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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本篇整理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欢迎大家学习。
编辑于2023-02-14 21:23:53 广东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条例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位、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性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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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使用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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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备案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关系
【专属于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地方无权进行立法:(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税率、税收征管;(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其他。
【国务院立法权限】(1)为执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2)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
【地方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立法权限】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可以制定规章,但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简记为:不得减少民的权利增加民的义务,不得增加官的权力减少官的职责)。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条件
依法成立
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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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表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用
建设过程中的基本主体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路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
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大中型项目,应当设;小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项目经理:每个项目必须设,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
部的职责,任务和组形式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种类
委托代理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设立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基本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取得代理权,依据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转代理(复代理)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仅就第三人
选任以及对第三人指示承担责任
(简记为:甲乙各对各的指示担责任)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
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人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②本人有过失 ③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的,视为同意。后果由本人承担
法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简记为:一个人有错,一个人承担责任;两个人有错,两个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
支配性,绝对性权利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设立
地表地上或地下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流转、续期和消灭
流转
*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消灭 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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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概念
设立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利用目的和方法
地役权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变动
(简记为: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物权的法律特征
和主要种类
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
种类
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19 年二级考) 、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同样自交付时生效(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保护
物权保护方式:单独或合并适用
承担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
######
注意: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概念
债的相对性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 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 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内容 是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合同 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合同之债
侵权 债权之债
无因管理 管理人与受益人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 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损失人可请求得
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三种情形之一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补给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建筑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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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基本类型
著作权,包括领接权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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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知识
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
专利法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
专利权的期限(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
申请和审批
请求书
说明书及其摘要
权利要求书
商标权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商标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商标权客体】注册商标。
【商标财产权】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权,是商标所有权人 对注册商标享有的具体权利。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商标人身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利(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受《著作权法》 保护。
著作权
常见著作权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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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
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专利的保护
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确定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记住先后顺序,打乱要会排,2018 一级)
第一步:首先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确定; 第三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按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第四步:以上方法均不能确定的,法院酌情判决。 无论按哪一步,赔偿数额都应当加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最主要是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使用注册商标违法
使用非注册商标违法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犯复制品罪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
合同的规定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不包括订金、预付
款、违约金。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
适用《担保法》规定。 【担保的从属性】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担保合同可以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独立有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
保的方式和责任
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只能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资格
* 【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企业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企业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方可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合同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因此: (1)被担保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2)被担保的债务人发生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3)但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更换的,无须保证人同意,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新债权人承担责任。
常用担保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工程支付担保,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通常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
预付款担保
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定金的规定
抵押权
可以抵押的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买卖】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其他。
不得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买卖】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其他。
抵押的效力 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经同意转让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抵押权:(1)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2)协议不成的,起诉申请拍卖、变卖。(简记为协议或起诉) 同一不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质权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特别注意: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2)可转让股票;(3)可转让知识产 权;(4)应收账款、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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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留置】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对方同意即可依法单方行使,非常激烈,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律规定一般仅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合同标的物(动产)有留置权。 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即,通过合同事先约定排除法定的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应当书面,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 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与保验
索赔的规定
概述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索赔
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
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计算损失大小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保险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损毁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无法修理或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定损。 (三)若一个建设项目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应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向不同保险公司索赔。(按份责任)。
保险分为:财产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财产保险(2018 二级)】(1)财险保单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转让。(2)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2019 一级)】(1)人身保险不能转让。(2)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费,不可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
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发包人应投保,委托承包人投保费用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 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内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期限
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 全部工程(以先发生者为准)
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简记为:动工或运抵,验收或占用。以先发生为准。与保单不一致的,以保单为准)
【投保人】
由发包人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 具有可保利益的工程参与各方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要赔的)】(2018、2019 一级) (1)自然灾害: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不赔的)】 (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费用)不保。 (2)自燃、氧化、潮湿、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渐变原因,不属于自然灾害,不保。 (3)被保险人管理失误(如设计/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盘点时短缺)不属于意外事件,不保。 (4)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建造前已存在的,结束建造后的(例如业主已验收或接收的部分)不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保险期限
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试车考核期的保脸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验责任
