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增值税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内容涵盖税率和征收率,征税范围,境内外判定,减免税,应纳税额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编辑于2023-02-25 22:22:59 西藏自治区白鸟与蝙蝠在《白鸟与蝙蝠》一书中是两个重要的象征,分别代表了善与恶、白与黑的对立。人物关系在《白鸟与蝙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温斯顿·史密斯是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的长篇小说《一九八四》的男主人公。大洋国公民,英社外围党员,在真理部记录司从事篡改历史的工作。有独立思考的精神,对所处的社会产生怀疑,并与外围党员裘莉亚恋爱,最终被思想警察逮捕并改造。
与劳心费神的工作内容更多的“实现经营者的目标”相比,“完成具体业务”大部分需要体力上的付出。“完成具体业务”的工作由“自己做”的人是“业务员”,“让下属做”的则是“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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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鸟与蝙蝠在《白鸟与蝙蝠》一书中是两个重要的象征,分别代表了善与恶、白与黑的对立。人物关系在《白鸟与蝙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温斯顿·史密斯是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的长篇小说《一九八四》的男主人公。大洋国公民,英社外围党员,在真理部记录司从事篡改历史的工作。有独立思考的精神,对所处的社会产生怀疑,并与外围党员裘莉亚恋爱,最终被思想警察逮捕并改造。
与劳心费神的工作内容更多的“实现经营者的目标”相比,“完成具体业务”大部分需要体力上的付出。“完成具体业务”的工作由“自己做”的人是“业务员”,“让下属做”的则是“监督者”。
增值税
一、 概述⭐
生产型
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款
收入型
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
消费型
我国目前实行
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允许一次扣除固定资产价款
二、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基本规定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为承包人
进口货物
一般
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代理
完税凭证注明的纳税人
资管产品
管理人
建筑合同
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服务,第三方直接向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第三方为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没有代理人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分类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纳税申报销售额
偶发销售无形资产不计入
一般计税及简易计税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
代开发票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未超过标准,会计核算健全,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选择
无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超过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
三、 征税范围-税目⭐⭐⭐
一般规定
货物
销售、进口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
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并网服务费
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分销权、经销权、转会费等
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
服务
服务详解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用
水路运输
程租,期租
航空运输
湿租
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气体、液体、固体物质
特殊情形
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票证收入
运输工具仓位承包业务,发包方、承包方
运输工具仓位互换业务,互换双方
无运输工具承运
货物运输代理:现代服务-经纪代理
网络平台道路运输经营者或实际承运人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
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
邮政特殊服务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寄递
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代理、邮册销售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语音通话服务
出售出租带宽、波长
增值电信服务
短信彩信
数据信息传输
互联网接入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配备操作人员
安装服务
安装费、初装费、扩容费等
修缮服务
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修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钻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爆破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020年5月1日填埋、焚烧方式废弃物处理
未产生货物
受托方
产生货物,货物归属委托方
受托方属于加工劳务
产生货物,货物归属受托方
受托方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广告代理)
经营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等
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不动产或动产广告位出租
有形动产租赁
光祖、干租
不动产租赁
车辆停放、道路通行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
翻译服务、市场调查---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
商务辅助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手续费佣金
人力资源服务
安全保护服务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安装运行后的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2018年起客户退票收取退票费手续费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
酒店及酒店式公寓提供出租+配套服务---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市容管理、家政、婚庆、养老等
其他生活服务
植物养护服务
金融服务
贷款
利息性质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
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金融商品非保本收益不征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
金融商品转让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等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四、 征税范围-境内外判定⭐⭐⭐
境内
货物
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销售或租赁不动产在境内
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境外
(1) 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a. 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b. 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c. 向境内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 境外单位或个人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a. 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b. 向境内提供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c. 向境内提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 境内单位或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提供服务,从境内取得分包款,视同境外取得收入
五、 征税范围-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单位或个体户向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其他情况
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用视同销售
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不征增值税
出租不动产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
(1) 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委托方
(2)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
发货满180天
委托方纳税义务时间
(3) 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1||| 购买方开具发票
2||| 向购买方收入货款
(4)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外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
无偿赠送
扶贫、疫情捐赠除外
六、 征税范围-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
具体情况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不同时发生
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混合
具体情况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
税务处理
按主业计税
特例
销售自产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销售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可按混合销售或兼营处理
七、 征税范围-特殊销售⭐⭐⭐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
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征税
经营单位购入物品再销售,照章征收
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1) 销售卡或者充值取得的预售资金
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按规缴纳增值税
(3) 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
销售方按规缴纳增值税
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
销售方收到结算销售款时,售卡方开具普通发票,并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售卡方取得发票作为其预售资金不缴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支付机构预付卡
加油卡
预收账款的方法,不征收增值税
八、 征税范围-不征税⭐⭐⭐
(1) 行政单位收入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资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单位或个体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个体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
(5) 存款利息
(6)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8)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多次转让给同一个单位和个人
(10)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其他情形的政府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九、 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适用概述
基本税率13%
多数货物的销售或进口
淀粉、边销茶、农用汽车、原茶、原煤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较低税率9%
销售或进口税法规定货物
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不动产租赁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低税率6%
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除外)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
出口特定货物、劳务
境内单位或个人特定跨境应税行为
9%税率的货物
食品
农产品(初级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资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文化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农业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其他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
