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单位 综合分析 公共基础 公基 必学-刑法-2023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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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29 15:42:22刑法 2023补充
行为认定
精神鉴定:根据法学标准-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生物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
集体犯罪:不适用的行为:盗窃、抢劫、暴力犯罪、受贿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只对人,紧急避险-对精神病人、动物、意外事件
【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 超过防卫限度 + 造成重伤/死亡 (过失) 即,超过防卫限度+造成轻伤 → 不构成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负刑事责任】=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死亡(过失)
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体: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险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态(不是犯罪的必备要素)
1、过失 + 重伤/死亡 =犯罪行为,过失 + 轻伤 =违法行为(治安管理侵害人身权) ≠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 只针对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处罚,从、减、免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可以 从、减、免 犯罪未遂 :可以 从、减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 应当 免 造成损害- 应当 减
主观放弃或者不想犯罪的:应当 非主观原因的:可以
外界环节 vs 放弃犯罪
【不同原因的放弃犯罪】 犯罪未遂/预备:外界因素,使行为人认为无法成功,被动放弃的 eg: 准备入室抢劫,在附近观望时,听到救护车声音,误以为是警察,放弃—— 未着手 → 犯罪预备; 准备盗窃电缆,进入工厂车检,看到很多监控、很多巡逻,放弃—— 已着手 →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外界因素,仍可以为而不为,主动放弃 eg: 正在抢劫,发现抢劫的人是同学,放弃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买好刀,欲去抢劫,看到新闻,害怕犯罪后果,放弃—— 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vs 不属于犯罪
犯罪预备:已经完成准备工作: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eg:准备杀人,去买刀的路上放弃了 ,没有工具,不具备条件——不属于犯罪 准备杀人,已经买到刀,去杀人的路上放弃了——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既遂无中止 *遇到中止,先看是否既遂
结果发生就既遂,事后主动补救,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危险结果 识别 【结果犯】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人死了 抢劫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已经取得财物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到了妇女、儿童 (没有卖出去,已经既遂) 故意伤害罪:人已经受伤,结果加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行为犯】实行阶段=既遂 → 实施过程中放弃,不能算中止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投放危险物质、防火、决水 强奸:绑了人,准备强奸,还没有开始,放弃 ≠ 既遂
犯罪团伙
从犯:应当 从、减、免 胁从犯:应当 减、免
共同犯罪
想象竞合: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eg:甲欲杀博物馆工作人员乙,潜入后,对乙开2枪,一枪打中乙,一枪打中文物,甲同时构成 故意杀人罪+过失损毁文物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如果甲只开了1枪,没有打中乙,打中文物,只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不构成想象竞合犯,一枪一个罪
特殊共犯
帮助犯:为甲的犯罪提供便利,如 望风。 帮助犯成立具体犯罪行为,与乙的主观意识+甲的犯罪行为 有关 eg: 甲为了杀丙,以盗窃知名,让乙望风;甲入室后杀了丙,向乙谎称没有偷到,甲乙离开 结论: ①乙没有杀人的意图,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帮助犯;甲没有盗窃的意图,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②甲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杀人(想象竞合犯),乙非法侵入住宅罪 ③取共同违法行为 构成共犯:甲乙构成 非法入侵住宅罪
不作为的共犯:放任结果发生
不是共犯
销赃 一方过失 事前无沟通的:共同犯、窝藏、包庇、延时
累犯
未成年人(18岁),不构成累犯
一般累犯:有期徒刑+执行完成5年内+有期徒刑 特殊累犯:黑社会、恐怖分子、危害公共安全(叛逃、间谍) + 再犯罪(不要求5年内,判管制拘役也构成累犯
【执行完成】 赦免 假释 考验期满 刑满释放
缓刑
适用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3年以下(包括故意杀人) 2、特殊对象:未满18岁、孕妇、75岁以上
【对比】 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拘留不执行:未满18岁,孕妇+1岁哺乳期,70岁以上
不适用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黑社会、恐怖分子
刑法分则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①醉驾、②飙车、③营运车严重超速超载、④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规定