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帮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
纳税人: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类交个税)
税基
【税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2018、2019 一级)包括:(1)财政拨款;(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
所得额
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使用税率为20%
个人
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
范围
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为20%
减免优惠 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扣缴申报
以所得人为纳税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积的纳税人
分为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 x 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 x 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抵扣
税率 建筑税率为9%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建筑行业的规定】
【建筑行业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① 钢材、② 混凝土、③ 砌体材料、④ 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区别:简易计税税率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税税率 9%,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为 2%。
销项税额的抵扣
【销项税额的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销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纳税人
依据和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
税收减免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低于30%,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低于50%,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1%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率3%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征税依据,依照固定税额计算征收
每平米年税额: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车船税
印花税
2021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 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 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 业账簿。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 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2)应税产权转 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 明的增值税税款;(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 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4)证券交易 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 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8)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车辆购置税 一次性征收,税率10%
契税 税率3%-5%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基
本种类和特征
特征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
的种类及承担方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2021 年 1 月经修改后公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
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 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 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 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 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5 )行政拘留; (6) 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 要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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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
种类及承担方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永久工程(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偷工减料) (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失控)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
2020 年 12 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
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 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 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4) 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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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范围
需要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常规方式: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房建及市政项目施工,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审批。 (2)特殊方式:开工报告。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的个别项目,由县级以上发改委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注意:法律上的“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报告政府部门,民对官)≠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报告监理单位,民对民)。
不需要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抢险救灾等工程
也有一些工程开工不实行任何政府审批: (1)小型工程(适用《建筑法》):投资额≤30 万元或建筑面积≤300m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临时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两种方式: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申请主体 由建设单位负责
法定批准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 明文件: (1)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 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 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 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具体措施。
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2017、2018 年一级)】
在城市、镇规划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由规划局(或由省政府确定的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划拨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 (2)出让土地:签订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
(一)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原来系农民集体土地的,应经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张)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不要求全部完成);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很多地区施工图已经取消政府审批,改为自己承诺);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开工报告批准后 15 日内),应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不是审批)。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也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需报告两次)。中止施工满一年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不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并收回(待符合复工条件时重新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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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规
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
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已完成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资质条件】施工企业应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企业的“净资产”是资产-负债,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以前 1 年或当期合法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考核)、专业技术人员(除各类最低资质等级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职称、持证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技术装备(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和已完成工程业绩(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发布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等条件申请资质。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类别 施工总承包序列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
等级: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施工企业资质许可权限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申请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
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需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变更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申请前 1 年至决定作出前信用档案上有不良行为记录,不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6)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它。
【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简记为:合法取得是撤回,非法取得是撤销)
【撤回】合法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 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16 年考) 【撤销(非法取得或非法发放)】(一)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注销】(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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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资质或越
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属于挂靠(冒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视同挂靠(冒充)】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没有签订分包合同),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责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上下家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体,对内按约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
无资质承揽工程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造师考试、注册
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考试
注册
1.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 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3.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4.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不予注册和证书的失效,注销
继续教育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到期前 30 日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蓝本);
(3)劳动合同复印件;(4)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变更注册】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有效期。 原聘用企业无故不配合办理的,建造师本人可以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注销注册。省建设厅收到申请后向原企业核实,原企业在 7 日内不提供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的,应予办理。
不予注册
【不予批准注册(2019 一级、二级)】申请人有资格证书但不具备执业条件,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11)其他。
【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丧失执业条件,如:
(一)聘用单位破产; (二)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四)已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五)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此时,注册证书(蓝本)失效,应交回注销。不交回的,发证机关也会公告注销。 【撤销注册(非法发放或非法取得)】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
建造师的受聘单
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执业范围
岗位范围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范围 十个专业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 2.基本义务
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认定为“证书挂靠”的情形(新增)】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 (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指建造师因故不能执业)。
【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简记为:专业对口)。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 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简记为:不严格要求专业对口)。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 一级考)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
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 所
范围
必须招标的范围
备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施工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100万元以上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场所
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对技术复杂、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
