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工程项目投融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五章工程项目投融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详细的总结了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工程项目融资,与工程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编辑于2023-02-10 20:00:30 广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项目投融资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制度
项目资本金来源
1、项目资本金的含义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2.资本金的性质
对项目来说,项目资本金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对于提供债务融资的债权人来说,项目资本金可视为负债融资的信用基础,项目资本金 后于负债受偿,可以降低债权人债权的回收风险。
3.项目资本金制度
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4.项目资本金的来源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20%。国家对 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项目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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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地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
竞争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 方式筹措资本金。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有些项目不允许国外资本控股,有些项目要求国有资本控股。《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中明确规定,电网、核电站、铁路干线路网等项目,必须 由中方控股。民用机场项目必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项目资本金管理
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凡资本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资金筹措渠道与方式
优先股特点:①优先股与普通股相同的是没有还本期限。②与债券特征相似的是股息固
定。③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公司控制权。④发行优先股通常不需要还本, 只需支付固定股息。优先股融资成本较高,且股息不能像债权利息一样在税前扣除。⑤相对 于其他借款融资,优先股的受偿顺序通常靠后,对于项目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来说,可以视为 项目的资本金。而对于普通股股东来说,优先股通常要优先受偿,是一种负债。是介于股本 资金与负债之间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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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设法人项目资本金筹措
(1)在资本市场募集股本资金。 1)私募。是指将股票直接出售给少数特定的投资者,不通过公开市场销售。 2)公开募集。是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向社会发行销售。筹资费用较高,筹资时间较长。 (2)合资合作。采用这种方式,新法人需要重新进行公司注册或变更登记。
债务融资的优点:速度快、成本较低。
债务融资的缺点:融资风险较大,有还本付息的压力。 债务筹资主要通过信贷、债券、租赁等方式进行筹措。
信贷方式融资
信贷方式融资是项目负债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中最基本和最简
单,也是比重最大的债务融资形式。 信贷方式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出口信贷、银团贷款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等。 信贷融资方案应说明拟提供贷款的机构及其贷款条件,包括支付方式、贷款期限、贷款 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及附加条件等。
债券方式融资
企业债券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其资金成本(利率)一般应低于银行借款。
可转换债券是企业发行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券,其发行条件与一般企业债券类似,但由于 附加有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通常利率更低。 (1)债券筹资的优点:①筹资成本较低。发行债券筹资的成本要比股票筹资的成本低。这 是因为债券发行费用较低,其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支付,可以享受扣减所得税的优惠。②保 障股东控制权。③发挥财务杠杆作用。④便于调整资本结构。 (2)债券筹资的缺点:①可能产生财务杠杆负效应。债券必须还本付息,是企业固定的支 付费用。②可能使企业总资金成本增大。③经营灵活性降低。在债券合同中,各种保护性条 款使企业在股息策略融资方式和资金调度等多方面受到制约,经营灵活性降低。
租赁方式融资
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1)经营性租赁。是出租方以自己经营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出租方收取租金。承租方 通过租入设备的方式,节省了项目设备购置投资,或等同于筹集到了一笔设备购置资金,只 需为此支付一定的租金。 (2)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通常由承租人选定需要的设备,由出租人购置 后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租赁取得的设备按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租赁期满,设备一般由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以事先约定的很低的价格向出租人收购的形式 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1)融资租赁的优点: ①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能够迅速获得长期资产的长期使用权; ②避免长期借款筹资所附加的限制性条款,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③减少设备引进费,从而降低设备取得成本。 2)融资租赁的租金包括三大部分: ①租赁资产的成本:租赁资产的成本大体由资产的购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保险费 等项目构成; ②租赁资产的利息:出租人购买租赁设备的贷款利息; ③租赁手续费:包括出租人承办租赁业务的费用以及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所赚 取的利润。
资金成本与资本结构
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及其构成
资金成本是指企业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一般包括资金筹集成本和资金使用 成本两部分。
(1)资金筹集成本。是指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发行股票或债券支付的 印刷费、发行手续费、律师费、资信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广告费等。 资金筹集成本是在筹措资金时一次支付的,在使用资金过程中不再发生,一般属于一次 性费用,筹资次数越多,资金筹集成本也就越大。 (2)资金使用成本。又称为资金占用费,是指占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股东的 各种股息和红利、向债权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以及支付给其他债权人的各种利息费用等。 资金使用成本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多次、定期发生的,一般与所筹集的资金多少以及使 用时间的长短有关,具有经常性、定期性的特征,是资金成本的主要内容。
资金筹集成本与资金使用成本是有区别的:
* 前者是在筹措资金时一次支付的,在使用资金过程中不再发生,因此可作为筹资金额的
一项扣除,而后者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多次、定期发生的。
资金成本的性质
(1)资金成本是资金使用者向资金所有者和中介机构支付的占用费和筹资费。 (2)资金成本与资金的时间价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第一,资金的 时间价值表现为资金所有者的利息收入,而资金成本是资金使用人的筹资费用和利息费用, 第二,资金的时间价值一般表现为时间的函数,而资金成本则表现为资金占用额的函数。 (3)资金成本具有一般产品成本的基本属性。但是资金成本只有一部分具有产品成本的性 质,即这一部分耗费计入产品成本,而另一部分则作为利润的分配,不能列入产品成本。
