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细节读书笔记,作者背景,书籍信息,个人理解,本图是半佛仙人的五本推书单中首推,决定先看案例和观点,再回过头去看推荐和导读,看看自己和推荐\导读的感悟差别。
编辑于2023-04-24 17:58:58 陕西《西西弗神话》的思维导图,《西西弗神话》标志着一个想法的开始,即便在虚无主义的局限下,仍然可以找到超越虚无的方式。
近期碰到了一些工作、生活阶段的变更、城市的迁移和情绪问题的累积。 情绪并不是很稳定,也开始有了抓狂、轻度抑郁的表现,于是开始寻找一些能够帮助自己的书籍。 偶然间也是在小红书上看到了这本书的推荐,读完了序言之后,确实想要重新开始简单的快乐,也确实发现它行之有效。 思维导图的每一部分都已经分享给大家了,这本书在这几个月里数次帮助了我,我也用它里面推荐的一些表格来测试自己的抑郁情况和分值。
洞穴奇案细节读书笔记,作者背景,书籍信息,个人理解,本图是半佛仙人的五本推书单中首推,决定先看案例和观点,再回过头去看推荐和导读,看看自己和推荐\导读的感悟差别。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西西弗神话》的思维导图,《西西弗神话》标志着一个想法的开始,即便在虚无主义的局限下,仍然可以找到超越虚无的方式。
近期碰到了一些工作、生活阶段的变更、城市的迁移和情绪问题的累积。 情绪并不是很稳定,也开始有了抓狂、轻度抑郁的表现,于是开始寻找一些能够帮助自己的书籍。 偶然间也是在小红书上看到了这本书的推荐,读完了序言之后,确实想要重新开始简单的快乐,也确实发现它行之有效。 思维导图的每一部分都已经分享给大家了,这本书在这几个月里数次帮助了我,我也用它里面推荐的一些表格来测试自己的抑郁情况和分值。
洞穴奇案细节读书笔记,作者背景,书籍信息,个人理解,本图是半佛仙人的五本推书单中首推,决定先看案例和观点,再回过头去看推荐和导读,看看自己和推荐\导读的感悟差别。
洞穴奇案
时间
2022.09.15-2022.09.18
总字数:10.6万
总耗时:10 hour
读书原因
半佛仙人的五本推书单中首推
决定先看案例和观点,再回过头去看推荐和导读,看看自己和推荐\导读的感悟差别
背景
成书背景
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
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年-1978年)
生平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先后执教于俄勒冈大学、伊利诺伊大学、杜克大学,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担任著名的一般法理学卡特讲座教授
主要作品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934)
《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
《法理学问题》(1949)
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实证主义和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1958)
《法律的道德性》(1964)
《法律的虚构》 (1967)
《社会秩序的原则》(1981)
学说基本思想
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
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
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他把法当作一种活动,一种有目的的和不断努力的事业,其成功有赖于处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注定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
萨伯(Peter Suber,1951- )
“开放近用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
,影响甚广的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社会活动,,还是两家网站(openaccessnews和openaccessIetters)的博客作者。。
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
兼任SPARC(“学者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高级研究员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The Paradox of Serf—Amendment)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
正文
推荐语
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推荐者:曾志朗,台湾中研院副院长
香港政府正在推行通识教育,这本书是被推崇的好书之一
思维层次有明显的进步
对人、事、物与社会、文化的关联性越来越能把握
对人性的定义越来越不可以掉以轻心
故事的两段
原先五位法官
讨论是否罪有应得
讨论方向
法律
文化
人情
生物
道德
社会变化后五十年
从罪有应得的辩证提升到是否情有可原
鼓励学生要拥有不同的观点,随着社会科技变化,新观点应当还会增加呢
一生必读著作
推荐者:陈文敏,香港大学法学系院长
法律、道德、公义、人情,这些问题数千年来一只困扰古今哲人
富勒教授,虚拟案件的五篇不同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
萨伯在这基础上,以就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五十年的法学哲理
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推荐者,廖元豪,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对司法的两种矛盾情绪