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基本程序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能力”,指的是招标人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招标。否则,即应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代理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起计算 。
招标文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定标底。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至开标时公布。标底仅作为评标参考,不得规定以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哪些属于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对应教材 P95~96,这个内容放在这个位置思路更清晰)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其他方式(例如:只通知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招标文件异议及答复】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 3 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2018 一级刚考,了解)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采用资格预审的,如为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 (2)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潜在投标人对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最迟在资审截止2 日前提出。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 ①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是同一时间,由招标人主持; ② 有权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投标人、投标人推选代表或公证人员; ③ 唱标; 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
评标 评标后工作
【评标委员会(挑一句考)】① 5 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两部分组成);② 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监管部门人员;③ 专家不少于 2/3;④ 专家随机抽取;⑤ 定标前名单应保密。
【评标要求(随机抽取 1~2 句考)】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 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审后,有权 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 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否则就成了投标有效期内“补充投标文件”),也不得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就成了“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主动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 清说明。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 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中标和签订合同
【签约时间】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签约内容】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工期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内容一致,否则违法。 【阴阳合同处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实质有冲突,阴阳合同;实质无冲突,合同变更。)
* 注意区分“正当的合同变更”与”阴阳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阴阳合同是
指为了逃避政府管制,中标合同和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而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费用等,都是合法有效的变更。 简记为:善意的、有手续的,合同变更。恶意的、无手续的,阴阳合同。
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2019 二级)】招标人因特殊原因终止招标,必须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并退还已收取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费用、出售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流程】政府对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签订合同。
【招标程序的时间要求,都要掌握,实务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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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发包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
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重大变化后, (1)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公正的,投标无效;(2)投标人仍符合资格且不影响公正的,投标有效。
【投标人资格审查(原理:保资格,保公正)】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重大变化后, (1)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公正的,投标无效;(2)投标人仍符合资格且不影响公正的,投标有效。
【联合体资格审查】
只有(1)大型或(2)结构复杂的两类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他工程不能接受联合体)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的项目,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每个成员均应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同一专业的不同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注意:不同专业不按较低)。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撤回和撤销(截止前是撤回(退还保证金);截止后是撤销(没收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通知撤回、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 在投标有效期内(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注意:在截止后通知补充修改,是不予受理。撤销才没收。)
(3)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保证金
退还的情形
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施工项目招标不得超过 80 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最迟在“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简记为:不签合同不能退)
【保证金】建筑领域仅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余类型的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推行银行保函形式,施工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严禁收取方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返还。
(1)发包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2)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 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4)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未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建设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属于串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 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成员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串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 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属于串标”,系指投标人之间确定的存在联合行动。“视为串标”,系指通过外观推断投标人之间可能存在联合行动。由于《刑法》明文规定,串通投标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属于串标”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和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履约保证金
【中标条件】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对应两个不同的中标条件:
【综合评分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最低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简称为评标价)最低,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 3 日内公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2)中标候选人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5)其他。 【定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重新定标】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重新审查】(二级已考两次)当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根据“原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做审查确认。
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简记为:四件事情先找招标人,其他事情直接找政府)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发包和承包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甲指乙供”属违法行为】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1)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4)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
【项目管理(“代甲方”)】项目管理单位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协助建设单位管理工程。
其本身与工地上各参建单位并无合同关系。基于职业道德,当然也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总承包单位依照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不是向作为代理人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这一点要留意)。 【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只做施工的,叫施工总承包。对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合承包(至少 2 个工作)叫工程总承包。 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总承包自行施工的,应当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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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共同
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 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责任: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
包的规定
分包工程范围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①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②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转包】(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2)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违法分包】(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以下可能是转包也可能是挂靠,关键看 AB 间是否签订公开的分包合同,B 有没有冒充 A】
(1)施工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2)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3)专业作业分包人的工作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分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4)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5)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6)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7)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总结后,简记为三步:1. 查人查社保;2. 查合同查增值税发票;3. 查银行流水
【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为 2 年,应当从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简记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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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施工单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2)2 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3)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分包单位的责任: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法定连带责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
为信息的分类
基本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
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承揽业务不良,工程质量不良,工程安全不良,拖欠工程
款或工人工资不良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资质资格违法,违反《建筑法》的“资质管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接活,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违反《质量管理条例》): (1)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违法的(泄露商业秘密、行贿受贿、偷工减料、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事故、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但注意如果仅仅是违约,比如工期拖延,不记入信用档案。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
的公布和奖励机制
建筑市场诚
信行为的公布
公布的时限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期限3年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为6个月-3年
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信息公布】建筑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监管平台和全国监管平台上统一公布。信息公布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属于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 3 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投标资格,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注意:>6 个月的,公告期限=限制期限;≤6 个月的,按照 6 个月)。 【具体规定(网页维护)】(1)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公告部门接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3)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公告的变更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
评价的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重点掌握:欠款垫资、无效合同、合同解除、违约
责任)
合同的法律特
征和订立原则
订立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合法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有利于节约自愿,保护生态原则
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1)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是有名合同;否则为无名合同。
