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幅度税率的,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
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
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
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
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
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3)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
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3.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从高适用税率。
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