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市政实务《法律法规》
二建市政实务《法律法规》,汇总了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二建市政实务归纳整理,仅供参考。
编辑于2023-04-26 22:11:24 福建省《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4个含义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7类制定法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
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使用的特殊情况
备案和审查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法人不能自然产生,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承担独立民事责任。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又称“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指定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中的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有以下情形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维权制度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滞权
与土地有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城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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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地役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合同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
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发明权
其他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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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确定赔偿损失数额的方法
被侵害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方式
保证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抵押权
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
* 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安装工程一切险
人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保险索赔的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官罚民)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通报批评;限制从业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官罚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刑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事法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自然人犯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
传统投标罪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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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先证后地
出让——先地后证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需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内,应当重新申请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建筑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撤回(合法取得)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撤销(非法取得)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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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职业制度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况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验收合格的;(3)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部分必须招标的项目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转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货物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服务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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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5种;
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6种
中标的法定要求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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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不得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其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者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布;(2)优良信用信息公布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布6个月~3年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提交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未经验收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支付
应付款时间
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无效合同
特征
具有违法行为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情形
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
借用他人名义的
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在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的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约定
法定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按3倍数额支付,但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日工作8小时,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一个休息日
紧急处理、抢修等特殊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不得安排女性、未成年从事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以自己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子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无效;租赁期限超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
能源和问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
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
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相关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建设单位必须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建筑节能
施工节能
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分别计量管理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12项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紧急避险权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上海保险赔偿的权利
请求民事赔偿权
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义务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现场须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矿山工程为2.5%
建筑、水利、铁路为2.0%
市政、机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通信为1.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所需总额的90%
挪用安全生产费,限期责令整改,罚款20%~50%挪用费用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职工或者其亲近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生活自理障碍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15之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再次鉴定,则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做出批复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是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实施装修和拆除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施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改革、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及时修订或废止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
民事纠纷
和解
调解
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仲裁
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
诉讼
基本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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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引起行政纠纷的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委托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进行和解;(3)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若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法院管辖;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协议管辖
除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实行专属管辖外,工程上其余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两个人挑,从五家里挑
一个人挑,从两家里挑
何为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住满 1 年的地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为户口所在地。单位的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何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1)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给付货币的,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即时结清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义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实际履行的,由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民事诉讼时效概念
(1)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法定,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或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均为无效;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事诉讼时效长度
普通诉讼时效(例如工程款拖欠)为 3 年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为 4 年;海上货物运输为 1 年)
诉讼时效起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注意: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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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请求导致中止,提出请求导致中断
庭前举证
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一审普通程序≧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案件≧10 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5 日,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一般≦7 日
当庭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原告 vs 被告)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庭后认证
非法证据(无证明力,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瑕疵证据(证明力小,应当补正):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起诉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起诉方式和起诉状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 3 个月;普通程序,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6 个月
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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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上诉。备注:法院针对实体问题下《判决书》(例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10 万元,判决诉讼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针对程序问题下《裁定书》(例如裁定不予受理,裁定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一个诉讼,可能有几个裁定,但只可能有一个判决
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协议管辖
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无地域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仲裁机构
或裁或审
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形式
可以是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另外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
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无效
仲裁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只能起诉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效力纠纷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
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定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4 个中级法院均有权管辖)
仲裁庭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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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
(仲裁要开庭,但是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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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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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不再调解)。合议庭中,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两种意见按多数
三种意见按首席
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可以中止、中断。自仲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仲裁的翻案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起诉或重新申请仲裁。但在法定的六种情形下,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裁决为错案的,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来推翻生效的仲裁裁决
2 个程序: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翻案的事由
(为违反程序正义的“错案冤案”)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庭超裁或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重要证据
仲裁员行为不法
不包括: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翻案的地点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翻案的时间
翻案应当自收到裁决书 6 个月内申请
翻案的后果
翻案成功后,连带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一并消灭。纠纷回到最原始状态,就好像仲裁从未发生过,甚至连仲裁协议都未签过。双方可以和解、调解、诉讼,也可重签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建市政实务归纳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