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
运输类
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
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内到外
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外到内
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纯外
其他类
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明服务+无形资产
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设计、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发行、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离岸服务外包、转让技术
境内单位或个人
程租
国际或港澳台运输
出租方
期租、湿租
境内承租方用于国际或港澳台运输
承租方
境外承租方用于国际或港澳台运输
出租房
无运输工具提供国际运输
境内实际承运人
承运业务经营者适用免税
征收率一般规定
3%
除5%征收率以外
5%
(1) 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不动产
房企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2) 不动产租赁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 转让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
(4) 劳务派遣服务
差额纳税
(5) 安全保护服务
差额纳税
(6)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征收率优惠规定
一般优惠
3%减按2%
增值税专用发票:3%
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应纳增值税=含税收入÷(1+3%)×2%
5%减按1.5%
适用范围
个人出租住房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增值税=含税收入÷(1+5%)×1.5%
临时优惠
免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3%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
适用3%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
减按1%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3%预征率减按1%预缴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
减按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5%)×0.5%
十、 减免税⭐⭐⭐
法定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农业:农林牧渔
初级农产品
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种子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有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特定免税项目
销售货物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
其他粮食企业免税范围
军队用粮
救灾救济粮
水库移民口粮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
销售部分饲料
宠物饲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纳税人销售蔬菜
不包括蔬菜罐头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供热企业
居民个人供热的采暖费
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收入比重
销售服务
(1) 托儿所、育儿园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公办+民办)
超标收费、开办兴趣班等另外收费,以及挂靠赞助费、支教费不免税
(2)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税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
a. 含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民办学校
不包括
职业培训机构
赞助费、择校费
b. 政府举办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c. 政府举办职业学校设立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场所
现代服务
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也算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馆、清真寺和教堂
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台湾航运、航空公司
从事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4)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6)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7) 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
二类人员个体经营
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税
安置二类人员达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税
(18)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19)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免征增值税
销售无形资产
个人转让著作权
纳税人提供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技服务
销售不动产及租赁服务
(1)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税
(2)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
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 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
不足2年住房销售
5%全额缴纳增值税
2年以上住房销售
一般地区: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
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非普通住房:收入减房价差额按5%缴纳增值税
(4) 个人出租住房
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
(5)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6)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
归还土地使用权也算
(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
(8)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金融服务
(1) 列明的利息收入免税
a. 国家助学贷款
b. 国债、地方政府债
c.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d.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f. 集团统借统还不高于支付借款或债券利率水平
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
g. 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行1年期以上5年以下小额贷款
(2)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等财产清偿债务
(3)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保费收入
(4) 列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a.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余
b.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A股
c.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d.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e.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6)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
a.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暂免
b. 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免征
c. 公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3年内免征
d.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暂免
进口货物
进口特定图书、报刊免税
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
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南离岛免税
(1) 自2020年7月1日起离岛免税
(2) 离岛旅客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3) 自2020年11月1日起,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
(4)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
分别核算,为分别核算不得免税
(5)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南保税港油
临时免税项目
孵化服务
定义
孵化对象提供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见证咨询服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众创空间
经营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化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 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及农村取得电影放映收入
(2)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3)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
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边销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边销茶
经销企业销售边销茶
抗病毒药物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科普单位的科普活动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科普单位门票收入
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科协开展科普活动门票收入
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向“农、小、微、个体”借款、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再担保取得担保费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货物期货交割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29日
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报税交割业务
扶贫货物捐赠
免税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
运动赛事
国际综合运动会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优惠政策
二手车经销企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提供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
向南沙自贸区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进口种子种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全额退还增值税
服贸会
2021年至2023年对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商销售商品符合规定
制造业中小微缓税
2021年11月1日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个体工商户)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延长6个月
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全部延缓6个月
出口货物保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境内单位和个人
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图书批发零售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增值税即征即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修理修配劳务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
软件产品
包括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
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计算公式
软件产权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特殊情况
