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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18 13:32:11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具体理解
非社会各阶级意志都能体现为法
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
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概括性: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
利益导向性: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可预测性: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利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2.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
种类
形式
宪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等级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效力等级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效力等级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效力等级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智能的直属机构
效力等级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等级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律制定
权利限制
没有法律或者 1.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2.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效力原则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上位法>下位法,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
冲突解决
冲突方
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 VS 行政法规旧的特殊规定
裁决部门: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 VS 部门规章
裁决部门: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 VS 地方政府规章
裁决部门:国务院裁决
法律新的一般规定 VS 法律旧的特殊规定
裁决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 VS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裁决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VS 部门规章
裁决部门: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只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标准: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标准: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标准:法的内容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标准: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
标准:法律运用的目的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3.法律关系主体
种类
自然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活动或者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组织
盈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盈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
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基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法律部门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
政治权利能力
行政权利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自发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
从出生时起拥有权利能力,当不必然拥有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界定标准:》18周岁
16周岁《X《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触犯法定的 8 种罪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触犯法定的 8 种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
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种罪行
烧杀淫掠
商(伤)贩抱(爆)头(投)
法人的行为能力
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
客体
人身、人格
物
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货币及有价证券 有体物:天然气、电力等 无体物:权利、数据信息等
精神产品(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是
否积极主动去做I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 不作为 )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去做I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由几方意思表示成立正,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I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以谁的名义做I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6.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得适用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的仲裁[ 适用劳动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衣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民事诉讼
适用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发生纠纷
包括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讼案件
两者关系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首次开庭前未提出有效仲裁协议,视为放齐仲裁协议
仲裁一裁终局
行政复议
不能申请事项
内部行政行为
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行政诉讼
不能提起事项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诉讼时可以附带审查的事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两者关系
一般案件:或议或诉、议中不诉、诉中不议、议后可诉、诉后不可议
征税行为:先议后诉 ( 复议前置 )
7.经济仲裁
仲裁协议
订立形式: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无效
订立时间:可以在纠纷前达成协议,也可以在纠纷后达成协议
具体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补充协议:不能补充的,协议无效
独立性
一经依法成立,即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异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者法院裁定,双方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庭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组成
3名
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
第3 名《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名
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审理方式
应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协议公开除涉及 国家秘密的案件
结果
达成和解协议
可撤回仲裁申请
无强制执行力
撤回后反悔的,可再次申请仲裁
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达成调解协议
裁决前,可先行调解,自愿调解的,仲裁庭 应当调解
调解书I双方签收后生效,签收前反悔,应及时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裁决
方式-先多数决,后首席决
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8.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3人)
独任制(1人)
回避制度
申请方式:口头或者书面
对象(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应当公开审理
特殊
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调解
应当调解:离婚案件
不得调解
特别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判决
服:履行判决
不服
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
4小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启动二审程序
二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
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将程序纠正
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
执行管辖法院
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9.民事诉讼管辖
被告就原告
对境外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指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多个法院原告先自由选择,同时起诉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法院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法院
票据支付地法院
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 (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公司纠纷
公司住所地法院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经济合同纠纷
先看协议
协议可选择范围
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履行地法院 合同签订地法院 原告住所地法院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没有协议
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履行地法院
10.诉讼时效
适用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期间经过效力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得请求返还
期间及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
期间 - 除另有规定外,为 3年.
