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_backup_091345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编辑于2023-04-09 14:19:54 辽宁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2017/非/50 2011/非/54-简-多 2012/非/58-法条分析题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l.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2.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
3.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
1.特征
(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4)过错责任原则对确定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侵权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
2.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侵权行为,如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适用方法
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侵权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无需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而是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果侵权人不证明或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1.特征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
(2)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
(3)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致人损害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6)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
(7)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3.适用方法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免除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侵权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但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主观要件不需举证外,对其他三个要件被侵权人还是要证明的,仍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4/法/11-单
一、加害行为
1.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
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他人或者其他介质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
2.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也称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
消极加害行为,也称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l.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三、因果关系
1.直接原因规则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小前提:实际上该加害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结论:那么,该加害行为是该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3.近因规则
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个公平、公正意义上的“近距离”时,就可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在特定的场合,当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证明因果关系时,由侵权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推定因果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和医疗事故侵权适用推定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分类
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
第三节 损害赔偿 2016/非/34-单 2013/非/40-单 2020/非/50-多 2020/法/30-多 2017/非/53-简
一、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后果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救济措施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后果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救济措施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救济措施
适用情形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在补偿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之外,再额外给予被侵权人一笔金钱的救济措施
适用情形
(1)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五、法定分担损失规则
法定分担损失,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条件
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损害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3)分担损失不是必须平均分担
第四节 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2022/法/18 2022/非/28 2018/非/31-单 2016/非/33-单 2015/非/37-单 2021/法/34 2021/非/54 2014/法/33-简 2013/法/33-简
一、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2)意思上的联络性
(3)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概念
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开导、怂患、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咬意图的行为;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或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是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2)行为的同一性
(3)时间上的同时性或相继性
(4)行为的危险性
(5)行为的独立性
(6)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
(7)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概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2)无意思联络
(3)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4)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19/非/22-单 2017/非/35-单 2016/非/31-单 2011/非/50-多
一、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甘风险
4.自助
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
3.被侵权人过错
4.第三人原因
第六节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2015/非/25-单 2019/非/37-单 2018/非/24-单 2018/法/14-单 2016/法/12-单 2014/非/26-单 2010/非/39-单 2012/法/15-单 2015/非/36-单 2015/法/18-单 2014/非/27-单 2012/法/14-单 2013/非/50-多 2013/法/26-多 2017/非/49-多
一、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对其所监护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1.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
2.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优先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人者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特征
(l)用人单位责任是替代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3)用人单位责任以用人单位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
(4)用人单位责任是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害行为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个人劳务使用人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责任,是指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网络侵权责任
1.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通知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3.知道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尽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七、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1.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致害的侵权责任
(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节 产品责任 2016/非/46-多 2016/法/27-多 2015/法/33-简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
①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生产者的最终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
①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②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最终责任
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3)因果关系
三、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1)生产者、销售者均为责任主体,被侵权人可选择向其中之一或者二者请求赔偿
(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产品责任的承担
1.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3.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八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020/非/36-单 2018/非/27-单 2018/法/17-单 2011/法/13-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损失时相关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各类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1.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挂靠营运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民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6.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节 医疗损害责任 2015/非/49-多 2014/法/29-多 2012/法/27-多 2011/法/26-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违法的诊疗行为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
3.违法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医疗产品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十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2020/非/22-单 2017/非/36-单 2014/非/25-单
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概念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1)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2)发生损害
(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承担
1.责任主体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责任范围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3.责任的形式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 2016/法/13-单 2014/非/28-单 2010/非/40-单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1)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危险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4)高度危险责任是自己的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1.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1.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未经许可非法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021/非/34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l.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损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动物的损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节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2020/非/21-单 2015/非/38-单 2015/法/16-单 2015/法/17-单 2013/非/39-单
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对其所管领的建筑物或物件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由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l.建筑物等倒塌的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2.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的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与补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四、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1.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妨碍通行物的致害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林木的致害责任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地下设施的致害责任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