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例如,从某日到某日其中经过的时间。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欢迎学习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知识。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一起来看第二十章 继承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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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 2018/非/38-单 2016/非/24-单 2015/非/27-单 2014/非/23-单 2013/法/16-单 2012/非/26-单 2011/非/33-单 2011/法/15-单 2014/法/13-单 2021/法/29 2010/非/52-多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判断,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属于自动放弃有关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
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年即是最长时效期间,它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l.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条件
一是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是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
法律后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
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主要是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l.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主要是形成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适用范围不同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适用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
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
5.期间可变性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
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第二节 期间 2012/法/26-多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例如,从某日到某日其中经过的时间
二、期间的类型
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是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另外,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