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20 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起算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不适用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中止
情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挖制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效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发生事件
诉讼时效进行中
法律效力
清零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责任
管辖
主体是政府
被申请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省级政府[复议机关:自身( 省级政府 )
主体是政府部门
被申请人:国务院部门 - 复议机关: 自身(国务院部门)
被申请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 复议机关: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
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主体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派出机关
程序(1)
申请
时间 - 知道 60 日内提出,法律规定超过 60 日的除外
形式 - 书面或口头
费用 - 不得收费
参加人 -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特殊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审查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在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程序(2)
决定
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法律规定少于 60 日除外;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 30 日
类型
决定类型
主决定
适用情形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从决定
适用情形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决定“撤倩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2.行政诉讼
起诉和受理
起诉期限
作为
知道: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保护时限
不动产:作出之日起20年
其他案件:作出之日起5年
不作为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紧急情况不受上述 2 个月限制
议后再诉
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依法提起诉讼
起诉形式:书面或口头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未复议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复议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跨地区 - 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城管辖
审理和判决
调解
一般不适用调解
可以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审理依据
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参照
规章
上诉期限
不服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上诉
13.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
继续履行;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品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到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适用范围
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核算
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其他事项
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一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重要手段之一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一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正确采用会计记录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年度
每年公历的1月 1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可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记账本位币
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
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分类
外来 or 自制
固定格式的发票 or 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
要求
记载内容 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 金额除外 )有误一一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一一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记载不准确、不完整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不真实、不合法一一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结账和更正错误除外
会计账簿
种类
总账(总分类账)
明细账(明细分类账)
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
要求
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薄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对外提供
签名或盖章的主体
单位领导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总会计师( 如果设置 )
账务核对与财产清查
核对
账实、账证、账账核对
清查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概念
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归档
范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要求
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定期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
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定期
5年
固定资产卡片
10年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帐单,纳税申报表
30年
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鉴定和销毁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需继续保存 - 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无保存价值 - 可以销毁
销毁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电子会计档案,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
特殊情况下的处置
单位分立
原单位存续
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原单位解散
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未结清的事项
单独抽出并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单位合并
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 - 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原各单位仍存续 - 由原各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会计档案的交接 -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
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
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要求
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内部控制原则
一般单位
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小企业
风险导向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措施
企业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
政府监督
概念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银保监会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社会监督
概念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
要求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业务范围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会计岗位的设置
岗位种类
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任职要求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回避的直系亲属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配偶亲关系
工作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一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一一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一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一一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等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扭法律责任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
助理会计师
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正高级会计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
中级
高级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总会计师
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其他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会计职业道德
VS 会计法律制度
联系
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
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区别
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他律性
会计职业道题 - 自律性
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
会计职业道德一一不仅调整外在行为,还调整精神世界
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一一成文规定
会计职业道德一既有成文规范,也有不成文规范
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一一国家强制力保证
会计职业道德一社会舆论等
评价标准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一一以法律规定为评价标准
会计职业道德一一以道德评价为评价标准
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
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人,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故意销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人、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授意、指使、强令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打击报复
情节恶劣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工具
三票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到期日
未记载 - 视为见票即付
记载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本票
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转账支票
一卡
银行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 - 磁条卡、芯片卡
按发行对象不同分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 - 信用卡、借记卡
按币种不同分 - 外币卡、人民币卡
非票据结算方式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
四不准:没有保证,虚假交易,无理拒付,违规开户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银行
记住单位和个人4不准,银行结算反推即可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 滞纳金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合同专用章不可以
重要记载事项
签章
银行或单位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或 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或 盖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 或 盖章
收款人的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
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防变造
书写规范
在其前加零
月为“壹”“贰”和“壹拾”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
在其前加壹
日为“拾壹”至“拾玖”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一致
伪造 VS 变造 VS 更改
伪造[动 4. 变造[动“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I 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竟证明违法更改I票据无效或银行不受理
无权限人偷偷改
伪造
动签章
变造:动“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有权限人直接改
更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 - 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违法更改 - 票据无效或银行不受理
银行结算账户
具体种类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救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变更
账户名称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地址
不包括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撤销
