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或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2、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1)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2)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3、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4、未列明金额时的计税依据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2)计税依据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5、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