(2)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否则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3)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为要式合同;否则为不要式合同。 (4)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否则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均属于实践合同(承诺生效时不成立,尚须交付标的物给对方,才能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的要
约和承诺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构成要件
具体内容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
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内容 :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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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 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例如坐公交投币,属于以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也叫默示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3 个: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注意: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实际工期(=实际竣工日-实际开工日-工期顺延天数)vs 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的认定】合同对实际开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产生争议
起诉的,法院应分别按以下情形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先行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工期顺延】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实际竣工日认定】(每年都考)合同对实际竣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按以下方式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注意这种情况中,管理和实务教材是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因此:考哪门照哪门答)(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 (1)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2)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工程欠款】当事人对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欠款利息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次按照:(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工日;(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注意法律上任何时候 123 都是有先后顺序的,先按 1 再按 2 再按 3)
【工程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并支付利息,但超过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首先催告(至少 1 个月),催告无效时,方可行使优先权。两种:1. 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2. 向法院申请拍卖后优先受偿。但工程本身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1)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损失计算方法)】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记为: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 ≤违约方订立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即:意外损失不赔,只赔意料中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义务
不得违法发包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及时验收工程
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义务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
和价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的确定: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合同价款的调整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工程垫资的处理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赔偿
损失的规定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和效力
待定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1)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不得履行;(3)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类无效(违法)施工合同】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挂靠ƒ中标无效④转包、违法分包。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注意合同无效,无约可违。因此,该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竣工验收合格部分:参照该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领域,常常出现挂靠、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以低价中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在工程结算时自己主张合同无效,或以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进行工程鉴定据实结算。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上述规定把握较严格,一般不支持鉴定)。 竣工验收不合格部分:先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予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应首先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了解)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二级考过 6 次)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同意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变更、
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承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签合同)。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
【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① 协商一致且② 内容明确且 ③ 合法。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律如 果规定过合同变更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从其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
(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移】应经过债权人同意。 (二)三种转让无效:(1)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 (四)主债权转让的,从债权一并转移。
可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诈手段 订立的合同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可撤消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一方(误
解方、不利方、受害方、违心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撤销;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强行)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①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 具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放弃撤销权。 合同未撤销的,自始有效;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合同终止的情形 种类
约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方式】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取消交易、退钱退货)】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适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对方同意时,合同才能解除。 法定解除(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可解除。 【原理】对方违约时,往往不能直接解除。第一步先催告(要求对方补救或赔偿),如催告无效(对方拒不补救或无法补救),第二步单方解除。 【解除通知及异议】当事人依法单方解除合同的,无需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在 3 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请求确认解除的效力。 【发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的;(2)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经催告仍未完工的;(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催告无效的;(2)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催告无效的;(3)发包人不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催告无效的。
违约责任及违
约责任的免除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法定方式,约定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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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相互适用(考前把图背熟)】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被违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最高法院规定,“过分”指超过实际损失的 30%),违约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
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订
立的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 二级考):(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不能不约定)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条款(必考 1~2 句,图考前背熟,然后注意几个下划线)】
(一)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终身)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三种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80%或者(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一)劳动合同自双方在合同文本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签章时间不一致的,后一方签章时间为生效时间。 (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权利和义务由承继单位继续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
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2016 二级、2019 一级考)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017、2019 年一级考)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一)劳动者辞职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 【“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具体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 【无通知解除(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5.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顺延】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符合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例如怀孕,例如患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6.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
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包工头”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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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 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家:市[2020] 105 号)规定,用人单 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 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 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 人进人项目现场施工。
劳务派遣
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劳务派遺合同由劳务派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且必须在2年以上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
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
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
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和休息休假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 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加班时间】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加班费用】平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 的工资报酬。 【缩短工作日】 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主要是: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16 至 18 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等。 【不定时工作日】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综合计算工作日】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按规定,企业对交通、铁路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计件工资时间】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者的工资
【落实清偿农民工工资欠薪责任】(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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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定期体检】单位有义务作定期体检的:① 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② 未成年工(16~18 岁)。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强度(极重)、其他禁忌。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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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验、工伤保险、失业 保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工伤和生育由用人单 位缴纳,其余三项共同缴纳)
劳动争议的解决
范围
【概述】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特的游戏规则,注意掌握: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劳动仲裁不是民事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包括个人因社保、工伤认定等与主管部门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存在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
