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基第一篇法律知识第3章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起来看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的知识吧。
编辑于2023-04-07 12:58:53 山东省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双方主体不平等
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地位:首要
法有规定不可违,法无授权不可为
遵守法律法规
2.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
遵守比例原则
手段适当,损害最小,不能极端
3.程序正当
行政公平,公众参与,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
高效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便民
便利当事人,减轻程序负担
5.诚实守信
不撒谎、不变卦
诚实
行政信息真实;
守信
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信赖利益
6.权责统一
行政职权和职责的统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官)
行政主体指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范围
行政机关
1.政府及职能部门
国务院、省、市、县、乡政府(五级政府);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局(区是公安分局)管派出所
乡政府没有职能部门
2.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的
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
区公所
县级
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不设区的市政府派出的
3.派出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
派出所、税务所等
带部门名称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高校、银保监会
行政相对人(民)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
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效力
公定力
推定有效、默认合法,不得否定
确定力
一旦做出,不得随意变更
约束力
一旦做出,双方都要遵守
执行力
不遵守,可强制执行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对象不特定,普遍适用
行政规定(红头、精神)、行政立法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
特定某个人
官管民
一、行政处罚
查完了,违法未犯罪,制裁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针对违法的
种类
警罚暂吊没停留
1.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
警告
点对点
通报批评
点对面
2.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区分
罚金
刑罚
没收财产
刑罚
3.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区分
刑事拘留——刑事措施
拘役——刑罚
只有公安可以执行,单个不超过15天,多个不超过20天
6.其他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可以设定暂扣营业执照
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法律可以定所有,行政法规不拘留,地方法规不拘吊,规章罚警和通报
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实施地、制作地、途经地、结果地、(跟违法行为沾边),不包括户籍地、居住地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
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控制、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后果、超过2年
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应当不予处罚
口诀
不满14精神病
超过25没后果
没有过错要证明
不满14周岁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超过追责时效的
在2年内未被发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从轻、减轻处罚
14-18周岁、主动消除或减轻、胁迫、立功
一事不再罚(款)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程序
简易程序
口诀:两百三千或警告,执法人员当场罚
除警察1个人,其他2个人以上
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当场处罚
公民200元以下,法人、组织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普通程序
1.立案
启动程序
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出示证件
3.告知义务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决定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关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5.决定处罚
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
当场交付;7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听证事项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口诀:大降吊、停关从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
听证程序
时间要求
5日内申请;时间地点(7日前告知)
听证公开
原则上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回避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笔录
应当根据作出处罚决定
执行
1.罚缴分离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
当事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银行、电子支付系统收缴——国库
2.当场收缴
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情形
100元以下,事后难执行,交通不便、缴纳困难且当事人提出
出具省级专用票据
罚款上缴 执法人员——2日内行政机关——2日内银行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未查清,事前暂时控制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性质:暂时性限制(先封洞口)
种类
限制公民自由
约束至酒醒、强隔、强戒…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证据
三个不得
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限于涉案财物)
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
不得重复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期限30+30
与案件无关的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损坏要赔偿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的金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期限:30+30,不得重复冻结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解除冻结
先封洞口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程序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强制执行(强制履行义务)
不执行,迫使执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性质
强制履行义务
种类
事后强制,终局性,
间接强制执行
执行罚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5.代履行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代履行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直接强制执行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画家爱旅拍
三、程序
查封、扣押程序
(一)查封扣押的程序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不得重复查封
(二)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
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查封、扣押期限
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延长决定应当书面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保管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强制执行的程序
执行协议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如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协议内容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人性化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紧急情况可以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其他常见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准许)
资格从无到有
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特征
1.依法申请性
2.授益性
3.外部性
官→民
4.要式性(法律规定的格式)
5.一般禁止性
如许可证、执照等
申请
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书面申请
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受理
1.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受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为
主要组成
税、费
