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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2-23 21:32:48 广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笔记思维思维导图
第一节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和对 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质量控制制度 的目标(教材P537)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 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 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相关链接】本章涉及专有名称:依据CSA第1121号和5101号,如下表: 专有名词 内 容 人员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合伙人 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员工 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具有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审计项目合伙人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项目组 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上市实体 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是指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职业准则 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请结合本章图24-2理解)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是指审计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规定 业务工作底稿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执行的工作、获取的结果和得出的结论作出的记录 监控 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检查 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审计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报告日 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 合理保证 是指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水平
二、质量控制制度 的要素(教材P537)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监控。
三、对业务质量 承担的领导责任 (教材P538)
(一)对主任会计师 的总体要求(教材P537)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2.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相关说明】 1.目前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最终承担质量控制责任的是“主任会计师”; 2.目前在“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最终承担质量控制责任的是“合伙人”。
(二)行动示范 和信息传达(教材P538)
1.会计师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内部质量文化能否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的努力;
2.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 其做出的示范对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3.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要求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三)树立质量 至上的意识(教材P538)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 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四)委派质量控制 制度运作人员(教材P539)
1.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必须委派适当的 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正确履行其职责;
2.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 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二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相关职业 道德要求(教材P539)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执行任何 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2.会计师事务所如不能合理保证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得到遵守,就无法保证业务质量。
二、遵守相关职业道德 要求的具体措施(教材P539)
(一)会计师事务 所领导层的示范
领导层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重视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氛围, 并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例如,领导层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和记录等, 在专业发展会议上或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接受与保持以及业务执行过程中,强调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二)教育和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应向所有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 并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要求所有人员 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这种培训既可涵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政策和程序,也可涵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有 关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 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违反相关职业 道德要求行为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处理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政策和稈序, 指出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后果,并据此对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的个人及时进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 记录个人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三、满足独立性 要求(教材P540)
(一)总体要求 (教材P540)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 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二)具体要求 (教材P540)
1.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 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信息 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3.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三)获取书面 确认函(教材P540)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 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 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通过获取确认函 以及针对违反独立性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表明 其强调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性,并使保持独立性的问题清楚地展示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而前。
(四)防范密切关系产生 的不利影响(教材P540-541)
1.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 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 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2.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第三节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 和具体业务的总体要求(教材P541)
1.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 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会计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 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2.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教材P541)
(一)考虑的主要事项 (教材P541-542)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 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
(3)有关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 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的信息;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 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
(8)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
(二)获取相关信息 的途径(教材P542)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他第三方讨论。 这种沟通包括询问是否存在与客户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及该事项的性质, 客户是否有人为地、错误地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恰当的报告的情形及其证据等。
2.询问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 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可以涵盖客户管理层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例如,通过客户的年报、 中期财务报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获取相关信息。
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 业务的必要素质、 专业胜任能力、 时间和资源(教材P542)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新业务前,还必须评价自身的执业能力, 不得承接不能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对自身的执业能力了解非常重要, 但是比较闲难的是对客户所需要资源进行准确估计。
另外,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不接受新的客户更为关键。
因此,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 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 或报告要求,或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4.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5.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 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四、考虑能否遵守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教材P543)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 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五、考虑其他事 项的影响(教材P543)
1.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
2.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
3.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的考虑。
第四节 人力资源
一、总体要求(教材P543)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 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 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二、人力资源管理 的要素(教材P544)
1.招聘;
2.业绩评价;
3.人员素质和胜任能力,包括完成 所分派任务的时间是否足够;
4.职业发展;
5.晋升;
6.薪酬;
7.人员需求预测。
三、招聘 (教材P544)
为了保证整个招聘过程高效规范和被招募人员符合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招聘活动, 招聘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如果工作人员和被招聘 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负责招聘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使其熟悉招聘政策和程序,了解各层次的人员需求, 掌握评价胜任能力和道德品行等标准, 以便将合格人员招聘进入会计师事务所。
四、人员素质、胜任能力 和职业发展(教材P544)
1.职业教育;
2.持续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3.工作经验;
4.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 (如项目组的其他成员)提供辅导;
5.针对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 人员进行的独立性教育。
五、业绩评价、工薪 和晋升(教材P545)
1.使员工知晓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的期望 和对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
2.向员工提供业绩、晋升和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辅导;
3.帮助员工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晋升更 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受到惩戒。
六、项目组的 委派(教材P546)
(一)项目合伙 人的委派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 这样规定对于明确每项业务的质量控制责任,确保业务质量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1.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适当的胜任能力、必要素质和权限;
3.清楚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合伙人。
(二)项目组其他 成员的委派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 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程序,评价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节 业务执行
一、业务执行含义 及其四大环节(教材P547)
