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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zhu权在民原则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编辑于2023-02-08 16:48:40 四川省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zhu权在民原则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政治制度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章、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第一节 文明绿色施工概述、第二节 文明绿色施工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第三节 文明绿色施工 第四节、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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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zhu权在民原则
zhu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zhu权原则。国家被看做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 而不是君主。
一、zhu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1.布丹的zhu权理论
( 1 )zhu权: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 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zhu权是伴随着近代民主国家产生、近代绝对主义君主专制的形成而产生)
让.布丹是近代国家zhu权理论的创始人,他最大贡献是第一次确立“国家"与"zhu权"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把zhu权视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他对最高权力的定义:是绝对的、永恒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力。
布丹提出的zhu权学说是为了论证君zhu权力的至高无上性,要张扬的是君主zhu权。( zhu权者是法律的来源,但也必须服从神法和自然法)
2、从君主zhu权到人民zhu权
(1)霍布斯的君主zhu权理论
服务于民族国家和专制君主制度,有助于改变封建时代的有限王权和教会神造国家的思想,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2)洛克的会议zhu权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 了议会zhu权理论政治思想家。他遵循自然法理论体系,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人民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3)卢梭的人民zhu权
卢梭的人民zhu权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类为了自身的自由与幸福,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某一种政治共同体,即国家。
人民zhu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即“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卢梭的人民zhu权理论否定了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zhu权,确立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从而为近代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zhu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确立
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瑞典
(1)法国:
最早把zhu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国家,法国是zhu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 《人权宣言》被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 ,也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 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最能体现卢梭人民zhu权理论的一部宪法。
(2)英国: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构成英国宪法的主要是议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性判例和惯例; 1215年的《大宪章》被看做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 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英国的基本宪政; 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了议会zhu权原则。
(3)美国:
由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独立宣言》中重申了流行于欧洲大陆的天赋权利理论。 美国宪法体现了zhu权是可分的这样一种理念:zhu权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分享;在政府三个部分之间即国家、总统和最高法院之间分享。
(4)德国
德国现行宪法是1949年制定;瑞典一直没有一部单一的成文宪法,而是由《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 、《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构成了该国的基本法
三 zhuzhu权在民原则与政治合法性
zhu权在民原则,是现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基本的宪法和政治原则。zhu权在民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关键所在。
1.政治合法性的含义与意义
(1)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政治合法性的含义: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含义:
①对统治的认同问题;
②统治的正当性问题。
(2)政治和法性的意义
①政治合法性关系到公共权力的顺利行使;
②政治合法性有利于减少统治和管理成本,
2.zhu权在民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自从卢梭提出人民zhu权理论以来,人民zhu权原则或zhu权在民原则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基础。
①从理论上讲,卢梭的人民zhu权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政治生活中的服从问题,其本身就是一种论证政治合法性的理论。
②从实践上看,建立在人民zhu权原则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种最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制度。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于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 为现代国家普遍所使用。
直接民主制:所有公民能够聚集在一起开会,讨论国家事务的决定和管理;
间接民主制: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讨论并决定国家公共事务
一、代议制的产生
1.代议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代议制起源于英国。英国既是"议会之母”,也是代议制度的发源地。)
(1)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
(2)另一方面,现代国家无论是领士还是人口都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
2.代议制的特点和性质: (代议制与等级制的会议的不同)
(1)议会与封建制度联系,僧侣贵族、市民和国王都利用议会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代议制的议会与资本主义制度联系,名义上人民行使权力,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控制国家权力的工具。
(2)代表的身份发生了性质的变化。等级议会是不同等级派出的代表组成,他们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代议制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由他们代表生而平等的公民,在名义上是代表全体人民。
(3)近代议会与人民zhu权观念联系在一起。 等级制的议会对国王的权力有了限制,但仍以王权至上为前提,zhu权在君;而代议制议会的前提是zhu权在民。议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二、有关代议制的理论发展
1.中世纪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孕育
在中世纪,封建的契约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
2.近代思想家关于代议制的理论:
17世纪,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基石,以间接民主和严格复杂的民主程序为特征的近代代议制民主思想才真正形成。
(1)埃德蒙.伯克:其代议制政府理论强调代议制政府是由少数精英集团领导下的结构严密的工作机构。抛弃了代议制的民众主义,走向精英统治的道路。
(2)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代议制政府》一书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的问题和制度安排。
①理想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
1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
2政府必须利用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
②代议制政府的本质规定:
1代议制政府是zhu权属于公民集体而不属于个人的政府;
2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一种政府(平民政府而非贵族政府) ;
3两大基本职能: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国民教育机关和培育公共精神是[首要].
③代议制政府的两大弊端:
1. "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得温和一点,智力条件不充”;
2.可能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的影响。
④代议制政府的建设方案:
1. 是实行精英民主;
2.是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
3. 是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
4.是主张扩大选举权。
5.是议会实行两院制
三、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
(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zhu权;
(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
(3)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
代议制机关议事规则符合的要求
一是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的,并以法律(议会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二是议事规则体现平衡原则,要做到保护代表各种不同人群的代表的权利。
三是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
(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
(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第三节 法治原则
(法治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一个最根本的宪法原则)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
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核心就是以宪法和法律限制国家的专制权力。
1.法治的含义:
1.法治的含义: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与方法。 其含义是: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列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内涵:
(1)法治与自由(至高无上/人人平等/宪法法律[人权利的结果] )
(2)法治与自然法(是否承认高于制定法的自然法的存在法与法律)自然法主要内容是人是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即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自然法为个人和权力确立了最低的标准和最起码的保障,也为政治权力划定了界限。只有当自然法成为约束制定法的最高准绳,法治才能实现。
2.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是关于法治思想的最早起源之一.