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行政给付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
行政确认
资格,有→证明(既有事实的加强)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给予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常考的行政确认
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结婚登记、专利证、商标证
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鉴定
第三节 行政救济
民告官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区别:行政诉讼审查
法院+合法性
当事人
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
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直接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
不能直接单独复议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不可单独复议,可附带性审查:规定(规章以下,且排除国务院的规定),有具体行为
常见不可提起行政复议情形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行政指导行为
无强制力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
原则上找上一级,省部级找自己
条块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的政府部门
本级政府
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条条管辖
省级以下政府(不含省)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外汇、金融、国安、税务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省政府、国务院部门)
原机关自己
还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2选1
特殊情形
政府派出机关
区公署、行政公署、街道办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部门派出机构
派出所
设立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本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程序
申请、决定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60日内+30日作出复议决定—15日内诉讼
书面、口头都可以
不经复议,6个月内诉讼
原则
1.书面复议原则
可口头提起
不开庭(例外,双方当事人到场)
2.不停止执行
3.被申请人(官)承担举证责任
结果
1.对的,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义务决定
3.错的,撤销
4.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不加罚
复议程序
申请
1.申请形式:书面、口头 2.申请时间:60日
受理
复议机关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审查
1.书面复议原则 2.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决定
60人内作出复议决定
结果
行政行为对的——维持决定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履行决定
行为错的——撤销决定
责令重新作出
不得作出与原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复议不加罚
行政诉讼法
复议和诉讼的关系
原则上
自由选择
既可以直接复议,也可以直接诉讼
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确认问题
纳税争议(交不交、谁来交、怎么交)
基本原则
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告官见官
人民法院保障起诉权利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主要行政不干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
对应独任制(简易)
①审判员组成②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数
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公开审判
法定不公开
国际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
申请不公开
商业秘密申请后可不公开
两审终审
例外:最高院,一审终审
受案范围
可以诉讼的范围
和可以复议的一样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不含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的规定
受案范围排除
1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国务院裁决
5.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应的行为
10.过程性行为
11.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行为,但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就低原则
基层法院
普通一审
中级
专业强
海关
级别高
国务院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市范围内
其他
高级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省范围内
最高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
地域管辖
一般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
去被告(官)所在地告
经复议
原机关地+复议机关地
特殊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专属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
拘留
被告所在地+原告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不包括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指定管辖
法院指定
管辖权转移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
下级法院可以报请
诉讼当事人
原告
行政行为相对人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死亡
近亲属以自己名义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官)
一般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再起诉
复议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告
复议改变
单独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作为
择一告
对谁不服告谁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共同被告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的条件
口头、书面都可以
起诉的期限
直接起诉
6个月内
先复议后起诉
15日内
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
官
15日内提交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审理程序
1.公开审理原则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商业秘密依申请
2.不停止执行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赔偿、补偿、自由裁量的可以调解
4.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判决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5日内审结
判决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法规
二审判决
上诉时间
一审判决不服
实体结果、输赢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一审裁定不服
程序事项决定
公不公开、回不回避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人内提起上诉
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
全面审查
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逾期不上诉,一审生效
两审终审制
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亦称终审判决
再审
审判监督,纠错程序
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三审
法院自纠
检察院抗诉
当事人申请
国家赔偿
概述(赔不赔)
概念
行使职权+违法侵权
赔偿
行使职权造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1.非职务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造成的、合法可引起的损失(补偿))
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赔偿金不预征税
赔偿义务机关(谁来赔)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机关侵害
该机关赔偿
工作人员侵害
机关赔偿后,有追偿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侵害行为
A授权B
B来赔偿
受委托的人作出侵害行为
A委托B
A来赔偿
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
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继承行使职权的机关
没有继续……
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复议机关未加重损害
原机关赔偿
复议机关加重损害
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责任
赔偿方式
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例外)
致人精神损害的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补充
赔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不赔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先赔偿,再追偿
赔偿时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