解决方法
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协商解决
【(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资方代表)和本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劳动纠纷,仲裁时效 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1 年内提出。
简记为:一般劳动纠纷:知道 1 年;拖欠劳动报酬:离职 1 年。
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的
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材料检验义务
通知和保密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的义务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更换、补齐。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3)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义务】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工作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客户方)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干活的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买卖合同的
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称为物的权利瑕疵(例如甲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给乙)。
如果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法定品质,则称为物的质量瑕疵(例如买好房发现房屋外墙开裂)。 【检验期】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收到标的物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凭样品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工地上很多建材都是凭样品买卖,因此要求掌握) 【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欠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取消分期,买受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该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的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无交付可言,因此由买家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连续考五次,记住人造卫星例子)
借款合同的
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
可以口头(不要式合同);
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未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
未约定期限支付利息,(1)协议(2)交易习惯(3)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无效。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租赁合同的
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1)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或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均属于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的,任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义务】(1)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
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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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运输合同的
法律规定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标的是运输行为
(3)诺诚合同
(4)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一人,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
【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
仓储合同的
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验收、出具仓单、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通知、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损害赔偿的义务
【存货人的义务】支付仓储费用、说明、按时提取仓储物。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
无偿的委托合同
3.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噪声排放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项目噪声(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2018 一级刚考)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
业,但① 抢修、抢险作业和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③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③ 特殊需要夜间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两个必须)
施工现场大气
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大气
污染的防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
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对于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1)主要路段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 道路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2)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 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
3)施工现场的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治扬尘的措 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 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 或采取覆盖措施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施工现场水污
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市政排水排污管网保护】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即当地的“市政管理处”)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许可证】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有倾倒渣土、泥浆、加压排放污水等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并报告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般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力争达到 30%。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废弃物,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 40%。碎石、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达到 50%。(2018 二级)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配套建设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施工合理使用与
节约能源的规定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
节能的产业政策
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建筑节能
的规定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
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既有建筑的节能的规定
【建筑节能(刚考了解)】
(一)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以引导使用人节约能源和资源。 (二)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新建建筑:各参建单位应执行节能强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四)既有建筑: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
施工节能
的规定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提高用水效率
非传统水源利用
安全用水
(原理 1:自来水能不用就不用;2、非得用自来水时装上水表): 【自来水利用要点】 (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2)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2019 一级考)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所谓中水,就是循环处理水) (2)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建筑实务考过降排的地下水可以用在哪些方面?简记为:用在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 (3)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到 30%。
节能与能源利用
节能措施
(三)节能:现场照明设计照度不应低于最低照度,也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
机械设备与机具
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
施工用电及照明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用地指标
(四)节地:合理安排施工总平,库房料场尽可能靠近大门,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临时用地保护
施工总平面布置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
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节能技术进步
(1)政府政策引导
(2)政府资金扶持
节能激励措施
(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货支 持(4)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违法行为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法律保护的
文物范围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不是文物,但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不可以动,可移动,水下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1)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简记为:中国地盘内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盘外的文物只有辨认权。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注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均由省政府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划定后报省政府批准。(考试不可能考市重点、县重点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2015、2017、2018 年一级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内可以进行建设工程,但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1)开山、采石、开矿;(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
路;(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其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
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施工发现文物报
告和保护的规定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
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 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 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施工发现文物的
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衣业生 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 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 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 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违法行为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
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
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水下文物宝库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领证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其他。
领证范围
【领证范围】五类“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企业:
(1)矿山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5)民用爆炸物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
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发证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续期手续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延期。证件有效期内,严格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 12 项安全生产条件,批准有效期延期 3 年。(但不能理解成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可以自动延期不办手续)。 【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注销手续】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遗失补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中标企业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在给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中标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发施工许可证(要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政府监管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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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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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施工单位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
少于其工作日的25%
(3)对于有分公司的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
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
(1)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总工副总工、安全总监(简记为公司里所有考 A 证的高层),但注意: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经营副总。(2019 二级考)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区分:企业安全科的专职安全员管全部项目,而项目专职安全员只管一个项目。
重大事故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 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 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施工项目负责人
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
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
2.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体系】