应当撤销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应先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 10 日内申请重新开立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流程
先撤销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后撤销
基本存款账户
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
销户
办理销户手续
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银行核对无误后销户
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应撤销而未办 理销户手续
银行通知存款人,自通知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未办理
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款项列人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人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 分)队;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
设立数量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用途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以企业法人为例
开户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整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 如果委托办理 )
一般存款账户
用途:存款人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现金存取: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新增 )
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新增)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如主管部门的批文)
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适用范围
(1)
基本建设资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更新改造资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2)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信托基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粮、棉、油收购资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住房基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社会保障基金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党、团、工会经费等
对应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资金(备用金 )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5)
收人汇缴资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资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教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单位银行卡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 增资)验资 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开立
使用财政性资金,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
数量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 一个零余额账户
使用要求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种类
开户方式
开户证明文件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一仍无法准确判断的,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向个人账户付款的特殊要求
单位应出具付款依据 - 每笔>5 万元
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
个人应出具收款依据
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持申请人为单位的 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人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救账户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汇票、支票: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权利与责任
种类: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取得
取得票据 + 享有票据权利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受对价影响 )
依法接受青书转让的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明知前手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仍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持票人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行使与保全
方法
按期提示 -,按期提示承兑;按期提示付款
未取得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依法证明 - 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其他合法证明
时间和地点
营业场所:没有的,在住所进行
营业时间
丧失补救
措施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三者无必然联系
也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也可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支票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3日内申请
公示催告
受理同时发出止付通知
公告期间及效力
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有人申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申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起诉
无人申报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 除权判决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时效
期限
后果
票据责任
付款义务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拒绝付款(票据抗辩)
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拒付事由,拒绝付款
不得以自己与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行为
出票
构成: 依法作出票据 + 交付票据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
背书种类
权利转让背书
非权利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可以补记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
持有同持票人记载与背书人记载,等效力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附条件
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 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记载
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后手不享有 票据权利
背书人记载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兑: 承兑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 承兑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 承兑日期
未记载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签章不符合规定 -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保证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 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 - 未记载
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 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扭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追索权
清偿后,保证人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追索权
情形
到期后追索(期后追索)
到期前追索(期前追索)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对象:正常追索
可以向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追索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追索
程序及金额
各类票据的具体规定
银行汇票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可以用于转账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当均为个人
不得背书转让 实际结算
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 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
银行不予受理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的
银行汇票无效 -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
提示付款
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退款或丧失
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期满 1 个月后办理
商业汇票
使用范围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结算 -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付款期限
电子商业汇票 - 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纸质商业汇票I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
承兑人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承兑人按照每天 万分之五 计收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
可由出票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贴现
贴现条件
票据未到期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承兑人在异地 - 票面金额 X 日利率 X (贴现日至到期日前 1 日的天数+ 3)
贴现利息 - 票面金额 x 日利率 X (贴现日至到期日前 1日的天数 )
贴现收款 - 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Yes
No
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 取票款
银行本票
使用范围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城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
支票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再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出票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空头支票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处以票面金额 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 的赔偿金
银行卡
借记卡 VS 信用卡
信用卡的具体规定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现金提取
通过 ATM 机等自助机具提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万元
通过柜面提现,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现金转账
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现金充值
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透支利率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 45 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银行卡的其他规定
银行卡的交易限额
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 ATM 机)取款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 1000 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银行卡清算机构
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后开展业务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经国务院同意的银行卡消算机构
银行卡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机构
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特约商户
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符合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重要管理规则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支付指令生效日后 30 个自然日内,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措施包括不限于
延迟资金结算
暂停银行卡交易
收回受理终端( 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一定措施
网上支付
网上银行
分类
按主要服务对方分
企业网上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
按经营组织分
分支型网上银行
纯网上银行
主要业务功能
企业网上银行
账户信息查询 支付指令 B2B 网上支付 批量支付
个人网上银行
账户信息查询 人民币转账业务 银证转账业务 外汇买卖业务 账户管理业务 B2C 网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
种类
线上支付
线下支付
行业分类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汇兑
分类 - 信汇 ,电汇
使用: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汇款回单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 -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销 - 尚未汇出的款项
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
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 当日 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
国内信用证
性质 - 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适用
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种类
即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开证
