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基础——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5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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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会计要素是指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和基本分类。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人、费用和利润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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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实施
substantive procedures
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支付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带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预留印鉴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
银行机构责任,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账户规定行为
①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
非经营存款人不一定是个人,经营性存款人也不一定是企业。
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000元。
2、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②具体处罚规定
三、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 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1、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3、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