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基础——2 会计法律制度(第3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基础,会计法律制度(第3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4-18 10:53:29 陕西初级会计基础——5 所得税法律制度(第2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初级会计基础--5 所得税法律制度(第1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初级会计实务,会计要素是指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和基本分类。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人、费用和利润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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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基础——5 所得税法律制度(第2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初级会计基础--5 所得税法律制度(第1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初级会计实务,会计要素是指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和基本分类。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人、费用和利润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1.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代理记账,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 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其他
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合规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规定需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义务
1)遵法合规地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的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或事宜,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解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会计岗位的设置
会计岗位设置要求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总会计师、内部审计、档案机构内档案管理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 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的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内容
公需科目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
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总会计师
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工作交接
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