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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概论第六章金融中介思维导图,整理了金融中介概述、我国的金融中介体系、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内容,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哟。
编辑于2023-02-27 16:31:43 湖北省金融中介
第一节: 金融中介概述
一、金融中介与一般企业的比较
金融中介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在金融中介的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具有其他企业不能相比的高比率; 其次,金融中介所分配及营运的资本规模,与自身的权益资本相比,比率高达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而其他企业通常不可能达到如此高的比率; 再次,金融资产极高的持有率,权益资本极低的保有率,这两方面决定了金融中介高风险的特征。 金融中介,作为一种金融企业,虽然与一般企业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其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和其他企业一样,都是追求利润。
二、金融中介存在和发展的原由
1.降低交易成本。2.克服信息不对称。3.减少金融风险。4.增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
第二节: 我国的金融中介体系
一、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
(一)新中国金融中介机构体系的建立——1.合并革命根据地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2.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名族资本银行和钱庄。
(二)我国金融中介机构体系的演变——1.高度集中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2.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
二、我国现行的金融中介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管,维护金融中介机构体系安全、有效的运行。 具体职能是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等。
(二)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1994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把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要求,相继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中介机构体系的主体,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构成。 国有商业银行有五家,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已开启允许外国资本参股国内银行的通道。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1.保险公司。2.证券公司。3.信托投资公司。
(五)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大类:(1)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2)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
第三节: 中央银行
一、建立中央银行的必要性
1.统一发行银行券的需要。2.统一全国票据清算的需要。3.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需要。4.金融业监督管理的需要。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世界上最早全面发挥中央银行作用的是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央银行的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1.从经济体系运转看,中央银行为经济发展创造货币和信用条件,为经济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2.从对外经济、金融关系看,中央银行是国家对外联系的重要纽带;3.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看,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之一;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成为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2.银行的银行:(1)集中存款准备金。(2)最后贷款人。(3)组织全国的清算。 3.政府的银行:(1)代理国库。(2)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3)为政府提供特定的信贷支持。(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 管理包括外汇、黄金和其他资产形式的国际储备。(5)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6)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四、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有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1.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独立性——(1)中央银行与政府两者所处地位、行为目标和制约因素有所不同。(2)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机构,无论是制定、执行货币政策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还是确定对金融业监管的指导方针,都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素养和长期的专业实践经验积累。 2.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1)从金融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来看,虽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在经济社会的大系统中,它仍然是一个子系统。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自然应当服从于经济社会大系统的运转,服从于国家的根本利益。(2)从中央银行承担的职责来看,它是整个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也需要其他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3)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和监管都是在国家的授权下进行的,中央银行在履行职责时,也需要政府其他部门的协作,而中央银行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则需要政府来协调。
第四节: 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1.货币经营业是近代商业银行的先驱公认的近代商业银行发源于意大利的威尼斯。 2.股份制银行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1694年,在英国政府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银行是最早出现的股份制银行,其贴现率一开始就规定为4.5%~6%,大大低于早期银行业的贷款利率。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
二、商业银行业务
(一)负债业务——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指形成其资金来源的业务,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部分。自有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小,不过却是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外来资金主要是吸收存款和其他负债业务,其他负债业务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向其他银行和国际货币市场拆借以及发行金融债券等。 1.吸收存款——(1)活期存款。(2)定期存款。(3)储蓄存款。 2.其他负债业务——(1)向中央银行借款。(2)银行同业拆借。(3)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4)发行金融债券。