(1)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简记为:三家企业三类人员); (2)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第一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劳务管理责任人;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按法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工程量大、施工作业难度大、致害因素多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数量应在法定标准上适当增加配备。 (4)作业班组上可以配兼职安全巡查员。 (简记为:项目上配专职,班组中配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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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 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1)工程项目进行危大工程施工时, (2)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不得请假。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
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否则无效。
(二)总承包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三)总承包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四)总承包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总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不服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负主要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权利】(1)安全生产知情权(3 个内容:危险因素、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2019一级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
【义务】(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法律上,权利义务区分的意义在于:权利可以放弃,可做可不做。而义务必须履行,必须做。
施工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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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 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 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 特种作业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岗作业的。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 技术交底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分两类: 危险小的,编安全技术措施;危大工程,编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编制范围 】以下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
【方案编制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不是项目行为而是企业行为。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分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简记为:三个老总签)
【方案论证 】对于超规模的危大工程,由施工总承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先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再交给专家论证。专家应当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方案交底 】交底方式为书面交底、逐级交底。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三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实施与监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方案编制】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施工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劳动力计划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
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
施、安全费用和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一)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现场总平布置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三)现场临建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四)在城市主干道,封闭围挡高≥2.5m;辅路及郊区,围挡高≥1.8m。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提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其中,建筑、水利、铁路 2.0%,
市政、机电、公路、通信、港口与航道 1.5%, 矿山 2.5% 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好(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定额费用 90%)。投标时,安全费用报价属于非竞争费用,不进入评标。
【支付】注意几个文件规定有出入,做案例题时务必看清楚考哪个: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注: 取消了工期的差别)。 2017 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使用】(简记为:安全费用用在“安全”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环境,安全条件)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七)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应当优先满足: (1)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 (2)达到安全标准所需的支出。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不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2017 一级考)。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特种设备的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拆和使用管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责任人和应采取的 安全消防安措施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
害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的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
(2)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
* 【认定工伤】(简记为:工作造成的伤害)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 【视同工伤】(简记为:不是工作造成的伤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不视同工伤】
*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争议】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事故伤害发生后 30 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 1 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等级划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 1 级,最轻的为 10 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 3 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期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再次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
【“所在用人单位”的确定】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 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监督管理
(6)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意外伤害
保验的规定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2018、2019 一级考)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险期间为项目开工到竣工。提前完工的,自动终止。推迟完工的,投保人应当办理保险顺延。
违法行为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
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人身要素(2)经济要素(3)社会要素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教育培训、演练
【分类】综合应急预案(企业)、专项应急预案(分部分项)、现场处置方案(现场)。
【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培训和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 【修订】下列情形,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做动态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值班制度
【应急救援队伍】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微企业可以不建立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
协议)。
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应急救援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费用】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政府命令或事故发生单位请求投入救援的,花费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报告的时间要求:及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逐级如实上报。(简记:民报民:立即;民报官,1 小时;官报官,2 小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也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对象
【报告对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3)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与纪律
(4)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
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处理结果的公布
【补报 】事故发生后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火灾、车祸,7 日内人数有变化的补报)
【事故处置三措施】及时如实上报规定部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事故现场保护(2019 一级、二级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为抢救人员、疏散交通、防止损失扩大,确实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经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调查处理部门领导同意,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政府在收到报告后 15日内进行批复。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完整程序是调查+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批复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率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
备等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① 到政府部门办理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手续。② 为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现场资料; ③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④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⑤ 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⑥ 拆除工程向政府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单位
相关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
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
(1)根据强制性标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2)事故隐患处理: (3)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监理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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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
相关的安全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每年都考)】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
(1)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指标; (4)没有完整技术档案; (5)没有齐全有效的保护装置。 以上(1)~(3)应当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应当外包给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单位承担。
起重吊装属于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安装单位应当编制拆装专项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 3 人签字),并由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方可向施工单位提请验收。施工总承包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分包、出租、安装、监理)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外包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出租设备“三证”齐全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
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建立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相关信息系统和淘汰严重危及
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我国的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又划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律为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只能制定强制标准,不制定推荐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所谓强制标准,即生产建设中的最低标准:约定≧强制,按约定;约定<强制,按强制)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和公布】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3)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 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行业标准】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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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商会等)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1)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不得与国家产业政策抵触; (3)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鼓励其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应当公开声明其执行的生产标准。 (1)不公开的,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2)企业生产符合强制标准但未达到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实施监督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 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 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 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 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
