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第四个维度,是,“赏罚孰明”。关键就在于“明”。
张预注解:“当赏者,虽仇怨必录;当罚者,虽父子不舍。”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赏赐知其所施,则勇士知其所死。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故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赏虚施则劳臣怨,罚妄加则直士恨。”
赏罚不明,必然导致是非不分,引发下属心灰意冷或心生抱怨,乃至极大地打击组织的士气。赏罚不明,从来都是导致管理和领导失败的关键因素。
张居正:“赏一人当其功,则千万人以劝;刑一人当其罪,则千万人以惩。”
“赏罚孰明”的“明”,除了当赏则商、当罚则罚、赏罚公平,还有一层含义,就是赏罚要适度。
汉代的徐干在《中论》中说:“赏罚不可以重,亦不可以轻。赏轻则民不劝,罚轻则民亡惧。赏重则民徼幸,罚重则民无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