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开证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转让 -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议付
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预付卡
风险控制与现金使用
实名制
购买记名预付卡
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款 1万元以上
透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购买
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不得使用现金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 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
充值
不得使用 信用卡充值
不得使用现金充值 - 一次性充值金额 5000 元以上
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或代理机构充值
应当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充值
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 100% 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新增 )
记名预付卡 VS 不记名预付卡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
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对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
客体
即征税对象,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
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传统的增值税业务(始终征收增值税)
销售货物
直接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赠送、分配
进口货物: 出口货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过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
销售劳务(针对有形动产)
营改增业务(由原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基本规定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 运输服务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程租、期和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 邮品销售、邮政代理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不动产修缮属于“建筑服务”;有形动产修理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有“租”宇但不算租赁服务,而属于 贷款服务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和赁 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 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 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 含放映 )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销售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或不动产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不征收增值税 的特殊情况
非营业活动
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的情形(模式:“境外”向“境内”
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全部或普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让行为
同一销售行为中,货物和服务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有内在因果联系
混合销售和兼营
混合销售
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税务处理:从主业交税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内在联系
兼营
定义: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交,未分别核算从高交
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税率
基本税率 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
销售劳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低税率
9%
部分传统增值税项目
农产品,指粮食等
精神文化产品,指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生活用品,指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食用-盐等
部分营改增项目
涉及公众服务,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涉及房屋服务,指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其他“营改增”项目:现代服务( 租赁服务除外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出口,境外相关)
出口货物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如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
扣除率(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涉及)
9%
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征收率
3%: 传统增值税业务,部分营改增业务
5%:仅适用部分 营改增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办法
当期销项税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 1+适用税率 ) X 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否 含税的判定
题目明确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注明的金额,属于不含税金额
价外费用、零售价、并人销售额计税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金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否则不得扣除
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商业折扣,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
以旧换新
般货物,新货物同类价 金银首饰,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差价
包装物押金
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逾期或收取超过 12 个月时计税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时计税
全额计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差额计税: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可以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核定销售额时,必须严格按照顺序(自己的同类平均价一其他纳税人的同类平均价一一组成计税价格 )进行,而非直接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X (1+ 成本利润率 )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X ( 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扣减进项税额
已抵扣的进项税 额改变用途( 进 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 X适用税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x 不动产净值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和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计算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买价 X 扣除率
分年抵扣
自 2019 年 4月 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在此之前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分 2 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增 )
转增进项税额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依据有效扣税凭证按规定进行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周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 =(1+适用税率)X 适用税率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 可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x 不动产净值率
上期留底税额
自 2019年4月 1日起,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 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新)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价+燃油附加费)/( 1+9%) X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 =( 1+9% ) X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 =-( 1+3%) X3%
自 2018 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租人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办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
销售旧货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 3%减按 2%的计税办法
销售购进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特殊项目
必须适用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选择适用
销售特定的自产货物,如自来水、商品混凝(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
提供特定的营改增服务,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等
小规模纳税人
全部业务(除税法另有规定外)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 1 + 征收率) * 征收率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
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x 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X税率
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X 税率=(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消费税税额)X 税率
扣缴计税办法
应扣缴税额 =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X 税率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传统的增值税免税项目 营改增的免税项目
零税率: 一般出口货物业务适用
即征即退
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万(按季 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人不超过 10 万元的,免税
其他减免税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稳率的,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零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传统增值税业务
直接收款: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 视同销售(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货物移送的当天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改增业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地点
销售、视同销售:固定业户为其机构所在地;非固定业户为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
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销售免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另有规定除外 )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给消费者个人
金融商品转让
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审批机关 - 由区 (县 )级税务机关审批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共15 项,需要记住)
危害身体消费品: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不包括烟叶》、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
危害环境消费品: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含素板)、电池、涂料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高档化妆品的征收范围
女生最爱消费品: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宝石坯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气缸容量 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廉托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男生最爱消费品: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
超豪华小汽车 (每辆不含税零售价》130万元)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高档生活消费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每只不含税价格≥1万元)游艇
征税环节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金银、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以外的所有应税消费品
批发环节:仅限于卷烟(不包括烟丝和雪茄烟 )
零售环节:金银、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
消费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平均销售价格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抵、投:同类最高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计人白酒的销售额
和增值税的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是否逾期对其应纳消费税无直接影响
包装物押金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税
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同时销售其他产品: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税
