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1.设立的特殊规定—— 1.人数:2个以上-50以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0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03协议 04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05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06【登记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不可如此约定)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链接】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与普伙一样)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
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无须退伙。其余四个当然退伙条件与普通合伙人相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6.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拍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