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建法规(1~8节)
这是一篇关于一建法规(1~8节)的思维导图,整理了法律体系、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担保制度、保险制度、税收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内容,欢迎大家学习。
编辑于2023-02-23 09:09:42 浙江省建设工程 基本法律知识
10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按横向可以划分为若干个部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和仲裁法等) 按纵向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
法的形式
含义
创制机关、外部表现形式、、效力等级、地域效力(窗外小弟)
历史上法律形式: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管教潘文姬)
立法权
专属于最高立法 机关的立法权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地方无权进行立法: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税率、税收征管;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其他。
国务院立法权
(1)为执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 (2)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
地方立法权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对本市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立法权
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可以制定规章,但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简记为:不得减少民的权利增加民的义务,不得增加官的权力减少官的职责)。
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优于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需有关机构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例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订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不按上下位处理;
审查和备案
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主要表现财产关系,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行政监管法律关系(行政部门对建设活动监督管理)
社会法律关系(保护弱势,劳动关系)
20法人制度
法人
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单位)。
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财产或者经费。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有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有过错的,法人可对其追偿。
分类
营利法人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法人资格取得日期: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法人资格取得日期:成立之日
法人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主体;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 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法人设立的一次性生产组织。 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项目,可设可不设。但再小的项目上都必须有 一个经施工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对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0代理制度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
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中一切代理均属于委托代理。 招标、采购、诉讼活动均可以委托代理。但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活动禁止代理。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委托。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 书面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为数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建设工程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必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即取消);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注意:不包括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转代理
代理人(乙)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丙)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甲)的同意或者追认。
经甲同意或追认的转委托
被代理人(甲)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丙), 代理人(乙)仅就第三人(丙)的选任以及自己对第三人(丙)的指示承担责任。 (简记为:甲乙各对各的指示担责任)
未经甲同意或追认的转委托
代理人(乙)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丙)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紧急情况, 为保护被代理人(甲)利益而转托的,由被代理人(甲)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甲)追认,对被代理人(甲)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丙)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人(乙)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丙)有撤销权。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行为人(乙)虽然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丙)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甲)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甲)向相对人(丙)承担责任后,其遭受损失可以向无权的行为人(乙)追偿。
要点:1. 无权(属于无权代理)、2. 有效(对本人产生有效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设置,其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
不当或违法代理的责任
1.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简记为:一个人有错,一个人承担责任;两个人有错,两个人负连带责任。
40物权制度
物权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配角彩排)
分类
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公家的)
土地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城市的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 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耕草林,三五七)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可以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私人的)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设立于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且之登记时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卖)或划拨(送)两种方式。(出让的先地后证,划拨的先证后地) 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卖)。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
流转、续期和消灭
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规定 (1)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申请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房地不分离)。
续期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利用不占用)
概念
地役权是当事人(甲)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利用他人(乙)不动产的权利。是甲乙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需要便利的(甲)土地叫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乙)土地叫供役地。
设立
地役权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方法。
地役权无需登记,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
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简记为: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质押权
转移占有(欠A扣B)
留置权
转移占有(欠A扣A)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消灭和保护
分类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做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 注意: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同样自交付时生效(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0债权制度
定义
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内容
债的相对性
债权债务总是相对而言的。 债的相对性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交易行为
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建筑物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其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
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
不当得利 (捡便宜)
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但以下不得要求返还: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60知识产权制度
种类
包括(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 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特征
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属性、专有性(排他性)、地域性、期限性。
专利保护期限以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开始计算;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申请日 发明专利生效日是国家专利局公告日
商标权
(1)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 (2)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第一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确定; 第三部: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按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第四步:以上方法不能确定的,法院酌情判决 无论哪一步,赔偿数额都应加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70担保制度
从属性
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担保合同可以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独立有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有过错的,依照其过错分担责任。(并不是担保人不担责任)
方式
保证
合同
【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
方式
一般保证(有先有后)
担保人不能在强制之前拒绝的情况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连带保证(不分先后)
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被担保的主合同变化, 对保证责任之影响
保证人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做担保,因此,被担保的债务人换人,应当取得保证人书 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责任。 被担保的债务加重,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债务人或保证人同意,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即可。
抵押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
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可以买卖)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抵押权(包括在建船舶、航空器),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 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 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全部)。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效益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起诉要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 (1)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
动产质押
出质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其他。
留置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合同标的物(动产)有留置权。留置权人应当妥 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的除外。
享有留置权的三类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补充知识点
违约按形态可以划分为: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不履行。 违约又可以划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 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称为根本违约。
80保险制度
分类
财产险
(1)保单经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后可以转让保险合同。 (2)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
由发包人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
具有可保利益的工程参与各方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要赔的)