妨碍安全驾驶罪
①抢夺方向盘;②驾驶员擅离职守
交通肇事罪
驾驶人员 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①酒驾;②驾驶失误 乘客抢夺方向盘,造成的事故,乘客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逃逸】 消极逃逸:致人死亡,按交通肇事逃逸罪论,有期徒刑7年 *自己不救助 *夜晚放在医院门口离开 *白天放在医院门口离开——不视为逃逸 积极逃逸:隐匿受害者,致人死亡/重伤,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
共同犯
车辆相关人员,指示司机逃逸+致人死亡
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了上面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奸罪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10岁)
负有照护责任人员性侵罪
14-16岁幼女
刑讯逼供罪
诽谤罪
诬告罪
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内容完全不属实
侮辱罪
拐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遗弃罪
有抚养义务的
绑架罪
勒索钱财
绑人+要回自己的钱 ≠绑架罪 =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轻伤 不构成犯罪 故意+轻伤以上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
侵犯财产罪
故意损坏财物罪
故意 穗槐 公私财物,金额较大/情节恶劣
挪用资金罪(故意)
非公有制企业:职务便利+(6万以上+3月以上未归还)+(6万以上+营利/非法活动+归还) 职务便利:管理、调配、适用、经手资金的人
职务侵占罪(故意)
非公有制企业:职务便利+数额较大+不归还 eg: 甲、乙都是仓库保管员,乙值班的时候,甲趁乙熟睡,带走货物变卖 = 盗窃罪; 若乙值班时,带走货物变卖=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
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 数额大 +拒不归还 *遗忘物:银行错误进账多了的金额(存款200,进账2200);快递误放的包裹;吹落的衣物 *埋藏物:他人所有但被动原因未占有的(地下、墙中、夹层中);否-他人故意埋藏,不法取得 →盗窃罪
盗窃罪
以和平方式,获取他人财物 调虎离山+趁人不备(制造环境)
类型:①1000元以上 ②2年3次以上 ③入室盗窃 ④携凶盗窃 ⑤扒窃
【盗窃既遂】 小物品:装进包里 大物品:搬出户外,原有场所 扒窃:到手
特殊
1、盗窃电线:仓库中电线-盗窃罪;公共电线-破坏通讯设施罪 2、盗窃枪支弹药:盗窃枪支弹药罪 3、信用卡:盗窃+使用=盗窃罪;抢劫+使用=抢劫罪;捡到+使用=诈骗罪
抢夺罪
乘人不备(客观环境)+公开夺取 +数额较大
抢劫罪
采用手段,强迫财物所有人失去控制力 (暴力、胁迫、灌醉、催眠、麻醉)
不构成抢劫罪:抢回赌输的钱财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贪污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3万以上+3月以上未归还)+(3万以上+营利/非法活动+归还)
贪污罪
没有 单位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国有财产+不归还 国家工作人员: ①公务员 ②国企人员 ③受委托 管理国有财产(救灾、优抚、公益、补偿、税款…) 的人员,含村委会
最高死刑,终身监禁、不减刑、不假释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故意+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 利益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伙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家人,负责外联的中间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 或 关系密切的人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取得不正当利益,即获罪,无论是否被迫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私分国有财产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按规范,行驶职权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负责任、不履行/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徇私枉法罪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犯,冤枉好人
生产安全领域
1、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2、危险作业罪
食药品领域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3、妨害药品管理罪 4、非法采集人来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金融领域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洗钱罪 3、集资诈骗罪 4、欺诈发行证券罪 5、为境外窃取 、刺探、售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知识产权领域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侵犯著作权罪 5、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他补充罪名
1、妨害公务罪 2、袭警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冒名顶替罪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6、侮辱国旗、国歌、国徽罪 7、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9、寻衅滋事罪 10、催收非法债务罪 11、开设赌场罪 12、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 1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重婚罪:已夫妻名义生活+①自己有配偶,②明知对方有配偶(第三者也是重婚罪)
高空抛物罪——扰乱公共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