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 秦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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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09 17:00:51 广东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一)“以法为本”,“皆有法式”
秦始皇坚持法家“以法治国”国策,对以前法律令进行补充,完善,法律调整范围阔发,规范也更细密
(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商鞅——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
李斯——若欲有学法令者,以吏为师
韩非——明主治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三)“行刑重轻”,“专任刑罚”
推行商鞅“行刑重轻”原则。轻罪重刑,重罪适用更重刑,全面提高了刑罚幅度
法制沦为刑治
(四)“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改“命”为“令”,“令”为“诏”,使“制、诏”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
天子自称“朕”,自己开始做“始皇帝”,通过“昼断狱”“夜理书”,控制行政司法权,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
推行中央集权郡县制
二、法律形式
(一)律
改法为律
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
令,制、诏
(三)式
涉及程序、格式
(四)法律问答
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
(五)廷行事
司法审判的实例
三、律令简牍出土
睡虎地秦简
里耶秦简
岳麓书院藏秦简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秦设置“犯令”“废令”罪,处罚官吏违规作为或者违规不作为的行为
法律要求官吏忠实履行职责,提升自身为官修养
“五善”“五失”
县令、县丞有对下属官吏检举、治罪的责任
秦朝设立严格考课制度,考课结果与奖罚相连
处罚形式:谇、赀、免、废
谇——申斥
赀——罚教财物、
免——免职,以后可以叙用
废——撤职永不叙用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一)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男六尺五,女六尺二
盗牛、被教唆盗杀人者,牧马食人稼者,因身高达不到六尺五寸,或不服刑事责任,或加重教唆者惩罚
(二)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撬门键
目的是盗窃——赎黥(未能撬开就走还是未撬开就被拿获,都为此罪)
目的不是到盗窃,已开才算作撬——赀二甲
(三)区分故意、过失
故意——“端”
过失——“不端”
告发他人盗牛或者伤人,实际不存在,告发者“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四)共犯加重
“群盗”,合伙行盗,至少三人以上
“五人盗”按人数,“不盈五人”按赃数“加罪”,处刑城旦或迁(流刑)
(五)自首从轻
自首仅得逃亡罪,被捕获则为盗罪
(六)连坐
本人无罪而受他人牵连得罪。
亲属连坐
什伍连坐
里典、同伍的人应当连坐
职务连坐
二、主要罪名
(一)谋反罪
(二)违反制命罪
伪装听从国君命书,实际废置不执行
(三)强盗窃罪
“共盗”“群盗”多为强盗,以强攻为特征
子盗父母,父盗子,皆不构成犯罪
(四)杀伤罪
“贼杀伤”,指故意杀、伤人
“父母擅杀、刑、髨其子”,虽为“非公室告”,但“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五)逋事、乏徭罪
应当徭役,吏和里典已下令征发,随即逃亡,不去报到,为“逋事”;已经参加检阅、共同乘车和吃口粮,或已到达服役地点,然后逃亡,皆为“乏徭”
三、刑种
(一)死刑(5)
戮刑,先刑辱,后斩首
磔刑,车裂,或称肢解;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枭首,杀后悬首于木杆上示众;
腰斩,从腰部斩杀
族刑,诛灭亲族,多为夷三族
剧五刑,先施以肉刑,后处死
(二)肉刑(4)、耐刑
黥(墨),在额中央及两侧扎刺涂以墨迹
劓,割鼻
斩左右趾(剕、刖),断左右足
宫,男子割势,女子幽闭
耐刑:指剃去鬓须
(三)徒刑
强制犯罪者劳动
包括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不加肉刑的为完城旦
2.鬼薪,白粲。男犯砍薪,女犯择米
3.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4.司寇,舂司寇。男犯伺察寇盗,女犯司寇刑而劳作如舂
5.候,伺望敌情,在边地服役
(四)流刑
主要是迁,把犯罪者迁徙到边远地区,不得迁回
(五)财产刑
赀,罚交财物或罚徭戍