(1)自然灾害: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不赔的)
(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费用)不保。 (2)自燃、氧化、潮湿、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渐变原因,不属于自然灾害,不保。 (3)被保险人管理失误(如设计/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盘点时短缺)不属于意外事件,不保。 (4)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建造前已存在的,结束建造后的(例如业主已验收或接收的部分)不保。
保险期间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简记为:动工或运抵,验收或占用。以先发生为准。与保单不一致的,以保单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 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加收保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人身险
(1)人身保险不能转让。 (2)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保险索赔
提供有效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相关的证明材料
及时提出索赔
计算损失大小
保险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损毁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无法修理或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若一个建设项目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应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向不同保险公司索赔
90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类交个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税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个人(境内境外所得都要交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境内所得要交税)
免税
拿不到和不想要的费用(国家给的和保险赔的)
纳税申报
非居民在中国两处以上收入、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汇算清缴、应税所得没扣
专项附加税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企业增值税
纳税人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 x 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 x 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不得抵扣的销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销项税额的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建筑行业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范围
①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简易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区别
简易计税税率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税税率 9%,可抵扣进项税额。
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规定的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为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水污染物(当量数)、固体废物(排放量)、噪声(超标准分贝数)
免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减税
纳税人排放大气污染、水污染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30%,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浓度值低于50%,减按50%征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单位)为市区7%;县城镇5%;其它1%
教育费附加税
3%
纳税时间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人缴纳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余值纳税税率1.2%,出租纳税税率12%
印花税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凭证
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证照许可
计税依据
1、合同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产权转移书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账簿记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金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成交金额
免税
1、应税凭证副本或抄本 2、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3、存储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车辆购置税
税率
10%
免税
1、驻华机构自用车辆 2、解放军武警车辆 3、悬挂好牌的消防救援车 4、非运输专用专业车辆 5、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车车辆
契税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
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或者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税率
3%~5%
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10法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
法律责任特征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有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重点区分三对概念
几种工程事故犯罪
特别注意刑事立案标准: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
施工许可 法律制度
10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使用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两种方式: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1)常规方式: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房建及市政项目施工,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审批 (2)特殊方式:开工报告。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由发改委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注意: 法律上的“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报告政府部门,民对官)≠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报告监理单位,民对民)
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批准规定
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核准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时,也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需报告两次)。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中止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维护管理过程
重新办理批准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无证施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1%~2%以下罚款,施工单位3万元以下罚款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
1、欺骗、贿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撤销证书,责令停工,并处以1~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认可,并处以1~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责令停工,并处以1~3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主管人员处罚
5%~10%,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通报
20施工企业从业 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 法定条件和等级
资质条件
施工企业应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企业的“净资产”以前 1 年或当期合法财务报表的数据作为考核) 专业技术人员(除各类最低资质等级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职称、持证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技术装备(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 已完成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重新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资质体系:序列、类别和等级
1、综合资质:不分等级 2、总承包:分甲乙级(部分不分级) 3、专业承包:分甲乙级(部分不分级) 4、专业作业:不分类别和等级
资质许可
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按照最低等级申请
使用与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 5 年。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申请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变更
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更黄、遗失补办
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构,由资质许可机构在官网发布信息
合并、分立、重组、改制
需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申请前1 年至决定作出前 不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它。
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
撤回
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县以上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撤销
(一)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撤回资质:原来取得资质符合要求,领取后发现不符合要求 撤销:原来申请资质,是非法取得或非法发放 吊销:带情节严重和骗取资质证书
注销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终止的; (三)资质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其他。
撤回能力问题+降级、撤销发证前错、吊销发生大错、注销与死亡有关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 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禁止以他企业或允许他企业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属于挂靠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视同挂靠
没有签订分包合同,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挂靠)。
法律责任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上下家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体,对内按约定
30建造师注册 执业制度
基本概念
(1)资格证(红本)是通过考试后就有。而注册证书(蓝本)属于执业凭证,只在执业状态才有。 (2)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 网上审批(由个人入口和企业入口两个窗口共同完成)。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
注册
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工程类单位,不一定是施工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简记为:初始注册不受 3 年限制)。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到期前 30 日申请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在 1 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有效期。 因申报不及时,导致项目损失的,由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不予批准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年的; (6)因执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证书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已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5)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 (6)年龄超过 65 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其它
电子证书
证书使用期限180天,超出时效无效,需重新下载 证书打印后需本人签名,未签名或签名不一致,电子证书无效 本人妥善保管平台账号,因本人造成信息泄露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单位和个人可扫描二维码查询一建注册信息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信息不一致时,以电子证书为准
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义务
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即为“证书挂靠”。申请人的实际工作单位, 主要通过在网上查询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状态进行推断。 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则涉嫌“证书挂靠“。
不认定为“证书挂靠”的情形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 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 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 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证书挂靠”的法律后果
对“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监督管理
撤销注册(非法发放或非法取得)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
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下列情形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除外: (一)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 (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指建造师因故不能执业)。
