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第一章 绪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欢迎学习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知识。
编辑于2023-04-13 19:31:54 辽宁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2014/法/36-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4.民法是权利法
5.民法是实体法
三、民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能简单地认为很多传统民法既有的具体规则已经表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精神内涵,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解释和适用这些规则
四、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
1.宪法;2.民事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
民事习惯
五、民法的解释
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目的解释;5.扩张解释;6.限缩解释;7.当然解释
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六、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到什么时间效力终止
2.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l.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2.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l.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人格关系
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l.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7/非/23-单 2022/法/28 2022/非/48 2011/非/53-简 2018/法/36-论 2022/法/36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功能
l.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二、平等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具体表现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自愿原则
概念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公平原则
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适用为前提和基础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五、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地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六、合法原则
概念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七、公序良俗原则
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等
八、绿色原则
概念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具体表现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例如在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