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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1-17 12:14:58公司法
公司法基本理论
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一)股东的有限责任
认缴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出完钱——没责任;应缴未缴——没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名义独立
财产独立
责任独立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公司一起——共同被告)
1、制度要点
前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连带责任
2、适用情形
(1)人格混同
判断标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主要表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
(2)过度支配与控制
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显著不足(10块钱注册资本违法卖奶粉)
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3、制度特点
(1)是例外情形
(2)特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个案适用
(4)当事人主张适用
4、举证责任分类
一般情况:受损债权人举证“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5、横向否认
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
公司分类
股东责任划分
两合公司: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持股and有限+无限
有限
无限
公司信任基础划分
人合兼资合:有限+未上市股份
资合:上市股份
公司登记制度
变更登记
对抗要件
提交材料: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等
签署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注销登记(主动)
撤销登记(被动)
公司能力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消灭
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终于注销登记)
权利能力受营业范围、特许经营等影响,具有差异,不平等
公司经营范围
意思自治
效力
对内效力:公司章程对内部决策权限and董监高有约束力
对外效力:超越章程范围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投资能力
国有独资(1)、国有企业(2)、上市公司(3)、公益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投资决策:董事会or股东会
担保能力
担保金额无法定限制(可章程规定)
公司担保决策
1、非关联方——股东会or董事会
2、为股东/实控人(关联方)
股东会决议
关联方不得参加表决
出席会议其他股东1/2
越权担保
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超越职权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责任
相对人善意——合同有效
相对人非善意——合同无效,公司无责任
善意认定:
相对人不知道/不应知道法代超越权限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
非善意——担保人责任
债权人and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1/2
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担责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不赔偿
担保人有过错,不超过不能清偿的1/3
上市公司特殊规定
1年内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2/3
未经机构决策,担保有效
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除上市)
合同由2/3表决权股东签字(除上市)
公司设立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比例不少于股本总额35%),其余可公开募集或特定对象募集
公司设立一般条件
有限公司
股东(发起人)1-50人
股份公司
发起人1-200人(1/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
设立中公司属于“民事合伙关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
公司成立——公司承受责任
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连带责任
发起人设立公司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可请求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or无过错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发起人追偿
股东出资制度
无权处分
公司适用善意取得
股东担任重要职务:公司恶意
违法货币所得出资
出资有效
法院不能自公司追回资金,但可处置股权
拍卖变卖处置股权
出什么?
货币
非货币(实物、知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可估价
可依法转让
合法持有
无权利瑕疵
履行法定手续
不符合——合理期限补正
交付+登记,实际交付财产享有股东权利
土地使用权
划拨地出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抵押地——合理期限内解除权利负担
怎么出?
一般认缴出资
5年内缴足
特殊实缴出资
金融机构、股份公司
法定验资
加速到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or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提前出资
不这样出,有何种责任
对内
未按期足额——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
抽逃出资——返还+(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
对外(本质 代位求偿)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未出资范围补充责任,发起人与被告股东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
一次性责任
出资瑕疵的影响
限制股东权利
财产性权利(新剩利)
新股优先认购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相应合理限制,一般不是剥夺
股东失权制度
董事会核查
核查,催缴(宽限期不得少于60天),赔偿责任
宽限期满
后续处理
依法转让
减资,注销股权
6m未注销or减资,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出资
异议:失权通知后30日
不适用时效抗辩(投资关系不是债权关系)
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具有约束力
对外部人没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善三)
股东资格、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
公司对股东无行为能力要求(限制、无民事行为均可,法定代理制度)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公司被告
案件争议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股东资格证明
出资证明书——给股东的
股东名册
公司内部确定股东的依据
登记
外部效力(未经登记or变更不得对抗善3)
名义股东、实际股东
内部关系
代持协议有效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支持
外部关系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适用善意取得
对外责任
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冒名vs代持:是否有代持的合意
冒名——没权利,没义务
股东权利
收益分配权
按实缴比例分红,除全体股东约定外(实缴比例=实缴/公司实收)
诉讼
公司被告
股东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分配时间: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m内
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
同等条件下优先按照实缴出资认购,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的除外
股份公司
无优先认购权,除章程or股东会决议
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监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拒绝查阅
合理根据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不正当:
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除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
股东为向他人通报信息
股东提出查阅请求之日起前3年内,曾通过查阅账簿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委托中介机构,不再有股东在场要求,中介机构有保密义务
不得剥夺,不得放弃,不能增加任何前置程序
知情权之诉
原告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例外
原告初步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收到损害,请求查阅持股期间的文件
材料未保存——股东直接诉讼,有责任的董高承担责任
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
出资额占50%以上/不足50%,表决权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股东
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不能够只因为程序合规而免责,要程序实体都合法才能免责
董监高
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辞去董事/经理视为同时辞去法代
不得成为董监高的情形
1、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犯罪