建设工程 发承包法律制度
10招投标制度
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必须招标范围
以下范围和规模同时具备才需要招标
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建
公用事业、基础设施
规模
1、施工合同价400万以上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估价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上
可以不招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他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
两阶段招标
使用范围: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准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第一阶段: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最终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提交保证金 (仅向第一阶段提交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暂估价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 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以上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 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 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简记为:第一阶段只有招标公告没有招标文件。因此,实质的招投标行为全部发生在第 二阶段。
招标投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 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招标基本程序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文件
1、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4、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5、招标文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定标底。标底应当保密。标底仅作为评标参考,不得规定以接近标底 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含义:不得利用标底或最低投标限价方式,限价排斥、限制竞争)。
招标程序的时间要求
哪些属于不合理条件排斥、 限制潜在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其他方式(例如:只通知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 踏勘)。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
(1)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2)如为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资 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4)潜在投标人对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最迟在资审截止时间 2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由异议的,应该在投标截止日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负责资审+评标)。
开标
①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是同一时间,由招标人主持; ② 有权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投标人、投标人推选代表或公证人员; ③ 唱标; 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
评标
评标委员会
① 5 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两部分组成); ② 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监管部门人员; ③ 专家不少于 2/3; ④ 专家随机抽取; ⑤ 定标前名单应保密。
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 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审后,有权 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 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否则就成了投标有效期内“补充投标文件”),也不得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就成了“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主动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 清说明。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 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公示
1、招标人应当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2、招标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投标活动暂停
中标和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 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工期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内容一致,否则违法。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实质有冲突,阴阳合同;实质无冲突,合同变更。)
终止招标
招标人因特殊原因终止招标,必须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并退还已收 取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费用、出售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 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简记为:母子不能投,兄弟可以投)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重大变化后, (1)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公正的,投标无效; (2)投标人仍符合资格且不影响公正的,投标有效。
投标文件
内容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拟派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监理业绩和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修改和撤回
(截止前是撤回(退还保证金);截止后是撤销(没收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通知撤回、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 在投标有效期内(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注意:在截止后通知补充修改,是不予受理。撤销才没收。)
保证金
(1)建筑领域仅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余类型的保证金一律取消。 (2)严禁收取方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3)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4)未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建设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施工项目招标不得超过 80 万)。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3)招标人最迟在“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 同期存款“利息”。 (简记为:不签合同不能退)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总额 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属于串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成员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串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属于串标”,系指投标人之间确定的存在联合行动。 “视为串标”,系指通过外观推断投标人之间可能存在联合行动。 由于《刑法》明文规定,串通投标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属于串标”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其他
联合体投标
只有大型或结构复杂的两类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他工程不能接受联合体)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预审的项目,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每个成员均应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同一专业不同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确定(同一专业资质,业绩不相加;不同专业资质,业绩可相加)。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公示中标候选人
中标条件
综合评分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最低价法
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简称为评标价)最低,但投标价 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当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 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根据原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做审查确认。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简记为:四件事情先找招标人,其他事情直接找政府
20承包制度
“甲指乙供”属违法行为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资金保障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 长期拖欠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
(1)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担任工程总承包的条件
1、双资质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应当确定牵头单位,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2、能力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3、业绩条件
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4、公正性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责任和权利 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
(1)资格条件: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 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业绩条件: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 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能力条件: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分包的选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 的,应当依法招标。
建设工程分包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
转包=只收钱不干活不管事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 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施工的; (3)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 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 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违法分包
1、必须自己完成的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除外);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除外);专业分包单位的非劳务作业;专业作业承包人的劳务作业等工程分包 2、分包给无相应资质
挂靠=冒充他人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 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发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为2年 从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基本信息
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资质资格违法,违反《建筑法》的“资质管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接活,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干活,违反《质量管理条例》
(1)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干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违法,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 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暈、安全、环境事故的; (2)泄露商业秘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4)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5)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 (7)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8)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査的。 (简记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查处,工程所在地记入档案)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 公布和奖惩
信息公布
建筑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监管平台和全国监管平台上统一公布。 信息公布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时限
企业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 3 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 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投标资格,期限长于 6 个月的, 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注意:>6 个月的,公告期限=限制期限;≤6 个月的,按照 6 个月)
公告变更
(1)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公告部门接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3)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
