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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一起来学校关于税法的知识。
编辑于2023-04-27 10:57:24 上海税法
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法概念的界定
税法的调整对象
概述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税收关系的分类
概述
为了便于对税收关系的直观认识,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狭义税收关系
概述
狭义的税收关系就是指税收征纳关系。
进一步分类
税收征纳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
其他税收关系
概念
其他税收关系是指除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税收关系,主要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者关系
在税收关系中,税收征纳关系居于主导地位,是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其他税收关系在税法调整对象体系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但仍然是广义的税收关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法的特征
税法的规制性
税法的综合性
税法的技术性
税法的经济性
税法作用于市场
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
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税法的性质
权利说
利益说
主体说
第二节 税法的地位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最早脱胎与民法,借用了许多概念
是民法的后置法律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从属于经济法
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三节 税法的体系
税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条约
法律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管具体税收过程,财政部税司管宏观税收政策
税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
1.流转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海关进出口税则》、《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等。
2.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3.财产税法:
《房产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4.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5.行为税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原《屠宰税暂行条例》、原《筵席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税收程序法
1.税收征管法: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5年2 月、2001年4月先后两次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税收处罚法:
(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5)《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6)《行政处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税收救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5)《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除单行税法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还存在有大量的涉税条款,充分体现着税法的调控和治理职能。例如: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四节 税法的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概念
在现代西方税法理论中,税收法定主义系指“税收的课征事项,均应以法律明确地规定它,若无法律的规定,国家不得向人民课税,人民亦不能负纳税义务。“
体系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包括两个要素:
其一,税收事项均为立法事项。
其二,人民仅限于法律明定范围内负担纳税义务。
表述
我国《税收征管法内涵》表述 1.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一个国家向人民征什么税、征哪几种税,应由法律规定。每开征一种新税都要制定一种法律,法律尚未规定的税不能向人民征收。 2.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尤其是征税机关无征税自由裁量权。 3.符合征税条件的事项,征税机关应一律征收,税法无规定,征税机关则不得随意减免税。 4.征税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是能制定法律:……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 税法构成要素
第一节 税法构成要素概述
概念
税法构成要素的概念所谓税法构成要素,或称税法构成要件,是纳税义务成立的要件。即通过课税要件的满足产生了使纳税义务成立的这一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
税法构成要素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构成要素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征税。
分类
第一种分类——广义要素和狭义要素
1.广义要素:
国家征税通常所需具备的各种要件。(由于国家征税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而且也要符合程序法,因此,广义的税法构成要素包括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
2.狭义要素:
仅指确定相关主体的实体纳税义务成立与否所需具备的要件,因而它仅是指课税的实体要素,而不包含程序要素
第二种分类——一般要素与特别要素
1.一般要素:
是在各类税法中都需要加以规定的、具有普遍 意义的共同要件。大略可以分为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关系要素三类。(此三类要素详见教材)
2.特别要素:
是不需要在各类税法中加以确定的,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特殊要件。(特别要素仅是在个别的税种或税法上所必备的要件或内容,例如:纳税环节、纳税方式、文书送达、处罚程序等,在个别税法中作出规定。)
第三种分类——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
1.实体要素:
(1)概念:
即税收实体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确定相关主体实体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实体要素是广义的课税要素的核心。
(2)二次分类:
①基本要素:
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这几个要素,以揭示征税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以及征税的广度和深度。
②例外要素:
是基本要素之外的辅助性要素,是以纳税主体通常的基本负担为基础而对其税负的减轻或加重,它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2.程序要素:
概念
就是税收程序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纳税人具体履行纳税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称程序法要素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子主题
第四章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及作用
概念
消费税是指税法规定的针对一些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相关概念
特定消费品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消费行为
购买特定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行为
流转额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买卖商品行为而形成的货币金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特点
征收范围的选择性
根据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确定消费税目
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只在生产、流通、销售中选择一个环节征收
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将所纳税额转嫁至消费者
征收方法的多样性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符合征税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作用
1.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虽然比较窄,但是为了达到其特殊调节目的,消费税的平均税率较高,同时由于应税消费品大多属于价格弹性较低的消费品,其销售价格的增长不会降低其销售量。因此,消费税收入稳定可靠,开征消费税可以保障和稳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国家建设筹集资金。
2.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消费税是国家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重要工具。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一些奢侈品或高档的消费品,同时消费税针对不同的税目设置了高低不同的税率,这样使得消费者明确感受到税收对其利益的调节,从而相应地控制自身的消费行为。因而,消费税可以抑制人们不合理的消费,引导健康的消费方向,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协调人们的消费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寓禁于征”
相互不影响
3.调节收入分配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奢侈型或者高档型的消费品,另外由于消费税具有转嫁性,消费税的实际负担者是有较高经济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因此开征消费税可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
