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十章 继承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一起来看第二十章 继承的知识。
编辑于2023-04-09 13:12:54 辽宁第二十章 继承
第一节 继承概述 2014/非/37-单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特征
(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2)继承主体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3)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二、继承的开始和继承的接受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死亡的时间
生理死亡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时间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继承的接受
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三、继承权
l.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
(3)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
(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实际享有的权利
(5)继承权不得转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放弃的时间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对继承权放弃的限制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对继承权放弃的反悔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退出继承法律关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述(1)或(2)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前述“(3)(4)(5)”所列之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四、遗产
1.遗产的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
自然人死亡前,其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
具有非财产属性的权益不能作为遗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合法财产
(5)法律上的可转让性
2.遗产的范围
(1)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
自然人的收入
自然人所有的房屋、汽车、储蓄、有价证券和生活用品
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自然人的专利权
自然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担保物
(2)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二节 法定继承 2022/非/34 2021/非/36 2010/非/48-单 2017/非/48-多 2015/非/50-多 2015/法/30-多 2011/非/49-多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1.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
在第一顺序中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继承人,与生父母不再互为继承人。但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第二顺序中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l.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
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须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效力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则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五、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1.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三节 遗嘱继承和遗赠 2021/法/19 2021/非/29 2018/非/36-单 2016/非/37-单 2018/非/48-多 2018/法/28-多 2013/法/34-简 2013/非/54-简 2022/非/58 2019/非/58-案例分析题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1.遗嘱继承须以存在有效遗嘱为前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l.须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须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3.须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遗嘱是遗嘱人亲自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四、遗嘱的形式
l.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代为书写、记录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用录音录像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或带有肖像的口述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五、遗嘱的效力
遗嘱有效
l.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人须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遗嘱无效
l.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六、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l.明示方式
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2.默示方式
遗嘱人通过行为变更、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3.推定方式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七、遗赠
特征
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是遗赠人亲自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的接受与受遗赠权的丧失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l.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
3.对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接受、放弃的方式不同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2021/非/39 2016/法/15-单 2014/非/36-单 2014/法/30-多
一、遗产管理人
l.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
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的时间具有错时性
(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
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单务、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的形式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
遗赠采用遗赠形式
(3)主体的范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不包括国家
遗赠中的受遗赠人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外,还包括国家
(4)主体资格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时须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赠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要求受遗赠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法律效力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而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3.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后果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确定
(1)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
如与合伙人共有财产的区分、与朋友共有某物的区分等,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剩余的为遗产
2.遗产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5)物尽其用原则
3.侵害他人继承权益的后果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4.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条件
(1)被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3)保留必留份原则
(4)连带责任原则
2.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顺位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五、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