期待它的中立客观
又期待它代表正义
这既是大众的矛盾,也是法学界人士的矛盾
即便美国法和我国有相当差距,但是案例让大众都容易理解
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推荐者,赵明,背景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写作方式
柏拉图对话体的延伸
是思辨的内核和严肃对话者的能力
思想上
问答法,让人们自觉运用逻辑,平等相互对话和辩驳
展现法学不同时代的特殊精神产物标志的人类心灵达到的层次与高度
独立的思考能力,法官之间的平等对话,整理的辨明
导读
序言——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萨伯
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九个新的观点目的是阐述法哲学的最新发展
法律面貌发生了变化
1. 我必须遵循此案相关事实和法律的发展
2. 想要发表一些新的观点和思考
3. 多于九个观点会开始损害可信度
4. 安排了平局投票的挑战,教学中立挑战
请不要对号入座,法律推理本身是有弹性的
导言——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有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的
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
霍尔姆案
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
大艇为了维持生存,抛出了10个人进入海里
被捕后的水手,陪审团不愿意质控谋杀
迫使检察官起诉为非预谋故意杀人
紧急抗辩
监禁和罚金
服刑
罚金被行政赦免
杜德利案
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食物缺乏后,有人提议抽签来选择作为食物的人
搁置后,帕克是身体最差的人,被杀死
批准起诉船员谋杀,但是公众支持被告
陪审团特殊裁决
有罪,绞刑,驳回紧急抗辩
被女王赦免
富勒在真实案件上做的丰富虚构
管辖问题尖锐化
无线电、通讯,信息透明化
反复撤回的合约,复杂化
公平的判定和各位法官的判例创造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思考
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1. 尊重法律条文
案情回溯
立场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观点解释
尽管同情心促使我们体量这些人的处境,但是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期望首席行政长官接受行政赦免请求
假使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模式法律的行为
2. 探究立法精神
立场
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
观点解释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之下
人共存的前提不复存在,自然法开始产生作用
自然状态,联邦法律不使用,他们建立了契约重新立法
法律精神应当比法令文字更重要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超两小时停车是犯法,但是原因是无力移开他的车
正当防卫免责的原理
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3.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立场
不参与本案之审理程序
观点解释
饥饿不能成为盗窃事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
自然状态的范围,超越是没有明确依据的
刑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例外的范围无法做出比较合适的限定,那就会有很多巨大的潜在困境
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被处死的人是以10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几乎任何一个支援本案决定的考虑都被另一个导向完全相反方向的考虑所制约
完全不能解决困扰我的法律疑虑
4. 维持法治传统
立场
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解释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第一个问题
维持有罪判决,是否应给予行政赦免
该问题是行政长官该回答的而非法官该回答的
第二个问题
不想讨论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
这同样不是法官的职责
唯一的问题-》《纽卡斯联邦法案》
备稿是否的确故意剥夺了威特摩尔的生命
基于普通含义,得到了结论
本案的困难
结论明显
但是未能区分本案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
以前的法官立法日子已经过去了,如今需要立法至上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例外-》对方生命没有被被害人威胁
5. 以常识来判断
立场
被控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观点解释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政府是人类事务,人被其他人统治
统治者理解民众,才有仁治
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通人的联系
一旦破坏了人民大众与指导其法律、政治、经济生活的哪些人的关系,社会就濒临毁灭了
运用常识来断案
洞穴里约定的性质到底是单边还是双边?撤回是否生效?
