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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法律制度,整理了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快来看看吧!
编辑于2023-03-05 00:53:05非法人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特征: ◆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前提是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 ◆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
(1)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 (2)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火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且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资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财产
财产构成
第一,合伙人的出资。注意,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第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如合伙企业的营业所得;以合伙企业名义购置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伙企业获得的无形资产;台伙企业取得的债权等。 第三,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伙企业接受的赠与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统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外分,均应当依据全合快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和出质
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需考虑约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也可以聘任合伙人之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非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相
2.合伙人行为的限制
竞业禁止
自我交易
3.表决办法及表决事项
1)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影响较大的事项若合伙协议约定不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名称:②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③处分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承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台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的约定比例只有对内效力,没有对外效力。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或者合伙人之间的商定,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或其他善意第三人。
5.债务承担
先企业后个人
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
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查;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某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其请偿数额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当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愦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入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情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 3)除名退伙 4)当然退伙 5)退伙的法律后果 导致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特殊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按照目前实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存在于公共责任较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行业机构。
(二)责任形式 ◆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1.设立的特殊规定—— 人数 、名称、协议 、出资形式、出资义务(不得以劳务出资)、登记事项
2.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3.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4.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5.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6.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所有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
先事后人
故意、重大过失
引起人:无限连带
其余:有限责任
非故意、重大过失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先人后事
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一般情形:有限责任
有理由相信:无限连带
分类
VS
合伙事务执行人
作用: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形成:基于出资行为取得
性质:一定是出资者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法定和约定
先约定,后法定
法定:必须遵照法律,不能自由约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性质 1. 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
性质:自然人投资设立 ,不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的民事主体
设立
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但不包括港、澳、台同胞。(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
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但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解释】(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权责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 2)个人独资企业只缴个人所得税,而不交企业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4)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招用职工,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委托。受托人或聘用人员按与合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投资人对其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 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制定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