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
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