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建设工程 合同和劳动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征、订立原则、 合同分类
合同订立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公平原则(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信原则(行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限制性的“绿色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 行为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环境公益,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合同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和规则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有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处理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承诺生效时不成立,尚须交付标的物给对方,才能认定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合同要约与承诺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后,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 力待定、可能可撤销。
要约
内容具体,要约人受约束
要约构成条件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
无约束力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不得撤销要约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且作了准备工程
承诺
通知或行为
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处理,另有约定除外;采用合同书,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签盖一份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定形式和内容
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
如: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3 个: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注意: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例如坐公交投币,属于以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也叫默示合同)
发承包双方主要义务
发包人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 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 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 支付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期
实际工期(=实际竣工日-实际开工日-工期顺延天数) vs 合同工期
开工工期
合同对实际开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应分别按以下情形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先行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 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工期顺延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 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竣工日期
合同对实际竣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按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注意这种情况中, 管理和实务教材是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因此:考哪门照哪门答)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支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首先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 (1)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2)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工程价款支付与竣工结算
施工过程中形成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不能提供签证文件,可以按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欠款利息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次按照: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 (注意法律上任何时候 123 都是有先后顺序的,先按 1 再按 2 再按 3)
工程垫资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社会投资项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 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首先催告(至少 1 个月),催告无效时,方可行使优先权。 途径:1. 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2. 向法院申请拍卖后优先受偿。但工程本身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优先权期限为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过期消灭(即所有款项均转化为普通债)。 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赔偿 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 (损失计算方法)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 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记为: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时的合理预见范围 (即:意外损失不赔,只赔意料中的)
赔偿损失的限制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无效合同和效力 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履行; (3)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类无效(违法)施工合同
(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2)挂靠; (3)中标无效; (4)转包、违法分包。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 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合同无效,无约可违。因此,该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
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的
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实际履行合同进行折价补偿。 实际履行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一份合同进行结算,应予支持
效力待定合同
定义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 确定,须经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才能生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无权代理
行为人(乙)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甲)追认的,对被代理人(甲)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丙)可以催告被代理人(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 (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乙)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丙)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乙)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丙)有权请求行为人(乙)履行债 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乙)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甲) 追认时相对人(丙)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乙)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丙)和行为人(乙) 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乙)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 (甲)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丙)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撤消和终止
合同履行
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承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签合同)。
合同变更 (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① 协商一致且② 内容明确且 ③ 合法。
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工程设计变更的“协商一致”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承包人收到变更图纸+变更令后14日提出费用、工期索赔,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认后,组织实施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不利方① 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②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转让 (内容不变主体变)
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范围
转让无效
(1)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施工、最高额抵押合同)。
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转让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移】应经过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
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主债权转让的,从债权一并转移, 需经另外一份同意,未同意是为违约
可撤消合同
种类
只有一方(误解方、受损害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行)予以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因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行驶
撤销权消灭
①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 具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④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未撤销的,自始有效;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特征
1、适用于合法有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适用合同解除。 2、需具备法定条件,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3、须有解除行为,无论那一份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利,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意思表达 4、合同解除时合同关系自始选或将来消灭,视为合同未发生,或尚存义务不再履行
种类
约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条件
(1)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催告无效;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合同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 3 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 除行为的效力。
施工合同解除
发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的; (2)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经催告仍未完工的; (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1)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催告无效的; (2)发包人不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催告无效的。
违约责任及违约 责任的免除
违约金类型(补充知识点)
分为:不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瑕疵履行违约金。 违约方已被没收定金或者按约定缴纳不履行违约金的,不再履行合同。 但违约方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瑕疵履行违约金后,非违约方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约定免除
当事人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依照其约定。但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 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法律地位
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不要求必须采用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 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用工之日满1年不签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款
应当约定(=不能不约定)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9、法律法规其他事项 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一)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终身)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三种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 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时长
