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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23 07:24:44 上海税法
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法概念的界定
税法的调整对象
概述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税收关系的分类
概述
为了便于对税收关系的直观认识,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狭义税收关系
概述
狭义的税收关系就是指税收征纳关系。
进一步分类
税收征纳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
其他税收关系
概念
其他税收关系是指除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税收关系,主要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者关系
在税收关系中,税收征纳关系居于主导地位,是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其他税收关系在税法调整对象体系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但仍然是广义的税收关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法的特征
税法的规制性
税法的综合性
税法的技术性
税法的经济性
税法作用于市场
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
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税法的性质
权利说
利益说
主体说
第二节 税法的地位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最早脱胎与民法,借用了许多概念
是民法的后置法律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从属于经济法
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三节 税法的体系
税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条约
法律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管具体税收过程,财政部税司管宏观税收政策
税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
1.流转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海关进出口税则》、《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等。
2.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3.财产税法:
《房产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4.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5.行为税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原《屠宰税暂行条例》、原《筵席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税收程序法
1.税收征管法: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5年2 月、2001年4月先后两次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税收处罚法:
(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5)《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6)《行政处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税收救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5)《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除单行税法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还存在有大量的涉税条款,充分体现着税法的调控和治理职能。例如: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四节 税法的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概念
在现代西方税法理论中,税收法定主义系指“税收的课征事项,均应以法律明确地规定它,若无法律的规定,国家不得向人民课税,人民亦不能负纳税义务。“
体系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包括两个要素:
其一,税收事项均为立法事项。
其二,人民仅限于法律明定范围内负担纳税义务。
表述
我国《税收征管法内涵》表述 1.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一个国家向人民征什么税、征哪几种税,应由法律规定。每开征一种新税都要制定一种法律,法律尚未规定的税不能向人民征收。 2.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尤其是征税机关无征税自由裁量权。 3.符合征税条件的事项,征税机关应一律征收,税法无规定,征税机关则不得随意减免税。 4.征税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是能制定法律:……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 税法构成要素
第一节 税法构成要素概述
概念
税法构成要素的概念所谓税法构成要素,或称税法构成要件,是纳税义务成立的要件。即通过课税要件的满足产生了使纳税义务成立的这一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
税法构成要素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构成要素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征税。
分类
第一种分类——广义要素和狭义要素
1.广义要素:
国家征税通常所需具备的各种要件。(由于国家征税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而且也要符合程序法,因此,广义的税法构成要素包括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
2.狭义要素:
仅指确定相关主体的实体纳税义务成立与否所需具备的要件,因而它仅是指课税的实体要素,而不包含程序要素
第二种分类——一般要素与特别要素
1.一般要素:
是在各类税法中都需要加以规定的、具有普遍 意义的共同要件。大略可以分为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关系要素三类。(此三类要素详见教材)
2.特别要素:
是不需要在各类税法中加以确定的,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特殊要件。(特别要素仅是在个别的税种或税法上所必备的要件或内容,例如:纳税环节、纳税方式、文书送达、处罚程序等,在个别税法中作出规定。)
第三种分类——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
1.实体要素:
(1)概念:
即税收实体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确定相关主体实体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实体要素是广义的课税要素的核心。
(2)二次分类:
①基本要素:
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这几个要素,以揭示征税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以及征税的广度和深度。
②例外要素:
是基本要素之外的辅助性要素,是以纳税主体通常的基本负担为基础而对其税负的减轻或加重,它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2.程序要素:
概念
就是税收程序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纳税人具体履行纳税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称程序法要素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人
概念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的单位。
相关概念
负税人
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税法中并没有负税人的规定,是学理上的概念)
分类
所得税法中
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增值税法中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方面
纳税人还可分为单独纳税人和连带纳税人,实质上的纳税人和形式上的纳税人,等等
征税对象
概念
也称征税客体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如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
地位
税法的最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凡是列入某一税的征税对象的,就是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就要征税;反之,则不征这种税。
征税对象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且决定着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相关概念
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计税依据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
税源
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税率
概念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
地位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分类
名义税率
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
实际税率
实际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的比例。
注意
在税法上并没有实际税率的规定,但实际税率真实地反映了纳税人的负担。在研究税收政策,制定税法时,应注意到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别
具体
比率税率
概述
比例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为等比关系。
分类
单一比率税率
即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如企业所得税采用的税率为25%。
差别比例税率
即一个税种规定不同比率的比例税率。按使用范围具体可分为:(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如消费税;(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税率,如营业税;(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税率,如原农业税采用的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一个比例税率。如营业税中原娱乐业采用的税率。
特点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并且不论征税对象数量大小,只规定一个比率的税率,不妨碍流转额的扩大,适合于对商品流转额的征收;但是用比例税率调节收入的效果却不太理想。
累进税率
概述
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作用
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着特殊的作用。所以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
分类
全累税率
全累税率是累进税率的一种,即征税对象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
超累税率
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比较
全累税率便于超累税率的比较
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税率不同,全累负担重,超累负担轻。
全累的最大缺点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累负担不合理。
在各个级距上,全累税负变化急剧,而超累变化缓和。也就是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长,税款的增加,全累较快超累较缓和。
在计算上,全累计算简单,超累计算复杂。
定额税率
概述
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
分类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照顾地区间的差别,对各地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
幅度定额税率
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特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执行的固定税额。
分级定额税率
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相应的固定税额。
总览
税收特别措施
概述
税收特别措施之所以“特别”,是因为它是在上述基本的税法要素之外体现税法的规制性特征的一系列措施。
分类
税收优惠措施
广义税收优惠
概述
各种最终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优惠
狭义税收优惠
概述
主要是通过减少税基(如税前扣除、亏损结转优惠等),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如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优惠等)来减低税负的优惠
税收重课措施
加成征收
加倍征收
与减免税相关概念版比较
减免税
税法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少或免除税负的一种规定。
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第三节 税收程序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期限
