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汉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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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09 17:01:35 广东第六章 汉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一)汉初“黄老无为”的立法思想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
(二)汉武帝“独尊儒术”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德主刑辅”
二、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律: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由中央朝廷制定并经皇帝批准颁布天下、长期适用、比较稳定的一种法律形式
《九章律》:《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户口、上地、赋税等)、兴律(工程兴建、徭役征发、军队调动等)、厩(jiu)律(牛马、运输、驿传、仓库等)三篇而成
汉律:《九章律》外,主要还有《傍章》《越宫律》《朝律》
傍章:朝廷官秩礼仪,属于《九章律》补充法规
越宫律:宫廷禁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规范诸侯百官与正式场合朝见天子的法律
令:皇帝发布并经过整理纳入“令”系统的诏令
重要性仅次于律,效力往往高于律
律和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科:中央朝廷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
比:在律令科条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已经判决并经朝廷认定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比数量多缺乏严格整理统一,奸猾之吏由是上下其手,严重侵蚀司法公正性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汉朝全面建立职官管理制度,涉及选拔、任用、考核等
(一)选拔
察举
郡国地方官自下而上向朝廷推荐本地人才为官的制度
孝廉(孝子、廉吏)、茂才(才能优异,也称秀才)
人才必须经过考试,皇帝常常亲自进行策试
做官必须有人推荐,这是察举制与唐之后科举制最大区别
征辟
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由皇帝征聘与官府辟除两种方式
皇帝特别征聘均为德高望重的高贤隐逸
官府辟除是指中央公府即地方州郡的长官自主选拔僚属的制度
任子即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观
(二)任用
有限制性规定:
1.必须身家清白,商人子孙、赃官子孙、赘婿不得推荐为官
2。通过征辟途径为官者,家庭财产须达到一定数量
3.对于官吏还有学识方面的要求
4.武帝以后,地方官吏都要回避本籍为官,婚姻之家亦需相互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周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5.对于宗室、外戚、宦官子弟实施任官限制,为防止宗室威胁皇权
(三)考核
三大系统
第一,朝廷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考课
负责考课的试丞相、御史二公府
丞相负责考殿最
御史负责核实数据真伪
第二,地方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考课
第三,各级官府长官对本府属官掾(yuan)吏进行考核与评定
二、监察制度
(一)监察机构
1.监察中央百官系统
第一,专门监察机构
设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监察长官,下御史丞与御史分丞分管具体事务
第二,行政监察机构
设丞相司直,监察中央百官行政事物
第三,特殊监察机构
司隶校尉,位居九卿之上
皇帝具有最终裁决权
2.监察郡国守相系统
由专门监察机构负责
刺史隶属御史中丞
3.监察地方诸县官吏系统
督邮监察,属于丞相司直的行政监察系统
(二)监察法规
监察事项:贪贿、不法、逾制、违令、冤狱、举荐非人等
监察法规:《御史九条》《六条问事》
《六条问事》作为刺史实施监察的根本依据
除一条针对豪强,余五条都是直指郡守违法行为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一)上请原则
上请,指贵族官僚犯罪,司法机构不得擅自判决,而必须上报请示皇帝裁决的制度
(二)亲亲得相首原则
首匿指藏匿窝赃罪犯得首谋者
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
尊长隐匿犯罪之卑幼则一般也不直接追究,只有死罪才须上请廷尉裁决
(三)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对于该类人定罪量刑上予以特殊宽宥
二、主要罪名
(一)诸侯危害皇权罪
1.出界罪
汉律严禁王候私自越出王国边界,以防诸侯王之间相勾结,违犯者免爵
2.酎(zhou)金不如法罪
酎指宗庙祭祀用之醇酒
皇室宗庙祭祀费用须由各诸侯王按照国王人口按比例向朝廷定时缴纳
3.事国人过员罪
预防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违反者免爵。
4.逾制罪
严禁诸侯王享用天子服色、器皿、仪仗、用语、制度等,违反者即为逾制,视为谋反,处以重刑
5.不孝罪
对皇室及诸侯王府内侵犯父母的不孝罪行为的范畴及处罚远过于普通民众及官吏
(二)官吏危害皇权罪
1.阿党、附益罪
中央朝廷任命的诸侯王之相发现诸侯王有罪而隐匿不想朝廷举报的行为,等同于与诸侯王结为私党
2.不敬罪
凡对皇帝及朝廷尊严构成威胁的行为,即为不敬,严重者为大不敬。