1.事务所委派项目组按照执业准则和适用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由于业务执行对业务质量有直接的重大影响,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2.业务执行 的四大环节
(1)对业务执行情况 的指导、监督与复核;
(2)业务执行中的咨询;
(3)意见分歧的处理与解决;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二、业务执行的指导、 监督与复核(教材P547)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的总体要求(教材P547)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软件工具、 标准化底稿以及行业和特定业务对象的指南性材料等方式, 通过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执行质量的一致性。
(二)指导的具体 要求(教材P547)
(1)项目合伙人让审计项目组所有成员都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2)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 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三)监督的 具体要求(教材P547)
(1)项目合伙人在业务进行中适时实施必要的监督, 以检查各成员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业务工作。
(2)项目合伙人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素质, 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
(3)项目合伙人解决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4)项目合伙人识别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 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四)复核的具体要求 (理解掌握,教材P548)
(1)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 由此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6)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五)复核人员的原则要求 (重点掌握,教材P548)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 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三、咨询 (教材P548-549)
(一)咨询的 总体要求(教材P548)
1.就疑难问题或 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2.能够获取充分的 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3.咨询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咨询 形成的结论得以记录, 并经过咨询者和被咨询者的认可;
4.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执行。
(二)咨询的具体要求 (教材P548-549)
1.形成良好咨询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制定咨询制度和相关的培训、奖惩制度, 以及各级管理层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来逐步形成内部咨询文化, 以妥当解决业务执行中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2.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 向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 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3.适当确定被咨询者
被咨询者既可以是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 也可以是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 同时,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4.充分提供相关事实
项目组在向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 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5.考虑利用外部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在因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而需要向外部咨询时,按照规定, 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 服务的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6.完整记录咨询情况
项目组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 以及咨询的结果,包括做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 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四、意见分歧(教材P549)
(一)意见分歧的来源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 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二)处理意见 分歧的总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 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三)意见分歧解决与 否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1.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2.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前,如果项目合伙人出具报告, 不仅有失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谨慎, 而且容易导致出具不恰当的报告,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教材P550-552)
(一)项目质量控 制复核定义(教材P550)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 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二)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对象的确定(教材P550)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 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方法(教材P551)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 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 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四)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的范围(教材P551)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4)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 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 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6)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7)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 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审计结论;
(8)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五)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的时间(教材P551)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 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日前得到满意解决。
(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员的资格标准(教材P551)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 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 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七)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员的客观性(教材P552)
(1)如果可行, 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 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 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八)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的记录(教材P552)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 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六、业务工作 底稿(教材P552)
(一)业务工作底稿 的归档期限(教材P552)
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 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 管理要求(教材P552)
1.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 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4.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三)业务工作底稿 的保密(教材P553)
(1)取得客户的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对客户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未经客户的许可,除下述的第(2)、(3)两种情况外,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给 他人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 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 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四)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使用与检索(教材P553)
(1)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 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 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4)仅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 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五)对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的 业务工作底稿的控制(教材P553)
(1)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 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2)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 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3)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六)业务工作底稿 的保存期限(教材P553)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 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七)业务工作底稿 的所有权(教材P553)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节 监控
一、监控的目的 (教材P554)
1.遵守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质量控制制度设计 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 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二、监控人员 (教材P554)
1.实施监控的人员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三、监控内容 (教材P554)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四、实施检查 (教材P555)
(一)检查的周期 (教材P555)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组织 方式(教材P555)
(1)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2)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分布;
(3)前期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
(4)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6)与特定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三)确定检查的时间、 人员与范围(教材P555)
(1)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时, 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审计项目组。
(2)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3)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 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五、监控结果的处理 (教材P555)
(一)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 缺陷的性质和影响(教材P555)
(1)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 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该缺陷是系统性的、反复出现的 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二)适时将缺陷及补救措 施告知相关人员(教材P555)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 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三)提出补救措施 (教材P555)
1.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2.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3.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 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四)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 不适当时的处理 (教材P556)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 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 以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五)定期告知监 控结果 (教材P556)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 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已实施的监控程序的描述;
(2)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3)如果相关,对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缺陷 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六、监控的记录 (教材P556)
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 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 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