劳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在合同文本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签章时间不一致的,后一方签章 时间为生效时间 如一份没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旧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 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 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集体合同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后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 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变更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权利和义务由承继单位继续承担。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
“随时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具体包括: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单位原因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 其他。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无通知解除(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济型裁员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优先留用: 1、长期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6个月内重新招人,应当通知被裁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2倍
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符合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例如怀孕,例如患病在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工资 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小于等于12)*当地(直辖市或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 月工资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 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 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将劳动者退回。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 定,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退回劳动者
1、用工单位有劳动法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 2、用工单位宣告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取解散或经营期满不再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 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休息时间
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平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 付不低于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
以货币形式支付,按月支付
农民工工资
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先清偿,再向分包追偿 推行总包代发制度,总包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工资的,总包单位公告30日后,可申请注销农民工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规总包单位所有
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工资台账,至少保存3年
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20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在银行开专户
施工合同额(或年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1%~3%,单个合同额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0.5%
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总包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未满16周岁不得招用,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定期体检
单位有义务作定期体检的: ① 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 ② 未成年工(16~18 岁)。
劳动争议的解决
概述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特的游戏规则,注意掌握: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劳动仲裁不是民事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包括个人因社保、工伤认定等与主管部门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存在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资方代表)和本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工商联)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一般劳动纠纷,仲裁时效 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1 年内提出。 简记为:一般劳动纠纷:知道 1 年;拖欠劳动报酬:离职 1 年。
诉讼
仲裁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
30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人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更换、补齐。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3)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4)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义务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有权拒绝交付;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合同的解除
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可催告给予合理期限,仍不履行,承揽人可解除 2、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定作人可解除; 3,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客户方)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买卖合同
买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义务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简易交付
标的物在签订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
指示交付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权利瑕疵
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具备法定和约定的品质)责任。
买受人义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收到标的物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2 年规定。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拒绝接受多交部分 买受人接受多交部分,安装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1、一般情况,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违约,风险自违约时转移买方 3、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由买受人承担,但出卖人已知灭失,由出卖人承担 4、需要运输,交付地约定不明: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 5、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未交付单证和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无交付可言,因此成交后即由买家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连续考五次,记住人造卫星例子)
孳息
交付前规出卖人,交付后规买受人,另有约定除外
买卖合同解除
主物解除效力及与从物;从物不及主物 数物中,一物解除,其他物受损,数物也可解除 多批物品中,一批解除,视关联程度解除其他批次 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价款到达全部价款1/5的,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
利息
不超过合同成立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贷款人不得预扣利息,如预扣按实际借款返还本息
借款期小于1年的,与借款一起支付 借款期大于一年的,每界满1年时支付
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无息; 非自然人之间,不能协议补充,按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确定
自然人借款为实践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为诺诚合同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合同类型
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
没约期限、定期届满继续使用无异议
不定期租赁的,任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收到通知后15日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有限购买权
租赁物在承租人安装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不合格,仍可随时解除
承租人义务
妥善保管,转租需出租人同意(知道转租6个月没异议,视为同意) 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赔偿;没约定,1年付一次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书面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承运人权利义务
承运人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托运人权利义务
托运人权利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仓储合同
特征
是诺成合同
自成立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保管对象是动产
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
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如果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
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受到损失时,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受托人义务
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移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自己名义情况)、赔偿存世(有过错)
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需对方同意)。 应赔偿损失(无偿委托赔偿直接损失,有偿委托赔偿直接损失和履行合同可获得利益)
环境保护、 节能和文物保护
10环境保护
噪声污染防治
排放噪声符合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70dB(A),夜间 55dB(A) “昼间”是指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 “夜间”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
机械设备产生噪声需申报
在城市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禁止夜间产生噪声施工作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抢修、抢险作业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夜间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两个必须)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扬尘)的防治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2)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 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 8m的封闭围挡。 (4)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5)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地下设施保护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 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即当地的“市政管理处”)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 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有倾倒渣土、泥浆、加压排放污水等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般固体废物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向移出省申请,经接受省同意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活动。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 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力争达到30%。 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废弃物,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40%。 碎石、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达到50%。
法律责任
在城市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处罚。 (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由环保局处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0节约能源
合理使用与节能的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以引导使用人节约能源和资源。
建筑节能的规定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新建建筑节能规定
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进口或者禁止使用、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建设单位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既有建筑节能规定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
施工节能的规定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图纸会审:节材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 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提高用水效率