与其他产品成套销售:销售额全额
连同包装物销售:包装物计入销售额
带料加工:同类价,无同类价用组价( 受托方计税 )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计税
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同类价,无同类价用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办法: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X(1+ 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办法:直接计税,无须组价
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X ( 1- 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 X 消费税定额税率]÷(1- 消费税比例税率 )
委托加工
先看委托方同类价,无同类价用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办法: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消费税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办法:直接计税,无须组价
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x 消费税定额税率 )= ( 1- 消费税-比例税率 )
进口(不涉及同类价,直接用组价)
从价定率办法: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 1- 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办法:直接计税,无须组价
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 进口数量 X 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定额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适用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价 X 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适用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销售额或组价X 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委托加工收回
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不再计税也不涉及抵税
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再次计税,同时可以抵税(适用于所有应税消费品 )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有范围限制)
不涉及抵税的项目有:酒、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电池、涂料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销售、自产自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委托加工:受托方为非个人的,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受托方为 2.的,委托方机构所在地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思路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收人总额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准子扣除项目金额- 允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收入总额一一销售货物收入
收入确认的时间
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分期收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安装程序简单:在发出商品时 与增值税对比掌握
收入金额的确认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让
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收入总额一一其他
提供劳务收入
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被投资方 1. 的日期确认
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均以“合同约定应付费用”的日期确认收入
租金收入
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约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和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人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 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人
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汇兑收益等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社保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人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人
应列入征税范围,但予以税收优惠
税前扣除项目
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保险费
据实扣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
四险一金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限额扣: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5%
不得扣: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特殊规定外)
业务招待费
双限额:1.发生额的 60%; 2.销售 (营业)收人的5%; 二者取其小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营业)收人的15%(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的 12% ;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个纳税年度扣除
利息费用
据实扣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限额扣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 利率限制
向关联企业借款 - 债资比限制和利率限制
不得扣
企业投资者未按规定缴足资本时的利息费用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
费用化直接扣除 折旧及摊销方式扣除( 资本化计入成本 )
租赁费
经营租赁 - 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费用化直接扣除)
融资租赁 - 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折旧方式扣除 )
资产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规定扣除
存货因管理不善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视同企业财产损失,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
不得扣除项目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固定资产
不得计算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美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计税基础
外购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 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
子合同约定付款总额的
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主题
该资产的 公允价值、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盈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支付的相关税费
改建
一般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折旧
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
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计算折旧; 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其他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 -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最低折旧年限
林木类(10年);畜类 (3年)
无形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开发
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公允价值、支付的 相关税费
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下按照周定资产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同时符合: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 (2) 修理后周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投资资产
对外投资期间 -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 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了扣除
存货
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业
免征
记忆减半征收的,剩余为免征
减半征收
花、茶、饮料和香科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研发费用的 75%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成本的 175%摊销
残疾人员工资 100% 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
2018 年1月 1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扣除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
政策
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免应纳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抵免应纳税额
三免三减半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两免三减半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新增)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 20%)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所得减按 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税率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90%计入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人
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新增 )
企业所得税的其他规定
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 逐年延续弥补
一般企业:5 年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10 年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 分国不分项”抵免或“不分国不分项”抵免
源泉扣缴 10%
全额
特许权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使用费所得
差额
转让财产所得(收人全额减除财产净值 )
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机构、场所所在地
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所得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预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报送申报表汇算清缴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纳税人
居民个人
有住所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境内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内容
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各项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D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人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等;3托儿补助费;D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其收人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人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退休人员
退休工资免税
再任职: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离退休人员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达到退休年龄
按月领取 - 适用月度税率表 按李领取 - 平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 按年领取 -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除该特殊原因外,适用月度税率表
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 -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特殊情形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者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人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演员“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
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担任董事、监事的,按1._计税
独立董事、监事下,不在该公司任职、受雇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便用权取得的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专利 赔偿所得
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刷本使用费
税率
3% -45% 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非让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人额-5000 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6万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关于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稿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收人 x(1-2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人 x (1-20% )
专项扣除
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分别按扣除
