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法理学
公基法学,法理学篇,超详细、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编辑于2023-03-06 21:30:05 四川省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的本质
二、法的特征
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
③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普遍性
④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程序性(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⑤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法对人们社会活动的调整作用,可分为对人们社会活动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其他作用的保证。)
社会作用
法的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社会职能(履行社会公共事务)
指法通过其直接的约束力、震慑力和儆戒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
四、法的渊源
(一)概念
(二)分类
法的正式渊源
法的非正式渊源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规章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四)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
1、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区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五、法的效力
(一)法的对象效力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保护原则
综合原则(我国实行的原则)
(二)法的空间效力
领土、领海、领空、底土、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和飞机
(三)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有利原则)
六、法律要素
法律概念、规则、原则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1、概念
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标准
法律的调整对象(处于根本和首要地位)
法律的调整方法
(二)法律体系
1、概念
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特征
(1)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由本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情况,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情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客体
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 一是法律规范(依据) 二是法律事实(直接前提条件)
法律事实
一、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二、分类
1、法律行为
是指以意思表达为要素,以意思表达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比如合同、遗嘱的等。
2、法律事件
指以法律规范为要素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而免除 。
(2)不诉及协议免责,指如果受害人或者有关当事人不向法律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补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三、法律制裁
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刑事责任——刑事制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2、民事责任——民事制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行政责任——行政制裁——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 4、违宪责任——违宪制裁。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的机关。 制裁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变更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 (1)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2)有违法行为不一定有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 (3)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4)有法律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 (5)违法行为人和责任承担着并不一定是同一主体。
第三节 法的运行(法的实施)
一、概念及分类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
根据实施主体不同,法的实施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遵守
1、概念
法的遵守又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力(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守法的主体
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
3、守法的特征
(1)守法的义务性
(2)主体的广泛性
三、法的执行
1、概念
法的执行又称为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征
(1)国家权威性
(2)国家强制性
(3)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四、法的适用
1、概念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主体
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司法的特征
(1)国家权威性
(2)国家强制性
(3)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4、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立法
(一)立法和国家立法权
(二)立法程序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等。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既统一又分层次。
二、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二)司法的原则
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二)执法的特点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三、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区别: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
(2)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4)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依法治国
二、执法为民
三、公平公正
四、服务大局
五、党的领导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