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是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总分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的质量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① 工程设计图纸(直接依据)和② 施工技术标准(间接依据)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①)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得①符合②,然后按新的①施工)。
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
进行检测检验的规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
【进场检验(围墙外)】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现场取样(围墙内)】已经检验合格、已经进场的材料,如果涉及结构安全,还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现场取样。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送样检测(第三方检测)】见证取样后,样品应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检测资质分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两种)。送样比例不小于规范规定取样数量的 30%。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本人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例如部门经理)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19 二级考)。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涉及结构安全的”: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的其它材料 (“其他”有哪些?以实务教材为准)。 简记为:承重、水泥、防水。
施工质量检验
和返修的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的返修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
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 方负责
【基本概念】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竣工验收合格前:返修。
【责任】因施工人原因致使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建立健全职工教
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
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相关的
质量责任义务
依法发包工程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属于强制监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八、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注意:不是“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施工”)
勘察、设计单位相
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依法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注意逻辑: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有特殊要求,可以指定。)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 】
一、监理业务不得转包也不得分包; 二、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承包商+供货商)有隶属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三、监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四、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管小事,总监管大事)
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禁止滥用权利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因过错发生质量事故,停止执业 1 年;重大质量事故,吊销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处以单位罚款的 5%-10%,并向社会公布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离职、退休的,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
体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总验收组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注意:建管办、质监站既不组织,也不参与,而是监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检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
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
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规划、消防、节能、环
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规划专项验收】(19 一级考)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专项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验收;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后报住建部门备案。(简记为:两类工程,官方验收;其余工程,业主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保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节能专项验收】(19 二级考)节能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可以通知其参加。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实行监理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当参加。(建筑实务每年必考)
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
监理单位“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简记为:验收条件不具备,不得组织;验收有问题,重新组织)
竣工结算、质量
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提交与审查
1)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审
3)承包方异议的处理
4)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
(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5)索赔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
(6)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7)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8)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施工中的调价申请】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设计变更结算】(1)工程量清单有同样项目的,适用同样项目价格;(2)没有同样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价格;(3)没有同样或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信息价格和报价浮动率提出一个价格,报发包人签认。该信息价格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在收到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地震、泥石流导致工程上各种损失的分担,法律未作任何明确规定,全靠合同事先详细约定。 【施工中计价异议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在争议解决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竣工后因质量争议引起的结算困难】(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未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其质量争议按该保修合同执行(也就是钱全部结掉);(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暂缓结算,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无质量争议的部分应当结算。 【结算依据】工程结算是一种合同行为,应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政府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内部行政监督,审计结论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不影响结算价格的效力。 【结算争议处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结算项,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解决。
竣工工程质量
争议的处理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承包方过错】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简记为:拒绝修,才能扣;同意修,不能扣)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发包方过错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未经验收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竣工验收报告
备案的规定
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竣工验收备案违法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须备案文件包括:
(1)备案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
保修期限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图
(2)质量保修期限
(3)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书】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的
最低保修期限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的最低保修期
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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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的确定
缺陷责***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可由发承 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预留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3%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承包人请 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2)当事人未 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满 2 年;(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 自承句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后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址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 90 日后起满 2 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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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不高于结算总额的 3%。承包人提交质量保险、质量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简记为:减轻承包人负担,避免重复担保)
【缺陷责***】双方谈判后具体约定,一般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返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纠纷
的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
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工程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民~民)、行政纠纷(民~官因行政执法而引起的纠纷)。
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但不包括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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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终局的,有赖于当事人自觉履行;终局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非终局手段,可以通过共同申请公证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书上没写),或共同申请法院对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转化为终局。 (3)解决一个民事纠纷,非终局方式可以任意利用。但只能在一个地点,采用一个终局手段彻底了结。
民事纠纷的法
律解决途径
和解
1.和解无须第三方介入
2.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3.和解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
1.调解有第三方参与
2.调解主要方式
仲裁
1.《仲裁法》调整范围
【仲裁的适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劳动仲裁(伙计~老板)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村民~村委会),有自己的法律,不适用《仲裁法》。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里人~家里人);(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官)。
特性
【仲裁的特征】
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
当事人意愿自主性。”仲裁”意味着双方自愿放弃起诉,同意把仲裁作为终局解决。因此要两厢情愿。
仲裁机构是体制外的。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互不隶属。
私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审理、裁决简便、灵活、快捷。
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组织,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在《公约》160 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
2.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
保密性
快捷性
域外执行力
【终局方式 2:诉讼】
(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2)强制性。和解、调解、仲裁均需两厢情愿,只要一方不愿意,和解、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予以受理。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3)程序的严格法定性。当事人在程序上可以自主选择的情况不多。
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强制性
程序性
公权性
【民事诉讼当事人】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当事人的员工;(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简记:律师代理+公民代理) 【诉讼委托】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进行和解、(3)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若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法院管辖;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协议管辖】除施工合同,房屋合同等实行专属管辖外,其余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简记为:两个人挑,从五家里挑;一个人挑,从两家里挑)
【何为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住满 1 年的地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为户口所在地。 单位的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何为合同履行地?(2018 刚考)】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 (1)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给付货币的,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送钱上门); (3)其他标的,义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门提货)。
【管辖权异议(2018 刚考)】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行政纠纷的法
