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13)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调整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其 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同等 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信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在线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程序的分为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哟。
占有制度(非所有权的占有),如遗失物的拾得都对拾得物的占有、盗窃者对盗赃物的占有、承租人于租赁合同终止后对租赁物的占有、买受人在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场合对于买卖物的占有等均属于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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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调整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这些属于可以明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货物风险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和责任范围。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就是为了简化交易手续并降低交易费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务惯例的一种,具有任意性的特点,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基本特点
《2020年通则》共解释了11个贸易术语,其中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出门不管”)的是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送货上门”)的是DDP(完税后交货)
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除了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DDP,其余9个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随着对运输安全(例如对集装箱进行强制性检查等)要求越来越普遍,《2020年通则》将与之相关的安保要求明确规定在了各个术语中,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加入与安全有关的要求,即将安保费用纳入运输费用中,谁承担运费,谁就同时承担运输中的安保费用。
FOB、CFR和CIF术语
海运是国际货物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FOB、CFR和CIF术语的共同点
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均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转移
均属于装运合同,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均只适用于有船的运输,即海运和河运
FOB、CFR和CIF术语的主要区别
口诀:FOB不包运不包险;CFR包运不包险;CIF包运也包险
使用FOB、CIF、CFR术语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CA、CPT和CIP术语
FCA、CPT和CIP术语的基本特点
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
其余各方面与FOB、CFR和CIF术语一一对应关系
FOB——FCA
CFR——CPT
CIF——CIP
《2020年通则》对FCA术语的特殊规定
《2020年通则》针对FCA术语增加了“买卖双方①可以约定②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③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例:中国卖方与法国买方签订FCA合同从北京出口货物到法国马赛,若无特殊约定。
结论:卖方手里没有制约买方付款的工具,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例:中国卖方与法国买方签订FCA合同从北京出口货物到法国马赛,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保护卖方利益)
结论:卖方手里持有制约买方付款的提单,避免了“钱货两空”的风险
《2020年通则》对CIP术语的特殊规定
《2020年通则》规定在适用CIP术语的贸易中,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卖方需要投保的险别提高到一切险(不包括除外责任)。但CIF术语仍然只要求卖方购买海运最低险,即平安险
DAP与DPU术语
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
区别:DAP(运到)、DPU(运到+卸下)
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只能适用于船运的贸易术语
只能适用于船运,即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AS(船边交货)与FOB(船上交货)的区别:卖方是否负责装船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980年公约》的适用范围
《1980年公约》中的卖方义务
《1980年公约》中的买方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