(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2)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所谓中水,就是循环处理水) (2)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3)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等于30%。 (4)现场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灌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适宜市政自来水 (5)大型施工现场,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用水适宜部位
节能与能源利用
生产、生活、生活、办公、机械设备应分别确定用电定额,分别计量
现场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合理安排施工总平,库房料场尽量靠近主车道。临时设施越小越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30文物保护(2分)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 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不是文物,但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属于国家所有文物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 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1)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 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 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简记为:中国地盘内(地下的水下的)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盘外的文物只有辨认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注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均由省政府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划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考试不可能考市重点、县重点文物)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必须经核准公布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局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全国重点保护文物,由省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其他重点保护文物,由核准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
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内可以进行建设工程,但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 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禁止
(1)开山、采石、开矿;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需经批准的活动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其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 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领证范围
五类“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企业: (1)矿山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5)民用爆炸物生产企业。
领证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其他。
安许证有效期及政府监督
申请
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条件证明。
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延期。 证件有效期内,严格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 12 项安全生产条件,批准有效期延期 3 年。 (但不能理解成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可以自动延期不办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政府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在给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中标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发施工许可证(要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总工副总工、安全总监(简记为公司里所有考 A 证的高层)。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区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员管全部项目,而项目专职安全员只管一个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简记为:三家企业三类人员); (2)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第一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劳务管理责任人;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按法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工程量大、施工作业难度大、致害因素多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数量应在法定标准上适当增加配备。 (2)作业班组可配兼职安全巡查员。 (简记为:项目上配专职,班组中配兼职)
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实际不少于工作日25%,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存档备案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分公司,集体负责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项目经理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不得请假。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 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否则无效。 (二)总承包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三)总承包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四)总承包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总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不服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负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权利和义务
权利(7个)
(1)安全生产知情权(3 个内容:危险因素、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义务(3个)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4)被派遣劳动者义务 法律上,权利义务区分的在于:权利可以放弃,可做可不做。而义务必须履行,必须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和安全技术交底
危大工程单独施工方案
以下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
方案编制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施工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劳动力计划;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8)应急救援预案。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简记为:三个总工签)
对于超规模的危大工程(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交底方式为书面交底、逐级交底。 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三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总平布置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现场临建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进场后必须由专人管理 租赁设备有总包、分包、出租和安装共同验收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建设单位时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程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方案、提出意见和检查工程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防疫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建筑、水利、铁路 、城市轨道工程2.0%,市政、机电、公路、通信、港口与航道 1.5%,矿山 2.5%)安全费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不得低于定额费用 90%。 投标时,安全费用属于非竞争费用,不参与评标 安全费合同约定不明,合同期1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不低于该费用50%,1年及以上,预付不低于30%
使用管理
使用范围
(简记为:安全费用用在“安全”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环境,安全条件)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七)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不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致使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总承包负主要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直辖市或设施区市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使用前或后30日内取得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届满前1一个月定期检查;改造、维修、及时办变更登记
施工消防安全措施
消防设施每年做一次全面检查,消控室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重点单位每季度进行消费安全检查评估,其他单位每半年
国家、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每日防火巡查
施工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需使用明火作业的,按规定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认定工伤
(简记为:工作造成的伤害)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简记为:不是工作造成的伤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争议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事故伤害发生后 30 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 1 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
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待查核实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保部门不再调查核实
社保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60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等级划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 1 级,最轻的为 10 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 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期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再次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所在用人单位”的确定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业工伤保险
投保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发施工许可证。
单位确定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
事故伤害发生后 30 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 1 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拒赔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支付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分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保费。
实行不记名不计人数的方式,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仍可参加意外险
意外伤害险期间为项目开工到竣工。提前完工的,自动终止。推迟完工的,投保人应当办理保险顺延。
40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
综合应急预案(企业)
集体风景想保管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
专项应急预案(分部分项)
继承错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现场)
知错事
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注意事项
修订、教育培训和演练
修订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做动态修订: (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培训和演练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
救援队伍和应急值班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微企业可以不建立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政府命令或事故发生单位请求投入救援,花费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安全事故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选择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基本要求
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逐级如实上报。 (简记:民报民:立即;民报官,1 小时;官报官,2 小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也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事故不报要求
事故发生后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火灾、车祸,7 日内人数有变化的补报)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相应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因为抢救人员、疏散交通、防止损失扩大,确实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经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调查处理部门领导同意,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管辖
地域管辖:事故发生地政府