触犯皇帝名讳、御物处置不当,漏泄宫中语等直接危害皇帝尊严的为大不敬
奉使无状、奉诏不谨、不告归假、大失臣体、辱骂上司等为不敬
轻则削爵、囚禁,重则死罪
3.矫制罪
官吏诈称皇帝诏命
矫制大害罪处以腰斩
矫制害弃市,可赎免
矫制不害则一般处以免官
4.蔽匿盗贼罪
蔽匿盗贼罪是指地方官吏隐瞒盗贼消息不上报朝廷的行为
5.见知故纵罪
见知故纵罪是指官吏之间相互隐瞒犯罪
(三)其他危害皇权罪
1.谋反大逆罪
图谋以暴力推翻皇帝、颠覆政权的行为
夷三族
2.首匿罪
“为首谋而藏匿罪人”
多处以死刑
3.通行饮食罪
指为谋反、起义的“群盗”报信引路、提供饮食的行为
三、刑种
(一)死刑
枭首
“斩其首而悬之”
腰斩
拦腰斩断
弃市(磔(zhe)刑)
“以刀刃杀之于市”
(二)肉刑及其改革
黥(qing)刑,劓(yi)刑,斩左趾、斩右趾、宫刑
(三)徒刑
1.髡(kun)钳城旦舂,五岁刑,用于重犯
2.完城旦舂,四岁刑
完:不剃发,不束颈,但去其须鬓,也称耐刑
四岁、三岁、两岁都为耐刑
3.鬼薪白粲,三岁刑
鬼薪——男犯上山伐木劈柴
白粲——女犯择米
4.司寇作,二岁刑
男守备(囚徒守边)
女劳作
5.罚作复作
三月至一岁刑
男戍罚作(守备),女为复作,均为劳役刑,不去须鬓
四、罚金
用于渎职、偷盗、过失犯罪等轻微犯罪
民事与行政违法
赎刑所用财物品类众多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
主体:自由民
贵族、官僚、地主、自耕农享有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权利
宾客、徒附、佃(dian)客民事权利、人身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商人在重农抑商限制下,不得参与土地交易
奴婢等同于财产,是客体
家庭中家长是对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唯一代表,其他成员无权处分财产
国有土地可由皇帝封赐,只有使用与收益权,而无权处分
私有土地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取得
无主物——先占原则
二、债法原则
(一)买卖契约
称“券书”,是契约纠纷的主要证据
(二)借贷契约
贵族借贷违约不偿则免爵
债务人死亡,家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夫一妻但允许多妾
卑幼侵犯尊长加重处罚
汉朝继承制度特点:
宗祧(tiao)继承由大宗向小宗祧过度
人人无后均可立后
爵封继承仍以嫡长子继承为主
财产继承规定了详尽继承人顺位
法定顺位
1、子,先嫡子后庶子
2、父母,先父后母
3、同产,兄弟姊妹,先兄弟后姊妹
4.寡妻
5、女
6、孙
7.耳孙
8.祖父母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官田——皇帝可以赏赐,禁止买卖
私田——允许买卖
二、赋税制度
(一)土地税
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税目
(二)人头税
以人口为征收对象的税目,包括算赋、口钱、更赋
算赋——对15岁至56岁成年男女劳动力征收的人头税
口钱——对3岁至14岁的未成年男女征收的人头税
更赋——对成年男子傅籍后征收的徭役代役,是汉朝新出现的税目
以钱代役
(三)财产税
算缗(min)——指现金,征收富人的动产税
算訾(zi)——指资产,对一般居民征收的除现金以外的财产税
(四)商业税
市场官吏官吏称:“市啬夫”
三、抑商政策与禁榷制度
重农抑商三个途径
1.对商业课以重税
2.对商人实行人格歧视
3.对某些影响国计民生又获利最丰的大宗商品实施国家垄断的官营专卖政策,也称禁榷制度
盐、酒、铁等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制度
西汉末年与东汉时期的两个变化:
一是中朝官尚书向外朝官转化,并具有了司法审判的职能
汉成帝设“三公曹”长官审判
二是州级监察区划向行政区转化,掌管地方司法权
十三州刺史只有监察弹劾辖属郡守的权利,无地方行政权、司法权与军权
二、诉讼制度
“告”——自诉,可以被害人自己向官府控告,也可以其家人代为告诉
告可以口头表达,也可书面形式
告发谋反之事,——变告
“劾”是由各级官府的办案人员向有关机构举劾犯罪,或由朝廷监察官员弹劾犯罪的政府行为,“劾”的对象是一般政府人员
对诉权的限制
1.亲亲得相匿
2.严禁控告不实,诬告者反坐
三、审判制度
(一)鞫狱与乞鞫
1.辩告——审理前司法官吏向当事人宣告相关法律要求,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供词
2.讯问——展开法庭调查,问讯当事人与证人,并作记录
3.刑讯——以拷打的手段取得口供,一般与讯问同步进行
4.杂治——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中央朝廷官员会同审理的制度,是后世会审制度的前身
5.读鞫——司法官吏制作的确认案情内容的文书、
6.论决——及判决
7.乞鞫——被告不服,上诉重新审理的制度
(二)录囚
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构至下级司法机构对在押囚徒进行传讯核实,及时平反冤狱的制度
三个系统
1.郡守或其分管司法的属员对所辖县录囚
2.刺史对所辖郡国录囚
3.皇帝亲自参与录囚
四、“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的特点
1.汉初法律制度存在诸多法家思想的痕迹,如定罪只看客观效果而不论主观动机、量刑偏重的问题。
春秋决狱——审判定罪阶段避开律令,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经义与事例为标准审核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春秋即根据实际案情也考虑主观动机:主观动机恶,即使未遂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无恶意,可根据案情事实减免或免予处罚
“春秋决狱”反映了汉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儒家思想开始向法律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