标准的 5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 学位 )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定额扣除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个人负担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按照每年 80000 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 元定额扣除
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住房租金
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 1500 元
住房位于 -其他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 万 - 每月 1100 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 万 - 每月 800 元
赡养老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
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
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元
其他扣除
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 商业健康保险[ 扣除限额为 200 元/月 ]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
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项目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税率 :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 = 全年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不得扣除项目一一特殊.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延伸: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工资
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从业人员的工资:合理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基本社会保险 - “四险一金”可以扣除
补充社会保险
业主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 5%的标准内的部分扣除
从业人员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分别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扣除
商业保险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健康保险费:2400 元/年(200 元/月)
三项经费
业主
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为基数,2%( 工会经费 )、14%( 职工福利费 )、2.5%( 职工教育经费)
从业人员 - 工资薪金总额的 2%、14%、2.5%
据实扣
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
开发费用直接扣除
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 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 )
限额扣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公益性捐赠: 30% / 全额
同企业所得税
后的余额损失I减除责任人赔偿和 保险赔款
亏损弥补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了向以后年度结转( 最长不得超过 5年)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免税的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持股期限 -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一-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 - [1 个月以上至 1年 (含1年)-暂减按 50% 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 - 超过1年一暂免征税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一减按 50% 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20%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I每次收人额 X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
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
税率
一般情况 - 20%
个人出租住房 10%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 月 )收入≤ 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 月)收人额-税费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800 元
2.每次(月) 收入> 4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月)收入额税费-修缮费用 ( 800 元为限)]X ( 1-20%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20%(或者 1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I转让财产的收人额 -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I应纳税所得额 X20%
其他特殊规定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
量化资产
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就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单张有奖发票
奖金≤ 800 元I 暂免征收
奖金> 800 元I全额征税
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一次中奖收入≤ 1 万元 - 暂免征税
一次中奖收入> 1 万元全额征收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
不征收个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税率 20%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I每次收入额 x20%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厂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人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按 800 元计算:每次收人 4000 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 20% 计算
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X20%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政策衔接
(一)2019年1月 1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按规定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 2022 年 1月 1 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暂免征税项目
外籍个人
以 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取得的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关税
纳税人 - 持有人、所有人、收件人,收货人、发货人
课税对象
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
税率
种类(进口) - 普通、最惠国、协定、特惠、关税配额、暂定
确定
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核准先行申报的,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
子主题
佣金
支付给卖方的佣金:计入
支付的买方佣金:不计入
回扣 - 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违约罚款 - 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离岸价格 =(1+ 出口税率)
税收优惠
法定性减免税
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 50元以下的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酌情减免税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海关查验时 , 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记忆:一退一补,追三年
征收管理
税款的退还(1 年内 ) 税款的补征(1 年内) 税款的追缴(3 年内 )
船舶吨税
纳税人 -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税率(定额税率)
普通税率
优惠税率
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船籍国(地区 )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 50% 计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税船舶净吨位 X 适用税率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吨
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 0.05 吨
税收优惠(免征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1.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 2.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 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同车船税的规定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了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征收管理[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 15 日内,缴清税款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包括: 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是指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 150 毫升的廉托车
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买自用 - 计税价格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进口自用 - 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 X10%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一一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一一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免税车辆
依照规定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新增 )
征收管理
一次征收制度
已纳车辆购置税的退还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退税之日每满1 年扣减 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车船税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计税单位
每辆F乘用车、摩托车、商用客车
整备质量每吨I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净吨位每吨I机动船舶、拖船、非机动驳船
艇身长度每米 - 游艇
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 =12X 应纳税月份数
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节能汽车:按 50% 计税
免税车船
捕捞、养只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依照法律规定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使用新能源车船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著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不需办理登记的 )
纳税申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 市区 7% 不在市区 5% 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非税款项 )
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 免抵税额)X 适用税率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 )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烟叶税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收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x 税率 = 烟叶收购价款 x(1+10%) X20%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按月计征,应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征收范围: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税率 :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 平方米)X 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免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减按每平方米 2元[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
减半I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 自用住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 当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地点: 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资源税
纳税人 -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 -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金属矿、海盐、试点地区水资源
视同销售应税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
税率
从价定率 - 大多数应税矿产品
从量定额 - 粘土、砂石
特殊规定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各自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页岩气资源税(按 6% 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收购未税矿产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
一般规定: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X 适用的比例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 X3折算率 X 适用的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X 适用的定额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比照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地点
开采或者盐生产所在地 收购地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 -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应税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 排放量