消费税的产生和发展
消费税的产生
1.欧洲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内陆关税、罗马时期的盐税 2.欧洲封建社会中后期,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随商品经济的发达而扩大 3.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开征“关市之赋”“山泽之赋” 4.我国各朝代征收盐税、酒税、茶税 5.我国民国期间征收货物税
·关市之赋: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时, 要进行检查和征收赋税 ·山泽之赋:对山、林、江湖、园囿、池泽所出产品课征赋税,如鱼、盐、茶、矿产品等
消费税的发展
消费税的立法状况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自1993至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了124条消费税相关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如金银首饰)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外,其余免征消费税
(3)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商业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单位:企业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
基于消费税的征税目的,我国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
消费税的税率
概述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分类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白酒和卷烟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各项税目及其税率
烟
烟税目分为甲类卷烟、乙类卷烟、批发环节、雪茄烟、烟丝五个子目。 ·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酒
酒税目分为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四个子目。 ·酒精、调味料酒不是应税消费品。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其他酒”子目。 ·配制酒中,区分白酒和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酒精度低于38度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的为其他酒。
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每毫升(克)10元或每片(张)15元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 ·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包括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珠宝玉石等。
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棒、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 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棒、槽的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木质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鞭炮、烟火
体育运动使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鞭炮、焰火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擦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
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电动汽车,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摩托车
摩托车税目的征税范围为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包括两轮、边三轮、正三轮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 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自2015年2月1日起,电池被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涂料被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一般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和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税率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包括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实例演示1】 某化妆品厂10月份向社会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共取得销售收入58.5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0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
答案: 58.5÷(1+13% )=51.77 (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额=51.77X15%=7.77(万元)
从量定率计税方法
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例演示】 绍兴某酒厂12月份批发黄酒100吨,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计算该厂12月应纳的消费税额。(黄酒的单位消费税税额为240元/吨)。
答案: 应缴纳消费税额=100 X 240=24000(元)
复合计税方法
对卷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实例演示】 某卷烟厂12月份销售卷烟5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800万元。计算该厂应纳消费税(已知该类卷烟属于甲类卷烟)。
答案: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税额:150X500=75000(元),即7.5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税额:800X56%=448(万元) 应纳消费税:448+7.5=455.5(万元)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虽然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但其纳税环节除特殊情况 外,一般都确定在生产环节。
原因
生产环节的纳税人较销售环节的要少得多,选择在该环节纳税,可以 降低征收费用,减少征税的阻力。
采用源泉控制,可以减少税款流失的风险,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具体规定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
比如自己先生产黄酒然后添加八角、蒜等作料制作为料酒,也要因为这一过程中出现了需收消费税的黄酒而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但受托人为个体经营者时,则应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 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于零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 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环节自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 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 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为收讫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 天。 纳税人进口的货物(含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入境),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的当天。但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于零售环节征 收。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税费的大 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 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 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应从期满之日起15日 之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从期满之 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 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 纳税款。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 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之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 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消费税税款。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 托方收回之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管理
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一般为非生活必需品,其购买者一般都具有较高 的消费水平,也就是说消费税是由具有相应消费能力的消费者负担的一种 税。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不会发生购买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故 对消费税原则上不存在需要减免的问题,不能以减税、免税来满足特殊的 消费需求。但是,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对出口产品免税,如果出口产品已征消费税,则 应退税。