概念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各种税都明确规定了税款的缴纳期限。
地位
纳税期限是税收固定性特征的重要体现。税收的固定性,不仅表现在税法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数量,而且还表现在明确规定了缴纳税款的期限。
分类
纳税结算期限
概念
说明纳税人应多长时间计缴一次税款,反映了计税频率。
分类
按次结算
按期结算
税款缴库期限
概念
说明应在多长期限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它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期限。
般规定按1个月结算纳税的,税款应在期满后7天内缴纳;其余的均在结算期满5天内缴纳。
纳税地点
概述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
一般说来,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以下几类:
机构所在地
经济活动发生地
财产所在地
报关地
纳税环节
概述
所谓纳税环节,就是对处于运动之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环节,一般指的是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补充
商品流转环节
产制
一次课征税
批发
二次课征税
零售
多次课征税
违法处理
概述
违法处理规定了什么是违法行为以及不同的处理措施。
地位
违法处理具体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种类
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行为;
违反账簿、凭证、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偷税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骗税行为;
抗税行为等
法律责任的种类
1.以责任内容为标准,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2.以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补偿责任和制裁性责任
3.以责任主体为标准,分为纳税人责任和扣缴义务人责任等
4.以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分为税收行政责任、税收刑事责任、税收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形式
概述
纳税人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税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是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类型
具体
税收行政责任
税收刑事责任
税收民事责任
第三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原理
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就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分类
法定增值额
理论增值额
区别
是否扣除c中的固定资产价值
(1)有的国家允许在当期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则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2)有的国家允许扣除当期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则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3)有的国家只允许扣除非固定资产,不能扣除固定资产,则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类型
划分标准
对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的认定不同
具体
发展过程
特点
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价外税
税收负担平衡
税收负担的向前推移性
作用
避免重复征税
各个生产环节普遍征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
仅对增值征税,保持税收中性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买卖双方利益制约,利于税收征管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法律上纳税人与经济上负税人的分离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同样是一种间接税,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人并不是经济上的负税人,随着商品的流转,增值税的税负大部分都会转嫁到后续环节,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实际负税人。即现代型增值税使增值税税负实现了向最终消费者推移的目标,使增值税法律上的纳税人与经济上的负税人分离。
分类
原因
我国具体实务中采取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要求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而目前众多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
具体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2018年5月1日起 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仅能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登记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均应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弊端
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重复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得下游的生产经营主体不仅要负担在本环节应负担的税金,还要承担之前环节所应负担的部分税金。当商品被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商品价值中的部分已经被征了两次税。
实际税负可能大于一般纳税人
阻碍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交易
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时,购买方只能按照3%征收率进行进项抵扣。
改革
为了改革以上缺陷与弊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将七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逐步纳入试点范围,按照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举措提高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效率,但仍未解决仅能按征收率开票、抵扣不足的问题。未来,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应当向减少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减轻重复征税、完善会计核算制度等方向发展。
意义
二者适用的征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通常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并可凭进货增值税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方法征税,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税,不能抵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
适用范围
增值税仅在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且在境内无经营机构时会采用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
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概述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行为,主要包括境内的下列行为
应税行为
概述
具体
销售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3.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A.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 B.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 C.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时一并转让所占的土地使用权(√)
进口货物
销售服务
概述
“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和生活服务”,注意不同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方法存在差异。
具体
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A.售后回租( × ),贷款服务。 B.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发布广告(√) C.车辆停放、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过桥、过闸费等)(√) D.水路光租、航空干租 (√) E.水路运输的承租、期租以及航空运输的湿租( × ),交通运输服务。
金融服务
包括贷款、直接收费金融、保险、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A.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贷款服务。 B.资管计划管理人的管理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C.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 × )
地域范围
具体
1.最终消费地原则/目的地原则
来源
WTO设定的国际惯例,避免被两个以上税法管辖区重复征税
内容
只要商品在本国消费,无论在何处生产,本国对其课征商品税
原理
税收是公共服务的对价,消费者是最终的税负承担者,但消费者并未享受商品或服务来源国的公共服务,根据受益原则,税收收入归消费者所在政府。
落实消费地原则的法律制度
(1)对进口货物征税
(2)出口货物适用0税率
(3)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无形资产适用0税率
我国的法律制度仅对极少数跨境服务适用0税率
(4)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或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才征增值税
我国的法律制度仅对此做概括式规定及有限列举
不征税项目
特殊规定
具体
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
概述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
纳税人对兼营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与混同销售的区别
兼营
数个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
一个销售行为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概述
增值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国际上有的国家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有的采用多档比例税率。
我国增值税实行三类多档比例税率:一般税率、特别税率、零税率
具体
基本税率
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特殊规定外),提供应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6%。
特别税率
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的,按9%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提供:(1)交通运输服务;(2)邮政服务;(3)基础电信服务;(4)建筑服务;(5)不动产租赁服务;(6)销售不动产;(7)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进口以下指定货物:(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零税率
概述
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免税的区别
免税,即本环节免征增值税,无需进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零税率仍需进行增值税的计算,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销项税率-进项税额,当销项税率为0时,应纳税额就等于进项税额的负值。应纳税额小于0,发生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义务。
因此,零税率不仅免除了本环节的应纳税额,还使得外购货物或服务中包含的上游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被退还。
征收率(多档税率)
概述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准许抵扣进项税。为避免适用税率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过高,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采用简便方式,按照其销售额与规定的较低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特殊情况。
增值税征收率包括3%和5%两档。
具体
以下情况,适用5%征收率:
①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 ④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征收率为5%。 ⑤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纳税。
以下情况,适用3%征收率:
①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3%征收率。此外,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只能开具普通发栗,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特定货物和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 ③ 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弊端
1. 多档税率并存意味着不同商品和服务适用相异税率,从而对价格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进而改变了商品和服务之间的比价,影响生产者与消费者决策,相应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
2. 多档税率的存在,也会导致纳税主体为适用低税率而非业务发展需要,人为拆分或合并纳税主体,对产业分工和融合产生不必要的干预,进而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
3. 多档税率并存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出现“高征抵扣”现象。
第五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的确定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Art.6: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等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折扣方式销售
具体
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后的折扣额√ 在备注栏分别注明的或折扣额另开发票,未折扣的销售额√
实物折扣(如买一赠一):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按“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折扣(如10天内付全款价格为1K,30天内付全款1.2K):销售折扣不得扣除,本质为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
销售折让(如买方收货后发现货物有瑕疵,卖方因此减价):折让后的价款√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一般情况下,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金银首饰,扣除收购额后的价款√
(3)还本方式销售
实质上是融资,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按照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售额,以各自购入的货物计算进行税额
(5)包装物押金 PS.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单独记账且1年内未过期,不纳入销售额
逾期(以1年为期限)未收回不再退还的,需计入销售额。
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需征税。
含税销售额的处理
增值税是价外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视同销售情形下的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或者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成本利润率)
进项税额的抵扣
概述
仅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才可抵扣
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需计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需要计算的:某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行税额根据支付金额和法定扣除率计算(如农产品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13%扣除率)
不动产进行税额分期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免税目的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贷款、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
3.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
结转下期,形成“留抵税额”
极少数国家鼓励的特定应税行为,留抵税额可退还
简易计税方法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PS.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交易行为(36个月不变)
适用范围
1.可选择按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
2016.4.30前取得的非自建的不动产,销售额=全部价款-购置原价/作价 2016.4.30前自建的不动产,销售额=全部价款 房地产企业销售2016.4.30前开工的项目,销售额=全部价款
(2) 不动产相关:
2016.4.30前取得不动产用于租赁、2016.4.30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继续履行2016.4.30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或在这之前取得的不动产用于融资租赁
(3)劳务派遣
扣除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4)人力资源外包
(5)公路收费
:2016.4.30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可选择按5%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2016.4.30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3)物业管理服务
自来水水费扣除对外支付的部分
(4)非学历教育服务 (5)公交 (6)动漫设计 (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或者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9)教育辅助服务 (10)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11)销售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光伏发电产品,以及财税[2009]9号文中规定的特定产品。 (1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1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4)受托拍卖货物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PS.不得抵扣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各种税金
(二)进口非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概述
由于非货物的无形性,需要判断是否“进口”,不属于进口的情形有: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为出境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公式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六节 增值税的起征点和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起征点制度
适用范围
限于个人,包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幅度规定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税收优惠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3.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债转股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营改增”过渡政策中的税收优惠
此项税收优惠主要规定于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 与前述两项税收优惠不同的是,此类税收优惠主要是为了营改增平稳过渡,并保障纳税人信赖利益 此类税收优惠大都规定了适用期限,或在“试点期间”适用,但这一期间并不明确,可能会在增值税立法时成为法定优惠,以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
(四)新冠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
1.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 免征增值税
(1)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
(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
(3)提供电影放映取得的收入
(4)无偿捐献应对疫情的货物
3.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4. 减征增值税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概述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
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让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or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PS: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例外: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or经批准)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主管辖机关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应当向销售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做到,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主管建筑服务、不动产销售&租赁、自然资源所有权转让
5.进口货物,应向报关地的海关申报纳税
PS.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纳税期限
1.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四、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和式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本内容除一般发票应有的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的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外,还包括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原则上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如果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本行业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4.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
4.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概述
可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通过防伪税控装置开具+税务机关认证
丢失
丢失前已认证
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丢失前未认证
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五、金税工程
(一)定义
金税工程的全称是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该系统由一个网络、四个系统构成。一个网络是指总局、省、地、县四级计算机网络;四个系统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
(二)作用
增值税管理的生命线,打击偷骗税的“杀手锏”
(三)进展
第四章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及作用
概念
消费税是指税法规定的针对一些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相关概念
特定消费品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消费行为
购买特定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行为
流转额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买卖商品行为而形成的货币金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特点
征收范围的选择性
根据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确定消费税目
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只在生产、流通、销售中选择一个环节征收
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将所纳税额转嫁至消费者
征收方法的多样性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符合征税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作用
1.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虽然比较窄,但是为了达到其特殊调节目的,消费税的平均税率较高,同时由于应税消费品大多属于价格弹性较低的消费品,其销售价格的增长不会降低其销售量。因此,消费税收入稳定可靠,开征消费税可以保障和稳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国家建设筹集资金。