资金成本的作用
(1)个别资金成本主要用于比较各种筹资方式资金成本的高低,是确定筹资方式的重要依据。 (2)综合资金成本是项目公司比较各个筹资方案,作出最佳资本结构决策的依据。 (3)边际资金成本是追加筹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资金成本的计算
(1)资金成本计算的一般形式。 K=D/(P-F) 或 K=D/[P(1-f)] 式中:K——资金成本率(一般也可称为资金成本); P——筹资资金总额; D——(年)使用费; F——筹资费; f——筹资费费率(即筹资费占筹资资金总额的比率)。
(2)个别资金成本。 权益资金成本包括优先股成本、普通股成本、留存收益成本。 债务资金成本包括长期贷款成本、债券成本、租赁成本。
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是指项目融资方案中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又称资金结构。
在项目融资活动中,资本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资本结构是指项目公司全部资本的构成,不但包括长期资本,还包括短期资本, 主要是短期债务资本。 狭义的资本结构是指项目公司所拥有的各种长期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尤其是指长 期的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
1.项目资本金与债务资金比例
项目资本金比例越高,贷款的风险越低,贷款的利率可以越低,如果权益资金过大,风 险可能会过于集中,财务杠杆作用下滑。但如果项目资本金占的比重太少,会导致负债融资 的难度提升和融资成本的提高。 一般认为,既能满足权益投资者获得期望投资回报的要求,又能较好地防范财务风险的 比例是较理想的资本金与债务资金比例。
2.项目资本金结构
项目资本金内部结构比例是指项目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 采用新设法人筹资方式的项目,应根据投资各方在资本、技术、人力和市场开发等方面 的优势,通过协商确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形式和出资时间。 采用既有法人筹资方式的项目,在确定项目资本金结构时,要考虑既有法人的财务状况 和筹资能力,合理确定既有法人内部筹资与新增资本金在项目筹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析 既有法人内部筹资与新增资本金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3.项目债务资金结构
在一般情况下,项目融资中债务融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项目债务资金的筹集是解 决项目融资的资金结构问题的核心。 在确定项目债务资金结构比例时,需要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降低 融资成本,又要控制融资风险。
选择债务融资的结构应考虑: (1)债务期限配比。在项目负债结构中,长短期负债借款需要合理搭配。短期借款利率低 于长期借款,适当安排一些短期融资可以降低总的融资成本,但如果过多的采用短期融资, 会使项目公司的财务流动性不足,项目的财务稳定性下降,产生过高的财务风险。 (2)债务偿还顺序。通常,在多种债务中,对于借款人来讲,在时间上,由于较高的利率 意味着较重的利息负担,所以应当先偿还利率较高的债务,后偿还利率较低的债务。对于有 外债的项目,由于有汇率风险,通常应先偿还硬货币的债务,后偿还软货币的债务。 (3)境内外借款占比。 (4)利率结构。项目融资中的债务资金利率主要为浮动利率、固定利率以及浮动/固定利 率三种机制。评价项目融资中应该采用何种利率结构,需要综合考虑三方面的因素: 1)项目现金流量的特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现金流量相对稳定的项目,采用固定利率机 制优点多。 2)对进入市场中利率的走向分析在决定债务资金利率结构时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任何一种利率结构都有可能为借款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但也会相应增加一定的成本, 最终取决于借款人如何在控制融资风险和减少融资成本之间的权衡。 (5)货币结构。 如果条件许可,项目使用外汇贷款需要仔细选择外汇币种。 通常主要应当考虑的是还款成本,选择币值较为软弱的币种作为还款币种。
资本结构的比选方法
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一般是通过分析每股收益的变化来进行衡量的。凡是能够提高每股 收益的资本结构就是合理的。 一般来说,每股收益一方面受资本结构影响,同样也受销售水平影响。因此,可运用融 资的每股收益分析方法分析三者的关系。 每股收益分析是利用每股收益的无差别点进行的。所谓每股收益的无差别点,是指每股 收益不受融资方式影响的销售水平。根据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可以分析判断不同销售水平下 适用的资本结构。
工程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特点和程序
项目融资的特点
1.项目导向
项目融资主要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预期现金流等来安排融资,而不是以项目的投 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为依据。
2.有限追索
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有以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偿还债务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贷款人对项目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融资是属于 项目融资还是属于传统形式融资的重要标志。 有限追索融资的实质是由于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还不足以支撑一个“无追索”的结构, 因而还需项目的借款人在项目的特定阶段(如建设期和试生产期)提供一定形式的信用支持。
3.风险负担
项目融资在风险分担方面具有投资风险大、风险种类多的特点。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结 构应该是在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债务的风险责任。
4.非公司负债型融资
亦称为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是指项目的债务不表现在项目投资者(即实际借款人) 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栏的一种融资形式。最多,这种债务只以某种说明的形式反映在公 司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 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对于项目投资者的价值在于使得这些公司有可能以有限的财力从事更 多的投资,同时将投资的风险分散和限制在更多的项目之中。
5.信用结构多样化
(1)在市场方面,可以要求对项目产品感兴趣的购买者提供一种长期购买合同作为融资的 信用支持。 (2)在工程建设方面,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合同,或“交钥 匙”工程合同,可以要求项目设计者提供工程技术保证等。 (3)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面,可以要求供应方在保证供应的同时,在定价上保证项目的 最低收益。
6.融资成本较高
(1)组织项目融资花费的时间要长些。 (2)项目融资的大量前期工作和有限追索性质,导致融资的成本要比传统融资方式高。融 资成本包括融资的前期费用和利息成本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融资的这一特点限制了其使 用范围。
7.可以利用税务优势
追求充分利用税务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偿债能力,是项目融资的 重要特点。这一问题贯穿于项目融资的各个阶段、各个组成部分的设计之中。对投资的税务 鼓励政策通常包括加速折旧、利息成本、投资优惠以及其他费用的抵税法规等。
项目融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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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BOT 方式(政府特许经营)
BOT(建设-运营-移交),主要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或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如包括公
路、桥梁、自来水厂、发电厂等在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等。 其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 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 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 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BOT 是一类项目融资方式的总称,通常所说的 BOT 主要包括典型 BOT、BOOT 及 BOO 三种基
本形式。
1.典型 BOT 方式 项目公司没有项目的所有权,只有建设和经营权。