[因钱获利]经济类犯罪(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因罪夺权]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破产清算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经理或董事、厂长,对破产有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违法被关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较大债务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董监高义务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自我交易)
1、董监高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
2、董监高近亲属,或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
程序:1、报告(向董事会or股东会);2、决议:按章程决议通过
限制谋取本公司商业机会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or他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例外:1、向股东会or董事会报告+决议2、法律or规章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竞业限制
董监高未报告+决议,不得自营or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关联董事回避
董事会对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事项决议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出现董事会会议无关联股东人数不足3,应提交股东会
对董监高非法收入的归入权
收入归公司所有(不是利润)
股东代表诉讼
要点
起因
本公司or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不是股东利益直接受损)
原告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股份公司中连续180日持股,且持股比例1%以上股东
起诉时有原告资格
被告
损害公司利益的人
第三人
公司or全资子公司
前置程序
交叉请求
1)拒绝提起诉讼
2)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得公司利益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未履行前置——驳回;但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豁免前置程序
利益归属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承担股东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调解
股东会、董事会(看章程,未规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才能出调解书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利益受损
原告未受损利益股东
被告是违反法律、章程损害利益的董高
无前置程序,利益归属股东
公司财务、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谁聘谁解)按章程规定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定
公司收益分配制度
提前条件——公司利润存在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违法分配后果
股东将违规利润返还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及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责任
利润分配时间:决议作出之日起6m
公积金
公司重大变更制度
增资
和出资期限一样,5年
有限公司——2/3表决权股东
股份公司——出席股东会2/3表决权股东
公司增值是否必然导致公司实力上升?否,可以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注册资本
优先认购权
同等条件+实缴出资比例 认购,除全体股东约定外
增资要办理变更登记
减资
有限公司——2/3表决权股东
股份公司——出席股东会2/3表决权股东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债权人保护制度
自减资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等比例减资
减资应当按照股东出资(不是实缴!)或持有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减资路径
1、向股东退还
2、降低股东认缴出资额
3、减资弥补亏损(最后)
减资用于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或免除出资义务
无需通知债权人,应当公示(公司偿债能力没有下降,债权人无权要求偿还或担保)
减资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办理变更登记
合并
决策程序
有限:2/3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份:出席会议2/3表决权通过
例外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要股东会决议,通知其他股东,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份
公司合并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用股东会决议,除章程另有规定,应当经过董事会决议
流程
合并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or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变更登记
合并中,合并决议投反对票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分立
2/3
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or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无债权人保护制度
分立前债务又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书面约定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登记
2/3
有限公司变为股东公司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解散、清算
解散
一般解散
1、章程规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项出现
2、股东会决议
3、合并分立
1、2、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该章程或股东会2/3表决权存续
强制解散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司法解散
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起诉
1、经营管理困难认定
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股东表决无法达到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经营管理困难
董事会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其他严重困难
2、不受解散之诉情形
1、以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
2、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
3、以公司吊销执照未清算为由(走清算程序)
3、诉讼
原告:表决权10%以上股东
被告: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
股东同时申请清算的,不予支持
股东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提供担保
应当注重调解
协商同意公司回购股份或股份内部转让
调节后公司收购股份,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m内将股份转让or注销
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对抗公司债权人
判决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
10日内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清算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了结其全部债权债务、业务,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不用
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活动
清算类别
自行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董事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有董事组成出另有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义务,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强制清算
1、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成立后不清算,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股东、董事、担保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2、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决定的部门or登记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组成
公司股东、董监高
律师事务所、会计、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上述机构中执业资格人员
申报债权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60天内在报纸或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方案
自行清算——报股东会确认
强制清算——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不能执行
清算中诉讼
以公司名义进行
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注销登记
清算转破产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简易注销
适用情形(无债务+全体股承诺)
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
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经全体股东承诺
程序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限不少于20天
届满无异议,20天内申请注销