2.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消费税是国家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重要工具。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一些奢侈品或高档的消费品,同时消费税针对不同的税目设置了高低不同的税率,这样使得消费者明确感受到税收对其利益的调节,从而相应地控制自身的消费行为。因而,消费税可以抑制人们不合理的消费,引导健康的消费方向,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协调人们的消费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寓禁于征”
相互不影响
3.调节收入分配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奢侈型或者高档型的消费品,另外由于消费税具有转嫁性,消费税的实际负担者是有较高经济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因此开征消费税可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
消费税的产生和发展
消费税的产生
1.欧洲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内陆关税、罗马时期的盐税 2.欧洲封建社会中后期,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随商品经济的发达而扩大 3.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开征“关市之赋”“山泽之赋” 4.我国各朝代征收盐税、酒税、茶税 5.我国民国期间征收货物税
·关市之赋: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时, 要进行检查和征收赋税 ·山泽之赋:对山、林、江湖、园囿、池泽所出产品课征赋税,如鱼、盐、茶、矿产品等
消费税的发展
消费税的立法状况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自1993至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了124条消费税相关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如金银首饰)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外,其余免征消费税
(3)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商业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单位:企业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
基于消费税的征税目的,我国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
消费税的税率
概述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分类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白酒和卷烟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各项税目及其税率
烟
烟税目分为甲类卷烟、乙类卷烟、批发环节、雪茄烟、烟丝五个子目。 ·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酒
酒税目分为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四个子目。 ·酒精、调味料酒不是应税消费品。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其他酒”子目。 ·配制酒中,区分白酒和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酒精度低于38度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的为其他酒。
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每毫升(克)10元或每片(张)15元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 ·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包括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珠宝玉石等。
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棒、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 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棒、槽的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木质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鞭炮、烟火
体育运动使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鞭炮、焰火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擦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
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电动汽车,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摩托车
摩托车税目的征税范围为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包括两轮、边三轮、正三轮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 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自2015年2月1日起,电池被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涂料被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一般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和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税率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包括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实例演示1】 某化妆品厂10月份向社会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共取得销售收入58.5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0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
答案: 58.5÷(1+13% )=51.77 (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额=51.77X15%=7.77(万元)
从量定率计税方法
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例演示】 绍兴某酒厂12月份批发黄酒100吨,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计算该厂12月应纳的消费税额。(黄酒的单位消费税税额为240元/吨)。
答案: 应缴纳消费税额=100 X 240=24000(元)
复合计税方法
对卷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实例演示】 某卷烟厂12月份销售卷烟5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800万元。计算该厂应纳消费税(已知该类卷烟属于甲类卷烟)。
答案: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税额:150X500=75000(元),即7.5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税额:800X56%=448(万元) 应纳消费税:448+7.5=455.5(万元)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虽然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但其纳税环节除特殊情况 外,一般都确定在生产环节。
原因
生产环节的纳税人较销售环节的要少得多,选择在该环节纳税,可以 降低征收费用,减少征税的阻力。
采用源泉控制,可以减少税款流失的风险,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具体规定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
比如自己先生产黄酒然后添加八角、蒜等作料制作为料酒,也要因为这一过程中出现了需收消费税的黄酒而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但受托人为个体经营者时,则应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 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于零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 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环节自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 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 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为收讫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 天。 纳税人进口的货物(含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入境),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的当天。但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于零售环节征 收。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税费的大 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 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 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应从期满之日起15日 之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从期满之 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 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 纳税款。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 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之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 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消费税税款。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 托方收回之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管理
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一般为非生活必需品,其购买者一般都具有较高 的消费水平,也就是说消费税是由具有相应消费能力的消费者负担的一种 税。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不会发生购买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故 对消费税原则上不存在需要减免的问题,不能以减税、免税来满足特殊的 消费需求。但是,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对出口产品免税,如果出口产品已征消费税,则 应退税。
我国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国家 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 ,免税的办法可实行先征后退或者在生产环节免税。具体规定如下: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实际出 口数量免征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 税。其中,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按照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 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按照外贸企业 购进货物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但出口金银首饰在出口环节不退税。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数量)X 税率(单位税额)
3.国家特许可以退还或者免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有: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消费品 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境外投资的消费品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消费品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 外汇的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作商业企业收购自 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可以免征加工或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出口退还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按照《消费税目(税额) 表》规定的税率或税额标准执行。办理出口退、免消费税的企业,应将其 适用不同税率或税额标准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申报。否则,税务机关 将从低适用税率或税额计算退、免的消费税税额。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消费税之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已经退、免的消费税。
