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壤污染调查的必要性:
开展据本项目用地情况,项目用地符合“(一)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包括工矿企业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留白用地等)”及“所有变更为“一住两公”用途的必须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3)开展的主体: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纳入调查名录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5)拟开展阶段:
“所有变更为‘一住两公’用途的必须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留白用地以及不在联动监管地块中(二)(三)范围内的其他地块,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只需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第一阶段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土壤采样调查。”如周边发现有污染源排污、非法倾倒、填埋、或其他土壤或地下水受污染情况,则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6)建设准入强化:
“对纳入污染地块名录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转让;对未达到土壤污染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污染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8)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https://www.doc88.com/p-2405953427931.html?s=rel&id=5
本项目按照表1中的第一类进行筛查;(注:该类中并未含土壤氡调查)
(9)相应收费服务标准:川价函【2007】6号
https://www.doc88.com/p-3127823754275.html
(10)涉及土壤污染监测、风险评估、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可参见HJ 25系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