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一起来看看用益物权的知识吧。
编辑于2023-04-07 08:39:24 辽宁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五种用益物权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特别法上的物权仅作了宣示性规定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3/非/34-单 2013/非/27-单 2022/法/13 2022/非/23 2020/法/38-案例分析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原始取得
指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受取得
指新承包人通过与原承包人签订转让、互换合同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权利
(1)对承包地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6/法/18-单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等,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其中,出让是指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协议等;转让是指从土地使用权人处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二者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属于民事方式
后者属于行政方式
(2)是否支付对价不同
前者属于有偿方式,需要支付对价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金
后者属于无偿方式,不需要支付出让金
(3)取得的权利的内容不同
通过前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作如上处分
(4)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不同
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或者续展未获批准,使用权即告消灭
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长期的或者无期限的
(5)适用范围不同
后者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除此之外的情形只能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权利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如果是国有土地,权利人还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以获得收益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4)处分权
处分,是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千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义务
(1)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得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还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金
(3)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
(4)权利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2021/法/33 2021/非/53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原始取得
方式主要包括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权利人的依法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同意而取得
继受取得
指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占有宅基地
(2)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因此取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3)取得因行使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但权利人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节 居住权
一、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2)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
(4)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5)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二、居住权的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应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居住权的内容
权利
(1)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使用的目的应当限于自己生活居住的需要,故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物权保护或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义务
(1)行使居住权时应当妥善使用他人住宅,避免对住宅造成损害
(2)在双方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向对方支付使用费用
四、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地役权 2017/非/39-单 2017/非/40-单 2013/非/47-多 2019/非/53-简 2019/法/33-简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等。此处的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根据地役权内容的不同的分类
积极地役权
以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如通行、取水、排水
消极地役权
以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在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如不得建筑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以保障地役权人的眺望权
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则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二、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地役权一并转让。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三、地役权的内容
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2)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取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通行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物权保护或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义务
(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四、地役权的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