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编辑于2023-03-22 19:58:40 江苏省民法
概念
概念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财产关系:归属、流程
人身关系:人格、身份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适用规则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有没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其他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继承、赠予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能不能) 根据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且精神正常
16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以上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行为; 不能实施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的住所
户籍登记>经常居所(连续居住满一年)
监护
类型
法定监护(未成年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社会抚养
法定监护(成年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社会抚养
指定监护
有争议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指定
遗嘱监护
父母→子女
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完人,提前签订协议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构成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
下落不明满两年,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公告三个月
法律效果
设立财产代管人
重新出现
法院撤销宣告
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构成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
一般下落不明满四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时间限制
法律效果
判决之日为死亡日期;意外事件的,意外之日为死亡日期
婚姻关系解除
财产按遗产继承办理
重新出现
撤销宣告,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被收养的,不得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财产返还,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
同时有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和死亡的,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法人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经过批准
独立财产 独立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
承担全部责任
法人承担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特别法人
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分类
单方、双方
有偿、无偿
诺成、实践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人
恶意串通
违法、违规
违背公序良俗
虚假意思表示(双方虚假、阴阳合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
撤销权的消灭
一般应当知道撤销起一年
重大误解90日
最长五年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效力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限人超越自己能力的行为
代理人同意→追认→有效
代理人不同意→无效
代理人没反应(三十日)→无效
无权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
物权
物的概念
特征:客观存在、被人支配欲控制、具有效用
分类
动产、不动产
原物、孳息
物权概念
定义: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绝对权,对不特定人)的权利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法原则:物权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物权变动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并保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登记:合同+登记
动产——交付:合同+交付
公信:交易中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善意取得 条件:善意、合理价格、已经转移占有、占有人是有权占有、出让人无权处分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
物权优先于债权
多个物权,先设立的优于后设立的
分类
所有权
概念: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最核心)的权利
分类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按份共有(家庭关系除外)
按份共有
内部
处分:2/3以上同意
对份额的处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外部
债权债务:对外承担连带债权债务,对内仍按份额
共同共有
遗失物
一年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用益物权
定义: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限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承包期为30,草地为30-50,林地为50-70
三权分置
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
房地一体:附着于该地的建筑物、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占有、使用,没有收益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无偿设立,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时设立
担保物权
定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种类
抵押权
不转移财产占有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不动产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缔结生效(抵押不转移占有)
禁止流押,只能依法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转让
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通知抵押权人
质押权
转移占有,限动产和权利
质押权设立:合同+交付
禁止流质,只能优先受偿
留置权
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优先受偿
约定期限,不约定60天
债权
产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针对特定人
无因管理
构成
无义务
避免他人受损
他人
主观知道管理
补偿
不当得利
构成
一方得利
一方损失
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依据
返还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孳息
合同编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具体明确的) 承诺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LPR4倍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租赁合同
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有维修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即享有著作权
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保护期限
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发表权、其余权利:终身及死亡后五十年
专利权
类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情况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
疾病诊断
动植物品种
原子核变换方法
标识作用的设计
保护期限 自申请之日算
发明专利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十年
外观设计专利十五年
商标权
区别开其他商品的标志
有效期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①先申请,②先使用
继承权
个人合法财产
方式
法定继承
范围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转继承
遗嘱
无见证人
公证
自书
有见证人
代书
录音
口头:危急情况可以,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口头录音录像
打印
录像
遗赠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放弃,60天没表示视为放弃
遗赠抚养协议
遗产处理
无人继承,归国家/集体
人格权
分类
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自然人的人身权
一般规定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民事责任
概述
种类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
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中)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不承担,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
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自甘风险
民事责任优先
违约责任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支付违约金
定金罚则
不得超过主合同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给付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
主体
无人、限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担责 监护人委托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担责 劳务派遣,由接受用工单位担责
网络侵权 收到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担责
教育机构责任 无人,在校期间收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但能证明尽责的,不承担 限人,未尽责的,应当承担
特殊侵权
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高空抛物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婚姻家庭
结婚
亲自登记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胁迫的(胁迫终止一年内)、重大疾病(一年内)
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家庭关系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或受遗赠
其他应当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
约定财产
书面形式
离婚
分类
协议离婚
亲自申请
协商一致
离婚冷静期: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期满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先调解,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同居 虐待 赌博、吸毒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其他感情破裂情形
法院判不准离婚,又分居满一年,再次申请应当准予离婚
子女问题
不满两周岁,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债务问题
认定:共同签名、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特殊保护
军人同意
女性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终止妊娠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收养
被收养条件 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收养条件 无子女(可收养两名)或只有一名子女(只可收养一名) 有能力 无不应当收养疾病 无不利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四十周岁以上)
八周岁以上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诉讼时效
时间
普通
三年
最长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
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起算
中止
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 无人、限人没有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出问题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控制 其他障碍
障碍消除之日满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中断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主动)
重新计算时效
时效届满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辩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