2.BOOT 方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 项目公司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降低,特许期一般比典型 BOT 方 式稍长。
3.BOO 方式(建设-拥有-运营) 项目公司不必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即为永久私有化),目的主要是鼓励项目公司从项目全 寿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经营设施,提高项目产品/服务的质量,追求全寿命期的总成本降低 和效率的提高,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更低。
除上述三种基本形式外,BOT 还有十余种演变形式,如 BT(建设-移交)、BTO(建设-移 交-运营)等。 BT 项目中,投资者仅获得项目的建设权,而项目的经营权则属于政府,BT 融资形式适用 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出于安全考虑的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项目。对银行和承包商 而言,BT 项目的风险可能比基本的 BOT 项目大。
TOT 方式(以旧换新)
TOT(移交-运营-移交),是从 BOT 方式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型方式,具体是指用民营资金
购买某个项目资产(一般是公益性资产)的经营权,购买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该资产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一般为政府或国有企 业)。
TOT方式运作程序
(1)制定 TOT 方案并报批。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 SPC 或 SPV(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 的机构),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 SPC 或 SPV,以确保有专 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协调出现的问题。SPC 或 SPV 是政府设立 或参与设立的具体特许权的机构。
(3)TOT 项目招标。
(4)SPV 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 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的资金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使用。
(7)转让项目经营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
TOT方式的特点
(1)从项目融资的角度看,TOT 是通过转让已建成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来融资的,而 BOT 是政府给予投资者特许经营权的许诺后,由投资者融资新建项目,即 TOT 是通过已建成项目 为其他新项目进行融资,BOT 则是为筹建中的项目进行融资。 (2)从具体运作过程看,TOT 由于避开了建造过程中所包含的大量风险和矛盾(如建设成 本超支、延期、停建、无法正常运营等),并且只涉及转让经营权,不存在产权、股权等问题, 在项目融资谈判过程中比较容易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并且不会威胁国内基础设施的控制权 与国家安全。 (3)从东道国政府的角度看,通过 TOT 吸引国外或民间投资者购买现有的资产,将从两个 方面进一步缓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通过经营权的转让,得到一部分外资或民 营资本,可用于偿还因为基础设施建设而承担的债务,也可作为当前迫切需要建设而又难以 吸引外资或民营资本的项目;转让经营权后,可大量减少基础设施运营的财政补贴支出。 (4)从投资者的角度看,TOT 方式既可回避建设中的超支、停建或者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 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等风险,又能尽快取得收益。采用 BOT 方式,投资者先要投入资金 建设,并要设计合理的信用保证结构,花费时间很长,承担风险大;采用 TOT,投资者购买的 是正在运营的资产和对资产的经营权,资产收益具有确定性,也不需要太复杂的信用保证结构。
TOT 与 BOT 的比较
ABS 方式(资产证券化)
ABS 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
(1)组建特殊目的机构 SPV。
(2)SPV 与项目结合。即 SPV 寻找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拥有未来现金流量所 有权的企业(项目公司)成为原始权益人。这些未来现金流量所代表的资产,是 ABS 融资方 式的基础。在进行融资时,一般应选择未来现金流量稳定、可靠,风险较小的项目资产。而 SPV 与这些项目的结合,就是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 收入的权利转让给 SPV,转让的目的在于将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割断。这样 SPV 进行 ABS 方 式融资时,其融资风险仅与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建设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本身的 风险无关。
(3)进行信用增级。
(4)SPV 发行债券。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5)SPV 偿债。由于项目原始收益人已将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权利让渡给 SPV,因此, SPV 就能利用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量,清偿其在国际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上所发行债券的本息。
BOT 方式与 ABS 方式的比较
(1)项目所有权、运营权归属。BOT 融资方式中,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 是属于项目公司的,在特许期经营结束之后,所有权及与经营权将会移交给政府;在 ABS 融 资方式中,根据合同规定,项目的所有权在债券存续期内由原始权益人转至 SPV,而经营权与 决策权仍属于原始权益人,债券到期后,利用项目所产生的收益还本付息并支付各类费用之 后,项目的所有权重新回到原始权益人手中。
(2)适用范围。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包括国防项目在内的敏感项目,采用 BOT 融资方式是不可行的,容易引起政治、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问题;在 ABS 融资方式中,虽在债券 存续期内资产的所有权归 SPV 所有,但是资产的运营与决策权仍然归属原始权益人,SPV 不参 与运营,不必担心外商或私营机构控制,因此应用更加广泛。
(3)资金来源。BOT 与 ABS 融资方式的资金来源主要都是民间资本,可以是国内资金,也 可以是外资,如项目发起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但 ABS 方式强调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 这一方式筹集资金,这是 ABS 方式与其他项目融资方式一个较大的区别。
(4)对项目所在国的影响。BOT 会给东道国带来一定负面效应,如掠夺性经营、国家税收 流失及国家承担价格、外汇等多种风险,ABS 则较少出现上述问题。
(5)风险分散度。BOT 风险主要由政府、投资者/经营者、贷款机构承担;ABS 则由众多的 投资者承担,而且债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变现能力强。
(6)融资成本。BOT 过程复杂、牵涉面广、融资成本因中间环节多而增加;ABS 则只涉及 原始权益人、SPV、证券承销商和投资者,无需政府的许可、授权、担保等,过程简单,降低 了融资成本。
PFI 方式(私人主动融资)
PFI 是指由私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
本,在运营期结束时,私营企业应将所运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 PFI 融资方式具有使用领域广泛、缓解政府资金压力、提高建设效率等特点。利用这种融 资方式,可以弥补财政预算的不足、有效转移政府财政风险、提高公共项目的投资效率、增 加私营部门的投资机会。
1.PFI 的典型模式
(1)在经济上自立的项目。 (2)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 (3)合资经营项目。项目的控制权必须是由私营企业来掌握,公共部门只是一个合伙人的 角色。
2.PFI 的优点
PFI 方式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营企业参与的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的产出大众化。PFI 在 本质上是一个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模式,政府与私营企业是一种合作关系,对 PFI 项目 服务的购买是由有采购权的政府与私营企业签订的。 (1)适用范围广泛。 (2)吸引私人企业或非官方投资者参与公共物品的产出,提高政府公共物品的产出水平。 (3)提高公共物品的效率和降低产出成本。 (4)PFI 方式是政府公共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创新,这也是 PFI 方式 的最大的优势。
