权,即“一人一票” ,
2.是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即"每票等值"
不平等选举现象,具体体现在:
1.“复票制”, 即在一次选举活动中,部分选民享有多次投票权(英国下议院 的选举中) ;
2.差别代表,即使在一人票原则确立之后,不同选区的选票不等值。
三、自由投票原则
自由投票原则:是指选民不受他人限制,根据个人的自 由意志表达选举意愿。
(1)反面表现为选民是否使用选票权仅依据他自 己的意志,不受强制;另一方面还表现为选民如何使用选票权也仅依据自己的意志,不受强制。
(2)大规模弃权现象导致的选举普选性的萎缩,公民责任感降低,也是西方选举实践中的常见的现象;
(3)在选举实践中,自由投票更多地表现为秘密投票。秘密投票的基本方式为无记名投票。西方国家曾长期采用公开投票制,即公开表明自己的投票意向,其具体方式有举手表决、口头投票、欢呼投票、双记名投票等。
1856年11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第一届议会通过的宪法规定实现秘密投票。
秘密选票首创于澳大利亚,因此也被称为“澳大利亚选票”
四、选举公开原则
选举公开原则:是指选举规则、候选人、选举经过和选举结果等都必须向全体公民公开。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候选人情况公开;
2是选举过程公开;
3是候选人能够公开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4是公布竞选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选举公开原则体现了较高的政治透明度,可以使选民了解政治的运作过程及运作结果,有助于提高选民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一、选民资格
1.选民资格:一个国家的公民,在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才拥有 选举权,这种法定标准就是选民资格。
2.西方各国选民资格通常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实质要件 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 1 )积极要件是取得选举权时必备的要件一般指具有本国国 籍、一定年龄及相当的居住时间。
①国籍条件(只限本国公民) ;
②年龄限制(现在大部分国家将选民最低年龄降到18岁,但日本为20岁、比利时为21岁) ;
③居住期限(比利时和法国为6个月,挪威和冰岛则长达5年)。(有些国家还有关于选民道德的要求,如美国选民必须“遵守秩序"、"品行端正” 、"忠实可靠” ;意大利宪法则规定选民不能“丧失道德”)
(2)消极要件是指取得选举权时不容许存在的状态。
①不能患有精神病或其他无法正确表达意识的疾病;
②不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3)形式要件: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时确认选举权并保障期合法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英国每年1月和7月进行选民登记;法国和德国则每举行一次选举,就编制次选民名册)
二、候选人资格
(1)国籍资格:
必须是本国公民: (移民取得美国国籍7年后可以竞选众议员,9年后可竞选参议员;德国宪法规定,公民至少取得国籍1年之后才可被提为议员候选人)
(2)年龄资格:
一般高于选举人的年龄标准; (下议院议员候选人的年龄资格,在美国、意大利、 印度为25岁,英国、德国为21岁;上议院议员候选人的年龄资格,意大利为40岁,美国、日本为30岁;总统候选人的年龄资格,法国、德国为40岁,美国为35岁)
( 3 )居住资格:
候选人特别是议员候选人必须在特定的选区内居住;
挪威选举法规定要在国内连续居住10年以上才能竞选议员。
( 4 )职业限制
(美国宪法法定,行政官员、文官、法官在任职期间不能成为议员候选人)
(5)文化教育资格
(丹麦、 荷兰、葡萄兰、新加坡等规定候选人必须有读写能力)
(6 )选举保证金
(英国500英镑;美国100-1000美元;日本小选区300万日元,比例代表区600万日元)
三、选区划分
(1)职业代表制是按职业划分选举单位;
(2)地域代表制是按地域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选区,选民们以 选区为选举单位进行投票的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3)选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般依据人口数量划分 选区)
①"一人一票"的原则:(一人一票即同等数量的代表或议员应该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每个选区每代表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基本一致)
②根据人口的变 更不断改划选区的原则;
③按照行政区划划分选区 ;
(4)选区划分的类型:
①小选区:又称单名制选区,即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议员或代表(如美国国会、英国下议院和法国国民议会)
-→利:便于代表与选民联系,各政党只提出一个候选人,消除了政党内部竞争议席的可能性;
-→弊:易造成大党对选举的垄断,小党难以谋求生存空间;
②大选区:又称多名制选区,即每个选区可选出两个以上的议员或代表(如比利时、荷兰、以色列等国)
一→利: 候选人较多,为选民提供 了较多的选择机会 ,还能防止大党垄断议席
一→弊:大选区制下的党派纷争t分复杂,容易造成党派林立
③大小选区相结合:由大选区比例代表制产生,一部分按小选区和多数代表制产生(如德国联邦制和日本众议院)
一→利:对个人投票 ,而不是对整个政党投票 ,使选票较 为分散,有利于小党能争取获得一个议席
一→弊:但也难免加剧党内各派的竞争
(5)选举地理学:利用政治权力人为地违背人口比例或自然界限,使选区划分对本党有利(严重违背了平等投票原则)
选举地理学的表现形式
一是将本党占有较大势力的小片区域连在一起,形成一个选区。
二是将不支持本党的选民分散到各个选区,使他们在各个选区都不可能形成多数,从而有助于本党在各选区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
三是将不支持本党的选民统统划入一个或少数几个选区。
杰里蝾螈:指的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不公正地划分选区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1)直接选举是指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议会的下议院议员一般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间接选举是指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出的一个选举团选举产生。
二.候选人提名
(1)提名权:候选人提名制度首先涉及的是提名权问题。在 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家,选民 个人可以直接提名候选人;
(2)提名竞选——预选
①集权型提名方式是指候选人的提名是由政党的中央机构或领袖决定(以色列)
②分权型提名方式是指公职候选人的提名基本上由选区的党组织决定(英国最为典型,还有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挪威、瑞典、意大利、比利时等)
(3)美国的总统预选:
①各州两党选举代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1是基层党团会议预选;
2是直接预选,也可分为两种基本方式:“开门预选”和"关门预选" . (关门预选,即要求选民必须进行政党登记,只许本党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开门预选,即允许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任何一个政党的预选中投票,但不得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投票)
②美国出席党代会的代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诺代表”或又称“宣誓代表", 一种是"末承诺代表”或称“超级代表”。前者一般有各州的本 党选民选举产生,但必须对选民公开承诺将在全国代表大会上投票支持某一位竞选人 ;后者主要是本党内的知名人士,如党的全国委员会成员、参议院或州长等,他们不是选举产生,也无须承诺支持某位候选人。
三.竞选:即一个公共职位有两名或多名候选人通过竞争赢得选举
1.竞选机构:
(1)由竞选咨询专家组成单位竞选班子
(2)由候选人的亲信、学者和实业家组成的政策顾问班子
(3)由志愿人员组成的秘书班子
(4)由党的各级骨干分子和志愿人员组成的竞选组织网
2.竟选资金:
(1)竟选资金:指竞选者个人或通过向支持他的政党和利益集团筹措而筹集的用于竞选开支的经费。
(2)竞选资金的来源
(1)个人捐款
(2)社会团体的捐助; (捐款可以采取捐赠实物的形式,如为候选人提供在竞选期间所需要的机票、宾馆客房、计算机、广告宣传、演讲场地等)
(3)政党募集;
(4)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资产;
(5)政府资助
3.竞选方式:
(1)竞选旅行与演说:
(2)充分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宣传
(3)网络竞选;
(4)民意测验。
四.选票计算:选票计算方法是选举制度中最复杂的内容, 主要有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代表制。
(1)多数代表制:是指一个选区应选出的议员名额,为改选区内 得票最多的政党或个人完全占有。
①相对多数代表制:又称简单多数制或“谁领先谁当选", 即由获得一个选区内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造成选举结果不能充分代表民意)一英、 加拿、印、新西兰、美、日