应税噪声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应纳税额的计算
大气、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X 适用的定额税率应税噪声: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免征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被、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的,减按 50% 征收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房产税
纳税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由使用人代为缴纳
征税范围 -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 菜窖、室外游泳池等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 : 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X (1- 扣除比例)X1.2%
从租 :应纳税额= 不含增值税租金收人 X12% 或 4%
个人出租住房 适用税率为 4%
房屋原值(而非“净值”)的确定
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制的各种附居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投资联营的房产
以房产投资联营、参与投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 真投资 ):按 房产余值计税
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假投资):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人计税
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财政部 批准免税的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自 2019 年1月 1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
自 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 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居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居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范围内的土地:与房产税相同
税率 : 实行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 20 倍
计税依据I纳税人 实际占用 的土地面积
税收优惠
免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 2019年1月 1日至2021年 12月 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士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偿使用的土地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士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缴纳
林业系统用地
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征
上述以外的:征
盐场、盐矿用地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征;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
电力行业用地
火电厂
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征 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 厂区围培外的其他用地:征
水电站
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征 其他用地:免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征用的耕地[I自批准征用之日起 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I 批准征用次月起
其他与房产税基本相同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纳税期限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契税
纳税人: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 (分割)、抵押以及出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
上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作价投资、人股、抵债等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X 税率
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
价格差额(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
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士地收益( 划拨 )
市场价格核定(赠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 - 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包括出让和转让
征收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包括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但并非所有名为“赠与”的行为均不征税,不征收上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只包括以下内容: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上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瞻养义务人的行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上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有偿转让的房地产(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房地产的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核实免征
应纳税额 的计算
步骤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新建房
房开企业:5项 非房开企业:4项
转让存量房:3 项或2项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率I增值率 =增值额 扣除项目金额 X100%
确定适用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 X 适用税率 -扣除项目金额 X 速算扣除系数
新建房转让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加计扣除(房开企业独享)
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扣除项目
按评估价格扣除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 X 成新度折扣率 )
取得十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提供完税凭证 )
土地增值 税清算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士地使用权的
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体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 以上,或虽未达标,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 ( 预售 )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 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印花税
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纳税人 -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
合同
买卖合同 按支付价款的 0.03% 贴花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承揽合同 - 支付报酬的 0.03%
建设工程合同[支付价款的 0.03%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 0.05%
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不包括租赁财产的价值)的 0.01% 贴花 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 )的 0.03%贴花
仓储合同 - 收取的仓储费0.1%贴花
保管合同 - 收取的保管费(不包括所保管财产的价值 )0.01% 贴花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不包括利息 )0.05% 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 (不包括保险物价值、保险金额)0.01% 贴花
技术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 0.03% 合同-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所立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 不贴印花
产权转移数据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 (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应纳税额= 价款 X0.05%
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按技术合同贴花
权利、许可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3 证1照”)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 X5 元/件
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I应纳税额=(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X0.025%
其他营业账簿 - 免征
证券交易
对出让方征收,对受让方不征
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 X0.1%
税收优惠
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应纳税额不足 1角的,免征
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
无息、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征纳双方的权利(新增 )
征税主体的权利[税收立法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等
纳税主体的权利 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等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申请人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 分局 )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三证合一” 五证合一”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账薄和凭证管理
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按规定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使用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
自行申报( 直接申报 )
邮寄申报 以 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其他方式申报 简易申报 简并征期 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无税款 - 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减免税 - 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减、免税期间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与延期纳税不同,延期纳税是税款的延期,延期申报是税务资料的延期;经核准延期申报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核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申报 自身原因 - 事前书面申请 不可抗力 - 事后报告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职权
查账权
场地检查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交通邮政检查权
存款账户查询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照章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I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人权利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正确计算税款的
查定征收 适用于规模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查验征收
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定期定额征收
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 难以查账征收 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核定应纳税额情形 - 6 种情形、满足一个即核定
核定应纳税额方法 - 4种方法,一种不行,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
责令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税款
有根据认为纳税人逃避纳税的,在纳税期前责令缴纳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缴纳担保税款,责令限期缴纳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情形
有根据认为纳税人逃避纳税,责令限期纳税,限期内明显转移财产,提供纳税担保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出境的,提供纳税担保
征纳双方发生争议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供纳税担保
其他情形
方式
保证、质押、抵押
范围
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保全的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以及一处以外的住房
不适用保全措施的范围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单价 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批准机关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期限 - 一般不得超过 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强制执行的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阻止出境
税务行政复议
范围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等
管辖
一般规定
对各级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 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 )、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
特殊规定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者
主体资格
≥16 周岁 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建立时间 - 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书面形式
Y≤1个月