不包括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销售额按同类价计算
价格无同类价,按组成计税
组价=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动漫软件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税负超过3%的部分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管道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税负超过3%部分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税负超过3%部分
安置残疾人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按照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风力发电
2015年7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即征即退50%
增值税先征后退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列明出版物享受100%、50%先征后退
扣减增值税
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重点群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事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
自办理个体户登记当月起
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扣减当年相应税费
限额最高可上浮20%(14400元)
企业安置就业的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扣减相应税费
重点群体最高可上浮30%(7800元)
退役士兵最高可上浮50%(9000元)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自2011年12月1日起
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支付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不足抵扣可结转下期
起征点
个人销售起征点
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按期纳税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
按次纳税
每次销售额300--500元(含)
仅限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
超15万,扣除销售不动产收入后低于15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除了销售不动产销售额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分摊未超过15万元
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设备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可自愿免费换领Ukey
减免其他规定
(1)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
否则不得免税、减税
(2) 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优惠(其他个人除外)
(3) 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可以二者选其一
(4)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提交备案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
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2020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十一、 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计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扣缴计税
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十二、 销项税额⭐⭐⭐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包括
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不包括
受托加工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垫运费:发票开具并转交给购货方
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办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代为收取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币折算
折合率可选择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汇率中间价
1年内不得变更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或视同发生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核定销售额顺序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业务平均售价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业务的平均售价
(3) 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般为10%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折扣折让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价格折扣
同一发票金额栏上的折扣额可扣除
实务折扣
按赠送他人处理
备注栏注明的价格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减除
销售折让(退回)
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
以旧换新
金银首饰
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确认销售额
售价-收回作价
其他货物
新货同期售价确认销售额
还本销售
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
双方均做购销处理
直销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企业和直销员都计税
直销企业→消费者
企业计税
包装物押金
租金作为价外费用
啤酒、黄酒以外酒类
收取计税,逾期(超1年)不计税
其他货物
收取不计税,逾期(超1年)计税
应税行为销售额
全额计税
贷款服务: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手续费、开户费等
差额计税
分类
经纪代理
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鉴证代理
扣除支付给外交部和驻华使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境外航段机票代理
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境内机票代理
扣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代收转服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一般纳税人)
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销售额为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余额,按“教育辅助服务”
旅游服务
可选择差额计税
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其他接团企业旅游费
不扣除为司机、导游支付的费用,未列明费用
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当年负差)÷(1+税率或征收率)
负差年内可结转,不得转入下年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入价 可选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企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可抵进项税额,无需差额计税
可扣除项目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不包括契税等税费
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
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受让人变更
土地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价款总额不变
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人力资源外包
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公积金
融资租赁
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
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不含本金
承租方出售资产不交增值税
出租方收取的本金不开专票
规则
扣除价款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销售额中扣除部分一般不开专票(不动产、提供建筑服务等除外)
限售股买入价确认
股权分置改革
复盘首日开盘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价
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上述确认买入价低于实际成本价
实际成本价
无偿转让股票
转出方以该股票买入价为卖出价计税
转入方再转让,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计税
简易计税的差额规定
建筑服务
销售额=(收入-分包款)÷(1+3%)
物业管理
销售额=(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1+3%)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销售额=(收入-不动产购置原价或作价)÷(1+5%)
劳务派遣
可选择差额计税
销售额=(收入-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社保公积金)÷(1+5%)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什么时候价税分离
零售金额
普通发票
价外费用、应税包装物押金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
先开发票纳税义务时间均为开发票的当天
特殊销售方式
预收款方式
一般货物:货物发出时
长期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租赁服务:收到预付款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日
无合同或无约定,货物发出当日
十三、 进项税额⭐⭐⭐
准予扣除进项税额
一般规则
凭票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专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海关取得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适用13%或9%税率
抗癌药物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业务取得完税凭证
扣缴税费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同时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对账单或发票
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2018年1月1日起
国内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
2019年4月1日起
计算抵扣
免税农产品普票或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9%或10%扣除率
桥、闸通行费发票
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5%)×5%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车票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旅客运输服务
2019年4月1日起,国内旅客运输可抵扣
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
接受劳务派件员工
农产品
保险服务
实物赔付方式承担责任,自行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可抵扣
现金赔付方式承担责任,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提供方,不得抵扣
其他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简易计算申报增值税
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身份不符合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超标未申办一般纳税人
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资格,停止期间不得抵扣
票据不符合
未取得规定的专票等扣税凭证
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单位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不得抵扣
用途不符合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
管理不善
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
没收
销毁
拆除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贷款有关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凭票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人=价款×税率或征收率