3.PFI 方式与 BOT 方式的比较
(1)适用领域。BOT 方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如机场、港口、电厂、公路、自 来水厂等,以及自然资源开发项目。PFI 方式的应用面更广,除上述项目之外,一些非营利性 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如学校、医院、监狱等)同样可以采用 PFI 融资方式。
(2)合同类型。BOT 项目的合同类型是特许经营合同,而 PFI 项目签署的是服务合同,PFI 项目的合同中一般会对设施的管理、维护提出特殊要求。
(3)合同期满处理方式。BOT 项目在合同中一般会规定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必须无偿交 给政府管理及运营,而 PFI 项目的服务合同中往往规定,如果私营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未达到 合同规定的收益,可以继续保持运营权。
PPP 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持股)
PPP,广义上泛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
狭义上则强调政府通过商业而非行政的方法,如在项目公司中占股份来加强对项目的控 制,以及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目前,国际学术界和企业界较为认同的是广义的 PPP,即将 PPP 认定为政府与企业长期合 作的一系列方式的统称,包含 BOT、TOT、PFI 等多种方式,并特别强调合作过程中政企双方 的平等、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效率提高和保护公众利益。 根据现行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政府或其指定的有 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 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
(1)项目概况。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 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3)项目运作方式。 (4)交易结构。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 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5)合同体系。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 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6)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 (7)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 来源采购。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财政部门(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 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 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物有所值(VFM)评价
中国境内拟采用 PPP 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物 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 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 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 PPP 模式。
(1)物有所值定性评价。
*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寿命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
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以及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的补充评价 指标。补充评价指标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寿命 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一般采用专家打分法。原则上,评分结果在 60 分(含)以上的, 通过定性评价;否则,未通过定性评价。
(2)物有所值定量评价。
* 定量评价是在假定采用 PPP 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方式产出绩效相
同的前提下,通过对 PPP 项目全寿命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PPP 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 值)进行比较,判断 PPP 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寿命期成本。 PPP 值可等同于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 财政支出责任的现值。
PSC 值是以下三项成本的全寿命现值之和:
* 1)参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
2)竞争性中立调整值; 3)项目全部风险成本。 PPP 值小于或等于 PSC 值的,认为通过定量评价;PPP 值大于 PSC 值的,认为未通过定量 评价。
PPP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 PPP 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 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 PPP 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 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
(1)责任识别。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2)支出测算。对项目全寿命周期内财政支出责任分别进行测算。 ①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 ②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 费模式分别测算。 对于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 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 和合理利润。 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 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 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 在计算年度运营补贴支出数额时,应注意: 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 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应当充分考虑合理利润率变化对运营补贴支出的影响。 并应当充分考虑定价和调价机制的影响。 风险承担支出应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出现的概率和带来的支出责任,可采用比例法、情景 分析法及概率法进行测算。 ③配套投入支出责任应综合考虑政府将提供的其他配套投入总成本和社会资本方为此支 付的费用。
(3)能力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 每一年度全部 PPP 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 10%。 “通过论证”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的 PPP 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 PPP 项目目录,并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与工程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规定
增值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 过 500 万元)。
2.税率和征收率
(1)增值税税率 1)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 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 6%; 2)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交通运输、邮政、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 9%; 3)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 13%; 4)出口货物,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税率为 0。
