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前强制体检是否符合宪法精神
关于婚前强制体检是否符合宪法精神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婚前强制体检的目的、婚前强制体检的立法变迁、婚前强制体检的立法精神等内容。
编辑于2023-03-01 22:29:29 湖南本书由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学者约翰 •布劳恩耗时三十年根据 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爱德华.甘斯现存所有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讲座学生笔记整理而成。原书一经出版便被评价为是当今德国古典哲学研究领域的 “巨大收获”(吕迪格.布伯纳语),是“所有从事黑格尔及其弟子研究之人的幸事,(米夏埃尔.帕夫利克语)。木书将帮助我们重好地理解黑格尔,也将带领我们认识爱德华•甘斯这位不应被遗忘的法学家,同时填补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一处重要的研究空白。
商法的思维导图,如商事关系是什么? 私以为:是实现产品或服务价值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安提戈涅的两个兄弟在决斗中杀死了彼此,忒拜国王克瑞翁下令厚葬弟弟厄特克勒斯,而不允许任何人安葬哥哥波吕涅克斯,原因是前者是为保卫城邦而死,而后者正是通敌外邦围攻忒拜的叛徒。安提戈涅不惧国王的禁令,宁愿受刑被处死也要埋葬自己的哥哥。克瑞翁发现后将其囚禁,却遭到安提戈涅未婚夫、克瑞翁之子海蒙的怨恨。先知向克瑞翁预言道他将受到神的惩罚以至家破人亡,克瑞翁惊醒并决定收回成命。不料安提戈涅已经自杀,随后海蒙殉情,继而王后闻讯后自尽,克瑞翁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本书由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学者约翰 •布劳恩耗时三十年根据 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爱德华.甘斯现存所有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讲座学生笔记整理而成。原书一经出版便被评价为是当今德国古典哲学研究领域的 “巨大收获”(吕迪格.布伯纳语),是“所有从事黑格尔及其弟子研究之人的幸事,(米夏埃尔.帕夫利克语)。木书将帮助我们重好地理解黑格尔,也将带领我们认识爱德华•甘斯这位不应被遗忘的法学家,同时填补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一处重要的研究空白。
商法的思维导图,如商事关系是什么? 私以为:是实现产品或服务价值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安提戈涅的两个兄弟在决斗中杀死了彼此,忒拜国王克瑞翁下令厚葬弟弟厄特克勒斯,而不允许任何人安葬哥哥波吕涅克斯,原因是前者是为保卫城邦而死,而后者正是通敌外邦围攻忒拜的叛徒。安提戈涅不惧国王的禁令,宁愿受刑被处死也要埋葬自己的哥哥。克瑞翁发现后将其囚禁,却遭到安提戈涅未婚夫、克瑞翁之子海蒙的怨恨。先知向克瑞翁预言道他将受到神的惩罚以至家破人亡,克瑞翁惊醒并决定收回成命。不料安提戈涅已经自杀,随后海蒙殉情,继而王后闻讯后自尽,克瑞翁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婚前强制体检是否符合宪法精神
婚前强制体检的目的
为了优生优育
原婚姻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遗传平衡定律
先天性疾病并不等于遗传病
环境因素以及父母的生活作息
怀孕前后的检查
为了配偶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居关系和准配偶关系
如果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的结果是否要告知未婚妻或未婚夫
告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侵犯了隐私
永城婚检案
不告知
强制婚检与普通体检没有实质区别,那我完全可以用之前的日常条件代替婚检,或者定向医学检查
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同意告知
婚前强制体检的立法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2017修正)[20171104]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01.12 民政部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条例 2003.08.08 国务院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05.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前强制体检的立法精神
民政部门认为,原婚姻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由于没有针对性,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也使群众反映强烈。“目前不能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那样既流于形式,又增加群众负担。
婚检
婚检包括三大块:
一.问病史
1.有无急、慢性传染病、心脏病、肾炎、精神病、重要脏器及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等。
2.要问清楚双方家族史:直系亲属中有没有遗传性的病史。
3.问双方关系:是否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女性的月经史和男方遗精情况。
二.体格检查
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全身及神经系统发育情况。主要脏器,如心、肝、肾、肺的检查。
2.第二性征的检查:毛发分布、脂肪分布、喉结及乳房的发育。
3.生殖系统的检查:内外生殖器的发育情况。
三.血、尿常规检查,包括肝、肾功能等。
通过婚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适当性原则
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
必要性原则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中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
狭义比例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