计算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无法划分用量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已抵扣转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税率调整变化,按日税率做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转可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返利收入
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利收入,应当冲减进项税额
不得开具专票
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税率)×税率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当期可抵扣进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总额5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当期可抵扣进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加计10%
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抵税
应纳税额=0
结转下期
应纳税额>0
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全部当期抵减
小于或等于当期抵减加计抵减额
剩余结转下期
其他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只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停止抵减
加计抵减计提不做会计处理
适用细节规定
销售比重
10%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
15%
2019年9月30日前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
补提加计
可计提未计提,确定适用当期一并计提
适用年度
确定适用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以后年度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总分机构
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销售额合并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试点
试点范围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
液体乳及乳制品
鲜奶9%
酸奶13%
酒及酒精
植物油
不包括经销商企业
只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用核定方法
试点企业购入所有农产品均不得凭票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核定方法
继续生产
投入产出法
可抵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成本法
可抵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纳税人
直接销售
可抵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平均购买单价×9%÷(1+9%)
不构成货物实体
可抵进项税额=好用农产品数量×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大件混用都可抵,其他混用要划分; 管理不善不能抵,灾害次品都可抵; 运费伴随货物抵,客运货运都可抵; 吃饭不抵住宿抵,存款不征带宽不抵
十四、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确认时间
参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不限制
资产重组结转的仍继续抵扣
留底退税
一般企业增量留底退税政策
申请增量留底退税条件
a. 自2019年4月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底退税大于零,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c.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底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情形
d.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
(1)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1. 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 条件为b~e
(2)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 条件为b~e
4. 已取得留抵税款的不得再申请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反之也一样
除非在2022年10月31日前款项全部缴回,再申请
5. 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同时申请
6. 留底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纳税人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税款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总机构按规定汇总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按规定和预征率进行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抵减不完的可结转至下期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年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十五、 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可抵扣应纳税额,专票和普票都行,也可结转
进口货物一律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暂停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类别
货物3%
自产货物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仅限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
非自产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4)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5)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6)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及抗癌药
货物5%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建筑服务3%
(1)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贝核算其中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
(5) 外购机器设备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其中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
有形动产租赁3%
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
营改增试点之前签订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其他服务3%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不含铁路运输)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4) 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5) 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6)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7) 列明金融服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收入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发生应税行为
(8) 公路经营企业中一般纳税人收取的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不动产租售5%
销售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的土地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土地使用权
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人力相关5%
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计税
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计税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
特殊汇总
人力资源外包
一律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6%,可选简易计税5%
小规模纳税人3%
劳务派遣
全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6%
小规模纳税人3%
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5%
小规模纳税人5%
十六、 进口环节⭐⭐⭐
一般货物进口征税规定
征税范围
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
纳税人
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完税凭证注明
适用税率
13%或9%不适用征收率
进口抗癌药物和罕见病药物减按3%
税额计算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货价、运抵国内输入点起卸前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纳税人
购买商品的个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计税规则2019年1月1日起
(1) 单词交易限值为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
(2) 限值以内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3)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额,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全额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超过年度交易限值,按照一般贸易管理
计税依据
实际交易价格(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
退税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可申请退款,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十七、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出口政策及适用范围
类型
免税并退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进境复出口货物
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
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无形资产
免税不退税
未负担进项税额
免税货物出口
未核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
征税
视同出口货物
(1)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
(2)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但购买方或承租方需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销售给特殊地区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视同自产货物
无涉税违法行为且满足5个条件
(1)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 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 纳税信用等级A级
(4) 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 外购出口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无涉税违法行为但不同时满足5个条件
(1) 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
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 符合条件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组装,出口后能与本企业货物组合配套设备
(3) 总部所在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自产货物
(4) 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与本企业生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用本企业生产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专票
(5)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复出口政策
来料加工复出口:只免不退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又免又退
出口退税计算
退税方法
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列明的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免退税
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出口退税率
一般规定
无特殊规定,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货物退税率≤征税率 服务、无形资产退税率=征税率
特殊规定
购进简易办法征税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退税率为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他规定