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复议(民去政府告官)和行政诉讼(民去法院告官),不包括和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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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法院管辖;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除施工合同,房屋合同等实行专属管辖外,其余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简记为:两个人挑,从五家里挑;一个人挑,从两家里挑)
【何为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住满 1 年的地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为户口所在地。 单位的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何为合同履行地?(2018 刚考)】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 (1)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给付货币的,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送钱上门); (3)其他标的,义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门提货)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2018 刚考)】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
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
和代理人的规定
当事人
(1)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
(3)第三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可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当事人的员工;(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简记:律师代理+公民代理)
【诉讼委托】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进行和解、(3)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若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
类、保全和应用
证据的种类 8种
【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简记为: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无需举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等。
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人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委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退还鉴定费用。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与实施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证据保全的申请与实施
证据的应用
举证时限
【庭前举证】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19 二级考)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进行训诫、罚款。 (简记为:举证期限是个“宽松的规定”) 【当庭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庭后认证】非法证据(无证明力,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瑕疵证据(证明力小,应当补正):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证明力排序: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证据交换
质证
认证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概念
【民事诉讼时效概念(未考了解)】(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三种情形】(1)存款、(2)债券、(3)股东向公司出资。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民事诉讼时效种类】普通诉讼时效(例如工程款拖欠)为 3 年;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为 4 年;海上货物运输为 1 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注意: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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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
起诉和受理
【起诉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起诉方式和起诉状】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开庭审理
【一审审限】 一审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 3 个月;普通程序,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 6 个月。
简易程序
二审
上诉时间
【上诉期】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向原审法院(注:不是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 3 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 30 日。
上诉状
【程序】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开庭审理。审查仅限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程序是否违法”,即只审查不服判的内容,而对服判的不做审查。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 【审判监督程序(翻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个例外: (1)发现新的证据(2)原判决主要证据为伪造(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4)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贪赃枉法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民事诉讼的执行
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依据
【根据】执行根据就是具有终局效力的纠纷解决文书,主要有:1.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2. 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 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 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 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
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 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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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当事人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
执行结案
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委托执行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异议
执行和解
执行措施
【申请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再申请】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暂停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不再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其他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形式
1.协议仲裁制度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协议形式 】
(1)可以是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另外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 (2)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无效。
【协议管辖】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无地域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仲裁机构。
【或裁或审】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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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2)对法院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排斥力】法院知道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受理。法院不知道当事人甲乙之间有仲裁协议的,甲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在首次开庭前出示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甲的起诉。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仲裁机构不得对超出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受理和仲裁(超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必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则由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定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4 个“中级法院”均有权管辖)
仲裁的申
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申请仲裁的文件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财产保护和证据保全
仲裁的开
庭和裁决
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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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和审理 (1)仲裁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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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理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仲裁中的和解
仲裁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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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不再调解)。合议庭中,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简记为:两种意见按多数,三种意见按首席。
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执行地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执行时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可以中止、中断。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仲裁的翻案(有 2 个程序: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起诉或重新申请仲裁。但在法定的六种情形下,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裁决为错案的,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来推翻生效的仲裁裁决。 【翻案的事由】(简记为“错案冤案”(违反程序正义)):1. 没有仲裁协议;2. 仲裁庭超裁或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4.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 对方当事人隐瞒重要证据;6. 仲裁员行为不法。 【翻案的地点】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翻案的时间】翻案应当自收到裁决书 6 个月内申请 【翻案的后果】翻案成功后,连带着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一并消灭。纠纷回到最原始状态,就好像仲裁从未发生过,甚至连仲裁协议都未签过。双方可以和解、调解、诉讼,也可以重签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二级考了 3 次)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调解的规定
人民调解
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合法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
强制执行力
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
决书相同
下列案件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专业机构的调解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
合同约束力
和解的规定
和解的类型
仲裁中和解
【仲裁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庭外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执行中和解
【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①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② 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
诉讼中和解
【诉讼和解】当事人在诉讼中庭外和解的,可以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
诉讼前和解
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任何和解协议”都是非终局的(每年必考)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
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强制及种类、法定程序】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是三个前后连续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违法嫌疑人或嫌疑物做暂时控制(例如查封扣押不超过 30 日),为处罚做准备。 行政处罚是针对确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处罚决定做出后,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对他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静态的,4 个)】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动态的,6 个)】包括:代履行(例如强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期限
听证
变更与延续
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法定程序】① 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②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 出示执法身份证;④ 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 制作现场笔录;⑧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 其他。
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法定程序(2019 一级刚考)】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机关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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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申请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地点(必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规定】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人收集证据。 简记为:民告官期间,民可以向官要证据,官不得向民要证据 民告官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可以停:(1)被申请人(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民)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官)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简记为:官决定停,才会停。
行政复议申请、受
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受理 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官)所在地也可以由原告(民)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起诉
未经行政复议,6个月内
经过行政复议,15天内
受理 7日内决定是否案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审理 】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执法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