(2)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 9%。 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造价×9%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 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征收率为 3%。 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前造价×3%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 项目均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计算。
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是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
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和纳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可分为居民企业 和非居民企业。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①销售货 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 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 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 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 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的收入。 4)各项扣除。①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利润的分配顺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 5 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允 许扣除范围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 其他支出。
(2)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 25%的比例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为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
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即: ①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 7%; ②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 5%; ③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 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 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 2%。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征收率
房产税
纳税人
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 人或使用人三类。
纳税对象
房产
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税率:定额税率。 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这 三项费用不能据实扣除,按相应标准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 此扣除。 5)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 成新度后的价格。
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契税
契税的纳税对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 5 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②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房屋赠予,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
税率:
契税实行 3%〜5%的幅度税率。
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关税
1.计税依据: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2.税率: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 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3.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一张保单下可 以有多个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包括: 1)业主: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总承包商或分包商; 3)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4)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2)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该部 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 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 金额为其重置价值。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 20%。超过 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 率计收保费;超过 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机、钻机、脚手架、吊车等。此类物品 一般为承包商所有,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因而作专项承保。该项目的保险金 额为其重置价值。 5)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 5%,小工 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 10%计算。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业主或承包单位所有的或由其 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目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该 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7)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的其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2)第三者责任。 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一般通过一个赔偿限额来确定,该限额根据工地责任风 险的大小确定。
(3)附加险。 根据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或某项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 商定。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 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 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 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②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 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 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 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 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 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保险期限
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 合格时终止。