我国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国家 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 ,免税的办法可实行先征后退或者在生产环节免税。具体规定如下: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实际出 口数量免征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 税。其中,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按照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 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按照外贸企业 购进货物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但出口金银首饰在出口环节不退税。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数量)X 税率(单位税额)
3.国家特许可以退还或者免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有: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消费品 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境外投资的消费品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消费品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 外汇的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作商业企业收购自 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可以免征加工或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出口退还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按照《消费税目(税额) 表》规定的税率或税额标准执行。办理出口退、免消费税的企业,应将其 适用不同税率或税额标准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申报。否则,税务机关 将从低适用税率或税额计算退、免的消费税税额。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消费税之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已经退、免的消费税。
第五章 关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关税法概述
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货物与物品
货物
大宗
这里的“货物”指以贸易为目的而进出关境的贸易性物资;
物品
小件的
“物品”指入境旅客或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馈赠物品、邮递入境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关境的属于个人自用的非贸易性物资。
特点
(一)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为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的“跨关境性”是关税与其他流转税的主要区别,未进出关境的货物或者物品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作为关税征税对象的货物和物品指有形的实物商品,对进出境的无形资产,如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学技术等,虽具有很高的价值,也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只有当他们的价值体现在某种实物上进出关境时,才能对其征收关税。
只对有形物征收关税
(二)关税是在商品进出“关境”时征收
关境与国境
概述
“关境”不同于“国境”,关境可能等于国境,也可能大于或者小于国境。通常一国的关境等于国境,但当一国境内设有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各同盟国组成一个共同关境适用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时,关境大于国境。
举例
关境<国境
自贸港
港澳台
关境>国境
欧盟
(三)关税的计税依据为货物或者物品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为关税法特有的概念,通常为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在货物或物品的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
(四)关税的征收机关为海关
我国大多数的税种由税务机关征收,但关税的征收机关为海关,这与关税的特殊性有关,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关税的起源和发展
关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是随着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最早产生在欧洲。据《大英百科全书》对customs一词的来源解释,古时在商人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向当地领主交纳一种例行的、常规的入市税Customary Tolls,后来就把Customs和Customs Duty作为海关和关税的英文名称。最初的关税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出现的,到了现代,关税的财政目的已大大降低,关税的保护职能日趋受到重视。各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纷纷建立统一的关税制度,关税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纵观历史,关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为了便利国际贸易,许多国家都会设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区域内实行彻底或部分的“境内关外制度”,即特殊监管区域虽在一国之境内,确在该国之关外,根据特殊监管区域类型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以实现所在地国家通过在特殊监管区域内放弃或部分放弃关税及流转税属地管辖权来降低跨境交易税负、鼓励国际贸易的目的。在我国,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几类。
具体
自由贸易港
自由贸易港内允许境外货物、资金自由进出,对进出港区的全部或大部分货物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自由港内,开展货物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目前我国香港实施自由港政策,奠定其世界集装箱中心枢纽的地位。国务院于2017年发布《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规定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自由贸易港区。2020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目标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
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内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我国于2013年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复成立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区,并扩展上海自贸区实施范围。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贸区。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复成立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19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复成立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6个自贸区。
保税区
我国第一个保税区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成立于1990年。1992年后,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大连、天津、广州、深圳、张家港等15个保税区。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就需交纳关税了。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实行保税区的政策,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依据“境内关外”定位,海关实行封闭管理,区域内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宽松”的区域管理理念。保税物流园区业务范围主要有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出口加工区
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加工区是1956年建于爱尔兰的香农国际机场。2000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深圳、上海、大连、威海、程度、武汉等15个城市设立首批出口加工区,以后陆续增加到57个。出口加工区内主要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对出口加工区采用封闭式管理,24小时监管。通过简化通关手续,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更快捷的通关便利,实现出口加工贸易在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出口加工区虽冠以“出口”二字,但其产品可以在国内销售,但此时视同进口,必须缴纳规定的关税。
保税港去区
保税港区,是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之后我国设立的另一海关特殊监管区,是上述三区基础上的一种推进和功能叠加,具有保税物流、保税加工等相关功能。从功能上讲,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乃至港口码头通关的所有政策和功能;从发展过程上讲,保税港区是我国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先行试验区;从运作模式上讲,保税港区实现保税区域与港口的实质联动。
关税的种类
(一)根据征税对象的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这是关税最基本、最通常的分类。 进口关税指对境外运入境内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一般是在货物进入国境(关境)时征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关税是当前世界各国所征关税的最主要的一种,在许多国家已不征出口关税与过境关税的情况下,它成为唯一的关税。