不同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退税依据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
实际离岸价
2.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3.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
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金额
4.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设备净值÷设备原值
5.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增值税专票注明金额
6.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专票或海关缴款书注明完税价格×设备净值÷设备原值
设备净值=设备原值-累计折旧
免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免抵退税计算
基本公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格×外汇牌价×退税率
修正公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格×外汇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存在免税料件
购进法:购进多少,减除多少
实耗法:耗用多少,减除多少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包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离岸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旅游购物退税政策
适用范围
境外旅客: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适用货物
不包括
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物品
符合条件
同人同日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商品金额达500元人民币
退税物品未启用或消费
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所购退税商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率
适用13%的,退税率为11%
适用9%的,退税率为8%
退税计算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方式
币种
人民币
方式
现金
未超过10000元,可选择退税方式
转账
超过10000元
十八、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
先开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
2.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3. 预收款
一般货物:货物发出时
长期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设备
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当天
4.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5.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6.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无合同或无约定,货物发出当天
7.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
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8.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当天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9.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当天
10. 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11. 建筑服务
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
纳税期限
以月(季)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季度为纳税期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
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
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进口货物
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
原地经营
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分别纳税或批准后在总机构处汇总纳税
异地经营
报告外出经营事项:机构所在地纳税
未报告: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未申报,机构所在地补征
2.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
3.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
4. 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十九、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
计税规则
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
建筑业
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
不动产转让或出租
老项目
预缴情形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地级市)
房地产预售
预征率
房企转让都是3%
其他转让都是5%
建筑用2%、3%
租赁用3%、5%
口诀
转让不动产
一般情况
一般计税
自建和非自建:全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1+9%)×9%
简易计税
自建:全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1+5%)×5%
非自建:差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预缴税额
自建:全额
预缴税款=销售额÷(1+5%)×5%
非自建:差额
预缴税款=(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具体规定
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
保留了取得时的发票和其他证明契税计税金额完税凭证
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公式
2016年4月30日以前缴纳契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016年5月1日以后缴纳契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申报纳税
一般计税
销售税额=(销售额-土地价款)÷(1+9%)×9%
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5%)×5%
预收款预缴
一般计税
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房企差额计税规定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企进项税额的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不动产经营租赁
计税方法
申报纳税
一般计税
销项税额=租金收入÷(1+9%)×9%
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5%
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1.5%
预缴税款
一般计税
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9%)×3%
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5%)×5%
个体户出租住房: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5%)×1.5%
特别规定
1. 租赁合同约定免税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2.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无需预缴税款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分摊月租金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 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计税
4.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简易计税的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比例为1.5%
跨县(市、区)建筑服务
申报纳税
一般计税
销项税额=总包款÷(1+9%)×9%
简易计税
应纳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3%)×3%
预缴税款
一般计税
预缴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3%)×3%
资管产品计税规则
纳税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
运营资管产品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简易计税3%
一般计税
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
贷款服务
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
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
实际买入价
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价格
其他规定
分别核算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
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
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二十、 增值税发票⭐
1. 发票种类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机动车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 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部分简易征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纳税人销售旧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可以放弃减税,3%开专票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金融商品转让
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旅游费用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的考试费
劳务派遣或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相关费用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代为支付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签证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代为支付签证费、认证费
代理进口免增值税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款项
4.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退税凭证、记账凭证
丢失抵扣联
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退税凭证
丢失发票联
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5.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代开专票缴纳税款的
专票联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 增值税发票开具备注规定
建筑服务
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
备注不动产详细地址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费
备注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货物运输
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
7.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专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稽查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专票
专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
走逃企业开具专票相关规定
进项税额抵扣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占全部专票进项税额70%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
8. 异常凭证处理
尚未申报暂不抵扣,已经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未办理,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已经办理出口退税,异常凭证注明进项税额数额转出
免退税办法的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异常凭证对应税款追回已退税款
消费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申报扣除已缴纳消费税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应当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