“赎”赎耐、赎黥,赎迁,赎宫,赎死,交纳财物代替相应刑罚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秦时所有权,国家所有称为“县官财物”,为各级各类官府所掌握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
私人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房屋,级所谓田宅
要民人向政府据实等级所垦田地,政府承认其所有权
动产包括奴隶(臣妾)
二、债
有因借用官府各种公物及贷公钱而发生的借贷契约,私人雇佣契约、买卖契约、租田契约等因契约关系而形成的债
丢失了作为凭证的右卷就会造成契约丢失的危害
“有债于公”,不能偿还,就以劳役抵债,所谓“居债”;另一种强制性偿还访华,就是官吏代偿
三、婚姻家庭继承
官府认可、保护已登记的婚姻。丈夫有休妻的权利,但须报官登记
家长立遗嘱,可将奴婢、畜牲、谷物、衣器、钱等财物指定由未成年儿子或者成年儿女继承。程序是,当事人报告,乡官爰书记录,里典验看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分公田和民田
公田归国家所有,收益归官府
县设立田官,经营管理公田
公田中的劳动者以刑徒为主,数量很大
民田
“黔首田”
“行田”制
黔首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不可以买卖
允许黔首开垦荒田,荒田归开荒者耕种
土地耕作主要靠家庭成员,家庭中的臣妾也是重要劳力
对田地界限的维护,是土地法律秩序的象征
私加移动,改变土地界限,便判处赎耐
二、赋税制度
黔首受田耕作,要向国家交纳田租
“匿田罪”百姓收取田租而未上报的行为
征收田税时,从各户田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税田”,而田税就来自“税田”
户赋
徭役
每年为郡县服役一个月为“更卒”
一生为中都官服役一年为“正卒”
屯戍边境一年为“戍卒”
三、市场管理
《金布律》《关市律》规定货币流通、市场交易,涉及商品价格、货币比价等内容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廷尉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长官称廷尉(九卿之一)
职责1: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职责2: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构
由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
郡设“决曹掾”,专职司法
县设“丞”,协助县令长处理司法事务
二、诉讼制度
“告”“核”
“告”指百姓举报他人犯罪
高发先经佐官,不能直接到官长处告发
“公室告”,代表国家官吏必须纠举,百姓无论作为被害者还是知见人,都得举告,官府应予受理
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髠子及奴妾”
子及臣妾不得高发,即使高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核”指御史及其他官吏纠举犯罪
秦朝实行什伍连坐
一人犯罪,邻里知情不报者,有罪
奖励告奸罪
为防止诬告、滥告,法律设立“告不审”“告盗加赃”、诬告反坐等罪名
执掌追捕犯人的“校长”和“求盗”对被告人“求”“捕”
“讯(诘、诊、问)、鞫、论(决)、谳(报)”
讯:最初的、一般的询问,有狱吏进行期间穿插“诘”(对供词矛盾之处提出反诘问难)
诊:实地调查
秦律中指验视、检验、查看(他杀——贼杀,自杀——经死)及其非理致命情形如坠胎(出子)的尸检查验
问:以书面心事询问、查询
鞫(ju):指审问、穷问的核心程序,由有权做出判决的县令、丞等官员主持,对讯供掌握的事实及其性质进行认定,并标明这些认定
审:即确凿无疑
论:论处、定罪,即判决
谳:指申送上级的“鞫谳”,并得到上级复核的答复
三、审判制度
审讯——“讯狱”以听取并记录被告口供
被告词穷、多次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的,依律“笞掠”拷问
鞫——对证供及查询结论进行确认,基本上是重述证供及查询结果
当事人不服冤,请求再审“乞鞫”,可自己提出,可他人提出
审判员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论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故意:不直——重罪故意轻判,轻罪故意重判(出罪+入罪);“纵囚”——有罪故意不判,故意判无(出罪)
四、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开启了中国以律令未主的制定法体系
秦的法律内容,体现时代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封建制成分(行政上废除世袭采邑,采用更适合封建生产方式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徒刑制)
治术上,秦吏治尚严
重视治效,对官府所管钱物的盈亏即所谓国家利益极为重视,实施严格
“皆有法式”,使得法网过密,引起全国暴动
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家变法、法治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