(二)根据关税的征收目的,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一般来说,对本国不能生产而又不准备生产的商品征收的关税,或与国内同样商品征收同等负担的关税,都是财政关税。资本主义发展后,关税的财政收入职能逐渐下降,财政关税日渐为保护关税替代。 保护关税指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或经济长期、稳定地发展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需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生产等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的保护关税政策加以实施。
(三)根据关税的征收方式或者计征标准,关税可分为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和滑准关税
从量关税指以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面积等为标准而征收的关税。从量关税一般采定额税率,其计量方法简单,征收手续简便,主要适用于体积大、价格低的商品。实践中,从量关税广泛用于原油、饮料、动植物等初级产品中。
从价关税指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其税率为商品价格的百分比。关税税额与商品价格密切相关,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有利于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
复合关税指对商品同时采取从量和从价两种标准计征的关税。在实践中,征税机关或采取从量为主加征从价关税,或以从价为主加征从量关税。这种关税既可抑制商品价格上下浮动对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又可抑制低价商品的进口。
选择关税指对同一商品既规定从量关税又规定从价关税,在具体征税时由征税机关选择一种方式课征。这种关税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收入或鼓励货物出口。
滑准关税指对进口商品规定其价格的上下限,按国内价格涨落情况,分别采取几种高低不同税率的一种税。当进口商品价格较高时,采取低税率;当进口商品价格较低时,采取高税率。其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免受国外价格波动的影响,保持国内价格稳定。
(四)按关税有无优惠为标准,关税可分为普通关税、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普通关税指既无优惠也不受歧视的关税。
加重关税指一国为达到某种目的,增强关税的保护作用,在征收一般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一般针对特定的商品或特定的国家征收。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
反倾销税指在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国内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障碍时所征收的附加税。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货物成本,保护国内产业。
反补贴税指进口国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补贴或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附加税。这种关税的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因得到国内补贴所产生的优势,从而保护国内产业。
报复关税指当一国商品受到另一国不公平待遇时,该国为进行报复,对另一国商品所征收的附加税。当对方取消不公平待遇时,这种报复关税随之取消。由于报复关税往往会引起别国的反报复,因此不轻易采用。
优惠关税指对来自于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较一般关税税率为低,通常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和特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指在贸易互惠协定或国际条约中若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则相互给予最惠关税待遇。所谓最惠关税待遇指缔约国一方承诺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这种关税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优惠关税。
(五)按照制定关税的自主性,关税可分为国定关税和协定关税
国定关税指一国政府自主地制定关税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并据以征收的关税。
协定关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的方式制定关税税率及关税法规。其可分为平等互利基础上形成的自主协定关税和依据不平等条约产生的片面协定关税。
关税的作用
增加财政收入
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关税的财政职能逐渐下降,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国内工业不发达、工商税源有限、国民经济主要依赖于某种或某几种初级资源产品出口,以及国内许多消费品主要依赖于进口的国家,征收进出口关税仍然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对经济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关税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杠杆,通过税率的高低和关税的减免,可以影响进出口规模,调节国民经济活动。如通过征收出口关税,调节出口产品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水平,有意识地引导各类产品的生产,调节进出口商品数量和结构,可促进国内市场商品的供需平衡,保护国内市场的物价稳定等等。
(三)保护国内经济和产业的作用
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可提高进口货物的成本,降低其竞争力,从而减除其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和对国内市场的占领,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关税的该项职能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二节 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关税的纳税人
概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的税率
种类
进口税率
出口税率
特别关税
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时适用的税率办理退税。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的计税依据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或者适用从价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或者适用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优惠
(一)法定减免
(二)特定减免
(三)临时减免
关税的缴纳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的申报
(二)关税的缴纳
三、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补征、追征与退还
四、关税争议的处理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制定的调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制定,2018年8月第七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
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依其来源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标准分项计征
综合所得税制
将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汇总后,统一扣除费用,就其余额依法计征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一种结合,对某些种类所得采用分类计征、源泉扣缴,到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各类所得汇总,统一计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纳税人类型
居民纳税人
条件
1.在境内有住所(习惯性居住) 2.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条件
1.在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 2.在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PS:在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入境、离境、往返和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在华逗留天数按1天计算。在境内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担任职务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前述情形按半天计算。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纳税义务: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如外国不经常居住的外教,收到中国企业发的工资,要交个人所得税;收到美国出版社发的稿费,不交个人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认定
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均构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有雇佣关系,非独立劳动的个人所得,部分津贴、补贴免税。
PS.“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将工资与福利性质混淆,大量的附加福利未被征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无雇佣关系,独立从事自由职业或个人独立劳动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
包括文学、书画、摄影作品…… 遗作稿酬也为征税对象。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对于股票转让目前暂不征税
(九)偶然所得
对量化资产股份转让的征税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享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3.股份转让时,按照差额征税。
4.对股份的股息和红利征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项目
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专项扣除相关规定
税基上扣而非税额上扣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
达到起征点,对整个征税
免征额
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