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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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与胚胎学软骨和骨,骨组织、骨膜和骨髓等组成,有支持、保护及构成关节参与身体的运动等作用,骨髓是血细胞生成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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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刑法
贫困户动态调整程序
汉朝法治
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
《九章律》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依秦律整理)
《九章律》是汉朝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汉律的核心
《傍章》十八篇:韩信定军法,张苍做章程,叔孙桐定朝仪
汉高祖时,又叫《礼仪》或《汉仪》
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汉武帝时期,关于宫廷禁卫方面,用来维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赵禹做《朝律》六篇
汉武帝时期,也叫《朝会正见律》、《朝贺律》,是规范诸侯百官于正式场合朝见天子的法律
“汉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
律
子主题
汉承秦制,律也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令
汉承秦制,是由皇帝发布并经过整理纳入“令”系统的召命
有紧张性、先发性,针对一时之事,在当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科
又称“科条”或“事条”,是中央朝廷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
起补充作用,但也有法律效力
比
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令科条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已经判决并经朝廷认定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所以汉朝时案例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
选拔
察举
是郡国地方官自下而上向朝廷推荐本地人才为官的制度,是汉代最主要的选拔方式。科目有孝廉、茂才
征辟
是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有皇帝征聘与官府辟除两种方式
任子
即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
任用
有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1.必须身家清白。(商人子孙、赃官子孙、赘婿不得推荐为官)
2.通过征辟途径为官者,家庭财产必须达到一定数额
3.对于官吏有学识上的要求
4.武帝以后,地方官吏要回避本籍为官,婚姻之家互相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5.对宗室、宦官、外戚子弟实施任官限制
考核
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
监察中央百官系统
1.专门监察机构,设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监察长官,位列三公,下设御史丞与御史中丞分管具体事务
2.行政监察机构,设丞相司直,秩二千石,隶属丞相,监察中央百官行政事务
3.特殊监察机构,置司隶校尉,位居九卿之上,可监察三公、外戚、宦官、京师百官及京畿地区三辅、三河、弘农七郡的二千石官吏
三线并行,互为制衡
监察郡国相守系统
设十三部刺史
监察地方诸县官吏系统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上请原则(又叫先请、贵 族官员有罪先请原则)
创于西汉,为后世封建帝王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以请其做出见面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者免刑,它体现儒家思想中的“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
东汉桓帝时,仍重申凡宗室诸侯五服之内有名籍的亲属“有罪请”,即享受“有罪先请”的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是唐朝“同居相为隐”,清律“亲属相为容隐”规定之滥觞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父母、祖、子孙)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汉宣帝时制定。孔子最早提出,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即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人群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矜老恤幼原则
老、幼、妇女除非家中有人反不道罪涉及连坐,或皇帝指名逮捕,或妇女本人犯罪,其余不得抓捕。对老幼妇女残疾人的恤刑原则也是考虑到这一生理弱势人群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缘故
先自告免其罪
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为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
汉律规定
数罪并罚,即一人犯两个以上罪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最,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
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除其罪
主要罪名
诸侯危害皇权罪
出界罪
严禁王侯私自越出王国边界
事国人过员罪
预防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违反者免爵。违反则犯“事国人过员”罪
酎金不如法罪
祭祀费用有要求
逾制罪
后世又叫谮越,指维护等级制度,严禁诸侯王享用天子肤色我、器皿、仪仗、用语、制度等,违犯者即为逾制,视为谋反,处以重刑
不孝罪
侵犯父母的不孝罪
官吏危害皇权罪
阿党、附益罪
阿党罪是指中央朝廷任命的诸侯王之相(地位相当于郡守)发现诸侯王有罪而隐匿不向朝廷举报的行为,等同于与诸侯王结为私党
附益罪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