②绝对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或政党必须获得全部选票的过半数才能当选。——法、意
——在多轮次的投票中,为加快投票进程、减少投票成本,采取的限制方法: (1)淘汰制; (2)集中制; (3)转让选择投票。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总统采取两轮多数投票制。 德国总统选举采取三轮多数制
(2)比例代表制: 指各政党按照自己所得选票占选票总数的比例 分配席位。根据这种选票计算方法,各参选政党在投票前分别提 出一份本选区的本党候选人名单,选民投票时,只对政党投票, 而不是对个别的候选人投票。( 只适用于大选区;最早出现在 1855年的丹麦;实行比例代表制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最低的比 例控制线)
①黑尔基数法(最大弊病是各政党所得选票数与医院名额之间没有精确的比例关系)
②顿特公式,又称最大均数法(不利于小党)
→与多数代表制相比,比例代表制的一 个优点是它能更直接地反映各大政党的力量对比。
(3)混合代表制:在选举中同时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选票计算方法。( 德国联邦议院和日本国会采用) (德国的选票计算方法又称“两票制" )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一.选举监督: 是相关主体依法对选举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公正合法 而进行的审查活动,其目的在于防止违法与舞弊行为对选举活动 的破坏。( 西方国家的选举监督制度创立于19世纪后期)
(1)选举监督的主体:包括选举组织机构、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选民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 (设置专门机构对选举进行监督的典型是法国;在投票过程中,宪法委员会派出监票人,主要来自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和审计院)
(2)选举监督的内容:
1对竟选资金的监督;
2对竞选行为的监督;
3对选民行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二、竞选资金的控制
(1)规范竞选资金来源和确定捐款限额;
(2)公布竞选费用;
(3)规定竞选资金的最高额度;
(4)实行政府资助制度;
三.选举诉讼,指解决因选举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法律方式的总称, 它伴随着选举纠纷而存在,选举纠纷是选举诉讼存在的意义和前提。
(1)选举诉讼的类型:
1.选举人资格诉讼;
2.选举效力诉讼;
3.当选诉讼
引起当选诉讼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是决定当选的机构违法;
二是选票计算违法;
三是当选人的资格认定违法;
四是管理选举机关的负责人受到违法指控,也会引发对当选人当选效力的指控
(2)选举诉讼的管辖机关
1.代议机关(荷兰、丹麦、卢森堡等国家将选举诉讼的管辖权交由代议机关行使) ;
2.普通法院(美国、英国、日本以及英联邦国家,都由普通法院按般司法程序来审理选举诉讼) ;
3.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
4.选举委员会或选举法院等专设机关(瑞典)
(3)选举诉讼的管辖模式
①从选举纠纷发生的阶段来看,发生在选举进行过程中,世界各国一般都由普通法院管辖;发生在选举结果宣布后的诉讼, 一般由代议机关、普通法院、宪法法院或宪法员会、选举法院或委员会管辖。
②从选举纠纷发生的层面来看,在地方选举中,选举人资格诉讼基本上有地方选举管理机构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选举效力诉讼和当选效力诉讼,大都由司法机关管辖,或由国家特定机关处理。在全国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与诉讼,则有代议机关、普通法院、宪法法院或委员会等管辖。
四.分析选举诉讼与选举监督的联系与区别
选举诉讼是指解决因选举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法律方式的总称。选举诉讼与选举监督密切联系而又有所不同。
一方面,选举监督与选举诉讼前后连贯。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选举的制度化与合法性。
另一方面,选举诉讼与选举监督直接又有着明显的区别:(1)就效力而言,选举诉讼所具有的的强制力高于选举监督。
(2)从形式而言,选举监督侧重事前及事中的制止及纠正,以其收到阻止的作用,是一种主动的审查;而选举诉讼则坚持“不告不理”的司法准则,非依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或机关提起诉讼,主管机关不得受理,是被动与事后的。
(3)从时序上看,通常各国的选举法上都规定了先监督后审理原则,在时间上即有先后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