股东对公司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承诺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
被吊销、责令关闭or撤销,满3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示期60天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完全自由
章程可规定
对外转让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期限——30日
转让方反悔
不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缔约过失——赔偿合理损失
侵犯优先购买权
未告知、欺诈、恶意串通
知道或应当知道30日,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
不能单独请求确认合同效力
受让方受损,转让方赔偿
可章程约定
强制执行
20日优先购买权
继承
一般当然继承,无优先购买权
可章程规定
异议回购请求权(卖给公司)
连续5年盈利,5年不分红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章程规定营业期届满,修改章程存续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严重
股权转让与出资责任
1、出资期限未届满
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转让人对受让人未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出资期限届满后(瑕疵股权转让)
转让人and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
受让人不知道/不应当知道,转让人责任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退股)
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情形
连续5年盈利而不分红
合并、分立,转移主要财产
解散但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期限
股东会决议通过起60天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股权让与担保——真担保,假让与
债务人形式上转让债权,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可变卖拍卖股权
一定期限后债务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
不适用股权转让规则(优先购买权),不享有股东权利义务
一股二卖——第二次转让适用善意取得
组织机构
股东会
选举、更换董事、监事
对于董事——无因解除
经理
董事会聘任or解聘
股东会会议制度
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董事
监事会
召开可以采取电子通讯方式
会议召集主持
股东会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主持
首次——投资最多股东
其他
董事会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过半数董事推选
监事会
股东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情况
书面一致同意
股东会表决规则
认缴出资比例表决
如果不按照认缴表决,需经过2/3表决权股东通过
一般事项1/2
特殊事项2/3
修改章程
增资、减资
合并分立
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只有一个股东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特殊规则
1、无需决议
2、财产混同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的,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连带责任
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需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
1、时间: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
2、组成:代表股份总数1/2认股人出席
3、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
不得抽回股本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登记:成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
股东会召开
定期会议
每年一次
20日前通知
临时会议
2个月内召开
1、股东人数不足3人or章程的规定2/3
2、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
3、10%股份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
15日前通知
会议不得对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主持召开
与有限公司一致,除股东自行召开
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应在受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开会的决议,书面回复股东
股东会表决规则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没有表决权
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1/2
特殊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2/3
修改章程
增资减资
合并分立
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临时提案
1%股东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公司不得提高上述比例
董事会
董事长产生办法
有限公司:按章程
股份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会期
有限公司:无规定
股份公司: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董监
临时会议提议权
有限公司:无规定
股份公司: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监事会
议事规则(有限+股份)
1、过半数董事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1人1票
股份公司独有
1、董事本人出席,委托要委托书
2、董事会作出违法违规决议,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会议董事负责
免责:决议时表明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审计委员会
1、有审委会,不设监事会
2、构成
3人以上
过半数成员不得担任其他职务,不能与公司存在影响判断的关系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委会成员
3、程序
决议过半数同意
1人1票
监事会
1、简化制度
公司规模小or股东人数少,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有1名监事
有限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监事
2、人数
3人以上
3、有无副主席
股份:可以设立
4、会期
有限:每年至少1次
股份:每6个月至少1次
股份发行and转让
发行股为记名股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面额股and无面额股
面额股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
不受到票面金额限制
以上择一发行
相互转换(全转)
财务处理
无面额股,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其他计入基本公积金
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不得发行优先/劣后股,表决数多/少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特别事项双层表决
特别事项(7项)可能影响类别股东权利:
股东会决议+出席类别股2/3
发行新股——授权资本制
章程规定资本总额,发行时认足部分即可成立公司,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决定发行时间和次数
资本总额=已发行股份数+授权给董事会但尚未发行的股份数
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
股份总额大于等于注册资本
限制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非货币财产出资应经过股东会决议
股份转让
无优先购买权
特定主体股东转让限制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持股、转让
1、应当申报
2、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25%
3、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5、其他规定
质权人
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股份回购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公司)
情形
1、五年盈利五年不分红
2、转让主要财产
3、解散后决议存续
4、分立合并
!没有限制控股股东滥用股权的情形
期限:60,90
6个月转让or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原则不得回购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禁止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及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例外
为公司利益,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章程或股东会授权
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通过
上市公司
股东会特殊规则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不是注册资本),股东会出席2/3同意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前审计会员会对下列事项全体过半数通过:
1、聘用or解聘会计事务所
2、聘任or解聘财务负责人
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设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管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过半数无关董事通过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
禁止交叉持股
国家出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