第五章 关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关税法概述
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货物与物品
货物
大宗
这里的“货物”指以贸易为目的而进出关境的贸易性物资;
物品
小件的
“物品”指入境旅客或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馈赠物品、邮递入境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关境的属于个人自用的非贸易性物资。
特点
(一)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为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的“跨关境性”是关税与其他流转税的主要区别,未进出关境的货物或者物品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作为关税征税对象的货物和物品指有形的实物商品,对进出境的无形资产,如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学技术等,虽具有很高的价值,也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只有当他们的价值体现在某种实物上进出关境时,才能对其征收关税。
只对有形物征收关税
(二)关税是在商品进出“关境”时征收
关境与国境
概述
“关境”不同于“国境”,关境可能等于国境,也可能大于或者小于国境。通常一国的关境等于国境,但当一国境内设有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各同盟国组成一个共同关境适用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时,关境大于国境。
举例
关境<国境
自贸港
港澳台
关境>国境
欧盟
(三)关税的计税依据为货物或者物品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为关税法特有的概念,通常为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在货物或物品的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
(四)关税的征收机关为海关
我国大多数的税种由税务机关征收,但关税的征收机关为海关,这与关税的特殊性有关,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关税的起源和发展
关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是随着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最早产生在欧洲。据《大英百科全书》对customs一词的来源解释,古时在商人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向当地领主交纳一种例行的、常规的入市税Customary Tolls,后来就把Customs和Customs Duty作为海关和关税的英文名称。最初的关税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出现的,到了现代,关税的财政目的已大大降低,关税的保护职能日趋受到重视。各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纷纷建立统一的关税制度,关税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纵观历史,关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为了便利国际贸易,许多国家都会设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区域内实行彻底或部分的“境内关外制度”,即特殊监管区域虽在一国之境内,确在该国之关外,根据特殊监管区域类型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以实现所在地国家通过在特殊监管区域内放弃或部分放弃关税及流转税属地管辖权来降低跨境交易税负、鼓励国际贸易的目的。在我国,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几类。
具体
自由贸易港
自由贸易港内允许境外货物、资金自由进出,对进出港区的全部或大部分货物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自由港内,开展货物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目前我国香港实施自由港政策,奠定其世界集装箱中心枢纽的地位。国务院于2017年发布《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规定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自由贸易港区。2020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目标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
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内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我国于2013年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复成立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区,并扩展上海自贸区实施范围。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贸区。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复成立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19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复成立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6个自贸区。
保税区
我国第一个保税区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成立于1990年。1992年后,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大连、天津、广州、深圳、张家港等15个保税区。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就需交纳关税了。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实行保税区的政策,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依据“境内关外”定位,海关实行封闭管理,区域内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宽松”的区域管理理念。保税物流园区业务范围主要有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出口加工区
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加工区是1956年建于爱尔兰的香农国际机场。2000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深圳、上海、大连、威海、程度、武汉等15个城市设立首批出口加工区,以后陆续增加到57个。出口加工区内主要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对出口加工区采用封闭式管理,24小时监管。通过简化通关手续,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更快捷的通关便利,实现出口加工贸易在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出口加工区虽冠以“出口”二字,但其产品可以在国内销售,但此时视同进口,必须缴纳规定的关税。
保税港去区
保税港区,是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之后我国设立的另一海关特殊监管区,是上述三区基础上的一种推进和功能叠加,具有保税物流、保税加工等相关功能。从功能上讲,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乃至港口码头通关的所有政策和功能;从发展过程上讲,保税港区是我国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先行试验区;从运作模式上讲,保税港区实现保税区域与港口的实质联动。
关税的种类
(一)根据征税对象的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这是关税最基本、最通常的分类。 进口关税指对境外运入境内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一般是在货物进入国境(关境)时征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关税是当前世界各国所征关税的最主要的一种,在许多国家已不征出口关税与过境关税的情况下,它成为唯一的关税。
(二)根据关税的征收目的,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一般来说,对本国不能生产而又不准备生产的商品征收的关税,或与国内同样商品征收同等负担的关税,都是财政关税。资本主义发展后,关税的财政收入职能逐渐下降,财政关税日渐为保护关税替代。 保护关税指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或经济长期、稳定地发展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需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生产等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的保护关税政策加以实施。
(三)根据关税的征收方式或者计征标准,关税可分为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和滑准关税
从量关税指以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面积等为标准而征收的关税。从量关税一般采定额税率,其计量方法简单,征收手续简便,主要适用于体积大、价格低的商品。实践中,从量关税广泛用于原油、饮料、动植物等初级产品中。
从价关税指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其税率为商品价格的百分比。关税税额与商品价格密切相关,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有利于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
复合关税指对商品同时采取从量和从价两种标准计征的关税。在实践中,征税机关或采取从量为主加征从价关税,或以从价为主加征从量关税。这种关税既可抑制商品价格上下浮动对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又可抑制低价商品的进口。
选择关税指对同一商品既规定从量关税又规定从价关税,在具体征税时由征税机关选择一种方式课征。这种关税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收入或鼓励货物出口。
滑准关税指对进口商品规定其价格的上下限,按国内价格涨落情况,分别采取几种高低不同税率的一种税。当进口商品价格较高时,采取低税率;当进口商品价格较低时,采取高税率。其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免受国外价格波动的影响,保持国内价格稳定。
(四)按关税有无优惠为标准,关税可分为普通关税、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普通关税指既无优惠也不受歧视的关税。
加重关税指一国为达到某种目的,增强关税的保护作用,在征收一般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一般针对特定的商品或特定的国家征收。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
反倾销税指在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国内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障碍时所征收的附加税。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货物成本,保护国内产业。
反补贴税指进口国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补贴或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附加税。这种关税的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因得到国内补贴所产生的优势,从而保护国内产业。
报复关税指当一国商品受到另一国不公平待遇时,该国为进行报复,对另一国商品所征收的附加税。当对方取消不公平待遇时,这种报复关税随之取消。由于报复关税往往会引起别国的反报复,因此不轻易采用。
优惠关税指对来自于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较一般关税税率为低,通常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和特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指在贸易互惠协定或国际条约中若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则相互给予最惠关税待遇。所谓最惠关税待遇指缔约国一方承诺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这种关税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优惠关税。
(五)按照制定关税的自主性,关税可分为国定关税和协定关税
国定关税指一国政府自主地制定关税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并据以征收的关税。
协定关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的方式制定关税税率及关税法规。其可分为平等互利基础上形成的自主协定关税和依据不平等条约产生的片面协定关税。
关税的作用
增加财政收入
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关税的财政职能逐渐下降,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国内工业不发达、工商税源有限、国民经济主要依赖于某种或某几种初级资源产品出口,以及国内许多消费品主要依赖于进口的国家,征收进出口关税仍然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对经济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关税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杠杆,通过税率的高低和关税的减免,可以影响进出口规模,调节国民经济活动。如通过征收出口关税,调节出口产品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水平,有意识地引导各类产品的生产,调节进出口商品数量和结构,可促进国内市场商品的供需平衡,保护国内市场的物价稳定等等。