(二)资产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指将其通过负债业务所聚集的货币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是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对聚集的资金,除了必须保留部分现金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外,其余部分主要以贴现、贷款和证券投资等方式加以运用。 1.贴现——(1)贴现是指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买进尚未到期的票据。(2)贴现形式上是票据的买卖,实际上则是信用业务。(3)银行通过票据贴现间接授信给票据的支付人。 2.贷款——贷款也称放款,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照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 (1)按贷款的保障不同,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2)按贷款对象不同,贷款分为工商贷款、农业贷款和消费贷款。 (3)按贷款期限不同,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3.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指商业银行以其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的主要对象是信用可靠、风险较小、流动性较强的政府债券,如美国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总额中,约有60%以上是联邦政府债券。
(三)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1.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常见的中间业务有汇兑、信用证和银行卡业务等。 2.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并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的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收益率的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原则——1.盈利性。2.流动性。3.安全性。(二)商业银行经营理论——1.资产管理。2.负债管理。3.资产负债综合管理。
第五节: 投资银行
一、投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投资银行的含义——由广义到狭义可以分为四个定义:第一,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所有的金融市场业务;第二,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所有资本市场业务;第三,投资银行业务只限于证券承销、交易业务和兼并收购业务;第四,投资银行业务仅指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
(二)投资银行的产生——1.英国的商人银行。2.美国的投资银行。
(三)投资银行的发展
二、投资银行业务
(一)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1.证券承销业务。2.证券经纪业务。3.兼并收购业务。
(二)创新的投资银行业务——1.证券私募发行。2.基金管理。3.风险投资。4.项目融资。5.财务顾问。6.资产证券化。
三、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比较
投资银行是直接融资的中介,而商业银行是间接融资的中介。 投资银行作为直接融资的中介,只是充当中介人的角色,为投资者和筹资者寻找合适的投融资机会。投资银行一般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只是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例如,投资者通过认购企业的股票投资于该企业,那么投资者就直接与该企业发生了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但投资银行并未介入其中。因此,这种融资方式称为直接融资。
第六节: 信托投资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
一、信托投资公司及信托业务
(一)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创办起来的。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二)信托概述 1.信托的含义——是指委托人为了一定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的经济行为。 2.信托的职能——(1)财务管理职能。(2)融通资金职能。(3)中介服务职能。(4)投资职能。
(三)信托业务——1.委托类业务。2.信托类业务。3.代理类业务。4.咨询类业务。
二、金融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业务
(一)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引进了金融租赁的形式。金融租赁公司的创建,大多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
(二)租赁概述 1.租赁的含义——是指由物件所有者(出租人)按照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物件出租给使用者(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交纳一定租金,并且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租赁物件返还给出租人的经济行为。 2.租赁的分类 (1)根据租赁目的和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①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需要筹措资金添置设备或改进技术时,由出租人出资购入或买入所需设备或技术,然后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租赁形式。 ②经营租赁则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租赁合同可以中途解约,出租人要向不同的承租人反复出租才能收回租赁设备投资的租赁形式。 (2)根据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法不同,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赁。 ①直接租赁。直接租赁即购进租出,也就是由租赁公司以自行筹措的资金向供货厂商先购回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然后直接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②转租赁。转租赁即租进租出,也就是由出租人从别的租赁公司或制造厂商处租进承租人所需要的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使用。 ③回租赁。回租赁又称售后租赁,是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土地房屋等)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处租回使用设备。 (3)根据出租人对购置设备的出资比例不同,可分为: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 ①单一投资租赁。单一投资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 ②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指在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只需要投资设备总价款的20%~40%,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然后再以设备作为抵押物,以转让收取租金的权利作为担保,从金融机构相当于设备撰资总额60%~80%的无追索权贷款,将租赁物件买下来,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三)融资租赁业务 1.融资租赁合同:(1)一般性条款——①合同当事人。②租赁标的。③租金。④租赁期限和起租日期。⑤租赁设备的交货和税款费用。⑥租赁物件的保管、维修和保养。⑦保险。⑧担保。⑨租赁期满后,租赁标的物的处置。⑩违约或争议的处理。 (2)特殊性条款——①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②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③对出租人的免责和对承租人的保障。④租赁设备的所有权。⑤对第三者的责任。⑥转租赁。⑦租赁债权的转让与抵押。⑧危险负担。 2.融资租赁风险及其管理——(1)经营风险及其管理。(2)信用风险及其管理。(3)金融风险及其管理:①利率风险。②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