最后判决
最高法院意见不一,观点争锋相对
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执行死刑
后记
施加选择,既不是讽刺作品,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预言
所有的法官、事例、判例都是虚构
案件目的
使大家共同关注一些存在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学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6. 撇开己见
案情回溯与再审理原因
立场
赞成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解释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对立法机关而已,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
对司法机关而言,道德和法律相互独立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1.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2. 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3.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4.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5. 被告对危机准备不足
6.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法官被任命终身之职,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
法官以前用个人道德削弱法律,人民会反抗
正义的名义把法律抛到一边,会冒犯和压迫和我们不同的人
7. 判案的酌情权
立场
赞成撤销有罪判决
观点解释
紧急避难原则
没有犯罪意图,就不该被认为有罪
谋杀罪的解释和先例不成立
没有邪恶意图,并且有证据
法律对”故意“的界定
一般是个人解释
特许、自由裁量的反面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1. 本案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
二十天
无线通讯
对事实的诚实供人
2. 本案中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险
3. 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
4. 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5. 食物匮乏并非疏忽大意造成
6.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犯罪本质是加害者的行为,不管被害者是否同意
惩罚被告有悖于法律目的
部分法律条文字面含义可以被根据立法目的推翻
不同的案子,法律条文目的不一样
帕里案谋杀的法律条文目的是阻止未来的谋杀犯罪
梅克欧沃尔案法律条文目的是对没学会控制自己行为的公民实施强制性改造提供正当依据
思坎普案,人类天然的报复要求提供一种有秩序的发泄途径
刑罚适用问题
独立的理由宣告被告无罪
8. 一命换多命
立场
赞成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观点解释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自我防卫杀人
杀人、有意识杀人本身不是我们力图惩罚的事情
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无辜者死亡更让人能接受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我们珍视生命
当天平两边的数据更巨大时,无差别选择一个牺牲者其实更容易被接受
救援事故不算是“交易”,并不是真正要被牺牲掉的代价,是另一个故事
要看是否有紧急避难手段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
一个人饿死其他人也会达到死亡边缘
这时候紧急避险的意义和价值都降低很多,没有改善
而之前的法官做了讨论,选择牺牲者的方法是公平的
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公平的抽签让“同意" 不是必要的
同意不能成为谋杀的抗辩
如果撤回生效,退出的人不应该参与之后的分食
退回等到最虚弱的人饿死的情况
紧急避难同样适用
法律没有理由偏向一个无辜的人而放弃另一个同样无辜的人
六个人同样无辜,不应该偏向谁
牺牲一个保全五个是计算问题
之前的法官论证了被告杀人行为的必要性
紧急避难是正当理由,而非免责理由
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紧急避难抗辩在法院和法官的可控范围之内
紧急避难抗辩不仅是仁慈的,也是公正的
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有公告的可裁决标准,而行政赦免是超越惩罚之外的礼物,本身就是不公正
9. 动机与选择
立场
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观点解释
如果只有饿死和处死两种选择
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
用碰运气的新辩解去寻求寻求死亡
合情合理甚至是必须的
妇女强奸案的警示
即使妇女最后顺从强奸犯也不能炫辰搞得到了她的同意
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但是同时违背自己的意愿
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
一个人的杀人行为,也有可能既是有意,同时又不是故意的
被优先的选择所引导,被死亡所强迫,和意愿相违背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我们无法判断紧急避难的最后一刻
法律在改变,自我防卫规则亦然,目前的情况和五十年前不一样
自我防卫是紧急避难的一种
自我防卫权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杀掉一个无辜的人
A欲杀B
B反击误杀c
B可以申请自我防卫
防止带有偏见的判决
去甄别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没有必要
饥饿不能作为紧急抗辩是因为立法时将令人绝望的贫困和长期无家可归作为抽象虚构
并且抽象虚构的贫困和长期无家可归被默认为被政府救济解决
如何评估紧急避难
公正和勇气,骨龄被告人用非法行为所避免的不正义
共同体政策
没有目的惩罚毫无意义
没有对社会构成威胁
惩罚被告人并不能阻止未来类似的事情发生
惩罚被告人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我保护目标、预防目标
惩罚目标落空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
是否可以准确评估被告的新力量状态?
合理的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
我们并不生活在公民理性的理想状态
法律应当部分彰显正义,因为世界非理想
10. 生命的绝对价值
立场
赞成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观点解释
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每一个生命都及其崇高和无限珍贵
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
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意牺牲的人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
苏格拉底《高尔吉亚篇》
杀人不可以认为是划算的交易
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在实施不正义之前忍受不正义这一原则
杀人行为和他们力图避免的饿死一样恐怖
杀人行为不可宽宥
即便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杀人,正义也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
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
人可以杀掉对自己没有威胁的人,肾病患者是否可以杀死健康的匹配者?
