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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汇总的内容如下: 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药品注册其它规定和法律责任 药品经注册所取得的各种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药品专利保护 药品专利的申请与授权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基本要求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置
编辑于2023-04-16 13:34:13药品注册管理,知识产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进口药品申报与审批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申报与审批
进口药品分包装定义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改为小包装,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非处方药的申报审批
非处方药申报规定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O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子主题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审批与备案
1.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 2.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 3.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 4进口药品的补充中请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管理的其它规定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药监部门应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药品检验所在必要时应当进行标准复核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NMPA予以注销: 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药品技术转让的申报与审批
药品技术转让的概念与类型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新药技术转让的条件
新药技术转让的范围
持有《新药证书》的 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
新药技术转让的规定
新药技术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应当为《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对于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除《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外,还应当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转让方应转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受让方应当继续完成转让方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有关要求,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TV期临床试验等后续工作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范围
持《新药证书》或持《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其新药监测期已届满的;不设监测期的: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 持《新药证书》不设监测期或监测期已届满的原料药未取得《新药证书》的品种,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 上股权或股份,或者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 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转让方的条件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方应将所涉及的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完成样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各项工作,并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 受让方生产的药品应与转让方生产的药品质量一致。
受让方的条件 受让方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转让方致,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比例,以及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 受让方的生产规模应当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配。
药品再注册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格式
药品注册其它规定和法律责任
药品注册检验
申请药品注册必须进行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药品注册检验的要求
对药品检验所的规定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按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对申请人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 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药品注册检验机构
药品注册标准
定义和要求
1.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2.药品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3.药品注册标准设定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药品注册时限
1.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2.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中请人。
药品注册复审
药品经注册所取得的各种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境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药准字H (Z、S、J) +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药准字H (Z、S) 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境外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药准字H (Z、S) 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 国药证字H (Z、S) +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种类
文学产权
工业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药品知识产权的种类
药品专利权 药品商标权 医药著作权 医药商业秘密权
药品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
专有性
时间性
商业秘密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商标权的保护期是形式上有限,实质上无限(因可以续展)
地域性
药品专利保护
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国家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的法律特征
独占性 公开性 时间性 地域性
药品专利
药品专利,是指源于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且转化为一种具有独占权的形态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以独占市场为主要特征的谋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一种手段
药品专利的分类
药品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新药物 新制备方法 药物新用途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药品专利的申请与授权
药品专利的申请原则:书面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 单一性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发明专利申请5个阶段 受理 初审 公布 实审 授权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受理 初审 授权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 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没有人提出过申请。 实用性
药品专利的保护
子主题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我国的定义: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专指: 1.所有质量合格的药品引起的,不包括假药及质量不合格药品;2在给药途径及剂量正常的情况下出现的。超剂量用药、错误给药、病人不遵守医嘱及药品滥用而引起的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不属此列。
严重ADR 因使用药品引起的以下损害情形之一: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 情况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体:1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商) 2药品经营企业3 医疗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基本要求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方式与要求 1. 报告方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或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2.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评价: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置
个体药品不良反应逐级报告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可以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