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非伤亡一般事故: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未经事故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事故调查报告期限与内容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
调出报告内容
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防范和整改的措施
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
有关政府在收到报告后 15 日内进行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在批复后1年内,对整改或防范措施进行评估
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为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现场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拆除工程15日前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有设计方案(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关资质) 8、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机械设备相关单位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设备机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起重机械不得出租情况
(1)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指标; (4)没有完整技术档案; (5)没有齐全有效的保护装置。 以上(1)~(3)应当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及安拆单位安全责任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应当外包给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单位承担。
起重吊装属于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安装单位应当编制拆装专项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 3 人签字),并由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方可向施工单位提请验收。
施工总承包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分包、出租、安装、监理)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外包验收。
施工单位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制度
10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
分类
强制性标准(GB)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国家对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实施后) 5 年,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 废止:公开征求意见30天以上,无重大分歧或协商一致,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废止
制定程序
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
推荐性标准(GB/T)
行业标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一般实施后5年复审1次,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商会等)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供团体成员约定采用,也可以供社会自愿采用。 (1)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不得与国家产业政策抵触; (3)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鼓励其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
企业应当公开声明其执行的生产标准(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
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各方实施强标的规定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对于新技术、新材料等没有国家标准,应当由国家认可检测就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对工程建设强标的监督检查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对工程项目执行强标情况进行检查进度
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终身责任,是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的质量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按图施工和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①工程设计图纸(直接依据)和②施工技术标准(间接依据)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①)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使得①符合②,然后按新的①施工)。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测的规定
建材、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
已经检验合格、已经进场的材料,如果涉及结构安全,还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现场取样。 “涉及结构安全的”: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简记为:承重、水泥、防水。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工程质检单位资质和检测规定
见证取样后,样品应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资质分为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送样比例不小于规范规定取样数量的 30%。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本人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例如部门经理)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应当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质监站)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可以和建设单位有关系)。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 竣工验收合格前:返修。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返修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 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必须监理项目(外国大片)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同时办理。
质量监督手续提供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登记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注意:不是“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施工”)
勘察、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注意逻辑: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有特殊要求,可以指定。)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承包商+供货商)有隶属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监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标+承包合同确认采用的推标),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管小事,总监管大事)
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注意:建管办、质监站既不组织,也不参与,而是监管)
法定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各环节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
每项工程应当编制一套电子档案,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可以补一套相应纸质档案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规划验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工地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备案。
验收依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不需要)
对于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消防验收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验收;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后报住建部门备案。 (简记为:两类工程,官方验收;其余工程,业主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备案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节能验收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节能检验批或隐蔽验收(3 人小组):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员、施工员参加。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4~5 人小组):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可以通知其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7 人小组):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实行监理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当参加。
重新验收(验收环节有问题);不得验收(前期工作有问题)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施工中的调价申请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竣工文件审查期限
525,23456
500万以下,接到竣工报告和完整竣工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 5000万元以上,60天
设计变更结算
(1)工程量清单有同样项目的,适用同样项目价格; (2)没有同样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价格; (3)没有同样或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信息价格和报价浮动率提出一个价格,报发包人签认。该信息价格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零星项目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在收到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
地震、泥石流导致工程上各种损失的分担,法律未作任何明确规定,全靠合同事先详细约定。
施工中计价异议处理
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在争议解决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未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其质量争议按该保修合同执行(也就是钱全部结掉);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暂缓结算,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无质量争议的部分应当结算。
工程结算是一种合同行为,应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政府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内部行政监督,审计结论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不影响结算价格的效力。
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结算项,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解决。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
承包方过错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简记为:拒绝修,才能扣;同意修,不能扣)
发包方过错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未经验收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文件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4)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提交开发商向消费者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备案。
50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质量保修书
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范围
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施工、设计或勘察错误等原因)均属于保修范围,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如果是非工程质量问题(如:使用不当、人为损坏或者自然灾害),则不属于保修范围,施工单位没有保修责任,由工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维修。
最低保修期限
(约定≧法定,按约定;约定<法定,按法定)★★★
质量责任损失赔偿
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双方谈判后具体约定,“政府投资项目”一般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缺陷责***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竣工验收的,按实际竣工验收日起算 发包人原因无法验收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
质量保证金
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不高于结算总额的 3%。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险、质量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简记为:减轻承包人负担,避免重复担保)
质保金返还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申请后,14日内同承包人核实,核实后14日内返还,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支出返还
当事人约定质保金返还期期届满
未约定返还期限,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满2年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约定的返还期届满或未约定返还期限满2年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10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和解
可发生在任何阶段,无强制执行力
调解
仲裁
仲裁的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劳动仲裁(伙计~老板)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村民~村委会),有自己的法律,不适用《仲裁法》。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里人~家里人);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官)。
