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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一般规定--汇本支三种票据的归纳和总结,具体有追索、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当事人,适用于初级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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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实施
substantive procedures
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票据的一般规定
追索
追索内容
本金
利息
费用
追索对象
在票据上有签章的人
票据行为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本票少付款人名称,支票少收款人名称,汇票七项全部记载】
出票金额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起
出票人签章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表明“xx票”的字样
背书
分类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非转让背书还应根据情况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的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可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该在票据和粘单的连接处进行签章
背书连续:背书应当连续,如果不连续应当依法举证,证明取得票据的合法性
不得背书
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不得转让——禁转背书,票据丧失流动性
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那么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效力:背书人应当承担后手所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责任
承兑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受理承兑: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记载承兑事项
必须记载:“承兑”的字样;付款人签章
相对记载:承兑日期(如果没有写明,则默认为收到承兑汇票的第三天作为承兑日期)
承兑效力:附有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之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条件:承兑如果附条件,则承兑无效
保证
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票据保证人
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件: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保证效力: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
两种权利
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
第二顺序权利:票据追索权
取得权利
基于真实的交易、基于真实的结算需要、因为给付对价才能取得真正的票据权利
无偿取得票据权利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失票救济
挂失支付:止付期在未接到法院通知的情况下只有12天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
公示催告
在票据支付滴的人民法院申请
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在全国性的报纸和媒体上发出公告
公示期不得少于60天,且公示催告期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天
在公示催告期内,该票据不得已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普通诉讼
权利时效
提示承兑:商业汇票
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出票日起1个月
非见票即付: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一汇二本十支)
银行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出票日起10日
票据权利(行使追索权的时效)
出票人、承兑人
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出票日起2年
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
保证人、背书人
首次追索:6个月
再次追索:3个月
当事人
基本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只有出票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
出票之后因为新的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责任:与追索相挂钩,只要票据程序没有问题在票据上有签章的都可以被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