神明神圣首先是道德原则,其次才是法律原则
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
所有的生命价值都是无限的
预防性杀人中永远没有划算的交易,只有手上带着献血的幸存者
法律人类价值即便有限,继续累计条件,也会开始产生悖论,无法评判是否划算
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
反驳”海伦法官“所认为”品德良好“的谈写着也不能不进食,杀掉一个人来获取食物是情有可原的
以自己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才是真正的优良品质
理解生命神圣原则
认定被告是谋杀犯
同时视他为具有无限价值的生命
11. 契约与认可
立场
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解释
遵守法律的义务既不是建立在道德上,也不是建立在神圣权力上,而是建立在遵守它的承诺上
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
1. 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
2. 被告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 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应当被考量
承认法律的多样性
实际的法律不是理想法律
并非每一种恶行都是犯罪
并非每一种美的都是法律义务
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
法律被不平等的适用
歧视、抽象带来的影响
被告算是特权者(洞穴探险,夫人运动)
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
预警影响推理的目的和内容
没有人可以在预警之外进行法律推理
法律是文化的产物
对被告的同情、不同情刚好就是法律推理的推理动力,不能抽身而出,要正视这一点
12. 设身处地
立场
赞成宣告无罪
观点解释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无法完全区分本来会做的和本来希望做的事情,但是愿意公平承担风险
抽签承担风险
杀人时的勇气
吃肉时挽救生命
第一次感受到要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依靠无需任何矫饰的自我意见来断案
13. 判决的道德启示
立场
投票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解释
刑法首要功能是保护公民免收犯罪所带来的伤害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本案缺乏立法者想要惩罚的心理状态
本案刚好有机会审视行为有罪心理无罪的情况
对所有行为处罚而非心理处罚的影响
危险分子被一扫而光
缩短审判时间
有力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行为
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对心理免责事由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
我们不愿惩罚缺少必要心里状态的人
背后逻辑是惩罚不会起到威胁作用
儿童、精神病人、无知、错误、紧急避难
但是如果公民知道心理免责事由
会被利用
犯罪社会成本抬高了
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轻轻被漠视
惩罚罪犯最合理的根据是防止犯罪人占守法公民的便宜
没有惩罚,犯罪就是值得的
冲动行为人不会受到法律条款魏霞,但是理性行为人会
囚徒困境所展示的原理
1. 只与合作者进行合作是理性的
2. 背叛背叛者是理性的
3. 守法公民会成为笨蛋
4. 加入背叛是理性的,那除了与之相当的惩罚外,没有任何威慑力量
本案是囚徒困境
接受被告人处于紧急避难杀人
但是不应该判决无罪
意识不应该左右法律
海伦法官提出了偏好,但是没有认真考虑过不一致
法官不能凭借常人之心履行职责,法官不需要拥有犯罪所缺少的品质
法官应当搁置个人弱点,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决
14. 利益冲突
立场
回避投票
观点解释
法官自身回避理由
曾处理过和案件相关的仪器的代理权申诉
只做有法律理由的回避
这是疑难案件,欠缺法律规定
故意这个词的使用开放性问题
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导致结果不同
法律允许负责地使用自由裁量
不可能有完全的、彻底修正清晰的立法
法律无法判断的时候,找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
意味着需要引入法律之外的判断
反而不会很大程度改造法律
新”社会契约“源自于被当前法律的拒绝
探险者在洞穴里进行了一场和平的革命
三个反对意见的辩驳
1.他们试图遵守原法律,进行了求助,却没有得到应有帮助
2. 立法机关的拨款不是被救援者的态度而是联邦的态度
3. 当他面同意掷色子的时候,就脱离了我们的法律管辖
法官经手的电池案是直接影响冒险者得到外界帮助、是否主动选择拒绝原定法律的判断
尾声
与五十年前一样
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刑法将于4350年4月3日上午六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