特征
读墙外自传快报
自愿性
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专业性
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互不隶属。
保密性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域外执行力
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组织,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在《公约》160 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
诉讼
工程强
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程序性
强制性
和解、调解、仲裁均需两厢情愿,只要一方不愿意,和解、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予以受理。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1)非终局的,有赖于当事人自觉履行;终局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非终局手段,可以通过共同申请公证赋予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书上没写),或共同申请法院对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转化为终局。 (3)解决一个民事纠纷,非终局方式可以任意利用。但只能在一个地点,采用一个终局手段彻底了结。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复议(民去政府告官)和行政诉讼(民去法院告官),不包括和解、调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20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按案件性质、影响和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纠纷,只能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除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实行专属管辖外,其余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如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简记为:两个人挑,从五家里挑;一个人挑,从两家里挑)
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住满 1 年的地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为户口所在地。单位的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 (1)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给付货币的,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即时结清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义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无权法院移送给有权法院,不得再移送
指定管辖
有争议,上级制定
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管辖权转移
有权法院移送给无权法院,仅限上下级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当事人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当事人的员工;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简记:律师代理+公民代理)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进行和解;(3)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若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保全和应用
证据种类
当事人的陈诉
对于己不利事实承认,或不承认不否认,经法院询问仍不表态的。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
书证和物证
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
视听资料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电子数据
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证人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鉴定意见
证据重新鉴定
自称姨子
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结果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勘察笔录
证据的应用
举证时限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 15 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7 日。
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认证
非法证据(无证明力,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瑕疵证据(证明力小,应当补正):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不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陈姨不立志
当事人陈述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人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状态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厉害关系的证人陈述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概念
(1)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况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现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交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为 4 年;海上货物运输为 1 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简记:不能请求导致中止,提出请求导致中断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3 个月审结,不可以延长,独任庭; 普通程序,: 6个月审结,可延长6个月,合议庭。
起诉和受理
起诉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开庭审理
注: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应当公开。
二审程序
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上诉。
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 3 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 30 日。
程序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开庭审理。 审查仅限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程序是否违法”,即只审查不服判的内容,而对服判的不做审查。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个例外: (1)发现新的证据; (2)原判决主要证据为伪造;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4)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贪赃枉法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终局性)
执行根据就是具有终局效力的纠纷解决文书,主要有: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
执行管辖
民事判决、裁定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
当事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暂停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不再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其他。
30仲裁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
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无地域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仲裁机构。
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形式
(1)可以是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另外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 (2)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无效。
仲裁协议内容
议事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 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申请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定地、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专门中级法院管辖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开庭和审理 (仲裁要开庭,但是不公开)
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合议庭中,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简记为:两种意见按多数,三种意见按首席。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地点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可以中止、中断。 仲裁强制执行自仲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不予执行情况
(简记为违反程序正义的“错案冤案”):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庭超裁或无权仲裁; 3.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重要证据; 6.仲裁员行为不法。 (不包括: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撤销裁决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翻案应当自收到裁决书 6 个月内申请。
翻案成功后,连带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一并消灭。纠纷回到最原始状态,就好像仲裁从未发生过,甚至连仲裁协议都未签过。双方可以和解、调解、诉讼,也可重签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0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调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人民调解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 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但其属于非终局手段,有赖于对方自愿履行。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后,从非终局转化为终局,人民调解协议书方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 应当事人申请方可启动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法院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专业机构调解
和解
“任何和解协议”都是非终局的, 可以口头,可以书面 和解情况:诉讼前和解,诉讼中和解,执行中和解,仲裁中和解
争议评审机制
工程开始时或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专家(3人,小型1人)组成争议评审庭,就争议解决建议或作出决定
不接受评审组建议或裁决,仍可以仲裁或诉讼
招标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资料,同时将副本转交被申请人和监理,被申请人收到后28天提交答辩报告 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14天内,举行调查会。 调查会结束后14天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的确定执行
双方接受评审意见的,监理拟定执行协议,双方签字后做合同的补充文件,不接受评审意见,可以仲裁或诉讼
5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 种类及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不设行政许可
自调自监
公民、法人能够自主决定 市场竞争能有效调解 行业或中介能够自律管理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
行政许可权限
法律;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 以上都未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临时许可(1年) 部门规章不得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可以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
行政强制及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是三个前后连续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违法嫌疑人或嫌疑物做暂时控制(例如查封扣押不超过 30 日),为处罚做准备。行政处罚是针对确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处罚决定做出后,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对他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静态的,4 个)
洞口献茶
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动态的,6 个)
出卖爱戴花园
包括:代履行(例如强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法定程序
①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⑩其他。
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无行政执行权的机关,在 3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部门双线/政府单线 复议机关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之日60日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协议 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符合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6、其他行政协议
一旦被认定为行政协议,则不能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只能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只能民告官,不能官告民。行政机关无诉权。行政协议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时效(3年),不适用普通的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
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官)所在地也可以由原告(民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三大诉讼阶段: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