1 个月内订立,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同
劳动者不愿意订立
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劳动者实际劳动报酬
1个月<Y < 1年
劳动者愿意订立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1 倍正常工资 +1 倍工资补偿 )
起算:为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
截止: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1 日
劳动者不愿意订立
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Y≥1年
用人单位不订立
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口头形式
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
不得低于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劳动合同的效力
生效时间 - 协商一致 +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情形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约束力;部分无效,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已付出劳动的,应支付报酬.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赔偿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可备条款
试用期
服务期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其他约定事项:例如,补充保险
4.劳动合同的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
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
因季节原因用工
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
视为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2 倍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至满1 年的前 1日(共计 11 个月 )
应当订立
10年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连续工作满 10年
2次 - 已经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无违规情形
用人单位拒绝订立 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无 11 个月限制)
5.工时制度
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不受限制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加班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
因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加班工资
6.带薪年休假
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非仅指在该工作单位的时间,看的是总计工作时间 )
休多久
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人年休假的假期
怎么休
可以在 1 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特殊原因,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年中跳槽
年假总天数 X 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全年总日历天数
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7.劳动报酬
工资的支付
支付方式 I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 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支付时间
约定日期支付
间隔
全日制 至少每月 支付一次
非全日制 至少每 15 天支付一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 - 完成时支付
最低工资
计算排除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适用标准
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注
册地标准高 +约定注册地 = 按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
扣工资(劳动者有过错)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
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剩余 80% 的部分和最低工资按高的支付剩余工资
8.试用期
不得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期限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次数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
工资
试用期满后工资的 80%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
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低于里面最“高”的
9.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服务期
条件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特征
合同期满,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应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劳动合同解除和违约金支付
违约金数额
总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要求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
适用范围 -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期限 - 不得超过2 年
补偿金
性质
不能包含在工资中 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支付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 由双方约定
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
约定竟业限制 + 未约定经济补偿,按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请求解除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 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
用人单位请求解陈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无理由解除、但需额外支付劳动者 3 个月补偿
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用人单位的 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
原合向继续有效,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 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变更行使
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已实际履行超过 1 个月 +不违法 = 有效
劳动规章制度 - 重大( 切身利益)事项应公示或告知,否则对劳动者不生效
11.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中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不得解除(终止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X 每工作 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的确定
一般
支付1个月工资
每满一年
6个月以上不满1年
支付半个月工资 - 不满6 个月
非因本人原因 的工作调动
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原工作年限 + 新工作年限
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新工作年限
月工资的确定
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
解除或者 终止前 12个月的平 均工资
上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3 倍>月工资>最低工资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 X 月工资
月工资<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X 最低工资
月工资>上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 ≤ 12 年)X 上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 3 倍
12.劳务派遣
三方关系 :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实际工作单位 )
适用规定
岗位性质
临时性,期限不超过6个月
辅助性
替代性
禁止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 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 +派遣用工的人数)的 10%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工作期间,按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制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者的其他重要权利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在用工(人)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13.劳动仲裁程序
当事人
一般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
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 + 用工单位
申请
形式劳动者可书面可口头
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 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 1 年限制
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先行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制度
公开仲裁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应当不公开审理
仲裁庭
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 1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回避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裁决
期限 - 45 个自然日内审结,案情复杂,可延长不超过 15 日
作出
按多数意见作出,少数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按 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生效
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终局裁决情形之外其他裁决,期满(15 日)不起诉的,裁决生效
先予执行
适用范围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担保 - 可不提供担保
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
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均可申请
适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程序
1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
缴纳比例
职工
单位缴费( 划入社会统筹账户)
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I 比例为 8%
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比例为 20%(8%记人个人账户 )
缴纳基数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当地月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基数 <当地月平均工资 60%
当地月平均工资的 300% 作为缴费基数 >当地月平均工资 300%
个人账户
不得提前支取
利率 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享受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满 15 年
待遇
基本养老金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同时符合,任选其一
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病残津贴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新增)
缴纳
单位 6%
生育保险基金并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新增)
缴费基数 X6%X70%(划人社会统筹账户)
缴费基数 * 6% * 30% ( 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
2%(纳入个人账户 )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新增)
费用的结算
不纳入医保范围
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报销比例
最高额 - (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x 医保报销比例
不负担部分
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个人自付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商业保险
16.职工工伤保险
缴纳
单位缴费I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费率
个人不缴纳
工伤认定 - 应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
因工外出期间 -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
受到 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城轨、客 轮、火车事故伤害
工伤认定
视同工伤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旧伤复发
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伤残津贴
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康复性治疗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辅助器具装配费
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 20 倍
次性工亡补助金
停止享受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可追偿)
单位未缴纳但发生工伤 + 单位不支付
第三人原因造成 +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
特别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7.职工失业保险
缴纳主体: 单位 + 个人
享受条件
缴费满 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副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领取期间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期间的死亡补助
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不贴
停止领取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判刑收监执行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