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分项确定,一般可分为以下几项: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场地清理费、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各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是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4)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也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赔偿处理
(1)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或基本恢复至其受损前状态的费用 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可予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人可有三种赔偿方式,即以现金支付赔款、修复或重置、赔付修理费用。 (3)损失赔付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安装工程一切险
概念及特点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 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调 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的保险。
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安装工程一切险具有下列特点: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 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在机器安装好之 后,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通 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 1/3 左右。 (2)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而安装工程一切险承担 的风险主要为人为事故损失。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1)安装项目。 适用安装工程险保单承保的标的,大致有三种类型: 1)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性安装的成套设备。 2)单独的大型机械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传送装置的组装工程。 3)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和管道、电缆的铺设工程等。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该项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安装工程一切险金额的 20%,超过 20%时,应按建筑工程保险费率 计收保险费。超过 50%时,则需单独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3)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4)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险金额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但最高 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
(5)清理费用。此项费用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定并单独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 内。保险金额对大工程一般不超过其工程总价值的 5%;对小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值的 10%。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主要承保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 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除以下两条外基本相同: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都属于除外责任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安装工程一切险只对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其有关 费用不予赔偿,而对由于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仍予以负责。 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承保设计错误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费用,同时也不负责因此 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安装工 程一切险不予负责,只对由于电气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对于此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赔偿。
保险期限
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应另行加费。
保险费率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确定。 安装工程险的费率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只是对试车期设定单独费率,是一次性 费率。
工伤保险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其用人单位的全 部职工或者雇工。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 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无论是长期工、季节工、临时工,只要形成了劳动关 系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责任范围
(1)工伤责任范围。7 种情形: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 (2)视同工伤范围。3 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维护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3)工伤除外责任。3 种情形: 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
工伤保险基金与费率
(1)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其他 资金。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费率。 工伤保险收缴保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概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 干费率档次。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中,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 次将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至八类(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属于六类;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属于五类),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0.9%、1.1%、1.3%、1.6%、1.9%左右。 用人单位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 120%、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 120%、150%或 向下浮动至 80%、50%。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作为投保单位的,建筑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投保。 不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工,是正式工还是农民工,是操作工还是管理者,都应该属于建 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对象。有关文件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的投保方式。
保险范围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从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 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但保险期间 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率
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 费率和浮动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