(三)保护国内经济和产业的作用
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可提高进口货物的成本,降低其竞争力,从而减除其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和对国内市场的占领,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关税的该项职能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二节 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关税的纳税人
概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的税率
种类
进口税率
出口税率
特别关税
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时适用的税率办理退税。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的计税依据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或者适用从价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或者适用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优惠
(一)法定减免
(二)特定减免
(三)临时减免
关税的缴纳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的申报
(二)关税的缴纳
三、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补征、追征与退还
四、关税争议的处理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制定的调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制定,2018年8月第七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
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依其来源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标准分项计征
综合所得税制
将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汇总后,统一扣除费用,就其余额依法计征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一种结合,对某些种类所得采用分类计征、源泉扣缴,到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各类所得汇总,统一计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纳税人类型
居民纳税人
条件
1.在境内有住所(习惯性居住) 2.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条件
1.在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 2.在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PS:在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入境、离境、往返和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在华逗留天数按1天计算。在境内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担任职务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前述情形按半天计算。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纳税义务: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如外国不经常居住的外教,收到中国企业发的工资,要交个人所得税;收到美国出版社发的稿费,不交个人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认定
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均构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有雇佣关系,非独立劳动的个人所得,部分津贴、补贴免税。
PS.“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将工资与福利性质混淆,大量的附加福利未被征税。
税率3-45
(二)劳务报酬所得
无雇佣关系,独立从事自由职业或个人独立劳动的所得。
税率3-45,有扣除率,实际最高为36
(三)稿酬所得
包括文学、书画、摄影作品…… 遗作稿酬也为征税对象。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税率5-35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对于股票转让目前暂不征税
(九)偶然所得
对于赠与,只有赠与房产时时才会产生受赠方的税收义务,归于偶然所得
对量化资产股份转让的征税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享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3.股份转让时,按照差额征税。
4.对股份的股息和红利征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项目
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稿酬所得先乘百分之八十再乘百分之七十)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专项扣除相关规定
税基上扣而非税额上扣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
达到起征点,对整个征税
免征额
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分类所得项目
概述
对于经营所得,如果有综合所得,就算综合所得很少,也不能再在经营所得中扣除6万元
个人所得的税率
(一)综合税率
概述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征税。
速算方式
先把税基全额按现在对应的自高档税率相乘,计算出税额,再减去该档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就是实际的应交税额
(二)经营所得
概述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概述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优惠
概述
(二)减税优惠
1.残、孤、烈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三)中国境内无住所人的特别免税待遇
1.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
条件
在境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6年。
范围
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个人支付的所得
Ps.连续年限重新起算:累计住满183天的任一年度离境≥30天
2.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
条件
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90天。
免税范围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所得
目的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可抵免范围
已在境外缴纳(实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且不超过依照我国个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Ps.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分别合计计算,其他所得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实缴境外税款>可抵免限额的处理】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与扣缴
(一)自行申报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2.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参照“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办理。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 其他
(二)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1. 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①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费用。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②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子主题
2. 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费用5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纳税期限
概述
三、 纳税申报地点
概述
新增
1.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2.明确了公安、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义务
3.明确了不动产和股权登记机关的查验义务
4.缴税情况将纳入征信系统
5.违反税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
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依法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
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 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企业
企业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企业所得税正是对此类带有营利性的拟制主 体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区别于对自然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 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企业所得 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 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即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 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免 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予适用。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计算比较复杂
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征较其他所得税要复杂得多,主要体现在应税所得的确 定方面。
具体
在确定收入总额上,必须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收入、利息收 入、股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收入汇总起来计算;
在扣除项目上,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名目繁多的准予扣除项目和不得 扣除项目,而且对某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计征需要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密切配合。
(三)企业所得税以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 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只有在对非 居民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场合,才使用源泉扣缴的方式。 所以,企业所得税在征纳方式上,以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区 别于个人所得税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方式。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1950年,原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主要是对私营企业和 城乡个体工商户征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后,成立了一个独立税种“工商所得税”。在当 时,除国有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外,凡是国内从事工商业等经营活 动,有利润所得的经济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工商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改革开放后,通过两步利改税,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有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正式对国有企业征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8年颁布了《集体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而在内资企业 所得税方面形成了国营、集体、私营三足鼎立的局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涉外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由此,形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阶段,内资企业所得税三足鼎立和涉 外企业所得税一分为二的税制结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取代原有的两个涉外税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国务院发布,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该法体现了“四个统一”:(1)内资、外 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标准;(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3)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并实 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必要的细化,与 《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