亚里士多德不仅提出法治的主张,而且强调良法的统治。 他的法治主张包含了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西塞罗: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理论
阿奎那把法分为四种,即 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二、法治与宪政
1.法治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的法律,被称为根本大法或基本法。 西方各国宪法般分为成文宪法 :是指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带的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和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专的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组成的(典型国家:英国)。
2.宪法与宪政:
宪政可以理解为宪法政治。现代宪法的本质内涵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
(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权利构成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公民不分性别、职业、种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公民投票权。
2、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也可以平等的参与竞争性政府的公职。
3、任何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
4、司法平等,即普遍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
(4)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形式,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1、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
2、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
3、为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一、近代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础
1.近代以来的分权理论:
(1)洛克(英国)的分权学说: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所划分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重]立法权是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属于国会) ;
(2)孟德斯鸠(法国)的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他认为这三种权力应由议会、国王和法院分别行使) [重]行政权。
(3)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发展:杰斐逊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而且进一步指出 ,要保障人民zhu权,防止暴政,仅仅在联邦政府层面实行三权分立是不够的,还须在联邦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纵向分权,层层分权。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同样是分权学说的信奉者和践行者。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司法独立。
二、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
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和协调。 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 1是权力的分立,是指政府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 2是制约与平衡,是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互相限制。
三种不同的分权制衡模式的特点:
(1)美国模式:
美国是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美国的分权制衡模式体现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美国宪法建立了三个主要政府部门,即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
①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总统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②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总统享有一部分司法权 ,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③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
(2)英国模式
在英国,由于实行议会至上或议会zhu权原则,行政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合,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
①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议会主要是下院对内阁进行牵制的形式: 1是质询; 2是辩论; 3是批准立法; 4是倒阁;
②议会zhu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法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尽管不彻底。
(3)法国模式
法国是三权分立学说的首创人孟德斯鸠的家乡,法国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法国人认为,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职能要绝对分开,不容许有相互渗透。依据三权分立原则,法院不能干预行政与立法事务。
①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权力失衡:在第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共和政体下,尽管存在着-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但是,议会处于国家权力中兴;
②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衡:首先,以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其次,政府权力和地位得到大大提升。第三,限制议会的权力,使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 第五共和国提高了政府对议会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 1是严格限制议会对政府的倒阁动议; 2是取消可能导致对政府举行信任投票的质询)
第五节 人权原则
一、人权与人权思想的提出
1.人权概念
(1)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人权观。(人权主要表现为自然权利)
(2)人权是一个历史文化概念,不同的历史文化蕴含着不同的人权观。(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或价值观念 ,人权更是一种法律权利)
2.西方人权思想的产生
(1)人权就是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萌芽于古代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权利是近代人权的主要内容和来源。
(2)自然权利指人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不是国家或政府赋予的,而是产生于政府产生以前,可以说是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
(3)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代自然法理论发展到了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阶段。
(4)近代自然法理论最先是由荷兰法律学者格劳修斯提出来的。继格劳修斯之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系统阐述了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成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概念。自然权利的概念首先出现在F布斯的政治哲学中,霍布斯唯一关注的自然权利是生命权霍布斯把自然法看做是捍卫生命权的法则。 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每个人便享有天赋自然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二、人权原则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
(1)英国人权原则的确立:
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大宪章》( 第-次提出关于国民的自由、财产等人权问题)、《权利请愿书》 、《权利法案》 ;《人身保护法》中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人身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1688年 “光荣革命”后,议会于第二年又通过了《权利法案》,首先列举了詹姆斯二世破坏宪政的种种行为,重申了人权原则并提出了限制王权的13条规定。
(2)美国人权原则的确立:
美国宪法中的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弗吉尼亚宣言》 、《独立宣言》 (对生命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的规定)和《权利法案》( 联邦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般被称为美国宪法的 《权利法案》,它是美国宪法关于人权与公民权利的主要规定)。 1787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包括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组织的构成和职权,联邦和州和各州的相互关系,宪法的生效和修改等问题。
( 3 )法国人权原则的确立:
1789年通过的《人和公民权利(简称《人权宣言》)是法国第一 部宪法( 1791年宪法)和现行宪法( 1958年宪法)的序言。 P106页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1)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2)zhu权属于国民
(3)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4)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5)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6)有关人权的原则还包括罪刑法定、法律不朔既往、无罪推定和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原则。
三、人权原则的发展
(1)T.H.马歇尔在《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中表述:民权形成于18世纪,19世纪扩展到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兴起于20世纪。
(2)一些西方人权学者提出了"三代人权”的发展说:
①第一代人权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形成于美、法革命时期]——消极的权利 ;
②第二代收到"福利国家”的影响,人权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积极的权利
③第三代人权涉及人类生存条件面临的各种问题(维护和平、环保和发展), 需要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称为“连带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