《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 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 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 、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为 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概念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法律形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有两个——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即只要企业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就是我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企业。
种类
·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判准
概述
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三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一个公司的总管理机构,如总公司、总店等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作为判定标准;后者是以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为依据。采用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更有利于防止纳税人通过在低税区设立所谓的“总公司”来规避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企业
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承担纳税义务的不同范围,非居民企业可以分为:
分类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概念
机构,场所
此处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营业代理人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法律拟制
实际联系
此处的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实际联系”的判断有助于确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从一般的税法原理来看,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较为容易判断;非居民企业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判断相对复杂,要视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取得的所得与这些场所是否有“实际联系”等因素而定。
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按以下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生产经营所得
概念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分类
销售货物收入
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其他所得
概念
其他所得,主要是指企业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分类
·转让财产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
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
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收入。
意义
对征税对象的界定十分重要,将直接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履行。除此之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是对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征税对象的表述,当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就其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将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去清算费用、负债、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税收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等基金后的余额。
(三)不征税对象
概念
在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之外,还有不征税对象,对该部分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
财政收入
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根据税法的可税性理论,收益是征税的基础,有收入是征税的必要条件,但通常只是对营利性收入征税,对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的确定,体现了对公益性收入不征税的精神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
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所得,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可以 归纳为:
公示
应纳税所得额=法定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ps: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讲的“收入总额”其实是企业的会计收入总额,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在会计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教 材为行文的方便并有助于理解,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称为会计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收入总额称为收入总额。
法定收入总额
概念
根据前述公式,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首先确定 纳税人的法定收入总额。所谓法定收入总额,是指依据税法的规定将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的会计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具体
(一)会计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会计收入 总额,主要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 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 他收入。
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 、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 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 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 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 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 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 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特殊确认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 、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 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 存的居民企业。
处理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 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 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 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 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 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 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 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 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二)不征税收入
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会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具体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具体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
概念
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从法定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具体
成本,
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 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费用
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 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
即纳税人按规定交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但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得扣除;
损失
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 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
即除上述扣除项目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公益性捐赠 、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等。
其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结转 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 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的项目
概念
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还对不得扣除的项目作出了 规定,有助于明确准予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 扣除:
具体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符合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 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以免我国的税收收入流向国外
资产的税务处理
概述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资产,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或称长期待摊费用)等,由于资产不是费用,不能在 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予以扣除,而只能通过将资产的损耗转化为费 用才得以扣除。 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使用期限较长,其价值转化为 费用需通过若干个生产周期或纳税年度逐步转化成费用,而流动资产则在一 个生产周期或纳税年度内全部转化为费用;而且,各种资产的适用和损耗形 式的不同,又导致各种资产价值转化为费用的形式也不一样。因此,在企业 所得税法上,需要对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的确定密切相关
具体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概念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例外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摊销
概述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 扣除。
例外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概述
企业所得税在各国大都适用比例税率,对此主要有两种解释:
(1)企业所得税实质不是对人税,计税的依据也不是个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因此实行累进税率意义不大。
(2)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最终由公司股东给负担,公司纯所得的多少与股东收入的多少并无确定关系,对公司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并不能真正起到调节股东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分类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就国际情况来看,这个税率水平在国际上是中等偏低的,比较符合我国企业实际税负的情况,也兼顾了各类税法主体的利益。
预提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扣缴义务人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不考虑国际税收协定(或大陆与香港、澳门税收安排及大陆与台湾税收协议)的适用的情况下,预提所得税法定税率仍是20%,但应减按10%的税率计算代扣,不得多扣或者少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相关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还对两类企业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即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9号)。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实例
【实例演示】 某内资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共发生下列收支项目: (1)产品销售收入100万,销售成本30万元,销售费用0.5万元,销售税金8万元(不含增值税); (2)固定资产盘盈收入3万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5万元; (4)从某制药企业获得股息收入20万元; (5)通过希望工程向某希望小学捐资5万元。
【实例演示】 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该企业的利润总额=100-30-0.5-8+3+5+20-5=84.5(万元) 该企业向某希望小学的捐赠支出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5÷84.5=5.92%,小于12%,因此可以全额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该企业的国库券利息收入5万元和从某制药企业获得的股息收入20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30-0.5-8+3-5=59.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额=59.5×25%=14.875(万元)
注意
在考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时,还应当考虑下一节将要讲到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等因素,因此,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收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基本导向
概述
为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实现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某些行业和企业给与了减免税优惠,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具体
产业性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区域性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方式
税基式优惠
概述
税基式优惠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给予纳税人优惠的。
具体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税额式优惠
概述
税额式减免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使纳税人获得优惠的措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率优惠
概述
税率优惠是指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优惠方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时间优惠
具体
递延纳税
递延纳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款递延到应纳税期限以后的一定时期内缴纳,有直接延期纳税和间接延期纳税两种形式。前者指直接规定允许纳税人就某项税款延期缴纳,适用于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后者即指加速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免税期
免税期规定是所得税优惠措施中最普遍、最直接的一种形式,即允许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可以不缴纳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用
概述
税收优惠是国家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和社会经济环境中,在运用税收调控经济的特定层次上,以其特有的手段方式,为实现特定社会经济目标进行的,又是在不断的权衡、协调中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作用如下:
具体
.税收优惠促进经济增长
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影响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及其利用状况,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技术结构等,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2.税收优惠协调社会发展
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经济增长与环境资源的保护、人口和就业以及地区差距在某些方面存在矛盾,税收优惠是政府运用税收来调控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可供选择的政策手段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概述
国家对企业来自境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扣除。税收抵免的方法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后者,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具体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计算
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抵免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收抵免的余额补扣,但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ps:这里所称的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此处外国企业仅限于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第六节 特别纳税调整
概述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为特别纳税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条就此规定了六种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
作用
特别纳税调整制度是为了反避税而生的,是促进国家税收稳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公共产品的建设需要国家财政税收的支持,赋予纳税企业相应的利益,是激励企业积极纳税的重要法律机制。
只有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在制度设置上权利与义务的达到相对均衡,那么,构建在利益分配平衡理论基础上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具体措施
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增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年第64号、2017年第6号的规定,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转移定价税制
概述
关联方企业之间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是企业集团特别是跨国公司规避税收的常用手段。预约定价制是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新机制,其实质就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预先约定,纳税人从事有关交易活动,必须事先将其和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达成一致协议,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依据。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如抚养、赡养关系、亲属关系、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成本分摊协议指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随着跨国集团公司在我国投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构架适当的成本分摊协议也是跨国公司解决转让定价争端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
概述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50%(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其利润中应归属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一原则性条款的引入便可规制设立在中国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这三个著名的避税地的公司。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视同股息分配纳税。
资本弱化税制
概述
资本弱化税制指企业通过改变资本结构,即股权与债权的比例,不恰当地提高贷款比重从而降低股本比重,利用债务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兜底条款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指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此条款,税务部门有充分的权力调整企业多样隐蔽的避税行为,这将对企业实施纳税筹划产生直接的影响和压力。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
概述
为规范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执法程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程序适用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查。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范围
相互协商内容包括:(1)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2)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具体
1.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提示税收风险,并允许企业自行调整补税。 2.对确需立案调查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实地调查、检查纸质或者电子数据资料、调取账簿、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发函协查、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异地协查等方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3.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拟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并与企业协商谈判。企业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有异议的,可以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 4.税务机关经审议后,做出初步调查调整决定并通知企业,企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协商、审议。 5.对最终形成的调查调整决定,企业可以再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概述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也应当在行为发生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纳税期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预提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在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本申报缴税事宜。受理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同一项所得其他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
税款的缴纳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所谓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